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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助學貸款自付本息回收工作總結

發布時間:2022-10-06 21:33:52

Ⅰ 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助學貸款續貸的流程是什麼 知情人士

國家開放銀行生源地助學貸款為一年一貸,沒有什麼變更情況。

一、生源地助學貸款流程

1、貸款申請

借款人向其家庭戶籍所在縣(市、區)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請,填寫貸款申請表

2、合同簽訂

①當地資助中心審查申請資料

②當地資助中心指導借款學生到經辦行開設個人賬戶

③簽訂《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借款合同》

④當地資助中心開具《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借款合同回執單》

3、合同回執

①借款學生攜合同回執到學校

②學校按照合同回執要求辦理手續

③學生本人將合同回執寄回學生所在縣級資助中心

④當地資助中心編制匯總表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⑤省資助管理中心報送經辦行審批

4、貸款發放

①經辦行將貸款資金劃付至借款學生個人賬戶

②貸款資金從個人賬戶劃付至借款人就讀學校的學費賬戶

5、合同變更

借款合同簽訂後,借款學生如需變更個人賬戶的賬戶名或賬戶號,或借款學生因繼續攻讀學業、休學等原因,不能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由借款學生本人申請並經縣級資助中心審核同意,可以變更合同

二、生源地助學貸款申請材料

1、貸款證明材料

①入學的新生及已經開通生源地助學貸款省市內高校開通生源地助學貸款省市籍在校生,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認定工作已先期由當地教育主管部門完成,通過預申請的審核的學生,須由畢業中學或高校出具開通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省市證明材料

②已經開通生源地助學貸款省市外高校開通生源地助學貸款省市籍在校生,須由所在高校出具貸款證明

2、身份證明材料

①借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監護人也可以軍人證或武警證為有效證件)

②錄取通知書或學生證,新生憑錄取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在校生憑學生證原件及復印件

(1)國家助學貸款自付本息回收工作總結擴展閱讀:

申請生源地助學貸款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3、已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制普通本專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正式錄取,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的新生或高校在讀學生

4、學生本人入學前戶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均在本市、縣(市、區)

5、家庭經濟困難,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

6、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主要是借款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如借款人是孤兒且沒有法定監護人,則可由包括近親屬在內,自願與借款學生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低於60周歲,無不良信用記錄且當地戶籍的自然人

Ⅱ 助學貸款沒有發放我想把助學貸款退掉行嗎

助學貸款是可以退的。如果申請人自動退學且助學貸款尚未發放時,可委託所在學校大學生資助中心向銀行終止申請程序。如果在校生的助學貸款已使用一年或幾年時,想要退掉助學貸款,那麼本人則必須到貸款行申辦終止放貸手續,並把已發放的貸款一次性還清。提前還款是不能分期償還欠款的,所以一定要及時還清欠款,如果沒有及時還清欠款的話,最後可能會導致逾期,從而造成個人不良信用記錄。根據國家助學借貸的相關限定,成功申請助學借貸的學生在學校期間發生休學、退學、轉學、出國、被炒魷魚學籍等中(終)止學業的事件,學校在為借債學生解決相關手續之前會及時通知銀行並要求學生到銀行解決還完借貸手續。經辦銀行在得到學校通知後將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借貸,並採取提前要回借貸本息等措施,為學生解決相關手續。此外,借債學生畢業後繼續攻讀學位的,能夠申請解決借貸展期。借債學生要在畢業前30日向原所在學校提議展期申請,並提供繼續攻讀學位的相關證明。原所在學校審核通過後,由經辦銀做法其解決展期手續。
法律依據:
《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二十一條,學生所借貸款本息必須在畢業後四年內還清。為保證國家助學貸款的回收,學生畢業前必須與經辦銀行重新確認或變更借款合同,並辦理相應的擔保手續。此項手續辦妥後,學校方可辦理學生的畢業手續。

Ⅲ 生源地助學貸款如何還貸款和利息

在校期間所產生的利息由國家財政部為其支付給銀行,畢業後自行支付
(一) 貸款額度
貸款額度每人每學年不超過6000元,為1000到6000之間的整數,原則上用於學生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高校在讀學生當年在高校獲得了國家助學貸款的,不得同時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二)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原則上按全日制本專科學制年限(在校生按學制剩餘年限)最長加10年確定,借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4年。學生正常學制畢業後滿兩年開始按借款合同約定按年度分期償還貸款本金。
學生在校及畢業後兩年期間為寬限期,寬限期後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按借款合同約定,按年度分期償還貸款本息。學制超過4年及繼續攻讀更高一級學位(包括第二學士學位)的借款學生相應縮短學生畢業後自付本息的期限。
(三)貸款利率
利率執行貸款發放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自貸款發放日起每年12月21日調整一次,調整後的利率為調整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利息按年計收,學生在校期間的利息由財政全額貼息,畢業後的利息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共同負擔。
(四)貼息政策
根據國家助學貸款有關規定,原則上學生正常在校期間,助學貸款利息由財政全額貼息。學生畢業後貸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擔。
1.利息。貸款學生在校期間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其中,考入中央部屬高校的學生,其貸款貼息由中央財政承擔。考入地方高校的學生,跨省就讀的,其貸款貼息由中央財政承擔;在本省就讀的,其貸款貼息由地方財政負擔。貸款學生畢業後利息全部由學生及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負擔。
2.風險補償金。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風險補償金比例按當年貸款發生額的15%確定。
3.貼息和風險補償金管理。中央和地方負擔的貼息及風險補償金分別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各省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歸集。每年12月20日前,向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經辦銀行及時足額劃撥,由經辦銀行實行專戶管理,主要用於彌補貸款違約損失等有利於防範風險和加強管理的費用。
(五)申請條件
1. 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中經濟困難的本專科生(含高職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學生;
2.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3.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4. 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5. 學習努力,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6. 因家庭經濟困難,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住宿費、基本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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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試行)的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試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
為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現就實行國家助學貸款有關事項作如下規定: 中國工商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管理辦法由中國工商銀行制定,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執行。
一、管理體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生貸款管理中心為本行政區域內國家助學貸款協調組織的日常辦事機構,根據本行政區域協調組織確定的年度國家助學貸款指導性計劃,接收、審核所屬學校提交的貸款申請報告,核准各學校貸款申請額度,並抄送同級經辦銀行;統一管理地方財政撥付的貸款貼息經費及特困生貸款償還所需經費,貼息經費專戶存入經辦銀行;根據經辦銀行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和特困生貸款數量,按季向經辦銀行劃轉貼息經費;與當地有關經辦銀行簽訂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協議;向經辦銀行提供有關信息材料;協助經辦銀行監督、管理貸款的發放、使用和回收,並負責協助經辦銀行催收貸款;辦理同級協調組織交辦的其他有關事宜。
(九)各學校要指定專門機構統一管理本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負責對申請貸款的學生進行資格初審;按期向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報送全校年度貸款申請報告;根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核準的貸款申請額度,將經初審的學生貸款申請報送經辦銀行;與經辦銀行簽訂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協議;協助經辦銀行組織貸款的發放和回收,並負責協助經辦銀行催收貸款;及時統計並向上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和有關經辦銀行提供學生的變動(包括學生就業、升學、轉校、退學等)情況和國家助學貸款的實際發放情況;辦理學生貸款管理中心交辦的其他事宜。
(十)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負責按照國家信貸政策,制定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管理辦法;審核各學校報送的學生個人貸款申請報告等相關材料,按貸款條件審查決定是否發放貸款;具體負責貸款的發放和回收;有權根據貸款的回收情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和學校在催收貸款方面的配合情況,決定是否發放新的國家助學貸款。
二、貸款的申請和發放
(十一)經辦銀行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屬於商業性貸款,納入正常的貸款管理。
(十二)國家助學貸款實行學生每年申請、經辦銀行每年審批的管理方式。
(十三)經辦銀行負責確定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發放金額,其中:用於學費的金額最高不超過借款學生所在學校的學費收取標准;用於生活費的金額最高不超過學校所在地區的基本生活費標准。
(十四)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必須具有經辦銀行認可的擔保,擔保人應當與經辦銀行訂立擔保合同。
(十五)確實無法提供擔保、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特困生貸款。特困生貸款由學校提出建議,報上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審批後,由經辦銀行按有關規定辦理貸款手續。
(十六)經辦銀行核批國家助學貸款,並將已批准發放貸款的學生名單及其所批準的貸款金額反饋相應的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和學校,學校上報上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備案,並配合經辦銀行加強貸款管理。
三、貸款期限、利率和貼息
(十七)國家助學貸款的經辦銀行根據學生申請,具體確定每筆貸款的期限。
(十八)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
(十九)為體現國家對經濟困難學生的優惠政策,減輕學生的還貸負擔,財政部門對接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給予利息補貼。學生所借貸款利息的50%由財政貼息,其餘50%由學生個人負擔。財政部門每年按期、按規定向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撥付貸款貼息經費。
(二十)國家鼓勵社會各界以各種形式為經濟困難學生提供助學貸款擔保和貼息。
四、貸款回收
(二十一)學生所借貸款本息必須在畢業後四年內還清。為保證國家助學貸款的回收,學生畢業前必須與經辦銀行重新確認或變更借款合同,並辦理相應的擔保手續。此項手續辦妥後,學校方可辦理學生的畢業手續。
(二十二)在借款期間,學生出國(境)留學或定居者,必須在出國(境)前一次還清貸款本息,有關部門方可給予辦理出國手續;凡需轉學的學生,必須在其所在學校和經辦銀行與待轉入學校和相應經辦銀行辦理該學生貸款的債務劃轉後,或者在該學生還清所借貸款本息後,所在學校方可辦理其轉學手續;退學、開除和死亡的學生,其所在學校必須協助有關經辦銀行清收該學生貸款本息,然後方可辦理相應手續。
(二十三)特困生貸款到期無法收回部分,由提出建議的學校和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共同負責償還(其中:學校償還60%,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償還40%)。學校所需的償還貸款資金在學校的學費收入中列支;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所需的償還貸款資金,在財政部門批准後的貼息經費中專項列支,專款專用。
(二十四)借款學生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
(二十五)對未還清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生,其接到單位或者工作單位負有協助經辦銀行按期催收貸款的義務,並在其工作變動時,提前告知經辦銀行;經辦銀行有權向其現工作單位和原工作單位追索所欠貸款。

Ⅳ 學生未按期歸還助學貸款的,有哪些後果

首先,未還貸款會受到失約利息的懲罰。根據規定,未按貸款合同約定按時歸還貸款本金的,根據實際逾期金額和逾期天數計收罰息,罰息利率為正常借款利率的130%。

其次,未還貸款的學生,還會受到失信懲罰。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開發銀行將對多次逾期、惡意拖欠貸款的借款的學生,將違約信息及共同借款人信息載入人民銀行個人徵信系統,此外,將違約學生信息載入畢業生學歷查詢系統,並向違約學生及共同借款人就業單位通報違約情況。這將對違約學生的就業,參加各種社會招聘考試等活動產生較大影響;後,違約情節嚴重的貸款人還將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因此,每個申請了生源地助學貸款的學生,都應按照合同內容按時按量償還助學貸款,否則其造成的嚴重後果將對學生及共同還款人貸款諸多不便和損失。

Ⅵ 關於國家助學貸款

從1999年至今,我國助學貸款政策逐步完善,文章通過對我國助學貸款制度的歷史沿革進行回顧和評析,分析我國現行學生貸款制度的內在缺陷,並為我國學生貸款制度發展和完善的方向作出了理論探討。

一、我國學生貸款制度的歷史沿革及特徵分析
(一)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萌芽階段(1986~1999)
我國高校學生貸款制度是在人民助學基金基礎上建立起來的。1986年7國務院於月批轉了國家教委和財政部《關於改革現行普通高等學校人民助學金制度的報告》,同意在全國85所高校中實行學生貸款的改革試點,然後總結經驗,逐步推廣。1987年7月,國家教委和財政部根據國務院的精神,並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正式頒布《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生實行貸款制度的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文件的出台和實施標志著我國助學貸款歷史的開端。這一學生貸款制度,是建立在學生免交學費和住宿費的基礎上,盡管當時的貸款額不能解決學生的各種消費之用,但畢竟可以解決全部或大部分生活費用,所以,對大部分學生來說,其作用是明顯的。
(二)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形成與發展階段(1999~2003)
1999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批轉了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和財政部等部門《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規定》),決定從1999年9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沈陽、武漢、南京、西安等八個城市進行國家助學貸款的試點工作,並於2000年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實行,這標志著我國助學貸款制度的形成。
1.擔保助學貸款(1999年9月)
按《管理規定》規定,高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學生除通過原有獎學金、學生貸款、勤工助學、特殊困難學生補助和學費減免等政策獲得資助外,還可以向中國工商銀行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和基本生活費。申請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其貸款利息的50%由國家財政予以補貼。雖然這一學生貸款制度已經突破前期的學生貸款制度的貸款金額和貸款比例方面的限制。但是,由於苛刻的擔保制度制約了學生貸款,一方面,申請貸款的貧困學生很難找到符合條件的擔保人;另一方面,學校不願意承擔風險,為學生提供保證擔保的積極性不高。造成的結果是,越迫切需要助學貸款的貧困學生,越不能提供有效的擔保,越難以申請到助學貸款,國家助學貸款陷入了困境。
2.信用助學貸款(2000年2月)
面對國家助學貸款陷入困境,2000年2月和8月,國務院辦公廳先後轉發了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和財政部《關於助學貸款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和《關於助學貸款的補充意見》(以下簡稱《補充意見》),立即終止執行不利助學貸款發展的相關條款,並規定"確實無法提供擔保、家庭經濟特別閑難的學生以及其他學生均可申請信用方式的國家助學貸款。"這就為廣大貧困學生申請貸款提供了較為寬松的制度環境。特別是《補充意見》將8個試點城市擴大到全國范圍,其經辦由中國工商銀行擴大到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中國銀行,並且取消《若干意見》中對逾期不還貸款學生,公布其介紹人、見證人姓名的規定。
3.實行"四定"、"三考核"措施階段(2002年2月)
2002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財政部聯合制定出台了《關於切實推進國家中學貸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明確了助學貸款業務相關政策和操作管理辦法。國家助學貸款實行"四定"、"三考核"措施。"四定":定學校、定范圍、定額度、定銀行;"三考核":考核經辦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申請人數和金額、考核已審批貸款人數和合同金額、考核實際發放貸款人數和金額。該政策措施的出台,對推動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起到了明顯的促進作用。到2002年6月末,金融機構統計發放國家助學貸款18.6億元,共有100.5萬學生獲得助學貸款。
(三)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完善階段(2004~至今)
1.新機制助學貸款
2003年下半年起,國家助學貸款開始進入首批還貸高峰,但也由此步入了違約高峰,國家助學貸款平均違約率接近20%,銀行大面積停貸,致使全國大范圍內許多2003級的貧困生無法獲得貸款。針對以上問題,2004年6月,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等四部門聯合制定了《關於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為《意見》),《意見》對現有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作出了重大的調整和完善:
(1)財政貼息方式的改革。將原規定的整個合同期間國家給予50%貼息的規定改為借款學生在校期間貸款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借款學生畢業後貸款利息全部自付;(2)貸款經辦銀行確定方式的改革。由政府隸屬關系委託全國和各省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中標銀行須與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貸款合作協議;(3)還貸政策的改革。從原有畢業之日起還貸、4年內還清的做法改為借款學生畢業後視就業情況,1至2年後開始還貸、6年內還清的方式,借款學生畢業前須與經辦銀行簽訂還款協議;(4)建立風險補償機制。按照"風險分擔"原則,建立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基金,給予經辦銀行適當補償(按貸款當年發生額的一定比例,招標時確定,不超過15%),由財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擔50%;(5)實行借款總額包干制。高校每年的借款總額按在校生總人數20%的比例來發放,每人每年6000元,同時,高校應當積極做好貸後跟蹤管理。

Ⅶ 關於印發修訂後的《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58號)

各單位、各部門:

現將修訂後的《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並遵照執行。

附件: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實施細則(2012年8月修訂)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

2012年8月30日

附件: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實施細則

(2012年8月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我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根據《關於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51)及相關文件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學校成立助學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國家助學貸款辦公室(以下簡稱「學貸辦」),設在學生工作處,具體負責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各學院由學工組長負責,成立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小組,並指定專人負責具體實施。

第三條 實施國家助學貸款旨在幫助我校經濟確實困難的學生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和基本生活費,使其順利完成學業。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 國家助學貸款對象為我校具有正式學籍的家庭經濟確實困難的全日制在讀本科生、研究生。

第五條 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由其法定監護人出具書面同意書)。

(三)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四)學習刻苦,品德優良,能正常完成學業。

(五)因家庭經濟困難,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基本生活費)。

(六)符合經辦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額度

第六條 國家助學貸款學生總數原則上不超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總數的20%。

第七條 每個貸款學生的具體貸款金額根據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標准以及其困難程度確定,但貸款金額每人每學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

第四章 國家助學貸款申請

第八條 國家助學貸款採用信用擔保形式進行發放,實行學生每學年申請一次、經辦銀行每學年審批一次的管理方式。

第九條 在新學年開學後,由學生工作處統一部署國家助學貸款的申請工作。各學院組織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學生進行網上申請、發放《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及其他相關材料工作。

第十條 貸款學生須如實填寫並提供如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證、學生證、錄取通知書、父母有效身份證復印件(未成年人須提供法定監護人有效身份證復印件和書面同意貸款的證明的原件)。

(二)學生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出具《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

(三)學生家庭經濟困難情況證明表。

(四)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

(五)經辦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學生應保證以上提交信息屬實,對弄虛作假辦理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取消其申請資格並按照我校《學生違紀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提供貸款介紹人和見證人。

介紹人為學貸辦,其職責是:為貸款學生聯系、介紹經辦銀行;向經辦銀行集中推薦貸款學生的貸款申請,根據經辦銀行的要求,負責了解貸款學生的有關情況;負責建立、更新和管理貸款學生的地址和有關聯系方式等有關信用檔案;經辦銀行與學校協議中約定的其他有關事宜。

見證人是指與貸款學生關系密切的自然人(如貸款學生的班主任、專職輔導員、學工組長等其中一人即可)。其職責是:協助介紹人和經辦銀行全面了解貸款學生的有關情況;在貸款學生畢業後努力與其保持聯系,向經辦銀行提供貸款學生的有效通訊方式。

第五章 貸款的審批與發放

第十二條 學院在收到貸款學生的貸款申請後,應按有關規定對申請書內容及所提供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認真審查;5個工作日內將審查合格的申請學生名冊及申請材料及時報送學貸辦。

第十三條 學貸辦在收到學院初審合格的學生貸款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其申請資格的審查,並在合格審批表上加蓋公章予以確認。

第十四條 學貸辦將審查合格的學生的申請信息在校園網進行公示5天,並對有問題的申請進行糾正。

第十五條 公示無誤後,學貸辦應及時將下列材料匯總後交經辦銀行:

(一)我校申請助學貸款學生名冊。

(二)我校申請助學貸款學生申請材料。

(三)經辦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經辦銀行收到學校送達的貸款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材料後,經審核無誤,編制放款通知書,並通知我校。

第十七條 學費、住宿費、基本生活費貸款由經辦銀行按學年直接劃入我校指定的賬戶,校財經處在扣除學生的學費、住宿費後,將學生剩餘的貸款金額劃入其個人賬戶。

第六章 貸款的變更和終止

第十八條 貸款學生在貸款金額確定後,有終止貸款發放意向時,應在當年面簽10日前,填寫《國家助學貸款終止申請審批表》向經辦銀行提出書面申請,通過學貸辦轉交貸款銀行。

第十九條 在貸款期間轉學的貸款學生,須還清貸款本息後,方予辦理其轉學手續。

第二十條 貸款學生發生休學、退學、出國、被開除學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學業的情況,學院應及時報學貸辦,學貸辦獲知後應及時通知經辦銀行。經辦銀行有權按合同約定採取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本息等措施。在經辦銀行視情況採取上述措施後,或經辦銀行與貸款學生簽訂還款協議後,學校方為其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貸款學生在使用貸款期間,如違反經辦銀行有關規定,經辦銀行可停止發放貸款,並可要求貸款學生償還全部貸款本息。

第二十二條 貸款學生出現不符第五條規定中的任何一款情形,學貸辦可建議經辦銀行終止其助學貸款並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第七章 貸款貼息

第二十三條 為減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還貸負擔,對辦理了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給予利息補貼。實行貸款學生在校期間的貸款利息全部由國家財政補貼,畢業後全部自付的辦法,貸款學生畢業後開始計付利息。

第二十四條 貸款學生畢業後自付利息的開始時間為其取得畢業證書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當貸款學生按照學校學籍管理規定結業、肄業、休學、退學、被取消學籍時,自辦理有關手續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二十五條 貸款學生畢業後的利息支付方式,由學生與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時協商確定。

第八章 貸款期限和償還

第二十六條 貸款學生應嚴格履行還款義務。

第二十七條 高等學校助學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貸款學生畢業時或其他終止、中止學業時,必須在學校的組織下與經辦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後,方能辦理畢業或其他相關手續,學校將其貸款情況載入學生個人檔案。

第二十八條 貸款學生畢業離校60天前,學貸辦組織貸款學生與經辦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制訂還款計劃,簽訂還款協議。貸款學生與銀行辦理上述手續後,學校方為其辦理畢業手續。

貸款學生畢業後視就業情況,在1至2年後開始還貸,6年內還清。貸款學生辦理畢業或終止學業手續時,應當與經辦銀行確認還款計劃,還款期限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

如貸款學生繼續攻讀學位,貸款學生要及時向經辦銀行提供繼續攻讀學位的書面證明,與銀行簽訂展期還款協議,財政部門繼續按在校學生實施貼息。

第二十九條 貸款學生畢業或終止學業後一年內,可以向經辦銀行提出一次調整還款計劃的申請,經辦銀行應予受理並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規定進行合理調整。貸款還本付息可以採取多種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還貸。提前還貸的,經辦銀行按貸款實際期限計算利息,不加收應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第三十條 對畢業後自願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畢業生,可申請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詳見《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

第三十一條 貸款學生畢業前15日內,需在數字地大信息門戶填寫畢業確認。填寫就業單位的各種信息、最新居住地址、聯系電話以及其他有效聯系方式。

第三十二條 在貸款期間,貸款學生出國(境)留學或定居者,必須在出國(境)前一次還清貸款本息,有關部門方可為其辦理出國(境)手續;退學、開除或死亡的學生,學校應協助經辦銀行清收該學生貸款本息,然後方可辦理相應手續。

第九章 貸款風險防範及違約處理

第三十三條 學校、經辦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建立貸款學生信息查詢管理系統,對貸款信息實行計算機管理,妥善管理貸款學生的信息資料,強化對學生的貸後管理。

第三十四條 學校建立貸款學生信用檔案,培養學生誠信意識,督促貸款學生及時歸還貸款本息,努力降低國家助學貸款風險;各學院應建立本院貸款學生信用檔案,如有第二十條情況需及時函告學貸辦。各學院於每學年開學後兩周內將本學院貸款學生的學習、品行等方面的情況匯總後報學貸辦。

第三十五條 經辦銀行將建立有效的還貸監測系統,加強日常還貸催收工作並做好催收記錄;對沒有按照協議約定的期限、數額歸還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對其違約貸款金額計收罰息,並將其違約行為載入金融機構誠信系統,金融機構不再為其辦理新的貸款和其他授信業務。經辦銀行將連續拖欠貸款超過一年且不與經辦銀行主動聯系的貸款學生姓名及身份證號碼、畢業院校、違約行為等按隸屬關系提供給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

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將經辦銀行提供的違約貸款學生名單在新聞媒體及全國高等學校畢業學生學歷查詢系統網站公布。

被公布的違約學生是按還款協議進入還款期後,連續拖欠還款超過一年且不與經辦銀行主動聯系辦理有關手續的貸款學生。經辦銀行將需公布的違約學生信息提供給學校,學校和經辦銀行有權在不通知違約學生的情況下,通過新聞媒體和網路等信息渠道向社會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證號碼、畢業學校及其具體違約行為等信息。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Ⅷ 國家助學貸款是一次性24000全部到賬,還是一年6000,分4年給完呢

國家助學貸款實行一次申請、一次授信、分期發放的方式,即學生可以與銀行一次簽訂多個學年的貸款合同,但銀行要分年發放。一個學年內的學費、住宿費貸款,銀行應一次性發放;一個學年內的生活費貸款,

Ⅸ 國家助學貸款如何還款

生源地助學貸款還款說明:

  1. 貸款本金償還。每年12月21日為固定還本日(貸款最後一年為當年8月31日)。進入還款期後,借款學生應嚴格按照借款合同還款計劃,每年還本日5個工作日前(12月15號之前),將應償還的貸款本金存入還款賬戶。

  2. 貸款利息償還。每年12月21日為固定付息日(貸款最後一年為當年8月31日),最後一次償還貸款本金時利隨本清。借款學生自畢業當年起,每年在付息日5個工作日前,將應償還的貸款利息存入還款賬戶。

  3. 學生結清合同時資助管理中心不開任何手續,在支付寶中可查詢交易記錄,作為還款憑證。

  4. 學生畢業後2年期間為寬限期,寬限期內學生可以只付息不還本。寬限期後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按借款合同約定,按年度分期償還貸款本息。

辦理生源地助學貸款申請材料:

  1. 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書;

  2. 本人學生證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未成年人須提供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同意申請貸款的證明);

  3. 本人對家庭經濟困難情況說明;

  4. 學生家庭所在地有關部門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學生本人對其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5. 銀行規定的其他資料。

Ⅹ 大學生助學貸款

違約率28.4% 大學生助學貸款尋風險分擔新機制http://finance.QQ.com 2006年09月15日07:10 第一財經日報 教育部一個多月內就助學貸款連開5次發布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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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季譚發自北京

面對可能高達數億元的高校學生貸款欠費情況,以及越來越多的銀行與學生借款訴訟糾紛,教育部和財政部日前推出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辦法。

在昨天的教育部新聞發布會上,教育部財務司巡視員、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主任崔邦焱專門對此做出解釋。

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指,中央部門所屬普通高校畢業生如果到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3年以上的,其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將由中央財政代為償還。

崔邦焱指出,此項制度不僅可以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更重要的是,能進一步理順國家助學貸款工作中教育、財政和銀行各方關系,以化解貸款風險,推進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順利實施。助學貸款違約率28.4%

教育部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副主任馬文華昨天提供數據顯示,2005年全國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總數為1450萬人,其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約294萬人,佔在校生總數的20%。對於這些困難的學生,國家給予了高額資助。2005年度,全國高校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總金額約為176.58億元,比2004年度增長54%。

但是,崔邦焱告訴記者,目前高校學生欠費情況比較嚴重,數額可能高達數億之多,而且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在實施過程中也遭到嚴峻的誠信考驗。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蘇寧日前在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全國聯網運行新聞發布會上說,助學貸款違約率高達28.4%,導致許多銀行不願發放助學貸款。訴諸公堂

9月,某法院在一周內即收到一支行起訴的90多件借款合同糾紛,訴請解除與大學生簽訂的助學貸款合同,並要求學生立即支付本息,涉案標的共計70多萬元。

來自銀行方面的說法是,上述學生目前均已畢業離校,但畢業後並未依照合同約定按期還款,有的學生已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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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以上現象,崔邦焱對《第一財經日報》解釋,當然欠款是學生不對,但銀行方面也要深入了解情況,否則可能對學生不公正。

「銀行一般直接起訴學生。而可能這個學生已經讀了研究生,按規定其助學貸款是可以延展下去的。」崔邦焱說,「銀行應該找學校的學貸中心聯系,由學貸中心聯系貸款學生,通過做工作,是可以將銀行的錢還上的。」

北京銀行行長嚴曉燕日前在一次新聞發布會上說,北京銀行已有過多起針對還貸違約學生的訴訟,銀行都勝訴了。政府、學校、銀行三方合作

國家開發銀行評審三局副局長胡乃鈞在昨天的新聞發布會上解釋了他們規避銀行貸款風險的做法:就是跟地方政府、教育部、各省教育廳以及高校通力合作,構建新的國家貸款管理模式來防範風險。

即開發銀行和每個貸款學生是金融合同關系,銀行和各省學貸中心是合作關系,各自分工合作,中間簽訂一些協議明確責任權利;另外還建立風險補償金,如果助學貸款完全回收,開發銀行會把風險補償金全部返還給學校和省的學貸管理中心;如果助學貸款的違約率高於風險補償金,開發銀行和高校有一個內部商定的風險分擔機制,用激勵辦法把省教育管理部門、省學貸中心和高校助學貸款管理部門結合起來。

教育部新聞發言人王旭明指出,這是短短一個多月內教育部第5次就國家助學貸款問題召開新聞發布會,這在教育部的歷史上不多見,足見這個問題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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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國家助學貸款自付本息回收工作總結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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