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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銀行貸款工作領導小組

發布時間:2022-11-01 05:58:11

① 福建省利用世界銀行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世界銀行貸款工作的管理,發揮世界銀行貸款資金在我省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中的作用,根據國務院、財政部的有關規定,特製定本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世界銀行貸款,是指世界銀行通過財政部轉貸或直接貸給我省的貸款。第三條我省利用世界銀行貸款的所有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按照本辦法執行。第四條省財政廳是我省利用世界銀行貸款的歸口管理部門,作為省人民政府的債權債務代表人和財政部授權的提款人,負責我省世界銀行貸款借、用、還以及專用帳戶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各級財政部門應按期向同級外匯管理部門進行世界銀行貸款登記。第五條世界銀行貸款建設項目所在地的財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利用世界銀行貸款的管理工作。項目單位應設立專管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實施世界銀行貸款具體工作。第六條財政部門管理世界銀行貸款工作的主要職責:
(一)參與對貸款項目的論證、篩選和項目建議書的審批以及向國家申報世界銀行執行貸款項目。
(二)會同計劃部門、有關金融部門、貸款項目主管部門和貸款單位,組織落實世界銀行貸款項目所需的國內配套資金。
(三)確定世界銀行貸款的提款人。
(四)監督世界銀行貸款和配套資金的使用。
(五)辦理項目轉貸協定,落實債權、債務,負責項目回收資金的安排使用,監督檢查貸款的還本、付息、付費。
(六)組織制定和監督執行財務會計的有關規定。
(七)監督貸款項目按照協議的要求和國家有關規定實施,參與貸款項目的招標和評標工作。
(八)負責宣傳世界銀行貸款業務知識;主辦或協助貸款項目主管部門對有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世界銀行在我省進行的經濟考察、部門或地區發展研究等調研工作。第七條世界銀行貸款申報和審批程序按有關規定辦理
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立項等事宜,以計劃部門為主,財政、貸款項目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參加。為做好我省世界銀行貸款的統籌管理工作,向國家申請的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均需會簽省財政廳後上報。第八條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在國家計委審批立項後及財政部送交世界銀行簽訂貸款協議期間,財政部門應協同計劃部門、貸款項目主管部門做好項目的前期准備工作,配合世界銀行做好項目的評估以及提供有關必要資料。貸款項目經世界銀行確定後,方可簽定貸款協議。第九條利用世界銀行貸款經財政部門逐級轉貸到項目單位或個人。貸款的償還應遵循「誰借誰還」和「誰用、誰承擔風險」的原則。經計劃、財政部門審查確認,並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特殊項目,由同級人民政府償還;其他項目由貸款項目主管部門或貸款單位按照轉貸協議組織償還。償還責任應在項目建議書中確定。第十條償還單位應按期還本、付息、付費。到期不償還的,除應繼續履行償還責任外,還應承擔延期賠償責任。第十一條利用世界銀行貸款所進行的采購,必須採用國際競爭性招標的辦法,堅持國際國內詢價采購,貨比三家的原則。要縮短采購招標工作時間,加速用款速度。第十二條審計部門負責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的審計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貸款協議的要求,對貸款項目進行審計,出具證明。貸款項目竣工後進行評估審計。第十三條本規定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並監督執行。第十四條省財政廳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第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②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福建省利用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我省地方政府外債的世界銀行(以下簡稱「世行」)貸款項目的規范化管理,提高間接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效益,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各級世行貸款項目(中央在閩以及通過中間金融機構的世行貸款項目除外)。第三條世行貸款項目管理工作的總原則是「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職」。
省財政廳是我省利用世行貸款的歸口管理部門,作為省人民政府的債權債務代表和財政部授權的提款人,負責全省世行貸款業務的管理工作。
各地市、縣財政局是同級人民政府的債權債務代表,負責本級利用世行貸款業務的管理工作。第四條凡有利用世行(包括亞行)貸款的各級人民政府都應成立由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的利用世行亞行貸款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世亞行辦」),掛靠同級財政部門,具體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凡有利用世行貸款的各級行業主管部門,應在本部門內設立為該貸款項目專職工作的世行貸款項目辦公室(下稱「項目辦」)。
世行貸款工作應在省和同級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和安排以及世亞行辦督促下,由項目辦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協調有關項目的准備和執行工作。
項目准備與執行中的重大協調問題,可由行業主管部門通過同級世亞行辦提請領導小組研究解決。各級項目辦對項目准備與執行進度負有直接的責任。第五條各級計劃與財政部門應密切合作,加強協調,共同建立本級利用世行貸款項目備選庫。
各地市和省直行業主管部門應重視並積極做好世行貸款項目的篩選上報工作。上報程序為:由地市計委和省直行業主管部門分別徵求同級財政部門意見後,直接報送省計委、抄送省財政廳備案。第六條經篩選上報國家批準的世行貸款項目,由省計委按項目立項審批管理程序初步審查項目建議書並會簽省財政廳後上報國家計委,並抄報財政部。
省直行業主管部門或地市、縣在確認其項目已被列入國家利用世行貸款計劃後,方可正式進行與利用貸款有關的後續准備工作。第七條世行貸款項目的前期准備必須符合國內有關程序,在項目前期准備階段必須完成國內有關各項審批工作。行業主管部門和項目辦應在世行的幫助下,制定出與項目實施有關的各項行動計劃。財政部門必須參與項目前期准備各個階段的工作,尤其對財務和經濟效益、國內配套資金籌措、債務結構與償還等方面的問題,應負責把關並提出意見,對以上問題未解決的貸款項目,財政部門有權不予承諾貸款或提供擔保。財政部門對項目准備和執行的全過程負有監督檢查責任。第八條省直行業主管部門和地市政府須在項目前期准備階段充分落實貸款項目所需的國內配套資金,提出具體的資金來源和安排計劃,並應提供有效的資金承諾文件。資金承諾文件直接報送省財政廳。財政安排的世行貸款項目國內配套資金原則上歸口同級世亞行辦統一管理。國內配套資金承諾各方應在項目生效後的執行中予以認真兌現承諾,保證國內配套資金及時足額到位。第九條在某項目前期准備階段,省財政廳應及時相應提出該項世行貸款在我省的再轉貸方式和再轉貸條件的方案,上報省人民政府審定。
項目單位在准備項目時,其經濟與財務的預測應按照財政部核準的轉貸和再轉貸條件進行。第十條省財政廳、省直行業主管部門或省直項目辦應參與世行貸款協定及項目執行協議的談判,認真主動地協助財政部做好談判的各項准備工作,並按要求准備和及時提供談判、簽署和生效所需的有關文件。各地市應予積極配合。第十一條省財政廳作為省人民政府的債權債務代表,全權負責省本級和省與地市項目的再轉貸工作,作為該再轉貸協定和項目執行協議的債權方代表簽署協定(協議)。該協定(協議)的債務方為:省直行業主管部門或地區行署(省轄市政府)和地市財政局(副署)。地市、縣向下再轉貸工作參照以上程序辦理。
凡未簽署再轉貸協定的單位和有關地市、縣,省財政廳一律不予接受其提款報帳申請。
協定(協議)簽署前,各級財政部門應為其相關項目提供貸款償還擔保,並逐級向上級財政出具擔保函。行業主管部門應同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反擔保或由實際債務人用其有效資產作抵押擔保。第十二條我省與財政部簽訂轉貸協定後,再轉貸的各級債權人代表和相關債務人應向外匯管理部門申辦轉貸款登記手續。提款報帳發生以及還本付息付費時,相關債務人應及時到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提款登記或還本付息付費核准手續。具體按外匯管理部門規定執行。

③ 世界銀行貸款項目采購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采購管理辦法
各地方、各部門在實施世行貸款項目采購和合同管理的過程中,均須按本規定辦理。需制定地方或部門的辦法或規定,須經財政部審核批准後方可頒布執行。第二條采購計劃
項目的總采購清單須經國家計委批准,地方項目和中央部委打捆項目的年度采購計劃/清單和每批采購的計劃/清單須送經地方省級財政部門審核並作出書面確認後方可執行。財政部門應在收到該計劃/清單後十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或進行確認(如在規定期限內沒有反應視為同意)。第三條招標代理的選定
項目單位須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計委頒發的《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貸款項目國際招標代理機構委託指南》中規定的程序和方法選定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稱招標代理)。項目業主單位應按規定向所有有資格承擔國際招標業務的公司發出委託邀請書,委託邀請書須按財政部編制的「咨詢邀請函樣本」(以下稱邀請函)編制。
各招標代理應按「邀請函」的要求提出詳細的招標和采購咨詢服務方案,並按采購合同總金額的一定百分比,或按人月費率和擬投入人月為基礎提出收費報價。方案中應包括關鍵工作人員的簡歷,中選並簽訂委託協議後未經項目業主單位同意不得更換。在世行編制出「采購代理標准合同格式」後,招標代理和項目單位應使用該格式簽訂招標代理委託協議書。
中央項目(包括鐵路、郵電、電力、銀行和技援項目等)、中央部委打捆項目和中間金融機構項目的招標代理評審報告由項目單位報送財政部審核並備案,地方項目的招標代理評審報告須送請相應地方省級財政部門出具書面意見,然後由項目業主單位將評審報告和書面意見報送財政部審核並備案。項目單位和招標代理機構在得到財政部門的書面同意後,方可簽訂「委託協議書」。協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應在「委託協議書」中明確規定。招標代理和項目單位在招標和合同執行期間的人工安排應作為招標文件的附件告知投標人。
國內競爭性招標的招標代理機構(如使用的話),應按同樣程序和辦法選定。第四條國標競爭性招標
(一)招標文件的編制
1.國際和國內競爭性招標使用的招標文件商務部分,必須採用財政部最新修訂並統一印製的《世界銀行貸款項目招標采購文件範本》(以下稱範本),任何招標代理或項目單位不得修改、翻印或列印範本標准條款,或使用盜版印製的範本。招標代理和項目單位只可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編制「投標人須知」的前附表(招標資料表)、合同(特殊)條款的資料表/投標附錄,以及允許編制的上建工程合同專用條款,並將這些自行編制的部分,連同經國內有關主管部門審定的技術規格和相關附表送世行審批(抄送財政部),範本標准條款可不送世行審查。根據招標貨物和上建工程的不同要求,特別認定的如不滿足要按廢標處理的商務條款和條件,應在自行編制的「投標人須知」前附表(招標資料表)中註明。
2.招標文件中的技術規格、工程量清單和圖紙等部分及對製造商/承包人的業績/資格要求,由項目單位編制。設備技術規格書中應列明主要技術參數並加註「*」號,並在相應條款中註明「如不滿足將導致廢標」。如采購成套設備,應列出設備清單並用「*」號標出主要設備。
3.招標文件的投標人須知前附表(招標資料表)中應註明評標時使用投標書副本,投標人必須確保投標書的正本與副本完全一致,投標人承擔由於正副本不一致而導致廢標的風險。
4.上建工程國際競爭性招標,為防止投標人以不實際的低價奪標,保證項目按期按質完工,在招標文件中應規定在評標時對國內投標人或國內分包商的報價按國內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定額標准,並根據所投施工方案進行審核澄清。如投標報價低於概算百分之二十(20%)以上,而投標的施工方案又無明顯先進之處,無法證明其能夠大大降低成本,可考慮廢標。
(二)招標文件的審核
1.采購機電設備的項目單位,應將擬采購設備的招標文件送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以下稱國家機電進出口辦)進行審核。送審時應附上相應地區或部門機電產品進口辦公室轉報招標文件的送審函、國家計委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利用外資方案批復的副本及采購清單。國家機電進出口辦將分別會同機械部和電子部等製造業主管部門對招標文件進行審核。對於「配額產品」和「特定產品」,國家機電進出口辦在收到合格的招標文件後二十個工作日內(法定節假日順延)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項目單位。對於「自動登記」類機電產品,國家機電進出口辦將在十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意見通知項目單位。項目單位在得到國家機電,進出口辦的同意後,即可將審核後的招標文件通過其招標代理報世行,如世行有不同意見,由項目單位與國家機電進出口辦會同有關審核單位協商研究回復意見,由項目單位通過招標代理對外提出。世行批准招標文件後,即可刊登招標公告,對經審定的招標文件,項目單位和招標代理不得擅自改動。
2.項目單位在編制招標文件技術規格部分的同時,應制定構成技術廢標的主要參數和允許的偏差范圍,以及偏差折價計算方法。若用打分法評標,應制定評分標准。機電設備標的這類參數、方法和標准,應隨招標文件一同送審,並報財政部備案;上建工程和一般商品標的這類參數、方法和標准,應送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3.成套設備和供貨安裝合同的招標采購,如需對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資格預審文件應按照招標文件送審程序上報。預審結果應報國家評標委員會(以下稱國家評委會)成員單位審核。地方項目和中央部委打捆項目中的上建工程和一般商品標,如需對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預審結果應報地方省級財政部門備案。
(三)公告和通告
對於所有估算合同金額為一千萬或超過一千萬美元的合同,其招標通告或資格預審通告須根據世行「采購指南」的規定,刊登在聯合國《發展商業報》和/或國際廣泛發行的著名技術雜志、報紙和貿易出版物上。
(四)開標
1.開標應按範本中的《標准評標報告格式》(以下稱《評標報告格式》)附件一「評標指志」中的規定執行。按照招標公告發布的時間、地點開標。投標人的投標方案、備選方案、降價聲明或價格折扣都應在開標時一並唱出,否則在評標時不予承認。
2.開標後應立即將投標書正本與副本核對、校正,然後將正本與唱標錄音封存於國家評委會指定的招標代理處。評標時使用副本。負責封存正本投標書的單位應保證該正本的原始性。啟封調閱正本投標書時,應有招標代理、項目單位和國家評委會成員單位的代表在場。
3.招標代理和項目單位應於開標後三個工作日內,將開標記錄及折算美元價一覽表(加蓋單位公章),送世行和國家評委會成員單位備案。
(五)評標
評標須按《評標報告格式》中規定的原則和辦法進行。地方財政部門和相應地區和部門機電產品進口辦公室應參與地方和中央部委打捆項目的評標工作。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對機電設備的評標作如下具體規定:
1.商務評標要求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投標書,商務評審時按廢標處理:
(1)投標人、投標貨物不符合《評標報告格式》附件一「評標指南」5(b)段中關於合格性的規定;
(2)投標人未遞交或遲交投標保證金或金額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出證銀行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
(3)代理商投標,投標書中無貨源證明,或無招標文件中註明的主要設備的製造廠有效委託書的;
(4)投標書無法人代表簽字,或簽字人無法人代表有效授權書的;
(5)投標有效期不足的。
(6)投標書不能滿足招標文件中註明的「如不滿足按廢標處理」的商務條款和條件的。
2.技術評標要求
(1)投標書不滿足招標文件技術規格部分主要參數和偏差范圍(即加註*號)的,應廢標。
(2)填寫技術比較表,應按招標文件要求與投標書中的參數如實填寫,不得以符號等代表。對需要並可以接受澄清的技術問題,經澄清後滿足要求按有效標接受,但在比較表中應註明。
3.價格評標要求
(1)按招標文件中的評標因素進行評標,對需要加減價的部分應依據招標文件和投標書的情況加以說明;
(2)投標人必須根據招標文件要求和設備技術狀況列出質量保證期內必備件的清單和價格,並將該備件價計入投標總價。若所提供的設備不需必備件,應在投標書中說明,否則,評標時將其它有效標中必備件的最高價計入該標評標總價。
在評標的全過程中,若需要進行澄清,應通過書面方式進行,不得以任何理由以口頭方式澄清,否則可導致廢標。
4.業績認定
業績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應廢標,但以下情況應視為投標業績合格。
(1)境內的外商獨資企業、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已生產符合招標文件技術要求的同類同等級產品並已投入運行,且技術負責方已在投標書中承擔技術總負責責任。其業績滿足招標文件要求。
(2)中外合作生產的產品,技術總負責方業績滿足招標文件要求。
5.初評中若干問題的處理原則
(1)聯營體投標,必須有聯合投標的法律文件並明確各方責任。所有投標文件應以主要投標方名義出具。
(2)銀行資信證明應提供原件,也可提供銀行在開標日前三個月內開具資信證明的復印件。招標代理和項目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有權要求提供新的資信證明原件,若不能提供可廢標。
(3)國內投標人應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的經營范圍參與投標,反之應廢標。
(4)報價以設備產地為依據,國產設備報出廠價(EXW)。對國產設備給予評標價優惠的辦法見《評標報告格式》附件一。
(5)對招標文件中規定採用公式法給予國內優惠的,在比較評標價時,應在國外部分的報價上加價百分之十五(15%)或加上實際應付的關稅和其它進口稅額,以低者為准。
(6)投標人在一份投標書中,對分包商、分包比例、分包設備及製造廠、價格等只能提供一種方案,並應有分包協議。若不能滿足將有可能導致廢標。
(7)投標人復印招標文件的技術規格作為其投標書的一部分可導致廢標。
(六)對評標結果的審查
1.機電設備標的初評結束後,項目單位和招標代理應及時將加蓋雙方公章並有各位評委簽名的評標報告報國家評委會各成員單位。評標報告應按《評標報告格式》編制。各成員單位應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評標報告後七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未提出視作無異議)。國家評委會成員單位如意見不統一,應在其後一周內召開會議。審查決定按「國家評標委員會工作章程」作出。項目單位和招標代理在收到國家評委會「審議初評結果的通知」後,方可由招標代理將評標報告報世行審批,世行如有異議,由項目單位和招標代理商國家評委會作相應的解釋、澄清和補充。如要改變授標建議,應徵得國家評委會的同意。世行批准後,招標代理即可發出中標通知書。需要進口的機電設備,簽訂供貨合同前,應按「配額產品」、「特定產品」和「登記產品」分別報相應的機電產品進口辦公室(憑國家評委會通知、中標證明和世行批准函)辦理有關進口手續。
2.採用兩步法招標,每步評標結果都應報國家評委會成員單位審核。
3.上建工程和一般商品標的評標報告,地方項目應送相應地方省級財政部門備案,中央和中央部委打捆項目應送財政部備案。

④ 河北省利用世界銀行貸款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世界銀行貸款是利用外資的一條重要渠道。為用好世界銀行貸款,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和財政部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世界銀行貸款,是指財政部轉貸給我省的世界銀行貸款。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我省利用世界銀行貸款的所有單位和個人。第四條省財政廳是我省利用世界銀行貸款的歸口管理部門,省人民政府的債權債務代表人和財政部授權的提款人。對我省世界銀行貸款的使用和償還,省財政廳負責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並管理專用帳戶。
項目所在地的財政部門應設立專管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本轄區內利用世界銀行貸款的工作。第五條財政部門管理世界銀行貸款工作的主要職責:
(一)會同計劃部門、貸款項目主管部門和貸款單位,組織落實世界銀行貸款項目所需的國內配套資金。
(二)管理、監督世界銀行貸款和配套資金的使用。
(三)監督檢查貸款的還本、付息、付費,辦理項目轉貸協定,落實債權、債務,負責項目回收資金的安排使用。
(四)制定和監督執行財務會計管理的有關規定。
(五)按照項目貸款協議的要求和國家有關規定,監督貸款項目的實施。參與貸款項目的評標工作。
(六)負責宣傳世界銀行貸款業務知識;主辦或協助貸款項目主管部門對有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配合世界銀行在我省進行的經濟考察、部門或區域發展研究等調研工作。第六條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的申報和審批程序按有關規定辦理。
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立項等事宜,以計劃部門為主,財政、貸款項目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參加,共同做好貸款項目的論證、篩選和項目建議書的審批工作。第七條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建議書經批准後,財政部門應會同計劃部門、貸款項目主管部門做好項目的前期准備工作,配合世界銀行做好項目的評估工作。貸款項目經世界銀行確定後,方可簽定貸款協議。第八條利用世界銀行貸款應遵循誰借誰還的原則。經計劃、財政部門審查確認,並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特殊項目,由同級人民政府償還;其他項目由貸款項目主管部門或貸款單位償還。償還責任應在項目建議書中確定。第九條貸款項目的償還能力應在編制項目建議書時,經計劃、財政和貸款項目主管部門確認。償還單位應按期還本、付息、付費。到期不償還的,除應繼續履行償還責任外,還應承擔延期賠償責任。第十條審計部門負責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的審計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貸款協議的要求,對貸款項目財務狀況和財務決算進行審計,並出具證明。貸款項目竣工後進行評估審計。第十一條每項大的世界銀行貸款項目,應組成由政府主管負責人牽頭,計劃、財政和貸款項目主管部門參加的項目領導小組和辦事機構,具體負責項目的實施。第十二條本規定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並監督執行。第十三條各地、各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省財政廳備案。第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⑤ 市世界銀行貸款管理辦公室主要做些什麼

世行項目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是指負責組織、指導、監督、檢查項目執行的單位。辦公室應根據財務管理的需要,設置財務管理機構,配備財會人員。辦公室負責處理項目會計事項;編制本級財務收支計劃和決算;編制采購計劃、出國考察和培訓計劃;向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辦公室報告項目執行情況,如實提供財務資料;檢查下級辦公室的各項費用開支;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使用世行貸款申請。各級財政部門、辦公室領導應支持財會人員按照會計法規行使職權,並保證財會人員的相對穩定和合法權益。財會人員要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照章辦事,廉潔奉公,不謀私利。

⑥ 財政部關於頒發《世界銀行貸款項目財會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的財會管理工作,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和世界銀行貸款業務的特點及其管理的要求,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所有通過財政部門轉貸的實施世界銀行貸款的項目單位。項目單位是指與管理和使用世界銀行貸款資金有關的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項目單位)。項目單位包括:
1.管理並實施財政部直接轉貸的,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的各有關部委、財政部門、項目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等。
2.管理並直接實施地方財政部門轉貸的,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的各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
3.各級財政部門授權管理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的各有關部門和項目實施辦公室。第三條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的財務、會計工作由財政部統一管理。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管理本地區所屬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的財務、會計工作。
中央各有關部委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和同級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依據業務分工具體管理本部門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的財務、會計工作。第四條中央各有關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在符合本規定統一要求的原則下,可根據本部門、地區的具體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法,並報財政部備案。第五條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的財務報告,應當按項目根據相應新的行業會計制度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逐級匯總編報,單獨反映項目實施期間或項目已經結束、但尚未辦理移交手續之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第六條項目單位財務管理部門的基本任務是:參與項目評估,做好概(預)算審查工作,具體負責簽定和執行項目協定和轉貸協議中有關財務條款,參加招標、評標和采購合同的談判,及時辦理世界銀行貸款的提取和支付工作,按時還本付息付費、及時、正確地反映和分析世界銀行貸款資金使用情況,做好項目後評價和移交工作。第七條項目單位應配備合格的專職財會人員,並保持相對穩定性。財會人員發生變動時,應事先辦理財務交接手續。第二章資金籌集與管理第八條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的資金包括:世界銀行貸款、國外贈款和國內配套資金。第九條世界銀行貸款是指通過財政部門轉貸的國際復興開發銀行貸款、國際開發協會信貸、技術合作信貸和聯合融資等。世界銀行貸款必須按照《貸款(或信貸)協定》中規定的費用類別和比例進行提款報帳。貸款(信貸)協定生效以後,在發生了符合世界銀行規定的合格費用後,項目單位可以憑有關證明文件,按照世界銀行和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向世界銀行提取貸款。第十條項目單位在每次按照世界銀行規定的程序提款後,應根據世界銀行付款通知單及時與貸款(信貸)帳戶核對美元和特別提款權的金額以及支付的類別。第十一條國外贈款是指國際金融組織和國外政府機構或部門等捐贈的款項。第十二條國內配套資金包括有償配套資金和無償配套資金。
有償配套資金是指國內銀行、財政等部門提供的有償資金及其他債務。
無償配套資金是指各級政府撥款、項目單位自有資金和勞務集資以及國內有關部門捐贈的款項等。第十三條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合同、協議和章程的規定以及評估報告的內容,及時籌集配套資金。各出資部門應按照合同、協議、章程的約定履行出資義務和權利。第十四條各種捐贈款包括現金捐贈和實物捐贈。現金捐贈,按照受贈的金額計價。實物捐贈,對於附有發票帳單的,按照發票帳單所列金額計價;無發票帳單的,參照同類實物的國內或者國際市場價格計價。第十五條項目單位的負債分為長期負債和流動負債。
長期負債是指償還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債務,包括世界銀行貸款、國內有償使用的配套資金以及長期應付款項等。
流動負債是指可以在一年內償還的債務,包括短期借款、應付款項等。第十六條長期負債和流動負債的利息支出,在項目尚未交付使用或者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以前,計入項目工程成本。第三章流動資產的管理第十七條項目單位的流動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專用帳戶存款、應收票據、應收帳款、預付款項、其他應收款、應收利費以及存貨等。第十八條專用帳戶存款是世界銀行預先撥付給項目單位的周轉金存款。該帳戶的資金必須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單獨建帳進行核算。項目單位可以從該帳戶中預先支付符合世界銀行要求的零星支出,並採用報帳提款的方式通過償還申請的程序從世界銀行提取補充。

⑦ 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理順世界銀行貸款(下稱「世行貸款」)項目管理中各部門之間的關系,建立「借用還」與「責權利」相統一的管理體制,切實加強世行貸款項目的管理,規范項目管理行為,提高管理工作效率,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所有世行貸款項目。第三條本規定所指的世行貸款包括國際復興開發銀行貸款和國際開發協會信貸以及與世行貸款相關的聯合融資貸款。
本規定所指的世行貸款項目系指利用和准備利用世行貸款實施的項目。第四條世行貸款項目管理工作的總原則是「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職」。
財政部是國務院批準的世行貸款的對外窗口和對內歸口管理部門,統一負責全國世行貸款業務的協調與管理工作;地方財政部門是地方利用世行貸款業務的歸口管理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債權債務代表,全面負責當地利用世行貸款業務的協調與管理工作。第五條世行貸款是我國政府的主權外債,貸款資金的借入與使用以國家和地方各級財政信譽為基礎,貸款項目的管理應以貸款資金的債權債務關系為主線,做到債務責任清晰明確,權、責、利相結合,借、用、還相統一。
世行貸款項目管理主要包括項目計劃管理、項目前期准備管理、資金及財務管理、工程管理、招標采購管理、技術援助和培訓管理、債務管理、項目完成與運營管理等。第六條除單獨說明者外,本規定中所指的「項目單位」包括中央項目執行部門(或中央項目辦)、地方項目執行機構(地方項目辦或項目行業主管單位)、財政部直接轉貸的中間金融機構以及其它獨立執行項目的企業或單位;
「地方」系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政府」、「地方財政部門」和「地方項目單位」(或「地方項目辦」)均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一級人民政府、財政廳(局)和項目單位(或項目辦)第七條地方或中央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其地區或部門經濟發展的戰略和優先重點,向國家計委與財政部提出本地區或本部門利用世行貸款的計劃與申請,並隨同貸款申請提交項目初始文件,包括簡明項目建議書。第八條國家計委和財政部以各地方和各部門報送的貸款申請和項目初始文件為原始依據,按照國家利用外資的總的方針政策,制訂出全國利用世行貸款的三年滾動計劃,經與世行磋商後報國務院批准。第九條地方或部門在接到國家計委與財政部關於其項目已列入貸款計劃的通知後,方可正式開始進行與利用貸款有關的後續准備工作,並按照國內基本建設或技術改造程序的要求,准備詳細的項目建議書,報國家計委(或國家經貿委)審批,抄送財政部,以便該項目正式立項。第十條地方項目的貸款申請項目與項目初始文件以及詳細的項目建議書,必須經地方計劃與財政部門聯合提出並上報國家計委與財政部;中央主管部門提出的貸款申請和項目初始文件以及詳細的項目建議書,必須根據項目實際需要事先徵求所涉及地方計劃與財政部門的意見。第十一條地方人民政府應成立由政府主管財政工作的領導任組長的綜合性世行貸款工作領導小組(下稱「貸款領導小組」)。
地方財政廳(局)中負責世行貸款業務工作的職能部門應作為世行貸款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稱「貸款辦」,一個機構,兩塊牌子),負責當地所有世行貸款項目的管理、指導、協調及監督,同時負責項目的有關財務管理工作。第十二條對於每個貸款項目,可根據項目性質和需要單獨設立一個項目執行辦公室(下稱「項目辦」),負責具體組織、協調該項目的准備以及以後的項目具體執行工作。項目辦一般應設立在地方項目行業主管部門。綜合性項目的項目辦應設在綜合性管理部門。項目辦在業務上接受貸款辦的監督和指導。第十三條對於中央行業部門項目或需要中央行業部門組織或協調實施的多省聯合項目,中央行業部門應根據項目的實際需要,在本部門內建立或確定一個項目執行辦公室或類似執行機構,統一負責本單位內部的協調管理以及必需的項目的組織,實施及技術協調與指導工作。
中央項目辦在組織或協調實施多省聯合項目時,要加強與地方貸款辦以及地方項目辦的工作協調與溝通;涉及項目准備與執行的重要事項,中央項目辦必須事先徵求地方的意見,未經地方貸款辦同意,中央項目辦不應對外承諾或著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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