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怎麼申請婦女小額貼息貸款
婦女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政策,是根據2009年7月,國家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國人民銀行、全國婦聯四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完善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政策 推動婦女創業就業工作的通知》(財經﹝2009)72號)精神,在西部省(區、市)實施的一項由中央財政為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全貼息的特殊優惠政策,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婦女事業發展的重視和關心,體現了相關部門對婦女創業就業的支持和幫助。
貸款對象和貸款條件:有創業願望的城鎮登記失業婦女;有可行性生產經營項目、有創業願望和能力、有還貸能力的農村婦女;符合上述條件的婦女合夥經營、組織起來就業創辦的經濟實體。
貸款額度:個人首次最高可貸8萬元;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人均最高貸款額度可達10萬元。
貸款期限:最長為2年。
貸款貼息標准和范圍:對個人從事微利項目發生的貸款,由中央財政在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上浮3個百分點以內給予貼息。我省規定的微利項目具體指除廣告業、桑拿業、按摩、網吧、氧吧等高利潤行業及其它國家產業政策不鼓勵的行業以外的項目。
擔保方式:申請人應為貸款提供反擔保,具體方式按照各銀行婦女小額擔保貸款的基本規定實行。銀行可靈活採取以下方式:
1、以財產(房產)抵押、公務員信用作為擔保。
2、以農戶的林權作為擔保物。
3、以農戶聯保、動產擔保、「農村專合組織+農戶」或「協會(基地)+農戶」等多元化擔保方式擔保。
4、對女性創業經資信評估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可免除擔保發放信用貸款
還款方式:個體經營者小額擔保貸款還款方式為一次性還款,結息方式按照銀行現行有關規定執行;企業經營者小額擔保貸款還款方式由擔保機構與經辦銀行共同商定。
經辦金融機構:全省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貸款業務由各級農行、郵政儲蓄銀行、農村信用聯社承擔,其他商業銀行應積極開展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貸款業務。
辦理所需材料:婦女小額擔保貸款辦理所需材料,按經辦銀行相關規定執行。
辦理程序:
1、城鎮登記失業婦女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提交當地人社部門審核。
2、農村婦女按行政區劃向戶籍所在地婦女組織提交貸款申請,當地婦聯按村級→鄉級→縣級婦聯組織的程序對借款人申請進行逐級把關後由縣級婦聯統一提交同級人社部門審查,人社部門審查後推薦至擔保機構和金融機構審核。擔保機構審核通過後承諾提供擔保,金融機構審核通過後辦理貸款手續。
3、工會、團委推薦的貸款申請人,在完成初審後將資料提交婦聯,由婦聯統一報人社部門審核。
B. 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第七章 監督管理和責任
第十八條 經辦銀行應認真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貸款項目是否屬於貼息項目進行審核;
(二)對貼息貸款的使用方向進行監督,確保貼息貸款用於微利項目和符合要求的小企業;
(三)單獨設置貼息貸款業務台賬,妥善保管貸款合同及相關業務憑證,配合有關部門檢查;
(四)認真做好貸款貼息的審核、申報工作;
(五)根據有關規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 擔保機構應積極做好對借款人的擔保服務工作,對擔保的貸款項目、貸款金額、發放時間、期限、利率等進行認真核對和確認。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應認真履行以下職責:
(一)指導轄區內貸款貼息的申請、審核工作;
(二)做好與有關部門及經辦銀行的協調、配合工作;
(三)按有關規定認真審核貼息申請,及時撥付貼息資金,提高貼息資金使用效率;
(四)加強對貼息資金的監督與管理,保證貼息資金專款專用。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貼息資金使用情況,及時處理和反映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確保貼息政策落到實處;
(五)加強對擔保基金風險補償資金和貸款獎勵性補助資金的管理;
(六)根據規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專員辦負責對當地貼息資金撥付和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不定期的開展檢查。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和小企業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勞動保障部門和經辦銀行等有關機構未能認真履行審核職責,導致騙取財政貼息資金的,由勞動保障部門和經辦銀行等機構按各自的職責承擔責任,並共同負責追回貼息資金,登記借款人和小企業的不良信用記錄。
第二十三條 對經辦銀行虛報材料,騙取財政貼息資金的,財政部門應追回貼息資金,同時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並通過媒體予以曝光。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擔保機構未認真履行職責,或虛報材料、騙取挪用財政貼息資金的,財政部將採取責令糾正、追回已貼息資金等措施,並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C. 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貼息貸款的申請和審核
第八條 小額擔保貸款展期和逾期不貼息。
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在規定的借款額度和貼息期限內,按實際借款額度和計息期限計算。
第九條 借款人和小企業須憑勞動保障部門審核確認意見,向經辦銀行辦理貼息貸款申請。
第十條 經辦銀行對借款人和小企業的貸款申請進行審核,符合有關規定的,發放貼息貸款,在貸款合同中加蓋貼息貸款專用章,並在與擔保機構簽訂的擔保合同中註明。
D. 小額擔保貸款的事例
幾年來,經過各部門的共同努力,昆明市共發放小額擔保貸款6.25億元12823人創業,帶動了4萬餘人就業,共爭取中央財政貼息資金4284 萬元,市級財政投入擔保基金6030萬元。迄今為止,貸款到期還款率始終保持在99.6%以上。小額擔保貸款工作啟動以來,為促進創業推動就業工作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也還存在著很多不足之處:
一、是貸款規模還有待擴大。據統計,2010年,昆明市城鎮登記的失業人員約有4萬人、大中專畢業生近兩萬人、勞動年齡內未就業的失地農民有18.64萬人,加上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力,需要就業的有30多萬人。通過實施小額貸款扶持的創業人數僅 12823人,帶動就業的人數僅占失業人員總數的13%。
二、是貸款的對象還應放寬。目前,昆明市小額擔保貸款政策雖然已覆蓋到全市登記失業人員 (含未就業的各類院校畢業生、失地人員、殘疾人)、軍隊退役人員(含自主擇業)和自主創業 (從事二、三產業)的農村勞動力,但從事第一產業的農村勞動力還被排除在小額擔保貸款的扶持政策之外。
三、是小額擔保貸款擔保資金的籌集渠道單一,總量較小。自2006年實施小額擔保貸款以來,市財政共籌集擔保資金6030萬元,由於擔保資金總量較小,即便金融部門按擔保資金數額放大3-5倍的規定,貸款規模仍然較小,無法滿足「應貸盡貸」的實際需求。
四、是小額擔保貸款的續貸問題沒有得到解決。小額擔保貸款貼息政策是創業者的福音,但按現行政策,一名失業人員只能享受一次貸款,特別對初期創業者來說,項目剛剛見效益,資金就要撤走。雖然雲南省從今年起,對已享受過小額擔保貸款政策扶持並已按期償還貸款,經營狀況好的創業人員可給予 「貸免扶補」小額貸款扶持,但需要得到政策扶持的人員較多, 「貸免扶補」政策扶持的人員也很有限。
五、是貸款額度較低。現行政策規定,從事個體經營的自主創業人員貸款額度不超過5萬元,婦女不超過8萬元。但目前從事創業的成本較高,隨便租個小店鋪動輒就是幾萬元,甚至更多,加上流動資金需求,創業人員資金壓力較大。
六、是工作經費偏低,不能更好地調動經辦機構的積極性。昆明市現行小額擔保貸款的工作經費為放貸總額的1%。多年來,為了保證小額擔保貸款貸得出、收得回、有效益,各經辦機構嚴格把好貸前進家入戶調查、項目考察,貸中項目資金審查、貸後跟蹤幫扶等關鍵環節,確保了資金較高的回收率。由於該項工作要求深入細致,特別是服務對象大多為自主創業者、自謀職業者,經營地點分散,且流動性大,造成調查、跟蹤回訪工作的成本較高,現有的工作經費不能適應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的需要,經辦機構的積極性難以調動。
七、是申請人提供擔保的困難較大。貸款申請人大多是下崗失業人員、剛出校門的大學畢業生以及失地的農村勞動力,絕大部分沒有財產提供擔保。而要找一個工作較穩定且工資收入較高的人為其擔保,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許多人往往因為找不到擔保人而對此項好政策望而卻步。
E. 小額擔保貸款常見問題解答
隨著人們日漸增長的消費水平,人們對貸款的需求也越來越旺盛。但是比起大額貸款,人們對小額貸款的需求更高,小額擔保貸款是低預期年化利率的一種,所以人們普遍青睞,關於小額貸款的問題大家也更多。今天,為大家匯總了一些小額貸款的常見問題,大家可以看一下,能夠更加清楚的了解小額貸款。
1、小額擔保貸款的對象是什麼?
答:凡在法定勞動年齡內,身體健康、誠實信用、具有一定職業資格,且符合貸款條件的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的個人或合夥經營與組織起來就業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在自籌資金不足,且貸款擔保機構承諾擔保的前提下,可在就近地社區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2、小額擔保貸款的用途是什麼?
答:小額擔保貸款主要用於借款人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及小企業合夥經營及組織起來就業的流動資金周轉,以及與經營有關的店面裝修和設備更新,不得用於從事與就業無關的其它投資、有價證券、期貨經營和借貸活動。
3、借款應具備哪些條件?
答:符合國家法定勞動年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已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注冊,有經營場地;具有所開辦項目一定比例的自籌資金;無不良信用記錄,有還本付息的能力。
4、貸款金額與期限是多少?
答:借款人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擔保貸款金額最高不超10萬元。對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創業的,可按照人均不超過10萬元、總額不超過100萬元標准給予擔保貸款。小額擔保貸款的期限為二年。
5、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是否支付利息?
答: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創業人員,在貸款期限內給予全額貼息。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預期年化利率(不含預期年化利率上浮部分),給予50%的貼息。
6、小額擔保貸款對擔保人有哪些要求?
答:擔保人:行政、事業單位公職人員;壟斷行業和國有控股公司。(如:銀行、電力、郵局、燃氣公司、自來水公司、鐵路、民航等),並且與單位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期限的正式的在職人員。
F. 大冶市的小額貸款擔保工作是什麼時候開展的
湖北省就業再就業小額擔保貸款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就業政策,推動創業促就業,切實發揮好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的作用,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改進和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的通知》(銀發[2006]5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鄂政發[2006]1號)有關精神,特製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就業再就業小額擔保貸款是指商業銀行(含農村信用社,下同)發放,由專門擔保機構或專項擔保基金提供擔保,用於支持下崗失業人員、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及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等就業再就業的貸款,以及商業銀行對新增就業崗位吸納上述就業再就業人員達到一定比例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發放的貸款(以下稱小額擔保貸款)。
第三條 小額擔保貸款實行「自願申請,嚴格審批,到期還本付息」的原則。
第二章 貸款對象、條件及用途
第四條 小額擔保貸款的對象。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合夥經營與組織起來就業的,在貸款擔保機構承諾擔保的前提下,可以向商業銀行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1.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認定、在法定勞動年齡以內、具備一定勞動技能並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具體包括: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人員;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下崗職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連續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正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或享受期滿仍未再就業,以及領取一次性安置費後仍未再就業的城鎮其他集體企業的失業人員;鄉鎮機構改革分流需要安置的人員。
2.在法定勞動年齡以內、具備一定勞動技能並持有軍人退出現役有效證件的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
3.在法定勞動年齡以內、具備一定勞動技能並持有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失業登記證明的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
4.自願到我省享受西部大開發優惠政策的地區及縣級以下的基層創業而自有資金不足的高校畢業生。
如無特殊說明,本辦法將上述四類人員統稱為符合貸款條件的就業再就業人員。
(二)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以及其他國家產業政策不予鼓勵的企業外,下同),可以向商業銀行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第五條 小額擔保貸款的條件及用途
(一)符合貸款條件的就業再就業人員或其合夥經營實體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
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一定的自有資本金;
3.從事的經營項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
4.具備還貸能力;
5.信用良好,原則上應經過就業再就業培訓,具有當地城鎮居民常住戶口。
(二)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經工商、稅務部門登記注冊;
2.持有人民銀行核發的貸款證(卡),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一定的自有資本金;
3.從事的經營項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
4.具備履行合同、償還債務能力;
5.當年新招用符合貸款條件的就業再就業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為其繳納了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
(三)小額擔保貸款的用途限於符合貸款條件的就業再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其合夥經營實體及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開辦經費和流動資金。
第三章 個人小額擔保貸款推薦、審核及發放
第六條 符合貸款條件的就業再就業人員,按照「自願申請,社區推薦,勞動保障部門、擔保機構、商業銀行聯合進行資格審查和項目評審,擔保機構承諾擔保,商業銀行審批發放貸款」的程序進行。
第七條 貸款申請與推薦。
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個人,持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再就業優惠證》、《失業證》,或軍隊核發的《軍人復員證》,或《高等院校畢業證》,向本人居住的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並填寫《小額擔保貸款申請審批表》(一式兩份)。申請人所在社區應對借款人提供資料的真實性、申請人個人資信狀況、經營場所、經營項目等進行初審和調查,初審合格的簽署推薦申請人貸款意見,向縣級勞動保障部門推薦。
申請人所在社區應於每月15日之前將初審合格的借款人申請表送達勞動保障部門。
第八條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應成立由勞動保障部門牽頭,財政部門、擔保機構、經辦金融機構參與組成的個人小額擔保貸款聯合會審機構,每月集中會審不少於2次。勞動保障部門在收到借款人申報資料的4個工作日內,應召集財政部門、小額貸款擔保機構、經辦金融機構相關人員對借款人申請項目進行審查。
第九條 貸款資格審查。
聯合會審機構根據社區的推薦意見,按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對貸款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的內容是:
(一)對社區初審材料進行復核,審查申請人是否達到發放小額擔保貸款的基本條件;
(二)審查申請人個人資信情況;
(三)對申請人經營項目投資效益與風險預測進行評估;
(四)審查是否需要提供反擔保。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人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可免除反擔保:
(一)信用社區內的符合貸款條件的就業再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並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的,其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時,經信用社區推薦,擔保機構直接辦理擔保手續,經辦銀行憑擔保函發放貸款,本人不需提供反擔保手續。
(二)符合貸款條件的就業再就業人員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有創業項目且已經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評審通過、無不良信用記錄、經所在的信用社區出具信用證明,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時,擔保機構可免除反擔保。
(三)符合貸款條件的就業再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成功創業,經營正常,有穩定的預期收入作為還款保證,且有良好的個人信用記錄,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時,擔保機構可免除反擔保。
第十一條 經審查需要提供反擔保的申請人可以如下方式進行反擔保: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或其他有穩定收入的人員以個人信用提供反擔保,需提供擔保人身份證、戶口簿、扣劃工資委託書、單位代扣工資承諾書等。
(二)以本人或經授權的他人財產、有價證券進行反擔保,需提供抵押物的清單、權屬證明、評估資料、保險單;抵押物為共有的,提供全體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
(三)企業法人提供反擔保,需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企業法人組織機構代碼證、納稅證明、法人代表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注冊資本驗資報告、公司章程、經過年檢的貸款證、其他財產證明、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為其提供擔保的決議、企業資信等級證書等其他有關材料,有財務報表的還需提供近3個月的財務報表。提供反擔保的企業應生產經營狀況良好,年稅後利潤在人民幣10萬元以上或具有申請貸款金額2.5倍以上的不動產。
第十二條 核准貸款額度和貸款期限,落實貸款實際用途。對手續齊全、符合貸款條件的申請人,聯合會審機構在申報表上現場簽署意見、蓋章認定,並將審核評估結果反饋給社區和申請人。對於不符合條件、聯合會審未通過的,應向申請人說明原因,同時返還申報資料。
第十三條 出具擔保函。對於不需提供反擔保的貸款,擔保機構應在聯合會審現場出具擔保函;需要提供反擔保的貸款,擔保機構在申請人辦理完相關手續後3個工作日內出具擔保函。
第十四條 經辦金融機構在收到貸款擔保函後及時與貸款申請人簽訂借款合同,貸款申請人可按照自身資金需求狀況,及時通過「小額擔保貸款專櫃」辦理貸款。
第四章 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申請、審核及發放
第十五條 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按「企業自願申請,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進行資格審查認定,商業銀行審批發放貸款」的程序進行。
第十六條 貸款申請。
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應填寫《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小額擔保貸款申請審批表》(一式兩份),向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 貸款資格審查。
勞動保障部門根據企業的申請,按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對貸款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送同級財政部門復審後,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出具《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資格審查的內容是:
1.營業執照副本;
2.稅務登記證副本;
3.貸款申請書;
4.當年新招用的符合貸款條件的就業再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失業證》、《軍人復員證》、《高等院校畢業證》;
5.職工花名冊(企業蓋章);
6.企業與新招用的符合貸款條件的就業再就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
7.企業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記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蓋章);
8.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企業蓋章);
9.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的審查認定工作需自收到貸款申請資料之日起,於7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八條 貸款發放。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憑上述手續和資料到商業銀行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商業銀行根據相關法規,按照獨立審貸的原則進行審核。商業銀行需自收到貸款申請之日起,於7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調查、審查手續,符合貸款條件的,及時發放貸款;不符合貸款條件的,及時反饋並說明原因。
第五章 貸款額度、期限、利率、貼息與手續費
第十九條 個人申請小額擔保貸款額度原則上控制在人民幣2萬元左右,對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根據人數和經營項目適當擴大貸款規模。
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根據其實際招用符合貸款條件的就業再就業人員數量,合理確定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
第二十條 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貸款展期條件的,經勞動保障部門、經辦金融機構、擔保機構聯合會審後,經辦金融機構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展期1次,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二十一條 個人小額擔保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檔次貸款利率水平確定,不得向上浮動。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小額擔保貸款由經辦銀行和借款企業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政策協商確定。
第二十二條 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和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從事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由中央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
持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失業登記證明的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和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申請小額擔保貸款並從事微利項目,由財政部門給予50%的貼息(中央財政和小額貸款擔保機構所在地財政各承擔25%),展期不貼息。
對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貸款基準利率部分由財政部門給予50%的貼息(中央財政和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所在地財政各承擔25%),上浮利率部分不予貼息,展期不貼息。
貼息資金按季撥付,財政貼息資金審核程序按照《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申請審核程序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04]44號)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推進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工作財政支持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財金[2004]66號)有關規定執行。地方財政應在收到經辦銀行申請後的7個工作日內審核撥付貼息資金,同時將貼息資金的撥付使用情況並附經辦銀行的申請材料上報省財政廳和專員辦備案。如貼息資金未按時足額到位,經辦金融機構可暫停小額擔保貸款業務,貼息資金足額到位後,再恢復小額擔保貸款業務。
微利項目范圍按照鄂政發[2006]1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對開辦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小額貸款的經辦金融機構,由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所在地財政按季給予手續費補助,補助的金額為當期實際發放金額的0.5%。
經辦銀行開辦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小額貸款發生的呆壞賬損失,由財政部門按相關規定核定後承擔10%的補償,其中:中央財政補償5%,地方同級財政補償5%。
第六章 貸款擔保
第二十四條 擔保基金。省、市、縣都要建立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其中:省級保持在2000萬元以上,市(州)保持在500萬元以上,直管市保持在200萬元以上,林區及縣(市、區)保持在100萬元以上。擔保基金主要由同級財政籌集,專戶存儲於經辦金融機構,封閉運行,專項用於小額擔保貸款。
第二十五條 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委託本級政府出資的小額擔保貸款信用擔保機構運作;受託運作的信用擔保機構應建立貸款擔保基金專門賬戶,貸款擔保基金的運作與信用擔保機構的其他業務必須分開,單獨核算。未成立專門擔保機構的地區,可將擔保基金直接存入經辦金融機構,由經辦金融機構按照擔保基金5倍的數額發放個人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自動提供相應擔保,以此方式發放貸款出現的損失由經辦銀行分擔20%。
第二十六條 擔保比例、方式。小額擔保貸款擔保機構以基金為質物,與相關銀行簽訂整體擔保合同。小額擔保貸款責任余額不超過存儲在經辦銀行的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余額的5倍,擔保費率不超過貸款本金的1%。在整體擔保合同的擔保限額內,貸款不再逐筆簽訂擔保合同,經辦銀行以擔保機構出具的擔保書視為單筆貸款的擔保合同。
當擔保基金代為清償逾期貸款本息後,如小額擔保貸款余額超過擔保基金余額5倍,擔保機構或財政部門應及時補足擔保基金,達到貸款余額不超過擔保基金余額5倍的控制比例。
對已享受貸款貼息優惠政策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不再為其提供擔保。
第二十七條 反擔保額度。擔保公司要求小額擔保貸款申請人提供的反擔保額度不得超過實際貸款總額的30%。
第二十八條 擔保風險管理。擔保機構對具體經辦金融機構小額擔保貸款擔保代償率達到20%時,應暫停對該機構的擔保業務,經與該機構協商採取進一步的風險控制措施,並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後,再恢復擔保業務。擔保責任依據擔保合同的條款執行。同級財政部門會同勞動保障部門確定貸款擔保基金的年末代償率的最高限制,對限額以內、貸款擔保基金自身無法承擔的代償損失,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予以彌補。
省級擔保基金可承擔市、州、縣擔保基金代償損失的20%。
第七章 貸款管理
第二十九條 為了加強管理,確保小額擔保貸款按期歸還,提高資金運作效率,各有關方面要加強協作,各司其職。
第三十條 勞動保障部門所屬就業服務機構的責任:
(一)對小額擔保貸款進行政策宣傳解釋和指導;
(二)負責對小額擔保貸款申請對象的資格審查確認;
(三)負責對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吸納符合貸款條件的就業再就業人員的認定;
(四)負責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就業再就業人員的創業項目進行評審;
(五)幫助貸款使用人落實就業再就業優惠政策;
(六)結合實際建立創業培訓與小額擔保貸款聯動機制。建立創業項目資源庫,積極開發投資少、見效快、風險小等適合下崗失業人員創業的項目。對經創業培訓後獲得小額擔保貸款的人員,定期了解其經營狀況,提供咨詢服務,幫助解決出現的問題。
第三十一條 擔保機構的責任:
(一)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就業再就業人員的創業項目進行可行性調查,對其中符合擔保條件的人員提供信用擔保;
(二)負責協調落實擔保資金;
(三)參與審核小額擔保貸款呆、壞賬的確認、核銷工作,承擔擔保風險和損失並及時賠付;
(四)小額擔保貸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額償還貸款時,擔保機構應在3個月內向經辦金融機構履行清償責任。在此期間,經辦金融機構也應積極向借款人催收貸款,但根據擔保機構與經辦金融機構合同的約定或經擔保機構同意,經辦金融機構可在催收貸款的同時直接從擔保基金賬戶中扣劃借款人所欠貸款。
第三十二條 經辦金融機構的責任:
(一)建立健全信貸檔案。經辦金融機構應對小額擔保貸款單設科目、單獨統計、單獨考核。當單個經辦金融機構發放個人小額擔保貸款不良率達到20%(含)以上時,應停止發放新的貸款,並同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擔保基金經清償降低貸款不良率後,再恢復受理貸款申請。貸款到期不能歸還至擔保機構履行代償責任之間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期間,小額擔保貸款質量考評情況不納入商業銀行不良貸款考核體系。經辦金融機構對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發放的貸款不良率達到2%(含)以上時,停止發放新的貸款;
(二)會同擔保機構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就業再就業人員的創業項目進行可行性調查;
(三)定期進行貸後檢查。經辦金融機構在貸款發放後,要定期檢查,及時發現風險,採取有效控制措施,並通知擔保機構;
(四)加強對貸款本金的回收及貸款呆賬的追償,減少貸款損失,並對呆、壞賬提出具體處理意見。
第三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委會的責任:
(一)審核小額擔保貸款借款人申請是否真實、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定期對初審情況和本轄區所需小額擔保貸款數額匯總上報;
(二)指導幫助貸款使用人做好生產經營;
(三)配合協助經辦銀行、勞動保障部門所屬就業服務機構、擔保機構做好調查工作,幫助銀行做好催收貸款工作;
( 四)積極創建信用社區,探索「創業培訓+信用社區+小額擔保貸款」的模式,為社區符合貸款條件的就業再就業人員申請貸款創造條件,降低反擔保門檻。
信用社區的創建主體是各街道辦事處或社區居委會,由其逐級向上申報,由市(州)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驗收認定。
第八章 工作要求
第三十四條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督辦落實,建立由勞動保障、財政、人民銀行及擔 保機構、經辦金融機構等部門共同組成的小額擔保貸款聯席會議制度,協商解決有關問題。
第三十五條 人民銀行各級分支機構要對當地經辦金融機構貫徹落實本辦法的情況加強督促檢查。
第三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會同勞動保障部門和經辦金融機構制訂和完善本地區的貸款擔保基金管理措施,及時撥付貼息資金,積極支持金融機構開展小額擔保貸款業務,防範和控制風險,加強對貸款擔保基金和財政貼息的監督檢查,確保政策落到實處。
第三十七條 社保基金存入的金融機構必須承辦小額擔保貸款業務,積極推動全省小額擔保貸款工作取得較快發展。
第三十八條 經辦金融機構要結合本機構和當地的實際情況,制訂切實可行的實施細則,確保發放小額擔保貸款所需的資金和規模;隨時掌握開展小額擔保貸款業務的情況和存在的問題,主動與人民銀行、財政、勞動保障等部門溝通信息、協調工作。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人民銀行武漢分行、省財政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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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創業貼息貸款怎麼貼息
對於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員,政府財政第1年給予全額貼息,第2年貼息2/3,第3年貼息1/3(剩下的均由自己支付)。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按照貸款合同簽訂日貸款基礎利率的50%給予貼息,對有過逾期記錄的申請人,政府將不予以貼息扶持,申請人按貸款合同約定利率自行承擔。
創業擔保貸款扶持范圍
1、主要針對具有本市常駐戶口和固定住所,在法定就業年齡內,身體健康,誠實守信,有創業願望和具備創業條件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含殘疾人)、復員轉業退役軍人、高校畢業生(含大學生村官和留學回國學生)、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返鄉創業農民工、網路商戶、建檔立卡貧困人口。
2、合法經營和有一定的自有資金,當年新招用符合上述條件人員數量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30%、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無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等嚴重違法違規信用記錄的小微企業。
拓展資料
1、國家創業貼息貸款指的是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簡稱小額擔保貸款),即根據國家有關促進就業政策,針對符合條件的創業人員,特別是社會弱勢群體創業所提供的金融信貸服務。它是由各級政府設立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經指定擔保機構承諾擔保,通過銀行發放並由財政部門給予一定貼息扶持的政策性貸款。
2、小額貸款對象
小額擔保貸款的對象是特定的,主要是符合條件的創業人員和勞動密集型小企業。
3、符合小額擔保貸款條件的個人,申請貸款的一般流程包括自願申請、審查推薦、承諾擔保和發放貸款四個步驟。
H. 青島失業人員無息貸款,誰能說下具體流程
青島市登記失業人員、軍隊退役人員、被征地農民、殘疾人、隨軍家屬、高校畢業生、返鄉農民工自謀職業、自主創業以及境外就業的,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一)上述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境外就業的,可申請5萬元以內(含5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貸款利率可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3%。採取按月付息、到期還本方式還款。
(二)上述人員創辦企業的,貸款額度控制在10—20萬元。其中對吸納失業人員5人以下的,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對吸納失業人員5人(含5人)以上的,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吸納失業人員數量以企業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並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人數為准。貸款利率可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3%。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採取前12個月按月付息,後12個月按月還本付息方式還款,其中:一年期以內貸款可以採取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還款的方式。
(三)對貸款期限不足兩年的,按期還本付息後,可申請給予剩餘期限的再次貸款。有逾期還款記錄者,取消再次小額擔保貸款資格。
四、貸款貼息
本市登記失業人員、軍隊退役人員、被征地農民、殘疾人、隨軍家屬、高校畢業生、返鄉農民工自謀職業、自主創業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由財政給予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貼息期限累計最長不超過兩年。微利項目是指除國家限制行業(包括建築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以外的商貿、服務、生產加工、種養殖等各類經營項目。
市內四區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資金從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列支;五市三區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資金從本級促進就業專項資金列支。
五、激勵機制
為提高小額擔保貸款回收率,按照貸款回收情況,對各級就業服務機構給予獎勵。其中對市內四區小額擔保貸款回收率達到95%-97%的(含95%),按當年貸款回收額的2%獎勵;對貸款回收率達到97%以上(含97%)的,按當年貸款回收額的3%獎勵。獎勵資金從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五市三區小額擔保貸款獎勵標准自行制定,資金從本級促進就業專項資金列支。對貸款回收率低,擔保基金代償達到貸款發放額20%的區或街道,停止辦理貸款業務,督促追還代償貸款,貸款回收率達到80%以上方可恢復貸款發放。
六、反擔保方式
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借款人依法提供反擔保,反擔保可採用房屋抵押、保證人擔保等。其中,抵押房屋要求產權清晰、徵得房屋產權人以及同住人同意;保證人擔保可以由具有穩定收入的公務員、事業單位事業編制職工提供擔保。貸款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含10萬元),需1人擔保;貸款金額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需2人擔保。擔保人之間為無限連帶責任。提供擔保時,擔保人應在保證合同上簽字。
七、貸款提報材料及審批程序
(一)提報材料
1、從事個體經營申請人需提報材料:
⑴申請人本人資料:
①貸款申請人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②失業人員需提供失業證(或在人力資源「一卡通」系統中確認是自謀職業狀態);
③軍隊退役人員需提供軍人退出現役有效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④高校畢業生需持畢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⑤殘疾人需提供殘聯部門核發的傷殘人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⑥隨軍家屬應提供本人及配偶身份證及有關部門出具的隨軍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⑵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的營業執照或其他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⑶反擔保證明;
⑷貸款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境外就業申請人需提報材料:
⑴貸款申請人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⑵反擔保證明;
⑶與境外就業中介機構和境外僱主簽訂的就業方面的有關協議和合同;
⑷貸款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創辦企業申請人需提報材料:
⑴申請人本人資料:
①貸款申請人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②軍隊退役人員需提供軍人退出現役有效證件原件及復印件;③高校畢業生需持畢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④殘疾人需提供殘聯部門核發的傷殘人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⑤隨軍家屬應提供本人及配偶身份證及有關部門出具的隨軍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⑵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營業執照正本復印件(加蓋本企業公章);
⑶《招用人員就業備案、勞動合同備案花名冊》、《山東省社會保險費專用收款票據》和《青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本信息及增減變化表》(貸款申請人必須在本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
⑷項目可行性分析及還貸能力報告;
⑸對創業1年以上的企業,需提交前一年度的財務報表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⑹反擔保證明;
⑺驗資報告;
⑻貸款經辦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審批程序
1、對從事個體經營的市內四區貸款申請人,審批程序如下:
⑴申請。貸款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戶口所在地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提出申請,填寫《小額擔保貸款申請表(個體經營用表)》(附表1)。
⑵初審。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對申請人提報的材料進行資格審查,通過人力資源網路系統確認其是否已辦理自謀職業手續,現場考察經營項目、核實抵押物和保證人,於5個工作日內簽署貸款和微利項目審查意見,報所在區就業服務中心進行復核。
⑶復核。區就業服務中心於3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報送材料復核,復核無誤後報市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中心。
⑷審核。市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中心於5個工作日,完成對區就業服務中心提報材料的審核和抽查工作,並對微利項目進行認定。
2、對創辦企業的市內四區貸款申請人,審批程序如下:
⑴申請。申請人持相關材料直接到所在區就業服務中心提出申請,填寫《小額擔保貸款申請表(企業用表-保證人)》(附表2)或《小額擔保貸款申請表(企業用表-房屋抵押)》(附表3)。
⑵審查。由區就業服務中心於8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企業進行資格審查,現場考察經營項目、核實抵押物和保證人,審查無誤後,簽署貸款和微利項目審查意見,並將有關資料報市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中心。
⑶審核。市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中心於5個工作日,完成對區就業服務中心提報材料的審核和抽查工作,並對微利項目進行認定。
3、對經審核同意擔保的貸款,由市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中心提供貸款擔保並與貸款申請人、保證人辦理反擔保手續。
4、經辦銀行根據有關規定,對申請人的貸款資格、貸款用途、還貸能力等進行審查,於5個工作日內簽署審核意見。經辦銀行審核通過的,對申請人作自謀職業管理,申請人和經辦銀行辦理貸款手續。未通過審核的,經辦銀行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並向市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中心反饋辦理情況。
以上小額擔保貸款提報材料及審批程序適用市內四區。五市三區小額擔保貸款提報材料及審批程序,由各區市根據當地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並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八、貸款貼息程序
(一)經辦銀行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計算小額擔保貸款應貼息金額,計算貼息的時間按照經辦貸款的結息時間確定。
(二)經辦銀行於每季結息後5個工作日內,填寫《小額擔保貸款微利項目貼息資金審批表》(附表4),報市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中心,提出貼息申請,並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明細表》(附表5)。明細表應包括每筆貸款的借款人姓名、貸款金額、貸款期限、放款日期、到期日期、還款日期、貸款利率、貼息比率、應計息天數、貼息金額等內容。
(三)市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中心對其提報的材料審核無誤後,5個工作日內填寫《單位支出撥款申請表》,並攜帶相關資料,匯總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後,到市財政部門辦理資金核撥手續。
以上貸款貼息程序適用市內四區,五市三區可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具體辦法,並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九、獎勵資金申領程序
(一)市內四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於每年1月20日前,填寫《小額擔保貸款獎勵資金審批表》(附表6),報市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中心,根據截至上年度末累計到期貸款金額和累計已回收上年度末到期貸款金額,計算貸款回收率和累計應獎勵資金,扣除已領取獎勵補貼資金的余額進行獎勵。並附《小額擔保貸款回收明細表》(附表7),明細表應包括每筆貸款的借款人姓名、貸款金額、貸款期限、放款日期、到期日期、還款日期、貸款利率、個人負擔利息、貼息金額等內容。
(二)市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中心對相關資料和數據核實後,5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並匯總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市財政部門審批。
(三)對經財政部門審批同意的獎勵資金,由市財政部門撥付到市就業服務中心。市就業服務中心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有關申請單位,作為經費補助。
五市三區貸款獎勵資金申領程序,由五市三區根據當地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並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十、相關部門職責
各級財政、勞動保障、經辦銀行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認真履行責任和義務,落實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穩步推進建立「小額擔保貸款+創業培訓+信用社區建設」的有機聯動機制,努力提高小額擔保貸款拉動就業的倍增效應。
(一)人民銀行責任:
指導承貸銀行按規定開展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督促落實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監督承貸銀行按照擔保基金余額5倍發放貸款。
(二)承貸金融機構的責任:
按規定對借款人申請進行審查,嚴格按照擔保基金1:5比例放貸,並按照貸款管理程序做好貸款催收工作。月後5日前向人民銀行報送《青島市小額擔保貸款情況月報表》(附表8),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人民銀行報告小額擔保貸款的發放、回收和管理工作情況。
(三)財政部門責任:
負責落實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小額貸款貼息資金的審核撥付,對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程序進行監管。
(四)勞動保障部門責任: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託市就業服務中心具體負責小額擔保貸款工作。市就業服務中心對市內四區報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其中對申請人從事個體經營的抽查不低於40%,對申請人創辦企業逐一核實反擔保;對小額擔保貸款貼息金額進行審核並負責擔保基金代償借款的起訴追繳工作。
市內四區就業服務中心負責轄區內個體經營、合夥經營實體或吸納失業人員的小企業的資格、項目和反擔保的審查工作,對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提報的個人小額擔保貸款申請進行核實,做好貸款催收工作,按規定報送相關報表。
市內四區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負責受理轄區內借款人的貸款申請,指導填報申請表和相關材料,考察貸款項目、核實反擔保,對符合條件的報送區就業服務中心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說明原因。做好小額擔保貸款的跟蹤服務,定期走訪了解借款人的經營、生活情況,積極進行貸款催收工作。
五市三區財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和經辦銀行的職責分工,可參照市內四區的規定由各區市自行確定。
I. 扶貧貼息小額貸款現行做法
貼息小額貸款,就是你申請貸款之後,只用付貸款的本金,不用付利息,而利息由財政進行補貼。
貼息貸款。
貼息貸款又稱貼水貸款,指用於從事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由市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借款人本人貸款期內不支付利息,貼水最長不超過兩年,展期不貼。
貼水貸款
貼水利息是指匯票持有人向銀行申請貼現面額付給銀行的貼現利息;
實付貼現金額是指匯票金額(即貼現金額)減去應付貼現利息後的凈額,即匯票持有人辦理貼現後實際得到的款項金額。
按照規定,貼現利息應根據貼現金額、貼現天數(自銀行向貼現單位支付貼現票款日起至匯票到期日前一天止的天數)和貼現率計算求得。
貼水利息的計算
貼水利息
貼水利息=貼水金額×貼水天數×日貼水率
日貼現率
日貼現率=月貼現率÷30
實際付款金額
實際付款金額=票面金額-貼現利息
貼水相關解釋
凡是承兌人在異地的,貼水、轉貼水和再貼水的期限以及貼現利息的計算應另加3天的劃款時間。
選擇貼水貸款對於借款人來說有不少好處,首先所有的貸款手續都有律師,您可以免去了在公積金管理中心、評估事務所、擔保中心、和放款銀行之間奔波;其次貼息業務不需要對抵押物進行評估,為您節約費用;第三,貼息業務由北京市住房貸款擔保中心為您提供擔保,擔保中心為貼息業務的借款人統一購買了融合財產損失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內容的保險,全方位保障您的利益;第四,貼息業務的實質是一筆商業貸款,放款的速度和商業貸款的放款速度一樣快,並且您還能在付房款時享受貼息業務專有的折扣。
申請方法
符合小額擔保貸款條件的個人,申請貸款的一般流程包括自願申請、審查推薦、承諾擔保和發放貸款四個步驟。
1、自願申請。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向戶口或經營所在地的基層就業平台(有的可直接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小額貸款擔保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資料、證件或有關證明。
2、審查推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資格審查,經審查合格的推薦給小額貸款擔保機構。擔保機構是指根據有關規定受託運作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的擔保機構。
3、承諾擔保。擔保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申請人進行項目審查,對符合條件的辦理承諾擔保手續。
4、發放貸款。對擔保機構承諾擔保的借款申請人,經辦銀行按照有關規定審批後簽訂合同、發放貸款。經辦銀行是指與小額貸款擔保機構簽訂合作協議開展小額擔保貸款業務的各級各類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