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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會助學貸款部工作

發布時間:2022-12-08 03:52:38

A. 南京林業大學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管理的實施

南京林業大學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管理的實施細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政策,進一步做好我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特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僅限於本校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以下簡稱貸款學生)。

第三條 國家助學貸款按用途分為學費貸款和生活費貸款。其中學費貸款用於交納學費,貸款額度原則上不超過學校學費(培養費)收費標准,最高貸款額度每人每學年不超過6000元;生活費貸款用於日常開支,最高貸款額不超過南京地區月人均生活費標准與在校月數之積。

第四條 國家助學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貸款學生畢業後六年,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不上浮,不計復利。經辦銀行可在中國人民銀行利率政策指導下適當降低國家助學貸款利率。

第五條 國家助學貸款實行貸款學生在校期間不付利息,由財政100%貼息,自取得畢業證書當年的9月21日(含21日)後全額負擔利息。2004年9月之前辦理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仍按老辦法即國家助學貸款利息的50%由國家財政貼息,其餘50%由貸款學生個人承擔。

第六條 本校助學貸款工作接受江蘇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指導,並接受教育部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領導。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七條 為統一管理本校助學貸款工作,學校成立國家助學貸款管理領導小組。由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任組長。小組成員由學生處、財務處、教務處、人事處負責人及各院領導組成。其主要職責是討論決定學校助學貸款規模、總額等重大事項及協調各部門、各單位工作。

第八條 領導小組下設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校貸款辦)。校貸款辦為學校助學貸款管理的常設機構,掛靠於學生處助學指導中心,並配備一名專職工作人員。供欠費未貸款或因主觀原因使貸款未被批準的困難學生名單;

第十條 人事處負責向校貸款辦提供教師見證人的變動情況。

第十一條 各院成立以分管學生工作的領導為組長、教學副院長為副組長、院辦和分團委組成的管理小組。

第三章 貸款申請

第十二條 申請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十四條 申請人須如實、完整地填寫江蘇省高等學校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等銀行要求的材料。

第十五條 助學貸款由院初審、匯總,校貸款辦二審,並提出審核意見後送經辦銀行終審,經銀行終審核准並通知校貸款辦後,由校貸款辦統一組織申請人填寫合同文本、借款憑證等有關手續,再遞交銀行審批、發放。

第四章 貸款審查與發放

第十六條 國家助學貸款實行逐年申請,銀行集中審批,按年(生活費按月)發放。若中途要求停止貸款,可通過校貸款辦向銀行申請中止貸款;若遇特殊情況需要追加貸款金額,可另行辦理追加貸款及見證手續。

第十七條 學費貸款由銀行按年劃入學校指定帳戶,生活費貸款由銀行每月10日前按月劃入借款人指定的活期儲蓄帳戶(每年按10個月發放,二月和八月不發)。

第五章 貸款歸還

第十八條 借款人離校前必須向校貸款辦交按期還款承諾書,並與經辦銀行制訂還款計劃,簽訂還款協議。未辦清上述手續前,學校將緩發畢業證、學位證。不辦理離校派遣手續。

第十九條 借款人轉學、出國、退學、開除或死亡,銀行將提前收回本息。

第二十條 貸款還本付息可以採取多種方式。貸款學生根據就業和收入水平,自主選擇畢業後24個月內的任何一個月起開始償還貸款本息。具體還貸事宜,由貸款學生在簽訂還款協議時向經辦銀行提出申請,經辦銀行進行審批。

第二十一條 約定還款日期前,借款人應將還款本息自動存入原開設的活期儲蓄帳戶,由銀行在約定還款時主動從帳戶扣收。否則銀行有權追究違約責任、補收罰息,並由銀行按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畢業後到異地工作的,可採取通過異地銀行分支機構匯款到貸款機構的方式歸還貸款;貸款人也可以與借款人工作所在地銀行分支機構進行協商,辦理貸款轉移手續。

第二十三條 畢業後繼續攻讀學位的貸款學生,應及時向經辦銀行提供連續攻讀學位的書面證明,經辦銀行將為其辦理延期手續,財政部門將繼續為其實施繼續攻讀學位期間的貼息。

更為具體的南京林業大學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管理的實施細則可以參照參考資料。

B. 助學貸款可以用來干什麼

貸款發放後會直接劃轉到你所在學校的收款賬戶上,也就是說助學貸款均是專款專用。

拓展資料
一、 辦理助學貸款的流程:
1、貸款受理部門提出貸款申請;
2、准備材料 。准備相關材料到當地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部門登記並領取《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借款人需將申請表填寫完整並印章齊全;
3、審核材料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本人到登記領表的縣(市、區)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出具身份證明材料(含借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學生證或錄取通知書、戶口簿)復印件需要兩份、申請表和郵儲賬號,縣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對材料進行審查;
4、簽訂合同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本人簽訂《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借款合同》,簽訂借款合同同時授權郵政儲蓄銀行從上述賬戶中扣收貸款本息;
5、合同回執寄返。借款合同簽訂完畢後,學生可持合同到高校報到,從2011年起學生只需到高校資助中心辦理電子回執,無需再郵寄紙質回執。報到後30日內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部門未收到回執(最遲不得超過10月30日),視同學生撤銷借款申請;
6、貸款發放與支付。根據合同約定,郵儲銀行將在合同約定日期發放貸款,並將貸款資金電匯至借款學生所在高校指定賬戶;
7、償還貸款。借款學生畢業後,學生及其共同借款人負責按借款合同約定,按時在個人賬戶中存入足額資金。
二、申請助學貸款一定要用於交學費嗎
不是的;國家明確規定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中經濟困難的本專科生(含高職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學生;
2、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4、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5、學習努力,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6、因家庭經濟困難,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和住宿費)。


C. 生源地助學貸款由學校哪個部門管理

生源地助學貸款由學校勤工助學貸款中心辦理。

主要有四種貸款形式:國家助學貸款;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高校利用國家財政資金對學生辦理的無息借款;一般性商業助學貸款。其中,國家助學貸款資助力度和規模最大,是助學貸款的主要內容。

公辦全日制普通高校都應積極落實國家助學貸款政策,與合作的銀行共同為高校貧困家庭學生辦理國家助學貸款。另外,也有一部分民辦普通高校開展了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學生要注意學校招生簡章或錄取通知書中的相關說法。

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需要提供

1、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書。

2、本人學生證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未成年人須提供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同意申請貸款的證明)。

3、本人對家庭經濟困難情況說明。

4、學生家庭所在地有關部門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學生本人對其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以上內容參考:

網路-助學貸款

D. 助學貸款在哪個部門辦理

通過本校學生資助部門向經辦銀行申請辦理的國家助學貸款。

大一新生申請助學貸款的步驟:

1、借款人需將申請表填寫完整並印章齊全。

2、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本人到登記領表的縣(市、區)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出具資料,由工作人員核查。

3、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本人簽訂《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借款合同》。

4、借款合同簽訂完畢後,學生可持合同到高校報到並到高校資助中心辦理電子回執。

5、貸款發放與支付,學生畢業之後再進行償還就可以了。逾期處理:

上大學時申請了助學貸款,如今畢業了,工作了,要貸款買房,要辦信用卡,才發現已經有了不良信用。因為一時疏忽大意,很多曾經申請助學貸款的學生留下了不良信用記錄,如果遇到這樣的問題該怎麼辦。

逾期沒有還利息的學生,很多都是由於對政策不了解造成的。助學貸款的周期為10年,利率按基準利率執行,學生在校期間的利息由國家全額補貼,畢業後,就要自行支付利息。

考慮到部分學生出校後不一定能夠及時就業,國家還設立了畢業後兩年的寬限期,在寬限期內,學生只需要支付利息,不用償還本金。但由於對政策的不理解,很多學生認為寬限期就是不用還款也不需要支付利息。因此,造成了部分逾期還款的現象。
②助學貸款

助學貸款的資金來源是銀行,現在主要是生源地貸款,貸款銀行是國家開發銀行。但是,學生不需要去國開行辦理。為了方便學生辦理助學貸款,這項業務在縣級教育部門辦理。一般縣區教育主管部門,會下設學生資助中心,辦理貧困生補助、大學生助學貸款等事宜。需要辦理助學貸款的大學生到學生資助中心辦理。

助學金是你所在大學的學校進行評定的一項款項,因此資助學生的助學金,屬於無償資助,不需要歸還。而助學貸款是學生個人與銀行之間的資金借貸行為,屬於貸款性質,4年畢業後資金到期需要還本不用付息的,只要在畢業當年還清本金,利息由財政部門貼付。當然如果超出4年還需要向銀行付利息的。

E. 教育部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管理操作規程(試行)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做好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負責的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工作,依據國務院辦公廳批轉的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試行)》(國辦發〔1999〕58號)和中國工商銀行制定的《中國工商銀行國家助學貸款試行辦法》(以下簡稱工商銀行試行辦法),制定本操作規程。第二條為保證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順利執行,教育部設立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為全國助學貸款部際協調小組(以下簡稱:部際協調組)的日常辦事機構,全面管理中央部委所屬高校(以下簡稱:學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並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生貸款管理中心的工作加以指導。學校指定專門機構管理本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第三條中國工商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制定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管理辦法,負責管理國家助學貸款的審批、發放和回收等項工作。第四條國家助學貸款的目的是幫助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學生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和基本生活費,以完成學業。第五條本操作規程中所指借款人是指學校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貸款人是指辦理國家助學貸款的工商銀行分支機構。第二章貸款對象和條件第六條貸款對象為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第七條申請貸款的學生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二)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三)學習成績較好;
(四)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基本生活費);
(五)誠實守信;
(六)符合《中國工商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試行辦法》中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三章貸款計劃的確定第八條學校於每年九月十五日前,根據學生的貸款申請,將學校貸款申請報告(包括學校經濟困難學生的數量和所佔在校生比例,計劃貸款額度等內容)報送管理中心。第九條管理中心將學校貸款申請報告審核匯總後,根據部際協調組確定的學校國家助學貸款指導性計劃及財政部核定的年度貼息經費,按照各學校經濟困難學生佔在校生的比例分配學校的貸款額度,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下達給各學校,同時抄送中國工商銀行總行。第十條中國工商銀行總行根據年度貸款控制總額和各學校的國家助學貸款額度,將貸款控制總額於十月十日前分解下達到相關分行。第十一條各學校收到管理中心下達的國家助學貸款額度通知後,於十月十日開始與經辦銀行辦理具體貸款事宜。第四章學生貸款金額的核定第十二條學生貸款金額的計算公式為:
學生貸款金額=所在學校收取的學費+所在城市規定的基本生活費-個人可得收入(包括家庭提供的收入、社會等其他方面資助的收入)。第十三條各學校根據管理中心下達的貸款額度控制學校貸款規模,核定每個學生的年度借款金額。第十四條經辦銀行負責最後確定國家助學貸款對學生的實際發放金額,其中,用於學費的金額最高不超過借款學生所在學校的學費收取標准,用於生活費的金額最高不超過學校所在地區的基本生活費標准。第五章貸款申請第十五條學生在校期間原則上只能申請一次國家助學貸款,並須在新學年開學前後10日內向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第十六條借款學生須憑本人有效證件向所在學校領取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書等有關材料,並如實填寫。第十七條借款學生須如實提供如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未成年人須提供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同意借款的證明)。
(二)提供家庭有關人員收入證明,或其他渠道取得收入的證明材料。
(三)經辦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六章貸款的審批與發放第十八條學校負責根據國家助學貸款的有關規定和年度貸款額度對借款的學生進行資格初審。第十九條學校在收到借款學生的借款申請後,應按有關規定對申請書內容及所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認真審查;在初審合格的學生貸款申請書上加蓋公章予以確認,並編制《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名冊》(一式二份,一份借款學生所在學校留存,一份交經辦銀行)。第二十條學校在收到管理中心下達的國家助學貸款分配額度通知後,應及時將下列有關材料匯總後交經辦銀行:
(一)《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名冊》。
(二)《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書》。
(三)經辦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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