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內容是什麼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流動資金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的本外幣貸款。
第四條貸款人開展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貸款人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信息,建立流動資金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並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貸款人應合理測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審慎確定借款人的流動資金授信總額及具體貸款的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的實際需求發放流動資金貸款。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規模和周期特點,合理設定流動資金貸款的業務品種和期限,以滿足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實現對貸款資金回籠的有效控制。
第七條貸款人應將流動資金貸款納入對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團客戶的統一授信管理,並按區域、行業、貸款品種等維度建立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八條貸款人應根據經濟運行狀況、行業發展規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貸需求等,合理確定內部績效考核指標,不得制訂不合理的貸款規模指標,不得惡性競爭和突擊放貸。
第九條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
第十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對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與調查
第十一條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依法設立;
(二)借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借款人生產經營合法、合規;
(四)借款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有合法的還款來源;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貸款人應對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材料的方式和具體內容提出要求,並要求借款人恪守誠實守信原則,承諾所提供材料真實、完整、有效。
第十三條貸款人應採取現場與非現場相結合的形式履行盡職調查,形成書面報告,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盡職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的組織架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團隊的資信等情況;
(二)借款人的經營范圍、核心主業、生產經營、貸款期內經營規劃和重大投資計劃等情況;
(三)借款人所在行業狀況;
(四)借款人的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存貨等真實財務狀況;
(五)借款人營運資金總需求和現有融資性負債情況;
(六)借款人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等情況;
(七)貸款具體用途及與貸款用途相關的交易對手資金佔用等情況;
(八)還款來源情況,包括生產經營產生的現金流、綜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對有擔保的流動資金貸款,還需調查抵(質)押物的權屬、價值和變現難易程度,或保證人的保證資格和能力等情況。
第三章風險評價與審批
第十四條貸款人應建立完善的風險評價機制,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全面審查流動資金貸款的風險因素。
第十五條貸款人應建立和完善內部評級制度,採用科學合理的評級和授信方法,評定客戶信用等級,建立客戶資信記錄。
第十六條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經營規模、業務特徵及應收賬款、存貨、應付賬款、資金循環周期等要素測算其營運資金需求(測算方法參考附件),綜合考慮借款人現金流、負債、還款能力、擔保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結構,包括金額、期限、利率、擔保和還款方式等。
第十七條貸款人應根據貸審分離、分級審批的原則,建立規范的流動資金貸款評審制度和流程,確保風險評價和信貸審批的獨立性。
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授權與轉授權機制。審批人員應在授權范圍內按規定流程審批貸款,不得越權審批。
第四章合同簽訂
第十八條貸款人應和借款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協議,需擔保的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
第十九條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中與借款人明確約定流動資金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用途、支付、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二十條前條所指支付條款,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貸款資金的支付方式和貸款人受託支付的金額標准;
(二)支付方式變更及觸發變更條件;
(三)貸款資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為;
(四)借款人應及時提供的貸款資金使用記錄和資料。
第二十一條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由借款人承諾以下事項:
(一)向貸款人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配合貸款人進行貸款支付管理、貸後管理及相關檢查;
(三)進行對外投資、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以及進行合並、分立、股權轉讓等重大事項前徵得貸款人同意;
(四)貸款人有權根據借款人資金回籠情況提前收回貸款;
(五)發生影響償債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項時及時通知貸款人。
第二十二條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借款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和貸款人可採取的措施:
(一)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二)未按約定方式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諾事項的;
(四)突破約定財務指標的;
(五)發生重大交叉違約事件的;
(六)違反借款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發放和支付
第二十三條貸款人應設立獨立的責任部門或崗位,負責流動資金貸款發放和支付審核。
第二十四條貸款人在發放貸款前應確認借款人滿足合同約定的提款條件,並按照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
貸款人受託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後,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二十五條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的行業特徵、經營規模、管理水平、信用狀況等因素和貸款業務品種,合理約定貸款資金支付方式及貸款人受託支付的金額標准。
第二十六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動資金貸款,原則上應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
(一)與借款人新建立信貸業務關系且借款人信用狀況一般;
(二)支付對象明確且單筆支付金額較大;
(三)貸款人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貸款人應根據約定的貸款用途,審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請所列支付對象、支付金額等信息是否與相應的商務合同等證明材料相符。審核同意後,貸款人應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二十八條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匯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並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第二十九條貸款支付過程中,借款人信用狀況下降、主營業務盈利能力不強、貸款資金使用出現異常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根據合同約定變更貸款支付方式、停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
第六章貸後管理
第三十條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發放後的管理,針對借款人所屬行業及經營特點,通過定期與不定期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測,分析借款人經營、財務、信用、支付、擔保及融資數量和渠道變化等狀況,掌握各種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的風險因素。
第三十一條貸款人應通過借款合同的約定,要求借款人指定專門資金回籠賬戶並及時提供該賬戶資金進出情況。
貸款人可根據借款人信用狀況、融資情況等,與借款人協商簽訂賬戶管理協議,明確約定對指定賬戶回籠資金進出的管理。貸款人應關注大額及異常資金流入流出情況,加強對資金回籠賬戶的監控。
第三十二條貸款人應動態關注借款人經營、管理、財務及資金流向等重大預警信號,根據合同約定及時採取提前收貸、追加擔保等有效措施防範化解貸款風險。
第三十三條貸款人應評估貸款品種、額度、期限與借款人經營狀況、還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為與借款人後續合作的依據,必要時及時調整與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內容。
第三十四條貸款人應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借款合同的約定,參與借款人大額融資、資產出售以及兼並、分立、股份制改造、破產清算等活動,維護貸款人債權。
第三十五條流動資金貸款需要展期的,貸款人應審查貸款所對應的資產轉換周期的變化原因和實際需要,決定是否展期,並合理確定貸款展期期限,加強對展期貸款的後續管理。
第三十六條流動資金貸款形成不良的,貸款人應對其進行專門管理,及時制定清收處置方案。對借款人確因暫時經營困難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可與其協商重組。
第三十七條對確實無法收回的不良貸款,貸款人按照相關規定對貸款進行核銷後,應繼續向債務人追索或進行市場化處置。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貸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監管措施:
(一)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的;
(三)貸款調查、風險評價、貸後管理未盡職的;
(四)對借款人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應發現而未發現,或雖發現但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條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除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採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對其進行處罰:
(一)以降低信貸條件或超過借款人實際資金需求發放貸款的;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借款合同的;
(三)與借款人串通違規發放貸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將流動資金貸款用於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以及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變相超越許可權審批貸款的;
(六)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與控制的;
(七)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條貸款人應依據本辦法制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實施細則及操作規程。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的測算參考
《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的測算參考》
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應基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所需營運資金與現有流動資金的差額(即流動資金缺口)確定。一般來講,影響流動資金需求的關鍵因素為存貨(原材料、半成品、產成品)、現金、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同時,還會受到借款人所屬行業、經營規模、發展階段、談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響。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借款人當期財務報告和業務發展預測,按以下方法測算其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
一、估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量
借款人營運資金量影響因素主要包括現金、存貨、應收賬款、應付賬款、預收賬款、預付賬款等。在調查基礎上,預測各項資金周轉時間變化,合理估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量。在實際測算中,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可參考如下公式:
營運資金量=上年度銷售收入×(1-上年度銷售利潤率)×(1+預計銷售收入年增長率)/營運資金周轉次數
其中:營運資金周轉次數=360/(存貨周轉天數+應收賬款周轉天數-應付賬款周轉天數+預付賬款周轉天數-預收賬款周轉天數)
周轉天數=360/周轉次數
應收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收入/平均應收賬款余額
預收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收入/平均預收賬款余額
存貨周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存貨余額
預付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預付賬款余額
應付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應付賬款余額
二、估算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
將估算出的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資金、現有流動資金貸款以及其他融資,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
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營運資金量-借款人自有資金-現有流動資金貸款-其他渠道提供的營運資金
三、需要考慮的其他因素
(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和未來發展情況(如借款人所屬行業、規模、發展階段、談判地位等)分別合理預測借款人應收賬款、存貨和應付賬款的周轉天數,並可考慮一定的保險系數。
(二)對集團關聯客戶,可採用合並報表估算流動資金貸款額度,原則上納入合並報表范圍內的成員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總和不能超過估算值。
(三)對小企業融資、訂單融資、預付租金或者臨時大額債項融資等情況,可在交易真實性的基礎上,確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況下,根據實際交易需求確定流動資金額度。
(四)對季節性生產借款人,可按每年的連續生產時段作為計算周期估算流動資金需求,貸款期限應根據回款周期合理確定。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典:應用版》
⑵ 河南省利用世界銀行貸款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省利用世界銀行貸款的財務管理,保證世界銀行貸款的合理使用和按時還本、付息、付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利用世界銀行貸款,是指使用財政部轉貸給我省的世界銀行貸款。第三條省財政廳負責全省利用世界銀行貸款的財務管理工作,並作為省人民政府的債務代表人辦理我省利用世界銀行貸款有關事宜。第四條利用世界銀行貸款的項目單位所在地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利用世界銀行貸款的財務管理工作,並作為同級人民政府的債務代表人,做好貸款的提取、使用和還本、付息、付費等工作。第五條利用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經省人民政府與財政部簽訂協議後,由省財政廳與項目所在地省轄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簽訂轉貸協議。
轉貸協議的主要內容應包括:貸款金額、期限、用途、提款方法,還本、付息、付費的時間、方式,有關報表的報送程序等。第六條利用世界銀行貸款的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應層層落實債權債務,嚴格履行協議規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貸款項目單位的財務監督,確保貸款的合理使用。第七條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單位,應根據轉貸協議、工作程序預算和工程進度等,編制年度財務用款計劃,報送同級財政部門,由同級財政匯總並逐級上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依據用款計劃發放貸款。第八條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單位,應按照轉貸協議規定用途使用貸款,嚴禁截留或挪用。第九條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單位,應正確核算工程成本,並按貸款協議的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季度和年度項目財務報表、工程進度報告和其它必要的報表,由同級財政部門匯總,逐級上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審核匯總後,編制世界銀行貸款年度決算,報財政部和世界銀行,同時抄送省計經委備案。第十條凡涉及外匯收支的貸款項目單位的會計帳戶,應採用復式記帳法,同時以人民幣和美元記載。有關報表按實際帳務以人民幣和美元分別編制。第十一條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應按照與省財政廳簽訂的轉貸協議規定償還貸款。償還的貸款,由省財政廳專戶儲存,統一管理,並及時歸還財政部。對不按貸款協議規定期限償還貸款的,除應繼續履行償還責任外,還應承擔延期賠償責任。第十二條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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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統貸統還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統貸統還」制度概述收費公路是國家為發展我國公路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所採取的一項重大政策。已經施行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收費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和本條例規定,經批准依法收取車輛通行費的公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國家產業政策指導下開展貸款業務。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合同。合同應當約定貸款種類、借款用途、金額、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貸款利率。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
(一)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
(二)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
(三)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四)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商業銀行,在本法施行後,其資產負債比例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在一定的期限內符合前款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⑷ [銀行]如何加強我國商業銀行貸後管理
提要 在發達的市場經濟環境下,商業銀行存在的價值不僅僅是作為社會信用中介,更重要的是在於其能夠承擔和管理資金融通中發生的各類風險。對貸款全過程風險的防範控制是商業銀行風險管理中的重要內容,而貸後管理則是這一過程中的關鍵環節之一。對於商業銀行來講,貸後管理並不是新鮮事物。經過商業銀行二十多年的探索和實踐,雖然積累了許多有價值經驗,但是從總體上來看,目前我國商業銀行貸後管理水平還很薄弱,存在的問題也不少。強化貸後管理,以全面提高商業銀行信貸風險管理水平,應作為我國商業銀行當前乃至今後較長時期內的工作重點。 當前商業銀行貸後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貸後管理的機制還不健全。貸後管理的目標應該是實現商業銀行貸款的綜合收益最大化和風險(或者損失)最小化。按照這一目標,完整的貸後管理體系至少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客戶的維護和檢查、風險預警、風險報告、對風險的反應、風險處置等。而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在與客戶的合作、風險的預警、傳導、反應和處置等方面的有效機制還沒有以嚴格的制度形式進行規范,更談不上有理想的執行效果,基本上還處於零散、簡單、粗放型的初級管理階段。 (二)貸後的服務意識差。在工商企業越來越重視售後服務,並將其作為增強競爭力、擴大收益、維系客戶關系重要手段的今天,受傳統經營理念和思維方式的影響,商業銀行對貸後的服務還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不嚴格履行貸前對客戶所作的承諾,或者「一貸了之」,不及時掌握、研究和解決客戶對銀行提出的金融需求。將貸後管理片面地理解和執行為對借款人的檢查監督,在潛意識里,還是將銀行凌駕於客戶之上,「衙門意識」、「官辦意識」還未從根本上消除。 (三)貸後檢查流於形式。一是檢查結論定性化、簡單化。比如對於「借款用途」、「貸款歸行」、「擔保能力」等內容檢查的結論都是諸如:正常、良好、按規定執行等。二是貸後定期檢查的內容格式化,檢查面較窄。三是部分銀行分支機構對貸後檢查表上「借款人確認意見」欄,在貸款發放時就讓企業的財務人員蓋好印鑒。四是季度檢查報告內容簡單,有的只有寥寥數語,而且季度之間的檢查報告除了一些財務指標有些變化外,其他內容雷同。以上這些現象反映出客戶經理和經營行的負責人對於貸後管理工作是出於應付上級行檢查的需要,導致平時的工作流於形式,敷衍塞責。 (四)風險預警體系不完善。目前風險預警信號的識別和揭示主要來源於日常的信貸檢查,按照商業銀行的一般規定,現在檢查的內容一般包括:檢查日各類信用品種的余額和形態及其變化、借款人生產經營情況、報告期一些財務指標及其變化、借款用途、借款人貨款歸行變動、擔保能力等,當然,這些信息資料的確很重要,但是還不足以科學和全面地描述借款人的風險狀況,也難以把握影響貸款歸還的潛在性和實質性因素。 (五)風險反應機制不靈敏。在發現貸款風險之後,必須有快速、靈活的傳導反應機制,才能防患未然,或者為及時捕捉機會,制定風險的防範和化解措施奠定好的基礎。現在對於企業來講,呈現出生命周期逐步縮短、同業競爭日趨激烈、科技水平日新月異之勢,與此相關,對於銀行來講,化解風險的機會也是稍縱即逝,時不我待。但是部分商業銀行還沒有建立比較有效的風險快速反應機制,受短期利益和規避責任等因素的影響,對貸款風險反應遲鈍,推諉、觀望的現象比較嚴重,從而導致在發現風險和報告風險之間的時滯較長。 (六)風險化解手段單一。對於銀行來講,在貸款的事實風險或者損失出現後,有效地化解和處置手段不多,目前一般只是通過法律訴訟和處理擔保品的途徑來清收貸款本息,在西方商業銀行中運用比較普遍的諸如:企業債務重組、不良資產證券化、政府救濟等方法很難也很少使用。而且由於來自企業、政府、法院、社會中介機構的障礙較多,阻力較大,通過處理擔保品來化解風險的最終損失率常常很高,這也是導致對一些不良貸款貸後管理的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另外,由於主要受經營機制未理順等因素的影響,銀行有能力化解潛在風險客戶貸款的市場主動退出機制也沒有完全建立起來,效果也不理想。 貸後管理工作薄弱所帶來的主要危害 (一)喪失了獲取利益的機會。銀行並不直接創造價值,其經濟利益來源是通過分割服務對象所創造的利益。一位著名的外國銀行家在論述銀行在經濟社會生活中的地位曾經說過,銀行就像理發店等服務行業一樣,只是通過豐富產品和提高服務質量來實現自身的價值。但在貸後管理工作中,銀行沒有及時掌握客戶、市場的需求以及競爭對手的情況,從而喪失了與客戶進一步合作和獲取更大利益的機會,有的甚至導致優良客戶的流失,從而失去了利益源。 (二)喪失了及時控制和降低貸款風險的機會。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也可以說是兩條發展路徑:一是失去了信貸主動退出的機會,其發展路徑是:貸後管理跟不上→不能及時識別(或報告、處置)貸款潛在風險→潛在風險轉化為事實風險→不能足額償還貸款本息。這種危害在於商業銀行完全有能力控制和消除貸款風險而沒有做到,出現了不應該有的貸款損失。二是貸後管理跟不上→不能發現(或報告、處置)貸款事實風險→失去及時化解風險和減少損失的機會。這種危害就是能夠減少損失而沒有做到。這兩種路徑最終的結果都是導致信貸資產質量的惡化。 形成當前現狀的主要原因 (一)信貸資金自身的運行規律。貸款在發放之後,對於銀行來講,是將信貸資金的使用權、收益的分配權完全讓渡給了借款人,也就是,從貸款發放之日與本息完全收回之前這段時間(貸後管理期間),銀行其實已經對信貸資金失去了主動的控制權,這也是信貸資金與自由支配的自有資金和法律保障性較大的委託代理關系的股本金在控制權上的本質區別。既然銀行在貸後管理期間,失去了對信貸資金的主動控制權,理所當然,這種管理的難度肯定較大,只能依靠有效的監管和借款人的配合來實現,這也是目前商業銀行貸前准入條件控制效果優於貸後管理效果的理論原因之所在。 (二)外部原因。貸後管理主要是依靠銀行的有效監管和借款人的配合來實現,但是要想取得良好的效果,還必須有相應的外部環境,而目前的貸後管理的外部條件是不容樂觀的。一是銀企之間的信息嚴重不對稱。二是信用環境不理想。三是司法制度不健全。 (三)銀行內部原因。雖然目前商業銀行貸後管理工作還很薄弱與客觀原因有很大的關系,但是筆者認為主要和決定性的原因還是來自於銀行內部。很多工作是我們應該做也能夠做,但是卻沒有做或沒有做到位。之所以如此,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一是思想認識不足。二是制度不完善。三是考核不健全。四是檢查不到位。五是責任不明確。六是隊伍建設跟不上。 進一步加強貸後管理的對策 (一)提高認識。要通過各種途徑提高廣大信貸人員特別是各級行領導對貸後管理工作的思想認識,要使他們充分認識到貸後管理工作跟不上對信貸資產質量、對商業銀行長期利益、對培育新型信貸文化的危害性,盡快將此項工作擺上重要的議事日程,從而定辦法、拿措施、出成效。 (二)完善制度。商業銀行總行要盡快組織人員研究制定下發具體化、可操作性強的貸後管理辦法,辦法應該圍繞建立貸後風險的預警、反應、防範、化解機製做文章,同時要明晰責任和制定激勵措施,設置貸後管理「高壓線」,嚴格規范貸後管理行為,對於那些應該做而沒有做或者沒有做到位的行為進行嚴厲懲處。 (三)分類指導,突出重點。對客戶的貸後管理不能「一刀切」,可以根據客戶的風險程度進行分類指導。對於農、工、商等企業的貸款主要按照行業、品種分類管理;對於電力電信等壟斷程度高和學校、醫院等事業單位的貸款,可以適當減少檢查的頻率;對於個人消費貸款等低風險業務品種可以更加簡化。目前貸後管理的重點應該是正常類客戶和「邊緣性」客戶。所謂「邊緣性」客戶指的是目前在產在營,但是卻存在潛在風險或不太嚴重的事實風險,並且有惡化趨勢的企業,其目的是要遏制目前不良貸款的非正常性再生。 (四)提升貸後管理層次。近幾年來,隨著國家宏觀經濟形勢變化,商業銀行對大客戶、大項目的信貸投入增加迅猛,貸款的集中度明顯提高。在集中收益的同時,也使風險集中。而這些大客戶、大項目對金融服務要求高,銀行管理難度大,如果僅僅依靠經營行的客戶經理,不管是在地位上還是在能力上顯然是不對等的。所以要學習市場開發的經驗,上下聯動,相互配合,提升貸後管理的層次,特別是上級行,要直接參與所開發客戶的維護和管理。 (五)加強檢查指導。不管是信貸前台還是信貸後台、不管是信貸部門還是審計稽核部門、不管是上級行還是本級行、不管是定期檢查還是不定期檢查、不管是綜合檢查還是專項檢查都應該將貸後管理工作的開展情況作為檢查的重點,通過檢查及時發現問題、糾正錯誤、總結經驗、嚴懲違規違紀行為,以推動該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六)嚴格考核。要制定具體的貸後管理考核指標,這些指標要看得見、摸得著、管得住,不能流於形式,定期嚴格考核,兌現獎懲。要將貸後管理工作的水平和效果與各級行行領導的任期目標掛鉤考核。 (七)加強隊伍建設。這是永久性話題,無須贅述。除了要充實人員,提高素質外,特別要注意保持客戶經理隊伍的相對穩定性,要淡化「官本位」意識,對於優秀的客戶經理更多採取經濟上的激勵措施。
⑸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及時、全面反映借款人資信情況,加強金融監管,防範信貸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銀行信貸登記咨詢是以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為管理手段,通過對金融機構信貸業務和借款人信息登記,全面反映借款人資信情況,為金融機構提供借款人資信咨詢服務,並對金融機構和借款人的信貸行為進行監控的金融監管服務制度。
本辦法所稱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是以城市為單位,以貸款卡為借款人向金融機構辦理信貸業務的媒介,使用現代化通信和計算機網路技術,聯結各級金融機構,全國聯網的信貸信息管理系統。
本辦法所稱信貸業務,是指反映借款人使用授信情況的貸款、擔保、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保函等業務。
本辦法所稱借款人,是指向經營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辦理信貸業務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
本辦法所稱貸款卡,是指中國人民銀行發給注冊地借款人的磁條卡,是借款人憑以向各金融機構申請辦理信貸業務的資格證明。
本辦法所指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和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行是實施銀行信貸登記咨詢制度的管理機關。第二章貸款卡發放及管理第四條凡與金融機構發生信貸業務的借款人,應當向注冊地中國人民銀行申領貸款卡。貸款卡由借款人持有。貸款卡在全國通用。
一個借款人可申領一張貸款卡。貸款卡編碼唯一。第五條借款人申領貸款卡,需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並出示副本原件,《事業單位登記證》副本復印件並出示副本原件,其他借款人提供其有效證件復印件並出示原件。
(二)法人企業須提供注冊資本驗資報告復印件或有關注冊資本來源的證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證明(身份證、外籍護照、回鄉證等)復印件及履歷證明材料。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並出示原件。
(五)法人企業領卡前上年度或上一個月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借款分戶明細表。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六條凡借款人備齊第五條所列材料並經審驗無誤後,中國人民銀行應在五個工作日內為借款發放貸款卡,借款人在領取貸款卡的同時應設定其貸款卡密碼。貸款卡經中國人民銀行賦予貸款卡編碼和借款人確認密碼後即生效。
中國人民銀行發放貸款卡時,應及時將借款人概況及法人企業主要財務指標錄入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第七條借款人可憑單位證明和經辦人身份證件到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貸款卡密碼修改。
借款人發生貸款卡遺失、損壞等情況,可憑單位證明和經辦人身份證件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貸款卡掛失或換發。貸款卡換發後編碼不變。第八條持有借款卡的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須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一)借款人名稱變更;
(二)借款住所變更;
(三)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代理人更換;
(四)借款人注冊資本變更;
(五)借款人組織形式變更。第九條貸款卡實行集中年審制度。借款人必須在每年的三月至六月持貸款卡和下列材料到中國人民銀行辦理年審手續: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年審合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並出示副本原件;事業單位和其他借款人的有效證件復印件並出示原件。
(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外籍護照、回鄉證等)復印件及履歷證明材料。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並出示原件。
(四)法人企業上年末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中國人民銀行對以上材料經審驗無誤後,應在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借款人貸款卡年審手續。第十條借款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國人民銀行應將其所持貸款卡暫停使用:
(一)營業執照有效期滿或批准設立期滿;
(二)貸款卡未年審或年審不合格;
(三)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其他必須暫停的情況。
⑹ 商業銀行貸款管理辦法
為規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經營行為,促進互聯網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商業銀行貸款管理辦法。
需要注意的是:2021年2月20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通知》(以下稱《通知》),針對去年7月《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稱《辦法》)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問題,細化了審慎監管要求。業內人士認為,《通知》大幅度收緊了互聯網貸款政策要求,是對《辦法》的進一步細化和修正,主要目的在於落實中央關於規範金融科技和平台經濟發展的一系列要求,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更好地防範金融風險。
劃定互聯網貸款「三條紅線」
《通知》要求商業銀行強化風險控制主體責任,獨立開展互聯網貸款風險管理,自主完成對貸款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具有重要影響的風控環節,嚴禁將關鍵環節外包。同時,明確三項定量指標,包括出資比例,即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單筆貸款中合作方的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集中度指標,即商業銀行與單一合作方發放的本行貸款余額不得超過一級資本凈額的25%;限額指標,即商業銀行與全部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的互聯網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全部貸款余額的50%。
地方銀行不得跨區展業
除了「三條紅線」,在此次《通知》中還有一條引發熱議的規定是:「嚴控跨區域經營,明確地方法人銀行不得跨注冊地轄區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
合理設置過渡期
踩了「紅線」的「老」業務怎麼辦?消費者和小微企業會不會受到影響?面對銀行客戶的擔憂,上述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通知》在起草過程中充分體現了既要依法加強監管、切實防範金融風險,又要維持長尾客戶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連續性的導向。
⑺ 工商銀行並購貸款管理辦法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的通知
銀監發〔2015〕5號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銀行並購貸款經營行為,提高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能力,加強商業銀行對經濟結構調整和資源優化配置的支持力度,促進銀行業公平競爭,維護銀行業合法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法人機構。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並購,是指境內並購方企業通過受讓現有股權、認購新增股權,或收購資產、承接債務等方式以實現合並或實際控制已設立並持續經營的目標企業或資產的交易行為。
並購可由並購方通過其專門設立的無其他業務經營活動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稱子公司)進行。
第四條 本指引所稱並購貸款,是指商業銀行向並購方或其子公司發放的,用於支付並購交易價款和費用的貸款。
第五條 開辦並購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法人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有效的內控機制;
(二)資本充足率不低於10%;
(三)其他各項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四)有並購貸款盡職調查和風險評估的專業團隊。
商業銀行開辦並購貸款業務前,應當制定並購貸款業務流程和內控制度,並向監管機構報告。商業銀行開辦並購貸款業務後,如發生不能持續滿足上述條件之一的情況,應當停止辦理新的並購貸款業務。
第六條 商業銀行開辦並購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
第七條 商業銀行應制定並購貸款業務發展策略,充分考慮國家產業、土地、環保等相關政策,明確發展並購貸款業務的目標、客戶范圍、風險承受限額及其主要風險特徵,合理滿足企業兼並重組融資需求。
第八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管理強度高於其他貸款種類的原則建立相應的並購貸款管理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統,確保業務流程、內控制度以及管理信息系統能夠有效地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並購貸款的風險。
商業銀行應按照監管要求建立並購貸款統計制度,做好並購貸款的統計、匯總、分析等工作。
第九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商業銀行並購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發現商業銀行不符合業務開辦條件或違反本指引有關規定,不能有效控制並購貸款風險的,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採取責令商業銀行暫停並購貸款業務等監管措施。
(7)銀行貸款年度余額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的通知
銀監發〔2015〕5號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全部並購貸款余額占同期本行一級資本凈額的比例不應超過50%。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行並購貸款業務發展策略,分別按單一借款人、集團客戶、行業類別、國家或地區對並購貸款集中度建立相應的限額控制體系,並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對單一借款人的並購貸款余額占同期本行一級資本凈額的比例不應超過5%。
第二十一條 並購交易價款中並購貸款所佔比例不應高於60%。
第二十二條 並購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七年。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具有與本行並購貸款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熟悉並購相關法律、財務、行業等知識的專業人員。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在內部組織並購貸款盡職調查和風險評估的專業團隊,對本指引第十一條到第十七條的內容進行調查、分析和評估,並形成書面報告。
前款所稱專業團隊的負責人應有3年以上並購從業經驗,成員可包括但不限於並購專家、信貸專家、行業專家、法律專家和財務專家等。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在並購貸款業務受理、盡職調查、風險評估、合同簽訂、貸款發放、貸後管理等主要業務環節以及內部控制體系中加強專業化的管理與控制。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受理的並購貸款申請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並購方依法合規經營,信用狀況良好,沒有信貸違約、逃廢銀行債務等不良記錄;
(二)並購交易合法合規,涉及國家產業政策、行業准入、反壟斷、國有資產轉讓等事項的,應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取得有關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關手續;
(三)並購方與目標企業之間具有較高的產業相關度或戰略相關性,並購方通過並購能夠獲得目標企業的研發能力、關鍵技術與工藝、商標、特許權、供應或分銷網路等戰略性資源以提高其核心競爭能力。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可根據並購交易的復雜性、專業性和技術性,聘請中介機構進行有關調查並在風險評估時使用該中介機構的調查報告。
有前款所述情形的,商業銀行應建立相應的中介機構管理制度,並通過書面合同明確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並購方與目標企業存在關聯關系的,商業銀行應當加強貸前調查,了解和掌握並購交易的經濟動機、並購雙方整合的可行性、協同效應的可能性等相關情況,核實並購交易的真實性以及並購交易價格的合理性,防範關聯企業之間利用虛假並購交易套取銀行信貸資金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原則上應要求借款人提供充足的能夠覆蓋並購貸款風險的擔保,包括但不限於資產抵押、股權質押、第三方保證,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形式的擔保。以目標企業股權質押時,商業銀行應採用更為審慎的方法評估其股權價值和確定質押率。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並購貸款風險評估結果,審慎確定借款合同中貸款金額、期限、利率、分期還款計劃、擔保方式等基本條款的內容。
⑻ 存貸款利率管理辦法
存貸款利率的管理犯法就是在貸款合同上有固定利率和浮動利率,你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選擇利率。
⑼ 銀監會商業銀行貸款管理辦法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貸款對象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條借款人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四、無住房補貼的以不低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補貼的以個人承擔部分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貸款人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保證人;
六、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提供下列資料:
一、身份證件(指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證件);
二、有關借款人家庭穩定的經濟收入的證明;
三、符合規定的購買住房合同意向書、協議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質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有權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文件和保證人資信證明;
五、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六、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第三章貸款程序
第七條借款人應直接向貸款人提出借款申請。貸款人自收到貸款申請及符合要求的資料之日起,應在三周內向借款人正式答復。貸款人審查同意後,按照《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向借款人發放住房貸款。
第八條貸款人發放貸款的數額,不得大於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擬購買住房的價值。
第九條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的,在借款申請批准後,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由貸款人以轉帳方式將資金劃轉到售房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帳戶。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借款家庭成員退休年齡內所交納住房公積金數額的2倍。
⑽ 《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是多少
75%.在商業銀行法第39條第2款規定: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
(一)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
(二)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