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貸款金額是以實際到賬金額為准還是以借款合同金額為准
借款合同金額和實際到賬金額不一樣,按照規定應當按照實際到賬數額還本付息。《合同法》第二百條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個人在使用公積金貸款時所能申請的最大貸款金額。只有具有當地城鎮常住戶口、建立住房公積金制6個月以上並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為購建住房或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資金不足時,才可享受公積金貸款。
使用本人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最高限額40萬元;同時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最高限額60萬元。
使用本人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且申請貸款時本人正常繳存補充住房公積金的,貸款最高限額50萬元;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且申請貸款時本人或其配偶正常繳存補充住房公積金的,貸款最高限額70萬元。
㈡ 持有至到期投資按照賬面余額與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孰低進行期末計量如何理解
持有至到期投資,在計算當期應該計提的減值金額時通常是以賬面價值與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進行比較的,而在期末計量中是以賬面余額與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孰低進行計量,即最終計提完減值後的資產的金額應該是賬面余額與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中的較低者。主要是因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減值可以轉回,如果以賬面價值與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孰低計量,那麼當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大於賬面價值時就只能以賬面價值作為期末價值,不需要轉回減值了,這與其減值可以轉回相矛盾,所以持有至到期投資期末以賬面余額與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孰低計量。
㈢ 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損失准備按什麼計提,到底是按五級分類計提還是貸款余額的1%計提,還是兩者都提
有兩種處理方式:
1、按稅法規定的1%標准調整,多計提的調回來
借:借款損失准備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盈餘公積
未分配利潤
2、直接按計提,在所得稅匯算時按1%做調整就是了,交的稅和實際計提的不一樣,計入遞延所得稅資產。
所得稅匯算時,繳納所得稅的差異計入遞延所得稅資產
比如會計上所得稅費用10萬,應交所得稅是15
借:所得稅費用10 遞延所得稅資產5 貸:應交所得稅15
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計算公式如下: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的余額。
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金融企業的委託貸款、代理貸款、國債投資、應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備金以及金融企業剝離的債權和股權、應收財政貼息、央行款項等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不得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在稅前扣除。
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㈣ 貸款和應收款項賬面余額與賬面價值的區別
賬面價值」與「賬面余額」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賬面價值是指某科目(通常是資產類科目)的賬面余額減去相關備抵項目後的凈額。如應收賬款賬面余額減去相應的壞賬准備後的凈額為賬面價值。賬面余額是指某科目的賬面實際余額,不扣除作為該科目備抵的項目(如累計折舊、相關資產的減值准備等)。
新頒布的《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規定,各項主要資產如短期投資、應收款項、存貨、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以及委託貸款都要計提資產減值准備。上述項目除固定資產外,其他七項資產在資產負債表上全部採用凈值反映,即按照期末有關資產的「賬面價值」填列。
對固定資產來講:
賬面價值=固定資產的原價-計提的減值准備-計提的累計折舊(即:固定資產凈額)
賬面余額=固定資產的賬面原價;
賬面凈值(固定資產凈值)=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固定資產原價-計提的累計折舊。
與此相關的還有兩個容易混淆的概念,即「固定資產凈值」與「固定資產凈額」。它們之間的關系用公式表示為:固定資產凈值=固定資產原價-累計折舊;固定資產凈額=固定資產凈值-固定資產減值准備。
對於企業其他的資產,只涉及賬面價值和賬面余額的概念。賬面價值都是減去計提的減值准備後的金額;賬面余額都是各自賬戶結余的金額。
㈤ 貸款損失准備的會計分錄
(一)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根據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確定發生減值,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本期應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大於其賬面余額的,應按其差額計提;應計提的金額小於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二)對於確實無法收回的各項貸款,按管理許可權報經批准後轉銷各項貸款,借記本科目,貸記「貸款」等科目。
(三)已計提貸款損失准備的貸款價值以後又得以恢復,應在原已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金額內,按恢復增加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四)企業收回貸款時,應結轉該項貸款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
(5)貸款按照賬面余額與預計擴展閱讀
銀行計算的當期應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為期末該貸款的賬面價值與其預計未來可收回金額的現值之間的差額。在計算貸款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對於存在減值客觀證據的各項重要貸款,銀行應逐項計算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按各項重要貸款的原始實際利率折現,如某項貸款的利率是變動利率則按依合同確定的當前實際利率折現;下同)。
(二)對於存在減值客觀證據的各項非重要貸款,銀行可逐項也可對其組合計算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
(三)對於不存在減值客觀證據的各項貸款,無論其是否屬於重要貸款,均應按類似信用風險特徵進行組合,以判斷其是否發生減值。
如對該組合存在減值的客觀證據,應對其組合計算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以單項或組合計提貸款損失准備的貸款,不應再包括在此類貸款組合中進行減值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