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關於商業銀行及信用社能否從事委託貸款業務的復函
發布部門: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 發布文號: 銀辦函[1997]413號 中國人民銀行江蘇省分行: 你分行《關於商業銀行(信用社)能否從事委託貸款業務的請示》(蘇銀發[1997] 314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委託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根據《金融信託投資機構管理暫行規定》對信託投資業務范圍的界定,委託貸款屬於信託投資業務,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下稱《商業銀行法》)第 四十三條、第 八十九條明令禁止商業銀行及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從事信託投資業務。 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貸款通則》從總體概念上劃分了不同的貸款種類,而金融機構能否從事某類貸款業務是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范圍來確定的。因此,《商業銀行法》與《貸款通則》並無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