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教師子女可以申請助學貸款嗎
教師子女可以申請助學貸款,但是需要符合助學貸款申請條件。
國家助學貸款發放對象為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本、專科學生(含高職生)、研究生和第二學位學生。
助學貸款的申請條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2)誠實可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3)學習成績較好,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4)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基本生活費);
(5)嚴格遵守國家、經辦銀行以及學校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的各項規定,承諾正確使用所貸款項並按規定履行還貸義務,並在貸款銀行開立活期賬戶。
(6)貸款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貸款的學生須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證和學生證及復印件;學生證遺失的需提供學校學生證管理部門的證明原件。新生未辦理學生證的,可提供入學通知書;無身份證的需提供身份證辦理部門的證明原件。老生貸款另需提供經學校成績管理部門蓋章確認的歷年成績證明。
(2)提供入學前戶口所在地的鄉(鎮)及以上政府、街道或縣教育行政部門關於其家庭經濟困難的證明,證明中需有學生姓名、家庭主要成員情況、困難具體情況及原因。
(3)兩位見證人老師的身份證復印件。
(4)經辦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目前國家助學貸款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在校4年+畢業後6年)。貸款學生可視畢業後就業和收入情況,在一至兩年後開始還貸,6年內還清。
㈡ 公職人員子女可以申請助學貸款嗎
公職人員子女可以申請國家助學金,但需滿足以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朴。
父母是公職人員,有因家庭經濟困難,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住宿費、基本生活費)可以申請助貸。
國家助學金是為了體現黨和政府對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由中央與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的,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在校學生的助學金。
申請貸款時,貸款人需要准備資料分為以下幾類:
1、個人身份證明:身份證、居住證、戶口本、結婚證等信息;
2、提供穩定收入來源證明:銀行流水單,勞動合同等;
3、提供穩定的住址證明:比如房屋租賃合同,水電繳納單,物業管理等相關證明;
4、銀行規定的其他資料。
國家助學金全國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
具體標准,中央高校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確定,地方高校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國家助學金每學年評定一次。
每年9月30日前,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請,各高校於當年11月15日前完成評審。
國家助學金各年按10個月發放,高校按月將國家助學金發放到受助學生手中。
同一學年內,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並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試行免費教育的教育部直屬師范院校師范類專業學生,不再同時獲得國家助學金。
法律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
第一條 國家助學貸款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和台灣地區)高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
第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是以幫助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學生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和日常生活費為目的,運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資助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的重要形式。
㈢ 父母是公務員可以申請助學貸款嗎
法律分析:父母是公務員不可以申請助學貸款。只有因家庭經濟困難,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住宿費、基本生活費)才能申請助貸。
法律依據:《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國家助學貸款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和台灣地區)高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
第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是以幫助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學生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和日常生活費為目的,運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資助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的重要形式。
㈣ 父母一方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子女可以申請助學貸款嗎
父母一方是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子女是不可以申請學生貸款的。
㈤ 家裡有公職人員可以辦生源地貸款嗎
隨著科技的進步和社會的發展,現在很多人基本上都已經收到了大學的錄取通知書。但是有一些人家庭困難並且上的是民辦學校的話,那麼無疑又是一筆非常重的負擔。所以國家在知道的這個事情之後,也開始在各地開展了助學貸款這一個項目。助學貸款可以說是貧困家庭學生的一個福音了,學生再也不用擔心自己考上了而因為經濟問題下來輟學了。但是辦助學貸款也是需要有一定條件的,並不是什麼人都能夠辦。家裡有公職人員可以辦生源地貸款嗎?
三、注意事項在辦理助學貸款的時候,大家要帶上本人的身份證,戶口本,還有錄取通知書以及共同借貸人的身份證。先在網上填寫個人的信息,填寫完之後相關的工作人員會給大家一張表填寫自己家裡面人的情況。等到這些都完成之後,可以把身份證和錄取通知書交給相關的管理人員進行拍照以後就可以了。
㈥ 家裡有公職人員能辦生源地貸款嗎
對於許多人來說,通常也想要了解家庭裡面有公職人員,這個時候如果上大學的學生是能夠辦生源地貸款的嗎?那麼就這樣的一個層面來說,我們可以發現生源地貸款其實就是這樣的一些學生的經濟狀況是比較的貧困的。所以在遇到這樣的一些問題的時候,助學貸款是貧困家庭的學生一個福音。那麼如果自己家裡面是有一些公職人員的話,就說明這一個家庭是不具備申請大學助學貸款的資格的,因為不符合相關的一些條件。
而且這樣的一些人群,家裡面通常還會有一些貧困證明,或者是一些證書來幫助他們自己獲得這樣的一些助學貸款。雖然說我們自己非常的羨慕,但是由於家裡面有公職人員,或者是家庭的資格不夠的話,我們自己就不能夠去申請。
㈦ 公務員用自己名下的房產到銀行貸款支持子女創業是否合規
完全合規的。但是如果這個公務員是領導,而子女恰恰又從事了父輩直接管轄的業務,那就不可以了。
㈧ 國家公職人員的子女上大學能申報助學補助金嗎
這種情況不屬於家庭經濟困難戶,不應享受助學金待遇。建議把機會留給更需要的人。
㈨ 公職人員違規借貸的八種情形
我國《刑法》中規定了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違法發放貸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服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及上述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構成,其他任何單位包括外資金融機構(含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等)和個人都不能成為違法發放貸款罪主體。認定違法發放貸款罪要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主要表現在:
1、行為人是否違反規定而玩忽職守或濫用職權。如果行為人既未玩忽職守,也未濫用職權,而是符合有關規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造成貸款人損失的,因行為人對損失的發生既無故意,也無過失,當然不能對其追究刑事責任。
2、造成損失大小。如果未造成重大損失的,不能以犯罪論處。
公職人員違規借貸的界定一般是公職人員是否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實施借貸行為,是否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是否侵犯了職務行為廉潔性。公職人員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無息、低息向別人借款,可認定為違規借貸。公職人員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向別人出借資金,如果年利率超過借貸時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類貸款利率,可認定為違規借貸。公職人員與管理服務對象、下屬進行資金借貸或要求提供擔保,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侵犯公職人員職務廉潔性,可認定為違規借貸。為別人的借款提供有償擔保,其本質上與向別人籌資再出借較為類似。公職人員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為別人提供有償擔保的,可認定為違規參與借貸。公職人員長期多次為多人提供有償擔保,可視為從事擔保經營,屬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嚴禁國家公職人員參與違規借貸活動的規定》規定:嚴禁國家公職人員與管理、監督和服務對象發生借貸關系獲取利益;嚴禁國家公職人員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在民間借貸活動中謀取利益;嚴禁國家公職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與國家公職人員的管理、監督和服務對象發生借貸關系獲取大額回報。
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㈩ 子女拿戶口本貸款影響戶主嗎
子女拿戶口本貸款只要戶主沒有擔保就不會影響戶主。
貸款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一定利率和必須歸還等條件出借貨幣資金的一種信用活動形式。廣義的貸款指貸款、貼現、透支等出貸資金的總稱。銀行通過貸款的方式將所集中的貨幣和貨幣資金投放出去,可以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對補充資金的需要,促進經濟的發展。同時,銀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銀行自身的積累。
貸款風險的產生,往往在貸款審查階段就開始,綜合司法實踐中發生的糾紛。
在貸款審查階段出現的風險主要出現在以下環節:
1、審查內容遺漏銀行審貸人員掛一漏萬,造成信貸風險。貸款審查是一項細致的工作,要求調查人員就貸款主體的資格、資質、信用、財產狀況進行系統的考察和調查。
2、在實踐中,有些商業銀行沒有盡職調查,而有關審貸人員,往往只重視文件的識別,而缺乏盡職的調查,這樣,很難識別貸款中的欺詐,很容易造成信貸風險。
3、許多錯誤的判斷是因為銀行沒有對有關內容聽取專家意見,或由專業人員進行專業的判斷而導致的。審貸過程中,不僅僅要查明事實,更應當就有關事實進行法律、財務等方面進行專業的判斷。而在實踐中,大多數的審貸過程並非十分嚴謹和到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四十九條 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強令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提供貸款或者擔保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