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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公積金貸款什麼時候可以取余額

發布時間:2023-01-08 21:03:53

① 杭州公積金提取額度

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實際房租支出提取本人及配偶個人賬戶內的余額。租賃其他住房的,杭州市區(含蕭山區、餘杭區、臨平區、富陽區、臨安區)為1500元/月,桐廬縣為1050元/月,淳安縣為750元/月,建德市為600元/月,實施時限暫定至2022年12月31日。其中:未申請住房貸款的,賬戶余額可截止簽訂購(建、修)合同後滿一年;申請住房貸款的,賬戶余額截止購(建)房合同的當月;本人賬戶余額超過實際購(建、修)房支出總額的,按實際支出數提取。每次提取的賬戶余額不超過當期已發生的還本付息額。其中,貸款結清時,賬戶余額截止貸款結清的當月;貸款結清後不再提取。

一、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條件是什麼: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達到國家法定離退休年齡,或已正式辦理了離退休手續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二、公積金提取流程:
1、簽訂《付款約定書》。買賣雙方簽訂貸款資金劃付的《付款約定書》。
2、委託評估。借款申請人委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房屋評估機構對轉讓房屋進行評估,出具評估書。
3、房屋轉讓。房屋買賣雙方到房屋產權登記部門辦理房屋轉讓手續,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向稅收征管中心辦妥契稅完稅手續,取得轉讓後的房屋契證。
4、貸款申請。借款申請人持前述公積金貸款須提供的材料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填寫《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並做貸款面談記錄。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② 公積金貸款後怎麼提取裡面的余額

法律分析:在貸款後用戶可在12個月後憑借相關資料向公積金中心申請提取月供,而且以後每年都可以提取一次。公積金貸款申請者需要明白,公積金貸款後裡面的余額是可以提取出來的,不過要符合相應的條件。如果購房者購房時沒有提取公積金而且辦理了住房公積金貸款,也可以在1年後辦理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制度實際上是一種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一種形式。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戶存儲,歸職工個人所有。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③ 杭州公積金什麼時候可以提取

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滿三個月,本人或者配偶在杭州市無自有產權住房的可以提取。

杭州市公積金提取流程:

1、申請:申請人至中心網點提交申請材料,或在浙江政務服務網進行網上申報。

2、審查審核:對於審查通過的,予以當場辦理查不通過的,退回材料並告知原因。

3、核准:經審核,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當場辦結審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材料並告知原因。

4、送達:收到提取成功的簡訊。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④ 用公積金貸款後什麼時候可以提取公積金裡面的錢

等公積金貸款批下來就可以提取公積金了,但是這錢你還是用不上,貸款了這銀行直接抵在銀行了。

⑤ 杭州住房公積金幾個月可以取

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或者配偶在杭州市無自有產權住房的可以提取。

杭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一、住房消費類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償還產權自有的住房貸款本息;

3、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含主城區、蕭山區、餘杭區、富陽區)無自有產權住房的(鐵路職工為職工本人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無自有產權住房,且單位未安排單身宿舍的)。

二、非住房消費類

1、離休、退休(退職);

2、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3、本市戶口職工(鐵路職工需為本省戶籍)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未重新就業滿5年;

4、非本市戶口職工(鐵路職工需為非本省戶籍)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未在本市重新就業滿半年;

5、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

6、出國、出境定居;

7、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5)杭州公積金貸款什麼時候可以取余額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分不同情況,提取額度也各不相同。

具體如下:

1、購房並使用房貸的情況提取住房公積金,每月可提取一次,累計提取總額不應超過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

2、購房一次性付款的情況下提取住房公積金,職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全額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一年多提取四次。

3、自建、大修自住房、裝修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總額不超過實際發生的支出。

4、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全額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年提取總額不應高於年房租總額。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住房公積金提取

參考資料來源: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取條件

⑥ 住房公積金多久可以取出來

一般住房公積金在交滿3個月後就可以提取,根據規定職工只要在本市連續足額繳存滿3個月的住房公積金,並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沒有產權住房,即可申請公積金提取。公積金提取條件1、進行自住房屋購買的時候,如果有資金需求,可以憑借購房合同等相關資料申請公積金提取;2、自建自住房屋的時候,可以提供建設和土地等相關部門出具的批准文件等證明材料,申請公積金提取;3、修建、翻蓋房屋的時候,提供規劃行政等部門出具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可以申請公積金提取;4、租住房屋時,房屋費用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可以申請提取公積金;5、如果有房貸正在償還,也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償還貸款本息;6、如果喪失勞動能力,並且已經與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可以憑借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終止勞動合同等資料申請公積金提取;7、如果和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在終止勞動關系後如果達到5年以上未就業,可以憑借就業證明等資料提取公積金。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⑦ 公積金貸款後多久可以提取余額

一般公積金貸款後,可在12個月後憑借房管部門備案登記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款發票或收據等向公積金中心申請提取月供(不能超過公積金余額)。
公積金貸款後如何提取余額
1、如果購房者購房時沒有提取住房公積金,也沒有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可以辦理提取購房時賬戶內的公積金余額。
2、如果購房者購房時沒有提取公積金而且辦理了住房公積金貸款,也可以在1年後辦理購房提取,憑借房管部門備案登記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款發票或收據等向公積金中心申請提取月供(1年所還的月供,不能超過公積金余額)。
3、如果購房者辦理過住房公積金貸款之後再次購買房子,可以按照購房提取的材料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提取額度為扣除用於計算貸款額度後的賬戶余額。
4、如果購房者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後,沒有辦理還貸提取的,可以提取以前年度可按還貸提取而未提取的額度。提取材料按還貸提取材料准備即可。
5、購買新建住房的購房者,可在首付付完後,憑借購房合同和《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預收購房款或購房款)即可提取;購買二手房的購房者可在首付過後,憑《存量房買賣契約》(或《存量房交易資金託管協議》)和《存量房交易資金託管憑證》(交易資金為房屋成交價格的30%或以上)即可提取。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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