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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貸款需要的資料

發布時間:2023-01-18 07:43:59

① 在建工程可以辦理貸款嗎辦理貸款需要哪些證件

在建工程辦理抵押貸款需要滿足的條件:
1、借款人為主債務人;
2、債權人為具有貸款經營權的金融機構;
3、主債權的種類為貸款;
4、擔保的貸款須用於在建工程繼續建造;
5、借款人已合法取得在建工程佔用土地的使用權,且須將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一並抵押。
對於借款人來說,銀行在辦理在建工程抵押的過程中會有如下的條件:
1、具有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並經年檢合格,公司經營管理制度健全,財務狀況良好;
2、具有相應房地產開發公司資質證書,並經年檢合格;
3、持有效《貸款卡》,並在貸款機構開立基本結算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
4、公司具有良好的經營業績和信譽,確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因此,在辦理在建工程抵押貸款時要保證符合相關條件,這樣才能順利獲得貸款。

② 工程要什麼條件可以辦理抵押貸款

一、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及其它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建工程抵押必須具備以下幾方面條件:

1、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用途為在建工程繼續建造所需資金。《物權法》出台前信貸客戶不得用在建工程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也不能為自己其它用途的債務進行擔保,而只能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擔保。《物權法》實施後在建工程抵押可以為其他債權種類設定抵押,對在建工程抵押擔保的種類沒有限定。

2、在建工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已經交納全部土地出讓金,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3、在建工程抵押必須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應載明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證的編號,同時,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還必須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4、投入工程的自有資金必須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工程施工進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二、在建工程抵押可能存在的風險:

1、在建工程合法性風險。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抵押人必須已經取得在建工程佔用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還必須已經獲得有關部門關於同意其進行建造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他證件。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登記辦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借款人只能為抵押人,貸款人只能是金融機構(一般是銀行),貸款用途只能用於在建工程繼續建築資金。

2、價值確定風險。

在建工程抵押權范圍僅限於設定抵押時已經建成並登記的在建工程和該在建工程佔用范圍內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而不包括登記後在建工程上繼續新增的層數和佔用范圍外的土地使用權。

3、合同風險。

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登記辦法》規定以在建工程抵押時,抵押合同還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證的編號;

(2)已交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需交納的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

(3)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4)施工進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5)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如果用一般的抵押合同,很可能導致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無效。

③ 在建工程抵押貸款需要哪些條件

城市在建工程抵押需要滿足的條件有:
1、已交付全部土地出讓金,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2、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
4、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5、在建項目與土地使用權必須同時抵押。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條
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並抵押。抵押人未依據前款規定一並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並抵押。
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④ 長春市辦理他項權-在建工程抵押-在建工程續貸需要什麼材料

一、在長春市辦理「他項權 在建工程抵押 在建工程續貸」需攜帶如下材料進行申請: 1.一般情況需提供:抵押、借款合同(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真實有效。) 2.一般情況需提供:規劃平面圖復印件(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真實有效。) 3.一般情況需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件復印件(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真實有效。) 4.一般情況需提供: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復印件(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真實有效。) 5.一般情況需提供:評估報告(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真實有效。) 6.一般情況需提供:權屬證書(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真實有效。) 7.一般情況需提供:申請人身份證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1 份;真實有效。) 8.一般情況需提供:申請書(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真實有效。) 9.一般情況需提供:實測測繪報告(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真實有效。) 10.一般情況需提供:受託人身份證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1 份;真實有效。) 11.一般情況需提供:委託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真實有效。) 12.一般情況需提供:詢問筆錄(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真實有效。) 二、本事項收費情況: 不收費 三、辦理時限 5個工作日

⑤ 在建工程抵押需要什麼條件

法律分析:1.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用途為在建工程繼續建造所需資金;

2.在建工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已經交納全部土地出讓金,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3.在建工程抵押必須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法律依據: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五條,房地產抵押,應當遵循自願、互利、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設定的房地產抵押,受國家法律保護。

⑥ 在建工程抵押需要什麼條件

根據《民法典》《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及其它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建工程抵押必須具備以下幾方面條件:

1、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用途為在建工程繼續建造所需資金。《民法典》實施後在建工程抵押可以為其他債權種類設定抵押,對在建工程抵押擔保的種類沒有限定。

2、在建工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已經交納全部土地出讓金,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3、《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應載明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證的編號,故在建工程抵押必須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同時,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還必須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4、投入工程的自有資金必須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工程施工進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⑦ 企業向銀行申請在建工程抵押!!!要向銀行提供什麼資料

這個要看銀行的要求。
一般:
1、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機構登記證;
2、工程合同、可研報告、相關立項批復文件、環評報告,項目介紹資料。
3、相關招標控制價文件或者項目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出具的相關報告。

⑧ 在建工程抵押需要什麼材料

在建工程抵押需要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⑨ 在建工程抵押手續怎麼辦

法律分析:1、抵押設立登記申請表;

2、抵押人、抵押權人為企業的,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校對原件),其他單位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校對原件);

3、抵押合同及主債權合同;

4、《國有土地使用證》復印件(校對原件),及土地權屬查檔證明;如已領取預售許可證的,須先辦理暫停銷售手續;

5、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附圖)原件;

6、施工許可證復印件(校對原件)(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可不提交);

7、抵押人為國有單位的,須提交上級主管部門同意抵押的批文;抵押人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資企業的,須提交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須董事簽名)加蓋公章;抵押人為集體企業的,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加蓋公章;

8、發改委出具的立項批文;

9、監理公司出具的形象進度證明;

10、房產測繪部門出具的預測繪成果書;

11、如為(專項)經濟適用房等房產,須提供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證明材料;

12、登記機構認為有必要收取的其他資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條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條 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⑩ 在建工程抵押需要什麼條件

一、在建工程抵押需要什麼條件
1、在建工程抵押需要的條件有:
(1)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用途為在建工程繼續建造所需資金;
(2)在建工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已經交納全部土地出讓金,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3)在建工程抵押必須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四十八條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二、哪些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
下列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
1、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
2、用於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
3、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築物;
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地產;
5、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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