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019年陝西生源地助學貸款申請政策及提前還款規定
各市教育局,楊凌示範區教育局、西咸新區社會事務管理局,各普通高等學校:
根據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國家開發銀行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指引》、《陝西省教育廳陝西省扶貧辦公室關於印發〈陝西省教育扶貧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省學生精準資助工作安排部署,現就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貸款學生資格認定
貸款學生的資格認定工作,按照《陝西省教育廳關於進一步完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生資格認定工作的通知》(陝教貸〔2012〕2號)規定執行。其中對於通過陝西省普通高等職業教育院校分類考試錄取的學生,其貸款資格認定、貸款辦理等按照新生的程序辦理。對建檔立卡貧困戶學生申請貸款,各縣(區)在其資格認定後,優先給予其辦理貸款。
二、貸款申請及時間安排
(一)繼續做好預申請工作,提高貸款精準度。繼續做好貸款預申請工作,擴大預申請覆蓋面。對個別未參加高中預申請但確實符合貸款條件的貧困學生亦應做好貸款辦理工作。申請貸款的學生通過資格認定後,登陸國家開發銀行在線服務系統在線申請,並到縣(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二)學生申請辦理貸款時間:7月1日至8月30日。在校生、新生辦理的時間段由各縣(區)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安排。
三、進一步加強縣級學生資助中心標准化建設
2010—2013年,我省開展了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標准化建設工作,取得較好效果。隨著學生資助工作的深入開展,一些縣(區)資助中心人員老化、辦公設備陳舊等已不適應形勢的發展和需要,應進一步加強資助中心標准化建設。
(一)資助隊伍建設。各縣(區)要清退臨聘人員,分流臨退人員。資助中心主任必須配備年富力強、具備本科以上學歷,政治思想覺悟高,懂紀律、守規矩、有擔當的人員來擔任。落實工作人員各種待遇,開展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工作。制定差旅費、節假日加班、下鄉催還貸款租賃交通工具、補貼等制度,保證人員隊伍的穩定。
(二)改善辦公環境。各縣(區)要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對辦公環境與設備進行更新升級提高,進一步提高學生資助工作的服務水平,適應資助工作信息化、精準化的要求。有條件的地方,在開發銀行貸款系統錄入鄉鎮信息,積極探索將貸款辦理前移至鄉鎮,逐步實現縣級學生資助中心由操作平台向管理平台轉變。
(三)廣泛開展資助政策宣傳。縣級學生資助中心要廣泛宣傳中、省教育扶貧政策和貸款政策。印製開發銀行製作的宣傳模板材料。深入高中,將教育精準資助政策宣傳到每一名高三學生;對邊遠山區和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集中的地區,要「進村、入戶、到人」開展宣傳;各高校要扎實開展「學生資助誠信教育主題活動」,通過演講比賽、知識競賽、徵文、主題班會等寓教於樂的方式普及徵信和金融知識,提高學生誠信意識,促使學生履行國家助學貸款還款義務。
四、啟動實施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機制
各市、縣(區)教育局要根據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等四部門關於印發《陝西省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若干意見實施細則》的通知(陝教財〔2015〕187號)精神,對符合國家助學貸款救助條件的借款學生實施還款救助。各縣(區)在嚴格按照文件規定的程序對救助的學生審核公示後,填報《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借款學生還款救助申請表》(見附件1)報所屬市級資助中心審核,市級中心審核匯總後(匯總表見附件2),在每年12月10日前報省學生資助中心,按相關辦法實行還款救助。
五、加強貸前貸後管理,嚴控貸款風險
(一)組織填寫續貸聲明,完成畢業確認工作。各高校要在6月底以前,開展預申請,組織續貸的學生登錄2次開發銀行在線服務系統填寫續貸聲明;組織貸款畢業生簽訂還款承諾,登錄開發銀行系統進行畢業確認;在助學貸款系統中完成本校學費、住宿費和收費賬戶的錄入工作;10月10日前,完成貸款學生回執錄入工作;告知學生每年12月20日前是還款最後期限,做到及時還款。
(二)優化技術手段,提高服務水平。根據全國學生資助中心要求,縣級學生資助中心和高校都要安裝使用開發銀行國家助學貸款還款專用POS機。截至目前,高校工作進展緩慢,各高校必須今年6月底前,完成還款專用POS機的安裝。
(三)強化貸款催收,防範違約風險。各市、縣(區)、高校要進一步加大貸款回收工作力度,建立回收數據通報機制。要高度重視對學生追蹤聯絡、還款通知和逾期催收工作;對逾期未還款的學生,發揮多方力量聯絡學生或家長,督促其及時償還本息。
六、加強監督檢查、及時處理熱點問題
貸款工作啟動前,各市(區)要組成檢查組,對所轄縣(區)貸款工作準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貸款辦理期間,各市、縣資助中心主任要堅守工作崗位,開通熱線咨詢電話,及時發現並處理在貸款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特別是對新聞媒體追蹤報道的熱點問題要在第一時間得到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報告省教育廳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聯系人:姬建鵬電話:029—88668831
㈡ 2019年福建生源地助學貸款申請政策及提前還款規定
各市、縣(區)教育局、平潭綜合實驗區教育局,各高校,省屬中職學校,福州一中、 福建師范大學 附中:
為了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繼續推進預申請工作
(一)對象范圍。各高中畢業班、中職學校部分參加春季高考、部分高校符合條件的學生。其中,高中畢業班國家助學金資助對象和建檔立卡的學生,是預申請工作的重點對象,應該全部進行預申請。
(二)時限方式。4月底之前,組織有關學校(學生),通過「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預申請平台(http://xszz.fje.gov.cn)」,完成預申請工作。
(三)充分重視。預申請是做好精準資助的一項重要要求,請各地各校充分重視,認真開展。我們將適時通報各地各校預申請進展情況。通報情況將作為今後績效考評、評先評優、下達獎補等經費的一項重要內容。
二、繼續開展志願者活動
(一)繼續開展評選表彰活動
各地各有關高校,根據《關於做好生源地信用貸款有關工作的通知》(閩教助中心[2014]9號)的目標原則、基本條件等組織開展評選活動,按照以下要求報送材料:
1.4月20日之前,以設區市為單位集中報送有關材料(附件1-3)。
2.材料以紙質(一式一份)方式報送,附件3還要發送電子郵件。
省資助中心根據報送的材料,組織評審,確定名單,採取適當方式予以表彰。
逾期未報送材料的視為自動放棄。
(二)繼續招募志願者
繼續面向全省所有高校招募志願者。請各高校廣泛宣傳,發動,組織學生登錄「福建省學生資助信息化工作平台(開放時間一般是每年的4月初至8月底)」,踴躍報名參加。招募後,按照自願便利、雙向擇優的原則進行協商、調配。
各地各校按照《關於進一步做好生源地助學貸款青年志願者活動的通知》(閩教助中心[2014]16號)要求,做好培訓、管理工作。
按照《關於開展生源地貸款青年志願者先進單位優秀個人評選表彰活動的通知》(閩教助中心[2015]12號)要求,志願者人身意外保險,主要由各縣(區)負責購買。
三、其他有關事項
預申請及志願者表彰、招募等工作,已步入常態。今後,沒有重大調整,將以本文要求為准、不再另外行文通知。
紙質材料郵寄至:福州市鼓屏路162號省教育廳辦公樓618室,福建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郵編350003;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聯系人及電話:林予佳,0591-87091629。
附件:
1.生源地貸款志願者活動優秀個人申請審批表
2.生源地貸款志願者活動先進單位申請審批表
3.生源地貸款志願者活動優秀個人匯總表 ;
㈢ 關於印發國家開發銀行青海省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的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國家開發銀行青海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依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財政部 教育部 國家開發銀行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試點的通知》(財教[2007]135號)和《國家開發銀行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指導意見》及《青海省教育廳 青海省財政廳 人行西寧中心支行關於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有關工作的通知》(青教綜[2008]53號),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省教育廳為青海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牽頭單位,青海省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資助辦)負責對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管理,指導各州(地、市)、縣(市、區)教育局建立健全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組織、指導、考核和監督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開展貸款管理和本息催收工作;負責申請、歸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財政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並及時足額劃撥到承辦銀行的專用賬戶;依託人民銀行徵信系統的個人資信查詢功能,建立並加強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個人信息管理。
第三條 國家開發銀行青海省分行按照國家信貸政策,科學合理設計貸款方式和期限結構,制訂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操作規程,負責審核、發放和管理貸款,確保貸款渠道暢通,使符合條件且有貸款需求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都能夠申請獲得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並會同省教育廳、省財政廳根據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承貸周期不同階段的特點,建立以學生為中心的家庭、高校和就業單位三地的貸款產品、信息和信用聯結,形成貸款學生借款期間全過程的信用管理。
第四條 各州(地、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州資助中心、縣資助中心),配備相應的專職工作人員,具體組織落實在本地區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各項工作。州資助中心主要負責本地區貸款工作的統計匯總,監督檢查等工作。縣資助中心負責組織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收集、整理、匯總入學前戶籍為本縣(市、區)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的家庭經濟狀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需求等信息;對申請貸款學生的家庭經濟困難情況進行調查、認定;建立學生信用和貸款資格評議小組,確定符合貸款條件的學生名單,測算貸款需求,編制貸款預案;負責受理學生的貸款申請、審核和合同簽訂,並按規定報送省資助辦建檔;會同代理行負責財政貼息資金及風險補償金額度的核算,及時上報省資助辦;制定相應的貸後管理辦法,按照統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貸款學生的管理台帳;負責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貸後管理工作,按時催收貸款本息。
第五條 代理行受承辦銀行的委託對各縣(市、區)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進行輔助結算管理。代理行為縣資助中心開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金結算賬戶(以下簡稱結算賬戶),用於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金的發放和貸款本息的歸集;為借款學生開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用於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本息回收。
代理行負責對縣資助中心在其開立的結算賬戶內的資金進行監管。向借款學生發放貸款時,該賬戶內的資金不得轉入除借款學生所指定的個人賬戶以外的任何其他賬戶;貸款回收時,歸集的本息回收資金不得轉入除青海省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在開發銀行開立的存款賬戶以外的任何賬戶。
第六條 普通高中要配合縣資助中心和承辦銀行,提供當年高考招生錄取情況及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需求情況,協助做好貸款申請、審批和發放等工作。普通高等學校要加強對學生的誠信教育,培養學生的誠信意識,督促學生畢業後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根據縣資助中心需要,協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生的相關信息,及時填寫《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入學報到回執單》;建立貸款學生檔案,按時填報貸款學生情況月報表,在「國家助學貸款學生信息系統」上及時採集錄入貸款畢業生相關信息;加強與縣資助中心溝通,避免重復貸款。
第二章 貸款對象及條件
第七條 凡參加全國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統一考試並被錄取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均可在戶口所在地縣(市、區)資助中心申請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第八條 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和家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 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4. 已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包含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正式錄取,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的新生或高校在讀學生;
5. 學生本人戶籍和家庭居住地均在本縣,原則上就讀中學也應在本縣,經縣教育主管部門同意,也可以是跨縣就讀的;
6. 家庭經濟困難,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
(二)申請生源地助學貸款的學生家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 無不良信用記錄;
2. 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在本縣;
3. 家庭經濟困難,符合以下特徵之一,全部收入不足以支付學生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
(1)農牧區貧困、特困戶和城鎮低保戶;
(2)孤兒及殘疾人家庭;
(3)遭受天災人禍,造成重大損失,無力負擔學生費用;
(4)家庭成員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創造者因故喪失勞動能力;
(6)無穩定收入的單親家庭;
(7)父母雙方或一方失業的家庭;
(8)其他貧困家庭。
第三章 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
第九條 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最高限額為每人每學年6000元,具體額度以學生所讀學校學費和住宿費標准及家庭貧困程度確定,主要用於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可部分用於生活費。貸款實行一年一申請,一年簽訂一次貸款合同,貸款依據當年由高校填寫蓋章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校回執單》(附件1)發放。
第十條 貸款期限原則上按借款學生正常畢業所需學制加10年確定,最長不超過14年。學制超過4年及繼續攻讀更高一級學位(包括第二學士學位)的借款學生,相應縮短學生畢業後自付本息的期限。除非特殊情況,原則上不展期。
第十一條 貸款利率按貸款發放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執行,一年一定。
第十二條 貸款利息按年計收;借款學生在校期間利息由財政全額貼息;畢業後利息由借款人支付,自畢業當年9月1日起計算。學生在校期和畢業後2年為寬限期,寬限期滿,開始還本,自畢業後第二年12月21日開始按借款合同約定分期償還貸款本金,借款期末全部還清,鼓勵提前還款,除應付本息外,提前還款不加收任何費用。
第四章 貸款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條 貸款申請
省內普通高中在縣資助中心指導下,每年4月份開始向即將畢業的學生宣傳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政策。准備升學、有貸款需求的學生按規定的格式填寫《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預申請表》(附件2.1。本表由縣資助中心根據需要進行補充修改),向所在中學提出貸款預申請。各中學以班級為單位,按貸款對象和條件,提出符合貸款條件的貧困學生名單,在學校范圍內公示並復核後,將擬貸款學生名單及在校期間的表現證明報送縣資助中心。
擬貸款學生取得正式錄取通知後,向縣資助中心提出正式申請,填寫統一的《國家開發銀行青海省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表》(附件2.2。在校生請填寫附件2.3),同時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 借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2. 戶口所在地的詳細地址、聯系方式;
3. 學籍證明。新生憑大學錄取通知書及其復印件;在讀生憑《學生證》及借款學生所在高校出具的未在高校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證明。
4、縣資助中心根據新生出具的高校收費明細單,在校生由高校資助中心出具的有關該校學費、住宿費標准及該生在本學年未貸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的證明,均採取500元整數倍申貸,不得隨意加大申貸金額。
第十四條 貸款審查及合同簽訂
各縣(市、區)所屬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委會(社區)認真核實學生家庭情況,並在貸款申請表上簽署審查意見。縣資助中心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並及時與審查合格的申請借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簽訂合同。
合同一式四份,中心持二份,其中一份存檔,一份待回執寄回中心後一並交開發銀行;借款學生和共同借款人各留存一份。合同簽訂後,由縣資助中心當日將相關資料轉交代理行,為借款學生開立個人賬戶(用於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本息回收)。
第十五條 合同回執
借款學生攜帶縣資助中心證明及回執單到學校報到,由學校按照回執單要求填寫並蓋章,借款學生須在到校後20日內將蓋章回執單寄回所在縣資助中心。縣資助中心將借款合同和回執整理,匯總後上報省資助辦,由省資助辦統一報送開發銀行進行審批。
第十六條 貸款審批
1. 省資助辦在擬發放日前10個工作日內將擬發放貸款額度的明細情況提交分行審批。
2. 開發銀行在收到省資助辦報送的貸款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對貸款進行審批,借款合同於開發銀行審批後生效。
3. 開發銀行將審批結果匯總,送交省資助辦,省資助辦接到審批結果後下發給縣資助中心,由其轉交代理行備案。
第十七條 貸款發放
1. 省資助辦根據開發銀行審批情況,提出劃款申請,開發銀行發放貸款到省資助辦在開發銀行開立的專戶,省資助辦於貸款發放當日將貸款資金從專戶劃轉至縣資助辦在代理行開立的結算賬戶。
2. 代理行於貸款資金到賬當日,根據縣資助中心提供的有關憑證和清單,審核無誤後,於貸款資金到帳最遲3日內採取批量入帳的方式,將貸款資金從結算賬戶劃付至借款學生個人賬戶,並將劃款單據提交縣資助中心,由縣資助中心收集存檔。
3. 代理行根據縣資助中心《放款指令匯總表》(附件3),自貸款資金從結算賬戶劃入借款學生個人賬戶之日起最遲5日內將貸款資金從個人賬戶劃付至借款人就讀學校的賬戶。
貸款劃撥完畢後,代理行應在5個工作日內(節假日順延)將《貸款匯付匯總表》(附件4)加蓋公章後,報送縣資助中心,電子文檔和紙質文檔同時報送。
第十八條 本息回收
(一)貸款利息償還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利息按年計收,結息日為每年的12月20日,起息日為貸款資金劃入借款學生個人賬戶之日。每年12月21日為固定付息日(貸款最後一年為當年8月31日),最後一次償還貸款本金時利隨本清。在借款期限內,根據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相關規定,借款人在獲得助學貸款發放至畢業當年8月31日享受財政全額貼息。借款人應自畢業當年9月1日起自行承擔貸款利息,每年在付息日5日前將應償還的貸款利息存入個人賬戶,代理行從該賬戶中收取。
1. 借款學生在校期間的利息回收。
代理行於每年度結息日(12月20日)前30個工作日進行預結息,縣資助中心將預結息情況上報省資助辦匯總並由省資助辦報開發銀行審核確認,開發銀行確認後,省資助辦向主管部門提出貼息申請。
中央財政負擔的貼息資金,按照中央財政有關規定辦理劃付手續;省級財政負擔的貼息資金,由省資助辦歸集後在結息日前直接劃付開發銀行。
開發銀行收到財政貼息資金後,應書面通知代理行進行賬務處理。
2. 借款學生畢業後的貸款本息回收。
縣資助中心根據《扣款指令匯總表》(附件5),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於貸款本息到期日前與代理行核對借款學生名單、貸款金額、期限、利率等信息,由代理行計算還本付息金額。縣資助中心應提前通知借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在個人賬戶預存相應款項。代理行根據《扣款指令匯總表》從學生個人賬戶扣收貸款到期本息,並劃轉至縣資助中心的結算賬戶,5日內將該筆款項劃轉至青海省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在開發銀行開立的還款賬戶,劃款完畢後,代理行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縣資助中心出具結算單據和《貸款扣收匯總表》(附件6),電子文檔和紙質文檔同時報送。
(二)貸款本金償還
根據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政策,貸款本金每年還款一次,採用等額本金還款方式,借款人應自寬限期(2年)結束後當年的12月21日開始償還貸款本金,於貸款存續期最後一個年度償還最後一筆本金。
每年12月21日為固定還本日(貸款最後一年為當年8月31日)。在借款期限內,借款人應嚴格執行合同項下還款計劃,每年在還本日5日前將應償還的貸款本金存入個人賬戶,代理行從該賬戶中收取。
縣資助中心將代理行提供的相關結算單據及扣收清單歸集存檔,將相關匯總表上報省資助辦匯總後,由省資助辦提交開發銀行。
第五章 提前還款
第十九條 每年6月20日為固定提前還款日。提前還款時,借款人應提前30天向縣資助管理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提前還款申請書》(附件7))。提前償還的貸款本金須是500元的整數倍或者一次性還清。提前償還部分按合同約定利率和實際使用期限計算利息,不加收除應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費用。提前還款後剩餘的貸款金額,仍按照等額本金方式償還。
第六章 合同變更
第二十條 當借款學生指定賬戶發生變更時,應及時到申請貸款的縣資助中心辦理變更手續,由縣資助中心報開發銀行核准。因未及時辦理信息變更,全部責任由借款學生承擔。
第二十一條 當借款學生畢業後繼續攻讀學位需調整還款計劃時,應在畢業前30日通過申請貸款的縣資助中心向開發銀行提出申請,經開發銀行同意後可將寬限期順延,原貸款期限不變。
借款學生本科(或專科)畢業後但在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清償前考取並攻讀碩士研究生(或第二學士)的,應在獲得碩士研究生(或第二學士)錄取通知書後15日內將該情況通知開發銀行和代理行,並親自辦理本合同的變更手續,並按照變更後的借款合同還本付息。如借款學生未在規定時間內履行前述通知義務,則自其辦理完畢本科(或專科)畢業手續後的9月1日起,不再享受借款的財政貼息,借款學生應嚴格按照合同的還款計劃及相應約定還本付息。
第二十二條 借款學生發生休學、退學、出國、被開除學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學業的情況,應及時通知代理行。經開發銀行同意後,代理行有權代表開發銀行採取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本息等措施。自借款學生辦理上述有關手續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由借款人自負本息;當休學的借款學生復學後,恢復貼息起始日為當月的1日。
第七章 違約學生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違約學生是指借款學生進入還款期後,對連續拖欠到期本息超過一年且不與資助中心主動聯系辦理有關手續的學生。
第二十四條 按照助學貸款借款合同約定,開發銀行、省資助辦和各縣資助中心有權在不通知違約學生的情況下,採取如下措施:
(1)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借款學生如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數額償還貸款,經辦行將對其違約還款金額計收罰息;
(2)經辦行將違約情況錄入中國人民銀行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供全國各金融機構依法查詢。對惡意拖欠貸款的違約借款人採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貸款、汽車貸款等金融服務;
(3)在大學生就業網、學歷文憑查詢網站及國家助學貸款網站公布違約學生名單;
(4)在校園網、校友網上公布違約學生相關信息,並向用人單位通報情況。
(5)嚴重違約的貸款人還將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五條 省資助辦、縣資助中心、代理行及其他相關部門違反本辦法以及在風險補償金和貼息資金申請、撥付等相關工作中不履行職責的,開發銀行有權中止發放貸款、扣收風險補償金以及採取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條 由於國家政策變化,致使本辦法不能繼續實行時,雙方應協商解決。
第二十七條 由於其他不可預見因素影響到本辦法中相關約定事項執行的,雙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並對本辦法進行相應修改。
第二十八條 各縣資助中心可根據自身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開發銀行青海省分行和青海省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訂,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相關附件下載
㈣ 2018年四川生源地助學貸款申請政策及提前還款規定
2018年四川生源地助學貸款申請政策及提前還款規定
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試行辦法
(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四川銀監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07〕43號)、《財政部、教育部、銀監會關於大力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通知》(財教〔2008〕196號)精神,進一步完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切實推進我省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特製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指經批準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經辦銀行」)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簡稱「學生」)發放的、在學生入學前戶籍所在縣(市、區)辦理的助學貸款。生源地貸款為信用貸款,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第三條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以國家開發銀行四川省分行為主承辦。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四川銀監局同意可以開展此項業務。
第二章貸款對象與條件
第四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發放對象是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學生。
第五條 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3.已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含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學校名單以教育部公布的為准)正式錄取,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的新生或高校在讀的本專科學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生;
4.學生本人入學前戶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均在本縣(市、區);
5.家庭經濟困難,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
第六條 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家庭應該符合以下條件:
1.無不良信用記錄;
2.家庭經濟困難一般應符合以下基本特徵之一:
(1)農村貧困戶和城鎮低保戶;
(2)孤兒及殘疾家庭;
(3)無穩定收入的單親貧困家庭;
(4)父母一方或雙方失業的家庭;
(5)遭受重大災害,造成嚴重損失,無力負擔學生費用;
(6)家庭成員患有重大疾病;
(7)家庭主要收入創造者因故喪失勞動能力;
(8)家庭年現金總收入低於8000元的家庭;
(9)其他貧困家庭。
第三章貸款政策
第七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按年度申請、審批和發放。每個借款人每年申請的貸款一般不超過就讀學校收取的學費和住宿費的總和,最高不超過6000元,主要用於解決學生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問題。
已經獲得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同一學年內不得再申請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已經獲得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同一學年內不得再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第八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期限原則上按全日制本專科學制加10年確定,最長不超過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餘學習年限加10年確定。學制超過4年或繼續攻讀研究生學位、第二學士學位的,相應縮短學生畢業後的還貸期限。
第九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公布的同檔次基準利率,不上浮。
第十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利息按年計收。學生在校期間的利息由財政全額貼息,畢業後的利息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共同負擔。學生在校及畢業後兩年期間為寬限期(只付息,不還本),寬限期後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按借款合同約定,按年度分期償還貸款本息。
第四章貸款貼息與風險補償
第十一條貸款學生在校期間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其中,考入中央所屬高校和考入地方高校跨省就讀的學生,其貸款貼息由中央財政承擔。四川省籍學生考入四川省屬高校就讀的,其貸款貼息由省財政承擔;四川省籍學生考入市(州)屬高校就讀的,其貸款貼息由高校所在市(州)財政承擔。貸款學生畢業後利息全部由學生及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負擔。
第十二條建立風險補償專項資金,風險補償金比例按當年貸款發生額的15%確定。考入中央所屬高校和考入地方高校跨省就讀的學生,其風險補償金由中央財政承擔;四川省籍學生考入省屬高校就讀的,其風險補償金由中央承擔貸款發生額的75%,省財政承擔15%,學生就讀高校承擔6%;四川省籍學生考入市(州)屬高校就讀的`,其風險補償金由中央財政承擔貸款發生額的75%,高校所在市(州)財政承擔15%,學生就讀高校承擔6%。
第十三條貼息和風險補償金分別由四川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各市(州)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歸集,每年12月20日前,向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經辦銀行及時足額劃撥。
第十四條經辦銀行收到風險補償金,應確認為遞延收益,待確認生源地助學貸款損失時,計入當期損益。已確認的生源地助學貸款損失,以後又收回的,相應回撥遞延收益。風險補償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超出部分由經辦銀行返回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用於彌補不良貸款損失;若低於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不足部分由經辦銀行和縣級財政部門各分擔50%,其中縣級財政分擔部分首先使用經辦銀行返回給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資金,不足部分由縣級財政承擔。
第五章組織管理
第十五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在各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各級教育、財政部門、銀監部門和經辦銀行以及普通高中、高等學校要分工協作,密切配合,建立良性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運作體系。
第十六條 省教育部門要周密安排,精心組織,督促各級教育部門及普通高中、高等學校共同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市、縣級教育部門要在整合現有資源的基礎上,建立健全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安排專門的工作人員和必要的工作經費,保證必要的工作條件,積極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收集、整理、匯總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需求等信息;對貸款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認定;建立學生信用和貸款資格評議小組,確定符合貸款條件的學生名單;測算貸款需求,編制貸款預案;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申請、初審等管理工作;接受高等學校、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的委託,建立與貸款學生家庭的聯系制度,跟蹤了解貸款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變化情況;受開發銀行省分行委託催還貸款;負責向上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高等學校和經辦銀行定期報送貸款學生的有關信息,加強與高校溝通,避免重復貸款。
有關普通高中要配合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及經辦銀行,提供高考招生錄取情況及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需求情況,協助做好貸款申請、審批和發放工作。有關高等學校要加強對學生的誠信教育,培養學生的誠信意識,教育學生畢業後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並將學生貸款信息納入人民銀行徵信系統管理。根據有關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需要,協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生的相關信息和高校收費賬戶信息等資料。
第十七條省、市(州)財政部門在年度財政收支預算中足額安排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加強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的管理、使用和監督,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八條 經辦銀行負責按照國家信貸政策,科學合理設計貸款方式和期限結構,制訂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操作規程,負責審核、發放和管理貸款,確保貸款渠道暢通,使符合條件且有貸款需求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都能申請獲得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要會同財政、教育部門根據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承貸周期不同階段的特點,建立以學生為中心的家庭、高校和就業單位三地的貸款產品、信息和信用聯結,形成貸款學生借款期間全過程的信用管理。經辦銀行可通過委託代理方式由其它金融機構輔助結算管理,並按照委託協議支付代理手續費。代理銀行及各分支機構要為生源地信用貸款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經辦銀行應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專職管理機構並配備足夠的人員,根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的有關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切實防範貸款風險,保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可持續發展。
第十九條銀監部門會同財政、教育部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進行指導,定期進行檢查和評價,督促經辦銀行完善金融服務,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此前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等5部門制定的《四川省生源地助學貸款管理試行辦法》已辦理生源地貸款的,按原辦法執行,從本辦法執行之日起不再辦理新的貸款。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四川銀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㈤ 2019年廣西生源地助學貸款申請政策及提前還款規定
貸款形式主要有四種貸款形式:國家助學貸款;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高校利用國家財政資金對學生辦理的無息借款;一般性商業助學貸款。其中,國家助學貸款資助力度和規模最大,是助學貸款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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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威解讀
7月,財政部、教育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印發《關於調整完善國家助學貸款相關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決定調整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資助標准,進一步細化資助比例。為使各地區、各高校和廣大學生更好地了解有關情況,進一步做好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辦理、發放等工作,財政部、教育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有關負責同志就相關問題進行了解讀。
一、目前我國高校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包括哪些內容?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近年來,國家密集出台了一系列資助政策,逐步建立起覆蓋學前教育至高等教育各階段的學生資助政策體系,資助范圍不斷擴大,資助標准不斷提高,資助領域不斷拓展,保證了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入學和完成學業。目前,在本專科教育階段,建立了以國家獎助學金和國家助學貸款為主,校內獎助學金、勤工助學、困難補助、學費減免、「綠色通道」、學費補償貸款代償等為輔的資助政策體系。在研究生教育階段,建立了包括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學業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崗位津貼、學費減免、特殊困難補助、「綠色通道」等在內的多元獎助政策體系。中央財政每年投入高校學生資助經費約223億元,惠及約660萬名學生。
二、為什麼要調整國家助學貸款資助標准和資助比例?
2002年,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財政部印發《關於切實推進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2〕38號),規定全國普通高等院校經濟困難學生申請貸款的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全日制在校學生總數的20%,每人每學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貸款數額,此項規定一直執行至今。這一政策規定是在當時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剛剛起步的情況下制定的,從執行效果看有力地推動了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快速發展,基本滿足了大部分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貸款需求。截至2013年底,全國累計發放國家助學貸款1032億元,惠及約1000萬名學生。
近年來,一些省份陸續上調了本專科學生收費標准;按照國務院部署,研究生教育也將從秋季學期起全面實行收費制度。國家助學貸款每人每年6000元的資助上限已難以滿足學生需求。同時,原來統一設定的全國總體20%的國家助學貸款資助比例,未能體現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貸款需求在不同區域和院校間的分布差異。為更好地滿足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國家助學貸款需求,決定調整國家助學貸款資助標准,進一步細化國家助學貸款資助比例。
三、本次對國家助學貸款資助標准和資助比例如何進行調整完善?
從7月1日起,調整國家助學貸款資助標准,並進一步細化資助比例。具體為:
一是調整國家助學貸款資助標准。綜合考慮本專科學生收費標准調整和研究生全面收費等因素,國家助學貸款資助標准由現行每人每年不超過6000元,調整為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每人每年不超過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過12000元;年度學費和住宿費標准總和低於最高限額的,貸款額度可按照學費和住宿費標准總和確定。在高校學生資助政策體系中,國家助學貸款主要定位於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解決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問題,上述貸款額度基本可以滿足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繳納學費和住宿費的需要。
二是進一步細化國家助學貸款資助比例。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含第二學士學位、高職學生)國家助學貸款全國平均資助比例應與當年國家助學金資助比例相當,各地區、各高校資助比例應與本地區(本高校)當年國家助學金資助比例相當;全日制研究生國家助學貸款資助比例根據國家獎學金、學業獎學金等獎助政策覆蓋范圍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情況確定。目前,高校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全國平均資助比例為20%,各省份具體資助比例根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分布情況確定,其中:東部地區為13%—17%,中部地區為21%—22%,西部地區為27%—29%。上述比例基本可以比較客觀地反映不同地區本專科學生國家助學貸款的比例需求。研究生學習和生活成本相對較高,獲得資助的渠道比本專科生更多,因此不對研究生國家助學貸款資助比例作出具體規定,而由各地區、各學校根據實際情況統籌確定。
四、研究生為什麼原則上要申請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
《通知》提出,全日制研究生原則上申請辦理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這主要是基於以下考慮:一是研究生戶籍變動較為普遍,與本專科入學前戶籍所在縣(市、區)聯系鬆散,且貸款額度相對較高,獲得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難度較大。二是高校掌握研究生享受國家獎學金、學業獎學金等獎助政策情況,更能准確掌握研究生的家庭經濟情況和國家助學貸款需求。三是進一步明確高校為責任主體,更有利於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研究生申請獲得國家助學貸款,避免出現兩種貸款都可以申請但又都無法獲得的現象。四是對研究生國家助學貸款的主要模式作出原則性限定,有利於研究生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日常管理。需要說明的是,研究生申請辦理校園地貸款只是原則性要求,確有特殊情況的也可辦理生源地貸款。
五、國家助學貸款資助標准調整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相關政策是否也相應調整?
國家助學貸款資助標准調整後,《財政部教育部總參謀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辦法>的通知》(財教〔2013〕236號)、《財政部教育部民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於實施退役士兵教育資助政策的意見》(財教〔2011〕538號)、《財政部教育部總參謀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9〕15號)中有關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和學費資助的標准也將相應調整,具體為:
(一)高等學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及學費減免的標准,由本專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碩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10000元,調整為本專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
(二)高等學校畢業生赴基層單位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標准,以及退役士兵學費資助標准,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調整為本專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
㈥ 福建省 生源地貸款第二年需要哪些材料 各省的要求不一樣,請給福建省的哈!去年已經生源地貸款成功的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閩政辦〔2010〕108號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
關於進一步開展福建省生源地
信用助學貸款工作意見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高等院校:
省教育廳、省財政廳、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委編辦、福建銀監局、福建保監局制訂的《關於進一步開展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的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關於進一步開展福建省生源地
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的意見
省教育廳 省財政廳 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
省委編辦 福建銀監局 福建保監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
2009年,省教育廳、財政廳等六部門印發了《關於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工作意見》(閩教財[2009]7號),在全省24個縣(市、區)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試點工作。一年來,在各級、各部門的共同努力下,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試點工作取得了較好成效。根據《財政部、教育部、銀監會關於大力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通知》(財教[2009]196號)精神,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福建省2010-2012年教育改革和發展的重點實施意見》(閩政[2009]25號),現就我省進一步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提出意見如下:
一、進一步加強領導,健全機構
(一)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國家助學貸款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利用財政、金融手段,創新金融服務體系,解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就學問題的重要途徑,是建立健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必然要求,是完善我省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迫切需要。各有關部門、學校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深刻認識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作為執政為民、服務發展、關注民生、推進教育公平的重大舉措,推進好、切實落實好這項工作。
(二)進一步健全以各級政府為主導,教育、財政、編制、金融管理等有關部門分工協作的工作機制,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協調小組聯席會議」制度,按照「應貸盡貸、簡化程序、方便群眾、防範風險」的原則及本意見要求,制定本地區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方案,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確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順利扎實開展。
(三)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健全學生資助管理組織,制定管理辦法;加強學生資助信息系統建設,強化對學生資助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落實。各市、縣(區)有關部門,要按照閩教財[2009]7號文件規定,盡快落實學生資助機構和人員配備。財政部門要按預算管理要求,安排相應工作經費。教育行政部門要提供相應辦公場所,配備必要辦公條件。
(四)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點多面廣、政策性強,各相關部門應在省「國家助學貸款協調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分工負責,密切配合,逐步探索建立可持續性發展的工作機制。各部門具體分工原則上仍按閩教財〔2009〕7號文件執行。
二、進一步創新運行體制
(一)實施 「生學互補、雙軌並行」貸款模式
從2010年起,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在全省各縣(市、區)、高校全面實施,與就學地國家助學貸款並行推進、互為補充,實現全覆蓋、廣受益。生源所在地助學機構和高校助學機構應互相配合,共同推進,確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應貸盡貸。從未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選擇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或就學地國家助學貸款,但二者不能同時申請獲得。已獲得就學地或生源地助學貸款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應繼續實施就學地或生源地助學貸款,原則上不得中途變換助學貸款模式。
(二)實行 「一次授信、逐年發放」貸款方式
為進一步簡化貸款流程,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實行「一次申請、一次授信、一次簽約、分次發放、專款專用、按期償還」操作辦法。在「一次授信、逐年發放」貸款方式下,續貸學生因勤工儉學等原因無法返鄉辦理貸款手續的,由學生本人書面委託其共同貸款人代為辦理,經所在高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簽章確認後,寄交經辦行辦理續貸手續。
(三)採取「總量管理、分期分批、集中受理」貸款辦法
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按各縣(市、區)學生總量、貸款額度及經辦行信貸資金供給能力和信用狀況,實行生源地助學貸款專項信貸規模總量管理。各資助管理機構、基層經辦行根據總量規模,可採取「人員、地點固定、時間統一、方便快捷」的辦法,集中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進一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方便群眾。
(四)建立「風險分擔、多管齊下」的風險防範機制
按照「統一指導、平等協商、互惠互利、風險共擔」原則,在省保監局、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指導監督下,由經辦行省級行統一指導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保險工作,通過商業化運轉模式實現銀行貸款風險有償轉移;進一步整合資源,通過國家獎助學金、勤工儉學、助學貸款代償、社會助學等辦法,建立多渠道償債機制,建立健全風險防控機制。
(五)構建多功能「資助育人」社會實踐平台
高校要應鼓勵、推動在校大學生成立「暑期助學貸款志願者」服務隊,通過統一組織、統一培訓、統一管理,積極服務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保險辦法、助學貸款志願者管理辦法等由有關部門另行制訂。
三、進一步明確政策規定
(一) 性質用途、對象條件和貸款流程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指銀行類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學生(以下簡稱「學生」)發放的、在學生入學前戶籍所在縣(市、區)辦理的助學貸款,主要用於解決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在校期間學費和住宿費問題。生源地貸款為信用貸款,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為共同貸款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對象、條件按閩教財〔2009〕7號文件規定執行。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按年度申請、審批和發放。每生每學年不超過6000元。貸款期限原則上按10年確定,但最長不超過14年。學生在校期間和畢業後兩年為還本寬限期,寬限期後按合同約定,按年度分期償還貸款本息。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流程及其他規定按閩教財〔2009〕7號文件規定執行。
(二)承辦銀行
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由福建省農村信用合作社為主承辦,同時鼓勵其他銀行類金融機構開展此項業務。
(三)貸款利息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利息按年計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公布的同檔次基準利率計算。貸款學生在校期間的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畢業後利息全部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負擔。
考入中央及外省高校就讀的學生,其在校期間的貸款貼息,全部由中央財政承擔。在福建本省地方高校就讀的,省屬高校(含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學生的貸款貼息由省財政承擔;市屬高校(含民辦高校)學生的貸款貼息,由學生生源所在地的設區市財政承擔。
(四)風險補償
風險補償金主要用於防範和彌補經辦銀行經營風險,按當年貸款發生額15%確定。
考入中央及省外高校就讀的學生,風險補償金全部由中央財政承擔。在福建本省高校就讀的,由中央和我省各承擔7.5%。我省分擔的7.5%部分,分別由省財政承擔4.5%,高校承擔2%,生源地所在設區市財政承擔1%。各設區市可根據本意見制定風險補償金實施細則。廈門市生源地風險補償金除由高校承擔2%外,其餘部分全部由廈門市財政承擔。
四、進一步規范操作程序
(一)實施助學貸款「陽光評審」
生源地助學貸款評審申報等各項程序要嚴格按照省教育廳《關於助學工作實行「校務公開、陽光運作」的通知》(閩教財[2009]176號)要求,申貸起止時間為每年的7月1日至10月15日。要設置並公開資助咨詢投訴電話,廣泛接受群眾監督,確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陽光運行。
(二)理順資金歸集支付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貼息和風險補償金,按照「先預付、後核實」原則,統一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歸集,並於每年12月10日前,及時足額預付經辦銀行省級行。經辦銀行應制訂、完善管理辦法,統一合同格式,保證貸款封閉轉到高校指定帳戶。根據需要,經辦銀行可將風險補償金用於保費支出。廈門市承擔的貼息和風險補償金由廈門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歸集。
對預付的貼息和風險補償金,各設區市於次年3月31日前與貸款經辦銀行完成核對工作,需調整資金的,於下次支付貼息和風險補償金時進行多扣少補。
貼息和風險補償金具體管理辦法另行研究制訂。
五、進一步強化工作要求
(一)建立獎勵機制
省「國家助學貸款協調小組」將制定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量化考核指標,並將資助機構落實情況及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情況納入教育督導內容,定期通報;對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進展較快、實效明顯的市、縣(區)、高校,將進行表彰,並通過「以獎代補」予以獎勵,具體辦法另行研究制訂。
(二)強化資金管理
各設區市財政部門要足額安排、及時撥付貼息和風險補償金,加強資金的管理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各設區市教育局要認真測算貸款需求,科學編制貸款預算,認真核對助學貸款相關信息,確保財政貼息和風險補償金的准確真實。
(三)加強教育宣傳
各地、各高校要充分利用各種形式開展宣傳工作,增強群眾對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政策的了解,逐步建立持續、系統的誠信教育體系;省有關部門要編印、發放宣傳資料,深入廣泛地宣傳政策。
(四)加大政策扶持
各地、各校要與經辦銀行建立「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良性合作關系,支持經辦銀行擴大資金來源,確保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可持續性健康發展。
各高校在推進和落實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同時,應繼續做好高校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確保原有國家助學貸款機制和協議繼續有效實施。
廈門市參照本通知要求制訂相應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辦法,並報省有關部門備案。
(此件主動公開)
主題詞:教育 貸款 通知
抄送:省委辦公廳、編辦。
福建銀監局、福建保監局、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0年4月2日印發
㈦ 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政策規定
財政部、教育部、銀監會關於大力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通知(財教〔2008〕1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教育廳(教委)、銀監局、有關金融機構:
2007年,財政部、教育部、國家開發銀行在江蘇、湖北、重慶、陝西、甘肅5省市開展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試點。經過各方共同努力,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試點工作進展順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了試點省份學生、家長及社會有關方面的普遍歡迎。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中和劉延東國務委員近期關於「生源地助學貸款工作是一項惠民工程,對於推進教育公平具有重要意義。請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繼續推進、全面落實」的重要批示精神,幫助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財政部、教育部、銀監會決定,從2008年起進一步擴大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覆蓋范圍,大力推進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開展省份
江蘇、湖北、重慶、甘肅、陝西5省市進一步總結經驗,完善機制,鞏固成果,繼續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其他各省(區、市)按照自願原則,綜合考慮當地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貸款需求和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開展情況,經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可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二、承辦銀行
從2008年起,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繼續以國家開發銀行為主承辦,同時,鼓勵其他銀行類金融機構開展此項業務。具體承辦銀行請各地財政、教育、銀監部門與擬開辦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協商確定,並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三、貸款性質與條件
(一)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指國家開發銀行等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簡稱「學生」)發放的、在學生入學前戶籍所在縣(市、區)辦理的助學貸款。生源地貸款為信用貸款,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二)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3.已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含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學校名單以教育部公布的為准)正式錄取,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的新生或高校在讀的本專科學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生;
4.學生本人入學前戶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均在本縣(市、區);
5.家庭經濟困難,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
四、貸款政策
(一)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按年度申請、審批和發放。每個借款人每年申請的貸款原則上最高不超過6000元,主要用於解決學生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問題。高校在讀學生當年在高校獲得了國家助學貸款的,不得同時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期限原則上按全日制本專科學制加10年確定,最長不超過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餘學習年限加10年確定。學制超過4年或繼續攻讀研究生學位、第二學士學位的,相應縮短學生畢業後的還貸期限。
(三)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公布的同檔次基準利率,不上浮。
(四)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利息按年計收。學生在校期間的利息由財政全額貼息,畢業後的利息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共同負擔。學生在校及畢業後兩年期間為寬限期,寬限期後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按借款合同約定,按年度分期償還貸款本息。
五、貸款貼息與風險補償
(一)貼息。貸款學生在校期間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學生,其貸款貼息由中央財政承擔。考入地方高校的學生,跨省就讀的,其貸款貼息由中央財政承擔;在本省就讀的,其貸款貼息由地方財政負擔。貸款學生畢業後利息全部由學生及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負擔。
(二)風險補償金。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風險補償金比例按當年貸款發生額的15%確定。
考入中央高校的學生,風險補償金由中央財政承擔。考入地方高校的學生,跨省就讀的,風險補償金由中央財政承擔;在本省就讀的,風險補償金由中央和地方分擔,其中:中西部省份中央與地方各負擔50%,東部省份按國家獎助學金資金分擔政策逐省確定分擔比例。同時根據各省財力狀況、高校在校生數等因素設定調整系數。地方應承擔的風險補償金分擔辦法由各地自行確定。
(三)貼息和風險補償金管理。中央和地方負擔的貼息及風險補償金分別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各省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歸集,每年12月20日前,向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經辦銀行及時足額劃撥。經辦銀行收到風險補償金,應確認為遞延收益,待確認生源地助學貸款損失時,計入當期損益。已確認的生源地助學貸款損失,以後又收回的,相應回撥遞延收益。風險補償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超出部分由經辦銀行獎勵給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若低於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不足部分由經辦銀行和縣級財政部門各分擔50%。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教育部、開辦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另行研究確定。
六、組織實施
各級財政、教育、銀監部門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承辦銀行總行及分支機構要分工負責,密切配合,逐步探索建立良性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運行機制。
國家開發銀行等開辦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要按照國家信貸政策,科學合理設計貸款方式和期限結構,制訂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操作規程,負責審核、發放和管理貸款,確保貸款渠道暢通,使符合條件且有貸款需求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都能申請獲得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要會同財政、教育部門根據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承貸周期不同階段的特點,建立以學生為中心的家庭、高校和就業單位三地的貸款產品、信息和信用聯結,形成貸款學生借款期間全過程的信用管理。國家開發銀行各分行及有關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和國家助學貸款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如有需要,可通過委託代理方式由其它金融機構輔助結算管理。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國發〔2007〕13號文件的要求,在整合現有資源的基礎上,成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收集、整理、匯總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需求等信息;對貸款學生的家庭經濟困難情況進行調查、認定;建立學生信用和貸款資格評議小組,確定符合貸款條件的學生名單,測算貸款需求,編制貸款預案;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申請、初審等管理工作;接受高等學校、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的委託,建立與貸款學生家庭的聯系制度,跟蹤了解貸款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變化情況;受經辦銀行委託催還貸款;負責向省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高等學校和經辦銀行定期報送貸款學生的有關信息等,加強與高校溝通,避免重復貸款。沒有成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應暫由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盡快協調專人負責上述工作。有關普通高中要配合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及經辦銀行,提供當年高考招生錄取情況及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需求情況,協助做好貸款申請、審批和發放等工作。有關高等學校要加強對學生的誠信教育,培養學生的誠信意識,教育學生畢業後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根據有關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需要,協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生的相關信息和高校收費賬戶信息等資料。
財政部門要在年度財政收支預算中足額安排並及時撥付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加強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的管理、使用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縣級財政部門要積極參與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管理,參與協調有關事項,足額安排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業務經費,會同同級教育行政部門領導和監督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
銀監部門會同財政、教育部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進行指導,定期進行檢查和評價,督促經辦銀行完善金融服務、提高工作效率。銀監會將建立助學貸款違約通報制度,並定期在銀行業金融機構范圍內共享信息。
各省市在確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順利推進的前提下,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具體組織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相關管理工作,並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
七、有關要求
(一)高度重視。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國家助學貸款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利用財政、金融手段,創新金融服務體系,解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就學問題的重要途徑, 對進一步完善我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充分發揮政策整體效應、確保實現國家資助政策既定目標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財政、教育、銀監部門和經辦銀行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的重要性,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把扎實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作為執政為民、服務發展、關注民生、推進教育公平的重大措施,推進好、落實好。
(二)精心組織。2008年秋季開學前,在省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各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牽頭,會同同級財政、銀監部門和經辦銀行共同組成聯合工作組,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協調一致;要按照「應貸盡貸、簡化程序、方便群眾、防範風險」的原則,研究制定本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方案,統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組織;要建立健全還貸約束機制和風險防範機制,確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持續、健康發展,扎扎實實地把這件惠及廣大人民群眾的大事抓好。
(三)確保可持續發展。國家開發銀行總分行及其他經辦銀行要盡快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專職管理機構,配備足夠的人員,切實防範貸款風險,保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可持續發展。
(四)繼續做好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各地在推進和落實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同時,應繼續做好所屬各高校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確保原有國家助學貸款機制和協議繼續有效實施。
八、其他事項
(一)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呆壞賬由經辦銀行按國家有關政策自主核銷。
(二)本通知由財政部、教育部、銀監會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國家助學獎學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做好資助高校貧困家庭學生工作,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激勵他們勤奮學習、努力進取,並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特設立國家助學獎學金。
第二條國家助學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面向全國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在校本專科學生中的貧困家庭學生。分為國家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兩種形式。
國家獎學金的資助對象為高校中家庭經濟困難、品學兼優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國家獎學金額度為每人每年4000元,每年資助5萬名學生。
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對象為高校中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國家助學金以資助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的生活費為目的,標准為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按10個月發放,每年資助約53.3萬名學生。
第三條國家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或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優秀;
5、家庭貧困,生活儉朴。
第四條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5、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生活儉朴。
第五條高校可按照上述國家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分別制定相應的綜合測評辦法,並根據學生家庭經濟狀況、思想道德、學習狀況、校規校紀等具體指標對學生進行評審。
第六條國家助學獎學金按年度申請和評審。每年9月開始受理申請,當年10月31日前評審完畢。
第七條學生可根據國家助學獎學金申請條件,按學年向所在學校申請(每學年一次,符合條件的學生可連續申請),並遞交《國家獎學金申請表》或《國家助學金申請表》(見附表1、2),但在同一學年內不得同時享受國家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
第八條國家助學獎學金的評審程序如下:
1、財政部根據中央高校和地方高校上一年度在校本專科學生人數,於每年9月1日前確定並下達對各中央主管部門和各地的國家助學獎學金預算及分配名額。分配名額時,對西部地區的高校適當予以傾斜。
2、中央主管部門和各地財政廳(局)(會同教育主管部門)按照財政部確定的國家助學獎學金名額,確定各高校的國家助學獎學金名額。對農林、水利、師范、民族、地質、礦產、石油、航海等專業的學生佔在校生比例較大的高校適當傾斜。
3、各高校根據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國家助學獎學金名額,受理學生的申請材料,組織等額評審,並在正式確定資助學生名單之前,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將初審合格學生名單向全校師生公示,以防止不正之風,杜絕弄虛作假行為。
4、公示結束後,由各高校每年10月31日前將正式確定的獲資助學生名單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報送中央主管部門或省教育廳(局)、財政廳(局)備案。
第九條各中央主管部門和各省財政廳(局)(通過省教育主管部門)在接到各高校上報的國家助學獎學金獲資助學生備案名單後,於15日內將資金全部撥付給高校。
第十條國家獎學金由各高校統一發放給獲獎學生本人;國家助學金由學校按月發放給學生,或直接打入學生每月的伙食卡。
第十一條各高校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獎學金真正用於品學兼優的貧困家庭學生,確保國家助學金切實用於學生生活費開支。
第十二條各有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國家助學獎學金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擠占,同時要接受財政、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由本級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參照本辦法設立本地區的政府助學獎學金,可以稱為「XX省(市、區)政府助學獎學金」。具體資助人數及實施細則,由各省自定。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原《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國家獎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02])33號)同時廢止。
㈧ 2019年湖北生源地助學貸款申請政策及提前還款規定
19日,我省教育廳出台了《關於做好湖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的通知》。對助學申貸的條件、貸款額度、辦理時間、申貸流程、審批程序、貸款發放都有明確規定。再也不用為學費發愁,需要申貸的同學趕快來看看吧!
一、申貸條件
1.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含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學校名單以教育部公布的為准)正式錄取,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的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讀的本專科學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生。
2.學生本人入學前戶籍、其共同借款人戶籍均在本縣(市、區)。
3、經村委會(居委會)認定,學生家庭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的。
4.共同借款人需滿足以下條件;
(1)原則上應為借款學生父親或母親;
(2)如借款學生父母由於殘疾、患病等特殊情況喪失勞動能力或民事行為能力的,可由借款學生其他近親屬作為共同借款人;
(3)如借款學生為孤兒,共同借款人則為其他法定監護人,或是自願與借款學生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的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4)共同借款人戶籍與學生本人入學前戶籍均在本縣(市、區);
(5)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學生父母時,其年齡原則上在25周歲(含)以上,60周歲(含)以下;
(6)未結清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或高校助學貸款)的借款學生不能作為其他借款學生的共同借款人。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學生應優先支持:
(1)農村建檔立卡家庭、特困戶和城鎮低保戶;
(2)孤兒及殘疾人家庭;
(3)遭受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無力負擔學生費用;
(4)家庭主要成員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創造者因故喪失勞動能力;
(6)無穩定收入的單親家庭;
(7)老、少、邊、窮及偏遠農村的經濟困難家庭;
(8)父母雙方或一方失業的家庭。
以下情況者不得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不受理貸款申請:
(1)家庭擁有小車、裝修豪華樓房、擁有或使用高檔通訊工具的;
(2)購買或長期租用高配置、高價格電腦(特殊專業除外)的;
(3)購買高檔娛樂電器、高檔時裝、首飾或高檔化妝品等奢侈品的;
(4)經常出入酒店進餐,節假日經常外出旅遊的;
(5)在校期間校外租房或經常出入營業性網吧的;
(6)有其它高消費行為或奢侈消費行為的;
(7)家庭經濟年收入明顯能供給學生繳納學費的。
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高校在錄入貸款學生回執階段,將進一步核實學生家庭經濟情況,如發現家庭經情況較好、有能力繳納學費的學生申請貸款,將停止貸款審批,同時高校還將對學生騙貸行為按照有關校紀校規進行嚴肅處理。
二、貸款額度
按照國家現行政策規定,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含第二學士學位、高職學生)每人每年申請貸款額度不超過8000元,且不低於1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請貸款額度不超過12000元,且不低於1000元,主要用於學費和住宿費。
三、辦理時間
1.續貸學生(以前年度獲得貸款、繼續申請的學生):7月25日-8月12日(雙休除外)
2.新貸學生(首次申請貸款新生及在校生):8月15日-9月2日(雙休除外)
提醒:為避免秩序混亂、長時間排隊等待,請續貸學生和新貸學生分別按規定時間申請貸款;因特殊原因未在規定時間辦理續貸的學生,向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說明情況後可在8月25日-9月2日期間補辦。
四、申貸流程
1.在校生續貸(以前年度獲得貸款、繼續申請貸款的學生)
(1)續貸聲明:登錄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信息系統https://sls.cdb.com.cn/,提交本人續貸聲明,待高校審核,如因特殊原因,在現場辦理時間前高校未完成續貸聲明審批,可到縣資助中心現場由縣資助中心審核。
(2)網上申請:登錄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信息系統https://sls.cdb.com.cn/,按要求填寫申請,並從在線系統導出列印《申請表》。
(3)材料准備:借款學生或共同借款人簽字的《申請表》原件1份,無需加蓋公章;
(4)現場辦理:貸款學生或共同借款人的任何一方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申請表》前往貸款辦理現場。經審核同意後簽訂貸款合同(一式四份),並列印貸款《受理證明》(附有「校驗碼」)交給學生。
2、新貸(以前年度未獲得過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
(1)網上申請:登錄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信息系統https://sls.cdb.com.cn/,填寫申請,並從系統內導出列印《申請表》。
(2)材料准備:
①已通過預申請的:借款學生本人簽字的《申請表》原件1份;錄取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1份;貸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雙方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戶口簿原件。
②沒參加預申請的:借款學生本人簽字的《申請表》原件1份,加蓋村委會(居委會)公章;錄取通知書(在校生為學生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如在校生學生證遺失,由學校開具《學生在校證明》原件代替);貸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雙方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戶口簿原件。
(3)常識考核:對新貸申請學生進行貸款知識的考核,考核合格才有貸款資格,考核內容以簡單金融知識、誠信知識為主。
(4)現場辦理:貸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雙方攜申請材料共同到縣級資助中心辦理,經審核同意後簽訂貸款合同(一式四份),並列印貸款《受理證明》(附有「校驗碼」)交給學生,借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必須在《借款合同》中簽字,嚴禁由其他人代替借款學生或共同借款人本人簽訂《借款合同》。
五、審批程序
1.高校審核錄入回執:學生將貸款《受理證明》(附有「校驗碼」)報到時交給學校,緩繳學費,學校收集學生貸款《受理證明》後,對貸款學生資格進行審核,審核同意後,於10月10日前進入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信息系統「回執錄入」模塊,按照學生受理證明填寫學生「學費和住宿費」和欠費金額、《受理證明》「校驗碼」等信息,生成合同電子回執。
2.縣級學生資助中心初審。貸款學生在辦理貸款時所簽合同為預簽貸款合同,預簽合同未經國家開發銀行省分行最終審批同意,不能獲得貸款。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回執錄入階段,對申貸學生提供的申請材料再次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通知學生修改完善,對不符合貸款條件的學生,有權拒絕貸款。
3.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各地上報的學生申請材料審核匯總,退回不符合貸款條件的學生,將符合條件材料報國家開發銀行省分行。
4.國家開發銀行省分行終審。國家開發銀行省分行對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報送的申請材料及合同進行審核,退回不符合貸款條件的學生,對審核通過的學生進行放款。
六、貸款發放
學生在簽訂合同時,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信息系統將自動為學生開立「支付寶賬戶」,國家開發銀行省分行審批同意貸款申請後,11月中旬通過「支付寶」將貸款資金撥付到學生「支付寶賬戶」。
《湖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指南()》請在「湖北省學生資助網」、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網站及貸款辦理現場查看。
省教育廳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各高校要做到:一高度重視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結合教育精準扶貧,確保符合貸款條件的學生「應貸盡貸」;二確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政策順利實施,尤其要確保受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能及時申請到貸款;三確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政策家喻戶曉,特別是做好建檔立卡貧困戶大學生的宣傳工作,做到宣傳到戶、宣傳到人。四確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流程規范,不得隨意增加貸款程序和材料要求,為申請貸款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家長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