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助學貸款逾期怎麼辦
助學貸款逾期了,借款人應及時登錄國家開發銀行助學貸款系統辦理還款手續,然後及時撥打銀行客服電話說明具體情況,表示自己不是惡意逾期,日後一定會按時足額還款。具體的還款步驟有:
1、登錄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助學貸款系統,然後在登錄頁登錄個人賬戶;
2、然後在「本金還款計劃查詢」中查詢應還本金及應還日期;
3、然後點擊右上角的「應用中心」,然後找到「助學貸款還款」應用進行還款;
4、點擊「我要還款」,輸入身份證號和賬戶名查詢還款信息;
5、根據還款金額充值還款即可。
(1)做好助學貸款催收工作通知擴展閱讀:
生源地助學貸款逾期怎麼補救?
生源地助學貸款逾期之後及時的還清本金與利息還有逾期的罰息,然後跟銀行說一下自己不是故意逾期的,爭取讓銀行不要把此次逾期記錄上傳到自己的徵信裡面去,若是已經上傳了徵信,可以跟銀行要一份非惡意逾期的證明,這樣以後申請貸款,通過率高一些。
生源地助學貸款雖然與一般的貸款不一樣,但是總歸是貸款產品,逾期之後,貸款人是會被催款的,剛開始逾期是對學生本人催款,若是學生本人聯系不上或者是催款沒有用,就是對其共同借款人催款。
《貸款通則》第三十二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規定按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貸款人在短期貸款到期1個星期之前、中長期貸款到期1個月之前,應當向借款人發送還本付息通知單;借款人應當及時籌備資金,按時還本付息。
貸款人對逾期的貸款要及時發出催收通知單,做好逾期貸款本息的催收工作。貸款人對不能按借款合同約定期限歸還的貸款,應當按規定加罰利息;對不能歸還或者不能落實還本付息事宜的,應當督促歸還或者依法起訴。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應當與貸款人協商。
生源地助學貸款逾期之後若是長期置之不理,後果會越來越嚴重,催款也不會停,甚至還會公布逾期學生的個人信息,這會影響學生走上社會之後的生活的。
2. 助學貸款超期怎麼還
助學貸款到期還款的方法是:
1、刷卡還款。借款學生可以把還款的錢存到儲蓄卡內,然後到縣級資助中心,在指定的POS機上刷卡還款;
2、自動還款。借款學生有個支付寶還款賬號,學生把錢存在支付寶賬號的余額中,銀行會自動扣款;
3、手動還款。在支付寶上關注「國家開發銀行助學貸款」生活號,然後點擊「在線還款」,然後按照頁面提示操作還款即可。
助學貸款逾期的補救方式是盡快還款。客戶可以先登錄國家開發銀行助學貸款信息網,進入學生在線服務系統查詢貸款逾期情況;了解到具體的逾期金額之後,再在電腦上登錄支付寶賬戶;點擊「應用中心」,再點擊「助學貸款還款」,往賬戶里充入足夠金額來進行還款。
助學貸款逾期一天之後首要的操作就是要提前還款。借款者可將欠款金額存入關聯的自動還款的借記卡或者活期賬戶中,也可從支付寶上進行手動還款。自付本息後,如未及時還款,將被視作貸款逾期。逾期還款時應還本息包括逾期本息和截止還款當月20日的罰息,具體金額可登錄學生在線服務系統查詢。
學貸款是專為普通高校貧困家庭學生提供的,借款學生不需要辦理貸款擔保或抵押,入學後通過學校向銀行申請,或者入學前在戶籍所在縣(市、區)提出貸款申請,收到款項後,就可用於彌補在校期間各項費用不足。助學貸款並不需要借款學生馬上還,一般是在學生畢業後分期償還就行。
因此,借款學生在畢業後沒有按照與經辦銀行簽訂的還款協議里約定的期限、數額償還貸款的話,就會被視作逾期。
當然,需要注意,助學貸款也不一定要借款學生一畢業就還款,很多都設置了為期兩到三年的寬限期,畢竟要考慮到部分學生畢業後不一定能夠及時就業。
而在寬限期內,借款學生一般只需要按合同約定支付利息即可,不用償還貸款本金。在寬限期滿後,再根據約定,按年度分期償還貸款本息就行了(學制超過4年及繼續攻讀更高一級學位的借款學生相應縮短學生畢業後自付本息的期限)。
而借款學生如果沒能在寬限期內按時繳納利息,或者寬限期過後也沒能按時還款的話,也會被視作逾期。
法律依據:
《貸款通則》
第三十二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規定按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貸款人在短期貸款到期1個星期之前、中長期貸款到期1個月之前,應當向借款人發送還本付息通知單;借款人應當及時籌備資金,按時還本付息。貸款人對逾期的貸款要及時發出催收通知單,做好逾期貸款本息的催收工作。貸款人對不能按借款合同約定期限歸還的貸款,應當按規定加罰利息;對不能歸還或者不能落實還本付息事宜的,應當督促歸還或者依法起訴。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應當與貸款人協商
3. 退學了助學貸款怎麼辦
1、申請了助學貸款後退學的,如助學貸款尚未發放可委託學校大學生資助中心向銀行終止申請程序,如果已經發放了一年或幾年的,需本人到貸款銀行辦理終止放貸手續,並將之前已發放的貸款一次性還清。
2、一般來說終止貸款不允許辦理分期還款。請務必及時辦理,否則銀行會按之前合同內容每年把錢打到學校賬戶,而你退學後無法聯系,最後導致你逾期信用記錄不良。
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應具備的條件
1、貸款人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2、已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含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學校名單以教育部公布的為准)正式錄取,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的新生或在讀學生。
3、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入學前戶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均在在本縣(市、區)。
4、家庭經濟困難,符合下列特徵之一,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1)農村貧困戶和城鎮低保戶(證明材料:城鄉低保證、領取低保金的存摺或鄉鎮民政所、街道居委會出具的貧困證明材料)。
(2)孤兒及殘疾人家庭(證明材料:孤兒證、殘疾證或鄉鎮民政所、街道居委會的證明)。
(3)遭受天災人禍,造成重大損失,無力負擔學生費用(證明材料:鄉鎮民政所、街道居委會的證明)。
(4)家庭成員患有重大疾病(證明材料: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
(5)家庭主要收入創造者因故喪失勞動能力(證明材料:鄉鎮民政所、街道居委會的證明)。
(6)無穩定收入的單親家庭(證明材料:鄉鎮民政所、街道居委會的證明)。
(7)父母雙方或一方失業的家庭(證明材料:鄉鎮民政所、街道居委會的證明)。
(8)上一年度家庭現金總收入低於8000元人民幣(證明材料:鄉鎮民政所、街道居委會的證明)。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的回答可以得出,如果在生源地貸款期間退學了,那麼就要去辦理貸款違約,還要交哪一部分的違約款,因為退學之後不再貸款就屬於違約行為,也需要及時的償還貸款。
法律依據
《貸款通則》
第三十二條 貸款歸還:
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規定按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
貸款人在短期貸款到期1個星期之前、中長期貸款到期1個月之前,應當向借款人發送還本付息通知單;借款人應當及時籌備資金,按時還本付息。
貸款人對逾期的貸款要及時發出催收通知單,做好逾期貸款本息的催收工作。
貸款人對不能按借款合同約定期限歸還的貸款,應當按規定加罰利息;對不能歸還或者不能落實還本付息事宜的,應當督促歸還或者依法起訴。
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應當與貸款人協商。
4. 助學貸款還款日期過了怎麼還
通常逾期後不影響還款的,可能需要支付滯納金。
國家助學貸款的還款途徑有兩種:
1、支付寶還款。
學生可登錄國家開發銀行高校助學貸款學生在線服務系統,然後進行支付寶實名認證,綁定個人手機(以方便手機付款、手機找回密碼和貸款到期告知簡訊等功能),確定支付寶打入銀行卡的金額,之後學生需要及時對支付寶進行充值,並及時查詢還款情況。
2、銀行還款。
借款人需要帶齊辦理助學貸款的各項資料,還有本人的身份證、銀行卡等,進入銀行後到工作人員那裡領取並填寫申請表,再到櫃台辦理還款手續。需要注意的是,借款人要記得將還款證明遞交到相關負責人手中。
如果助學貸款有逾期還是及時還款解決,同時將罰息一起還上。
首先登陸國開銀行生源地助學貸款系統,在本金還款計劃查詢中查詢應還本金及應還日期;在本年應付本息測算中查詢應還利息及還款日期,看看自己是不是已經逾期。
如果助學貸款還款已經逾期了,那第一件事就是把逾期的貸款或者利息還上;
登陸辦貸款時合同的支付寶還款賬號,不知道賬號的可以找到當時簽訂的合同;
登陸進入自己的支付寶賬號後點擊右上角的應用中心,然後找到助學貸款還款應用,點擊進入還款。
在還款的過程中需要將罰息一並還上。
如果是通過助學貸款逾期所產生的不良信用記錄,借款人應首先將逾期的金額還清,所產生的逾期費用還完,然後再接著每月按期還款,創造新的信用記錄。
據了解,包括助學貸款所產生的不良信用記錄在內,無論是通過哪種方式產生的不良記錄,只要產生了,就只有用新的信用記錄來覆蓋舊的不良記錄。舊的不良記錄保存時間在五年以上,個人徵信系統里就不會再顯示了。
法律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
二、進一步改革國家助學貸款實施機制
(一)改革經辦銀行確定辦法。改變目前由國家指定商業銀行辦理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的做法,實行由政府按隸屬關系委託全國和各省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參與競標的銀行必須是經銀監會批准、有條件經辦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的銀行。經辦銀行一經確定,由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與經辦銀行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貸款合作協議。中標銀行要按照協議約定提供貸款服務並及時足額地發放國家助學貸款;要簡化貸款程序,制定統一的貸款合同文本,規范辦理貸款的周期;及時向普通高校提供學生還款情況。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要按協議約定及時足額支付貼息和風險補償資金,配合銀行做好催收還款工作,努力降低金融風險。
(二)對普通高校實行借款總額包干辦法。普通高校每年的借款總額原則上按全日制普通本專科生(含高職學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學士學位在校生總數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標准計算確定。每所普通高校的具體借款額度按隸屬關系,由全國和各省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根據各校的貧困生實際情況和借款學生還款違約等情況分別確定下達。
(三)明確普通高校、銀行和學生在國家助學貸款實施工作中的責任。普通高校在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下達的借款額度內,負責組織本校經濟困難學生的貸款申請,並向經辦銀行提出本校借款學生名單和學生申請貸款的有關材料,對申請借款學生的資格及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進行審查,監督學生按貸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經辦銀行在審批貸款時,要按照中標協議的約定滿足普通高校借款人數和額度需求,並在中標協議規定的工作日內,批准貸款並與學生簽訂貸款合同,向學生發放貸款。借款學生要如實填寫公民身份號碼,保證申請材料的真實和完整;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資金;認真履行與銀行簽訂的還款協議,直接向銀行還款,承擔償還貸款的全部責任。
5. 助學貸款逾期了有什麼後果
助學貸款逾期後會有下列後果:
1.影響信用。助學貸款是國家開發銀行辦的,國開行與央行徵信有對接,所以借款學生逾期後,在個人徵信上會有逾期記錄,影響信用。
2.產生罰息。如果借款學生開始還本金了,那麼貸款逾期後銀行會對逾期本金收取罰息,罰息利率是同期央行基準利率的130%。央行貸款基準利率是:1年以內利率為4.35%;1—5年內貸款利率是4.75%;5年以上貸款利率是4.90%。
3.嚴重逾期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對於有嚴重逾期的情況,銀行會根據貸款合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傷,也就是貸款人將承擔嚴重逾期帶來的法律責任。
為了保障按時足額還款,除了靠自覺以外,借款學生還要注意以下幾點,以免銀行扣款不成功留下不良信用記錄:
1、畢業時一定要將貸款所用的銀行卡或存摺激活,確保賬戶狀態正常。
2、最好多存幾十塊錢,因為銀行可能會扣賬戶管理費。
3、牢記支付寶賬號、密碼,以保障順利還款。
溫馨提示:國家助學貸款雖然享有貼息政策優惠,但仍然屬於銀行貸款,銀行貸款逾期不還的後果通常要比網貸不還更加嚴重,這里希望貸款人養成良好的還款習慣,按時還款,同時維護好個人的信用記錄,不要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法律依據:
《貸款通則》第三十二條貸款歸還:
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規定按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
貸款人在短期貸款到期1個星期之前、中長期貸款到期1個月之前,應當向借款人發送還本付息通知單;借款人應當及時籌備資金,按時還本付息。
貸款人對逾期的貸款要及時發出催收通知單,做好逾期貸款本息的催收工作。
貸款人對不能按借款合同約定期限歸還的貸款,應當按規定加罰利息;對不能歸還或者不能落實還本付息事宜的,應當督促歸還或者依法起訴。
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應當與貸款人協商。
6. 2018年福建生源地助學貸款登錄辦理指南及還款流程時間說明
2018年福建生源地助學貸款登錄辦理指南及還款流程時間說明
福建省學生2018年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預申請工作已接近尾聲,根據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預申請工作組織開展情況和各經辦銀行助學貸款工作流程的變更情況,4月26日,福建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下發《關於做好2018年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的通知》。
一、改革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辦理流程
為提高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效率,確保學生更方便、快捷獲得貸款。經研究,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辦理流程從2018年5月起調整為「貸款資格認定」和「貸款合同簽訂」兩個階段進行。
(一)「貸款資格認定」階段(即原來的「預申請」階段)
將原有的「預申請」階段調整為「貸款資格認定」階段。「貸款資格認定」時間為上年9月至當年4月(例如:2019屆應屆畢業生「貸款資格認定」申請時間為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2018年應屆高中、中職畢業生和在校首貸大學生「貸款資格認定」時間延長至2018年6月30日。學生需登錄貸款資格認定系統( http://xszz.fje.gov.cn )在線提交申請,各高中、中職學校和高校要負責審核認定本校學生提交的貸款資格,即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狀況和學生個人基本信息等,確保相關信息(特別是學生姓名和身份證號)真實、完整、正確。縣級資助中心負責指導各高中或中職學校登錄系統完成審核工作,如發現學校未認真進行審核或校級已審核數據填寫有誤的,應及時在系統內退回,要求學校重新審核。貸款資格認定信息與學生實際信息不一致的,資格認定結論視為無效,學生需要根據補申請辦法(詳見本通知)重新進行助學貸款申請。貸款資格認定審核的過程性檔案資料由學校收集完整後,交由各縣級資助中心存檔。
各地、各校在進行貸款資格審核工作時要堅持「以生為本」的`原則,不給學生和家長添麻煩。對於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員)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等國家助學金的受助對象,應當要求其全部提交貸款資格認定申請並由所在學校直接給予確認其貸款資格,無需再進行家庭經濟困難認定;其他學生可由學生就讀學校根據學生戶籍所在村(居)委會、鄉鎮(街道)民政部門中任意單位出具的證明或所在學校根據學生日常在校學習生活及家訪等考察情況等綜合給予認定。
(二)「貸款合同簽訂」階段
通過「貸款資格認定」階段審核的高校「准新生」或「准貸款學生」,在該階段不需要再提供貧困認定證明,只需提交錄取通知書(在校大學生提供學生證)即可直接進入「貸款合同簽訂」階段。學生在「貸款資格認定」階段選擇的經辦銀行原則上不建議變更,若學生在「貸款合同簽訂」階段確需變更經辦銀行的,應主動告知最終申貸銀行。不允許學生在不同銀行重復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商業助學貸款除外),若發現學生重復貸款的,將視其情況取消貸款資格。
國家開發銀行:通過「貸款資格認定」階段審核的學生,只需攜帶學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證(原件)、戶口本(原件)、錄取通知書(原件),隨同共同借款人到縣級資助中心進行貸款合同面簽。
福建省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已通過「貸款資格認定」階段審核的學生,可攜帶身份證(原件)、戶口本(原件)、錄取通知書(原件)和高校確認函(入學報到後提供),就近到各級農商銀行或農信社網點簽署紙質合同(未滿十八周歲的借款學生需由共同借款人陪同)。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2018年起「貸款合同簽訂」流程已完全實現網路化,並實行電子合同制度。已通過「貸款資格認定」階段審核的學生,可直接通過手機下載「華安助學」APP或微信小程序,拍照上傳身份證、錄取通知書、戶口本和高校確認函(入學報到後提供),即可在線簽訂定電子合同,電子合同與紙質合同等同效力。
(三)補申請辦法
對未進行「貸款資格認定」或「貸款資格認定」信息與實際信息不一致的學生,錄取後需要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可攜帶身份證(原件)、戶口本(原件)、錄取通知書(原件,在校大學生提供學生證)和家庭經濟困難認定證明材料(高中/中職畢業學校或就讀高校出具的困難認定證明、學生戶籍所在村(居)委會、鄉鎮(街道)民政部門中任意單位出具的證明)等,於7月1日至10月15日至生源所在地縣級資助中心按原有程序進行辦理。
二、加大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宣傳力度
各單位要將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宣傳和金融知識教育相結合,根據學校實際情況,在高考後的志願填報指導或其他不影響學生課業的時段,邀請貸款經辦銀行及助學貸款承保機構入校宣講,並提供「一站式」助學貸款受理服務。
三、暢通國家助學貸款學生綠色通道
國家助學貸款資金由各經辦銀行直接轉入高校賬戶,封閉運行,用於支付貸款學生的學費和住宿費用。凡正式簽訂助學貸款合同的學生,入學時可持各經辦銀行提供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受理證明」,通過各高校綠色通道直接報到入學。各校不得強制要求國家助學貸款學生休學或延期入學、簽立書面欠款欠費申明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催收或要求學生墊付學費和住宿費。民辦高校或高額學費專業就讀的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可先由綠色通道入學再通過學費緩交、學費減免、勤工助學或商業助學貸款等方式支付學費。
各高校要做好助學貸款確認工作、續貸審核和畢業確認工作。省內高校可直接通過各經辦銀行系統直接進行審核和確認操作,省外高校(申請國家開發銀行貸款的,各校可在國家開發銀行系統進行審核)需通過紙質材料寄送審核和確認結果。
四、擴大國開行助學貸款受理范圍
根據相關要求,學籍所在生源縣(區)與國家開發銀行福建分行簽訂縣級合作協議後,學生方可申請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各地要盡快與國家開發銀行福建分行簽訂縣級合作協議(範本見附件2)。還沒有簽署合作協議的縣(區)資助中心(名單見附件3),要主動向縣(區)政府匯報並推動簽署縣級合作協議,盡快開辦國家開發銀行助學貸款業務。
國家開發銀行福建分行聯系人:
王然,聯系電話:0591-88569236
福建省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聯系人:
庄燕武,聯系電話:0591-86320711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福建省分行聯系人:
林浩,聯系電話:0591-83373328
華安保險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吳曉真,聯系電話:0591-87761766/873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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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市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預申請情況通報
國家開發銀行縣級合作協議(範本)
還未簽訂國開行縣級合作協議的縣(區)名單
7. 河南助學貸款申請條件流程,河南生源地助學貸款還款登錄
為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豫政辦〔2012〕165號)、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全面實施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意見的通知》(豫政辦〔2015〕79號)、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教育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豫財教〔2017〕12號和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國家開發銀行評審三局《關於印發國家助學貸款操作規程的通知》(教助中心〔2016〕175號)要求,現就2017年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具體安排通知如下:
一、變更材料報送工作
存在法人信息變更的市、縣、區,需填寫資助中心法人信息變更表(附件1)並加蓋公章後,連同其它變更材料(一式兩份)於6月15日前報送至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變更材料包括:1.縣級資助中心法人代表的任命文件復印件;2.縣級資助中心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復印件;3.縣級資助中心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復印件;4.公章印模和法人簽字章印模(原件)。
新增工作人員或者工作人員有變化的市、縣、區需填寫資助中心工作人員信息變更表(附件2),於6月15日前將電子版和紙質版(加蓋資助中心公章)報送至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二、貸前准備工作
(一)開展貸款預申請工作
為提高貸款資格認定的准確性,減輕貸款辦理期間縣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認定申請貸款學生資格的工作壓力,我省全面開展高中預申請工作。
1、預申請范圍
高中預申請的范圍為高中階段享受國家助學金、免學費資助的應屆畢業生和中職對口升學畢業班建檔立卡學生,其中對享受免學費政策的高中應屆畢業生、中職對口升學畢業班建檔立卡學生要實現全覆蓋。各市、縣要加強預申請學生資格的審查,預申請學生的比例占當年畢業生的比例與市縣普通高中學生當年享受助學金的比例相當。
2、預申請工作流程
各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要利用2017年普通高中、中職對口升學、春季學期免學費、助學金等信息,組織所屬學校填寫河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預申請名單(附件3),學校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將電子版和紙質版報送同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匯總,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匯總所屬高中的數據後在5月15日之前將電子版和加蓋公章的紙質版上報市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市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匯總所屬縣(市、區)和所屬高中的數據後在5月25日之前將電子版(加蓋電子簽章)上報省資助管理中心,留存加蓋公章的紙質版備查。省重點擴權縣(市)隨所在省轄市報送,省直管縣(市)單獨報送。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匯總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和所屬高中數據後,在6月20日之前將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高中預申請名單導入預申請系統。
(二)需求摸底和貸款額度上報
各縣級資助中心要根據當地歷年被高校錄取學生情況結合2016年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受理情況和高中預申請情況,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需求摸底工作,科學預測當年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貸款額度。
各縣(市、區)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額度范圍要經縣(市、區)教育局、財政局同意。6月15日由省轄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統計上報所轄縣(市、區)的《2017-2018年度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額度預測表》(附件4)。省重點擴權縣(市)隨所在省轄市報送,省直管縣(市)單獨報送。
(三)領取貸款合同、檔案盒
7月上旬,請各省轄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經辦人持有效身份證和《河南省生源地助學貸款空白借款合同出入庫單》(附件5)到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領取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合同、檔案盒。
(四)完成鄉鎮街道和高中信息錄入
為進一步便於縣資助中心管理,助學貸款系統中增加了鄉鎮街道和高中信息管理功能,部分縣資助中心在系統中錄入了鄉鎮街道和高中信息,請各縣級資助中心繼續做好數據維護工作,於5月底前完成相關數據錄入。
(五)高校收費賬戶信息維護工作
高校要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收費賬戶的確認工作。高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經辦人登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信息管理系統,使用高校賬戶維護模塊,選擇新增或修改高校賬戶信息。
(六)做好合同電子化試點前期准備工作
今年我省將全面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合同電子化試點工作,各市、縣(市、區)要做好材料收集和設備采購的前期准備工作,確保每個單位都具備開展合同電子化試點的條件。對於設備采購、業務培訓等具體事宜將另行通知。
三、宣傳咨詢工作
各市、縣、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要加大對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申辦流程、還款要求和國家開發銀行助學貸款服務熱線95593的宣傳力度,通過宣傳條幅、宣傳欄、海報、展板、宣傳片、宣傳彩頁以及微信、電視、網路、廣播、報紙等多種途徑廣泛、深入開展宣傳工作。要設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咨詢熱線電話,保證在工作時間保持暢通,有專人值守。各市、縣、區要在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貸款系統里更新負責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人員的相關信息。
四、貸款申請受理及發放
(一)貸款申請的受理以及合同的簽訂
各市、縣、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要從7月1日起組織輔導學生訪問登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生在線服務系統,進行用戶注冊,填報貸款申請信息。若借款學生續貸聲明填寫不規范,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指導學生修改完善續貸聲明,並對學生重新提交的續貸聲明進行現場審核。7月15日起組織借款學生攜帶所需提供材料到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辦理貸款審查及合同簽訂事宜。各省轄市要加強對所屬縣(市、區)的業務指導,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隨機檢查各地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開展情況。
(二)收集錄入合同回執、整理上報貸款材料
根據國家助學貸款政策要求,學生持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受理證明到高校報到,高校要錄入回執,對於不及時錄入回執的高校,各市、縣、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要及時主動進行協調,對於10月10日仍不能錄入回執的學生將予以謝絕貸款。各市、縣、區要認真整理合同檔案材料,製作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匯總表,並將申請材料和檔案材料在10月15日之前逐級上報至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同時在生源地貸款系統內提交)。10月20日至31日,省資助中心將會同國家開發銀行抽調人員組織召開合同審查會,對不符合要求的申請和檔案材料,予以退回補充材料或謝絕。
(三)風險補償金及貼息的資金劃撥
省級財政應承擔的貼息,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歸集,市級財政應承擔的貼息,由市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歸集。各省轄市於當年12月15日前將貼息足額劃撥至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指定賬戶,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於當年12月20日前將省、省轄市應承擔的貼息劃撥至經辦銀行。
省財政負擔的風險補償金,由省財政下達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後直接撥付經辦銀行;市級和縣級財政部門負擔的風險補償金,由財政部門下達至同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各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於當年5月15日前逐級劃撥至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省財政直管縣直接劃撥至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後於當年6月30日前統一撥付至經辦銀行。
賬戶名:河南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賬號:410101010100005005
開戶行:中原銀行鄭州金水路支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借款學生貸款資格審查
各市、縣(市、區)教育局、要切實加強對困難學生資格的審核和認定工作,要參照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認定辦法認定貸款學生資格,首貸學生占當年普通高中畢業生的比例應與本地當年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的資助比例相當;不得將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納入資助范圍。
(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額度
從2017年開始,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含第二學士學位、高職學生)每人每年貸款額度不超過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貸款額度不超過12000元,對本專科生年度學費和住宿費標准總和低於8000元、研究生年度學費和住宿費標准總和低於12000元的,助學貸款額度按照學費和住宿費標准據實綜合確定。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在同一學年內不得重復申請獲得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只能選擇申請辦理其中一種貸款;全日制研究生原則上申請辦理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
(三)認真做好受理工作
各省轄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要督促所屬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受理申請工作中應精心組織、統籌安排,制訂、完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應急預案並實施演練,避免發生群體性事件。對於辦事大廳面積狹小、樓層較高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要及早採取措施,合理調度安排工作,按照「早入學、先辦理」的原則,在7月12日至8月10日期間主要受理在校大學生貸款申請,8月10日至9月20日主要受理新生貸款申請。組織學生分批辦理,妥善安排受理進度,錯峰處理,避免學生和家長過度集中,防止突發事件發生,要做好不符合貸款條件學生和家長的解釋工作,保證貸款工作平穩開展。
(四)加強監督檢查和媒體報導的處理工作。
貸款工作啟動前,各省轄市學生資助管理部門要組成監督檢查組,對所轄縣(市、區)貸款政策宣傳情況、人員、辦公場所、辦公設備配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證各項措施及時到位。 貸款辦理高峰期,各市、縣資助中心主任要堅守工作崗位,並安排專人對本地區貸款工作情況進行實時監控,每天瀏覽省內有較大影響的新聞媒體及網路,如發現有關本地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上學難方面的報道,在第一時間快速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報告省教育廳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五)建立工作周報制度
7月13日-9月20日,各市、縣、區每周一要報送上周工作簡報(附件6),簡報內容主要包括:各縣區業務進展情況、好的建議和做法以及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國家開發銀行河南省分行將對好的做法予以推廣,對出現的問題,將集中解答並統一操作口徑。
(六)建立工作聯系機制
請各市縣於6月15日之前,填寫《市、縣兩級學生資助管理工作人員名單》(附件7,excel格式)報送至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各高校於6月15日之前,填寫《河南省高校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聯系人員名單》(附件8,excel格式)報送至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同時,各市縣、高校要及時加入河南省助學貸款工作QQ群(52873665)。
(七)加強貸後管理工作
各市、縣(市、區)、要進一步加強貸後管理工作,6月底之前,提醒畢業學生辦理畢業確認、就學信息變更、還款計劃變更手續,提醒本年需要自付利息的學生按時支付利息;要高度重視對學生追蹤聯絡、還款通知和逾期催收工作;對逾期未還款的學生,發揮多方力量聯絡學生或家長,督促其及時償還本息。省教育廳將建立回收數據通報機制,通報當年本息回收情況。
(八)推動建立多級聯動的風險防控機制
各市、縣要充分發揮各級政府的統籌協調作用,強化縣級學生資助中心的管理職能,構建「縣、鄉、村三級聯動風險防控機制」,通過建立「縣政府—鄉鎮政府—村(居)委會」、「縣級資助中心—高中—鄉鎮中心校」多級協同管理體系,藉助基層政府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力量提高工作效率,加大風險防控力度。
(九)高校要做好相關工作
一是要繼續做好誠信宣傳教育工作。高校要通過召開報告會、講座、座談會以及組織大型專題活動等多種形式開展誠信教育。既要注重金融知識宣傳,又要加強自立自強教育,不斷提高大學生的責任意識、感恩意識、守信意識、自強成才意識,幫助學生樹立誠信為榮、失信為恥的思想道德觀念。
二是要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信息管理系統的維護工作。各高校要於6月30日之前,完成高校行政區域、聯系地址、聯系電話等信息維護工作,錄入並維護本校學費和住宿費收費標准。如有關基本信息發生變化,高校應及時與省教育廳和國家開發銀行河南省分行聯系,說明情況並更正信息。
三是組織做好在校生的續貸工作。高校要組織有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續貸需求的學生,每年至少登錄學生在線服務系統2次,並完成個人信息的更新和維護,同時在暑期離校前登陸學生在線服務系統填寫續貸聲明,認真總結陳述一年來的思想、學習進步情況,提交續貸申請;登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審查,確保續貸聲明內容客觀真實、積極向上。
四是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回執錄入工作。高校經辦人要登陸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信息管理系統,使用回執錄入模塊,錄入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生的回執。若借款學生的學號、院系和專業有誤,高校經辦人可以在錄入回執的過程中直接修改。
五是做好已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生的退費工作。部分高校要求學生提前將學費和住宿費存入高校指定賬戶,對已繳納學費且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高校要在學費和住宿費劃撥至高校賬戶60個工作日內,將學生已繳納的學費返還到學生手中。
六是做好學籍異動學生的信息變更工作。高校要將借款學生升學、休學、轉學、退學、出國、被開除學籍、死亡以及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學業等學籍異動情況及時告知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並提醒借款學生或者共同借款人及時前往縣級資助中心辦理合同變更。
七是組織畢業生完成畢業確認工作。借款學生畢業前,各高校要組織、督促學生完成畢業確認工作,登錄學生在線服務系統填寫就業單位相關信息,並更新聯系方式。各高校應確保每一名借款學生離校前完成畢業確認,並加強抽查審核,提高畢業確認信息准確率。
各高校要在做好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相關工作的同時,按上述要求切實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各項工作,省教育廳將把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開展情況作為高校學生資助工作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確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政策的順利實施。
;8. 關於印發修訂後的《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58號)
各單位、各部門:
現將修訂後的《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並遵照執行。
附件: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實施細則(2012年8月修訂)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
2012年8月30日
附件: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實施細則
(2012年8月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我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根據《關於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51)及相關文件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學校成立助學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國家助學貸款辦公室(以下簡稱「學貸辦」),設在學生工作處,具體負責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各學院由學工組長負責,成立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小組,並指定專人負責具體實施。
第三條 實施國家助學貸款旨在幫助我校經濟確實困難的學生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和基本生活費,使其順利完成學業。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 國家助學貸款對象為我校具有正式學籍的家庭經濟確實困難的全日制在讀本科生、研究生。
第五條 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由其法定監護人出具書面同意書)。
(三)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四)學習刻苦,品德優良,能正常完成學業。
(五)因家庭經濟困難,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基本生活費)。
(六)符合經辦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額度
第六條 國家助學貸款學生總數原則上不超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總數的20%。
第七條 每個貸款學生的具體貸款金額根據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標准以及其困難程度確定,但貸款金額每人每學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
第四章 國家助學貸款申請
第八條 國家助學貸款採用信用擔保形式進行發放,實行學生每學年申請一次、經辦銀行每學年審批一次的管理方式。
第九條 在新學年開學後,由學生工作處統一部署國家助學貸款的申請工作。各學院組織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學生進行網上申請、發放《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及其他相關材料工作。
第十條 貸款學生須如實填寫並提供如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證、學生證、錄取通知書、父母有效身份證復印件(未成年人須提供法定監護人有效身份證復印件和書面同意貸款的證明的原件)。
(二)學生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出具《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
(三)學生家庭經濟困難情況證明表。
(四)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
(五)經辦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學生應保證以上提交信息屬實,對弄虛作假辦理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取消其申請資格並按照我校《學生違紀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提供貸款介紹人和見證人。
介紹人為學貸辦,其職責是:為貸款學生聯系、介紹經辦銀行;向經辦銀行集中推薦貸款學生的貸款申請,根據經辦銀行的要求,負責了解貸款學生的有關情況;負責建立、更新和管理貸款學生的地址和有關聯系方式等有關信用檔案;經辦銀行與學校協議中約定的其他有關事宜。
見證人是指與貸款學生關系密切的自然人(如貸款學生的班主任、專職輔導員、學工組長等其中一人即可)。其職責是:協助介紹人和經辦銀行全面了解貸款學生的有關情況;在貸款學生畢業後努力與其保持聯系,向經辦銀行提供貸款學生的有效通訊方式。
第五章 貸款的審批與發放
第十二條 學院在收到貸款學生的貸款申請後,應按有關規定對申請書內容及所提供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認真審查;5個工作日內將審查合格的申請學生名冊及申請材料及時報送學貸辦。
第十三條 學貸辦在收到學院初審合格的學生貸款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其申請資格的審查,並在合格審批表上加蓋公章予以確認。
第十四條 學貸辦將審查合格的學生的申請信息在校園網進行公示5天,並對有問題的申請進行糾正。
第十五條 公示無誤後,學貸辦應及時將下列材料匯總後交經辦銀行:
(一)我校申請助學貸款學生名冊。
(二)我校申請助學貸款學生申請材料。
(三)經辦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經辦銀行收到學校送達的貸款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材料後,經審核無誤,編制放款通知書,並通知我校。
第十七條 學費、住宿費、基本生活費貸款由經辦銀行按學年直接劃入我校指定的賬戶,校財經處在扣除學生的學費、住宿費後,將學生剩餘的貸款金額劃入其個人賬戶。
第六章 貸款的變更和終止
第十八條 貸款學生在貸款金額確定後,有終止貸款發放意向時,應在當年面簽10日前,填寫《國家助學貸款終止申請審批表》向經辦銀行提出書面申請,通過學貸辦轉交貸款銀行。
第十九條 在貸款期間轉學的貸款學生,須還清貸款本息後,方予辦理其轉學手續。
第二十條 貸款學生發生休學、退學、出國、被開除學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學業的情況,學院應及時報學貸辦,學貸辦獲知後應及時通知經辦銀行。經辦銀行有權按合同約定採取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本息等措施。在經辦銀行視情況採取上述措施後,或經辦銀行與貸款學生簽訂還款協議後,學校方為其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貸款學生在使用貸款期間,如違反經辦銀行有關規定,經辦銀行可停止發放貸款,並可要求貸款學生償還全部貸款本息。
第二十二條 貸款學生出現不符第五條規定中的任何一款情形,學貸辦可建議經辦銀行終止其助學貸款並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第七章 貸款貼息
第二十三條 為減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還貸負擔,對辦理了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給予利息補貼。實行貸款學生在校期間的貸款利息全部由國家財政補貼,畢業後全部自付的辦法,貸款學生畢業後開始計付利息。
第二十四條 貸款學生畢業後自付利息的開始時間為其取得畢業證書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當貸款學生按照學校學籍管理規定結業、肄業、休學、退學、被取消學籍時,自辦理有關手續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二十五條 貸款學生畢業後的利息支付方式,由學生與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時協商確定。
第八章 貸款期限和償還
第二十六條 貸款學生應嚴格履行還款義務。
第二十七條 高等學校助學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貸款學生畢業時或其他終止、中止學業時,必須在學校的組織下與經辦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後,方能辦理畢業或其他相關手續,學校將其貸款情況載入學生個人檔案。
第二十八條 貸款學生畢業離校60天前,學貸辦組織貸款學生與經辦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制訂還款計劃,簽訂還款協議。貸款學生與銀行辦理上述手續後,學校方為其辦理畢業手續。
貸款學生畢業後視就業情況,在1至2年後開始還貸,6年內還清。貸款學生辦理畢業或終止學業手續時,應當與經辦銀行確認還款計劃,還款期限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
如貸款學生繼續攻讀學位,貸款學生要及時向經辦銀行提供繼續攻讀學位的書面證明,與銀行簽訂展期還款協議,財政部門繼續按在校學生實施貼息。
第二十九條 貸款學生畢業或終止學業後一年內,可以向經辦銀行提出一次調整還款計劃的申請,經辦銀行應予受理並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規定進行合理調整。貸款還本付息可以採取多種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還貸。提前還貸的,經辦銀行按貸款實際期限計算利息,不加收應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第三十條 對畢業後自願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畢業生,可申請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詳見《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
第三十一條 貸款學生畢業前15日內,需在數字地大信息門戶填寫畢業確認。填寫就業單位的各種信息、最新居住地址、聯系電話以及其他有效聯系方式。
第三十二條 在貸款期間,貸款學生出國(境)留學或定居者,必須在出國(境)前一次還清貸款本息,有關部門方可為其辦理出國(境)手續;退學、開除或死亡的學生,學校應協助經辦銀行清收該學生貸款本息,然後方可辦理相應手續。
第九章 貸款風險防範及違約處理
第三十三條 學校、經辦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建立貸款學生信息查詢管理系統,對貸款信息實行計算機管理,妥善管理貸款學生的信息資料,強化對學生的貸後管理。
第三十四條 學校建立貸款學生信用檔案,培養學生誠信意識,督促貸款學生及時歸還貸款本息,努力降低國家助學貸款風險;各學院應建立本院貸款學生信用檔案,如有第二十條情況需及時函告學貸辦。各學院於每學年開學後兩周內將本學院貸款學生的學習、品行等方面的情況匯總後報學貸辦。
第三十五條 經辦銀行將建立有效的還貸監測系統,加強日常還貸催收工作並做好催收記錄;對沒有按照協議約定的期限、數額歸還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對其違約貸款金額計收罰息,並將其違約行為載入金融機構誠信系統,金融機構不再為其辦理新的貸款和其他授信業務。經辦銀行將連續拖欠貸款超過一年且不與經辦銀行主動聯系的貸款學生姓名及身份證號碼、畢業院校、違約行為等按隸屬關系提供給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
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將經辦銀行提供的違約貸款學生名單在新聞媒體及全國高等學校畢業學生學歷查詢系統網站公布。
被公布的違約學生是按還款協議進入還款期後,連續拖欠還款超過一年且不與經辦銀行主動聯系辦理有關手續的貸款學生。經辦銀行將需公布的違約學生信息提供給學校,學校和經辦銀行有權在不通知違約學生的情況下,通過新聞媒體和網路等信息渠道向社會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證號碼、畢業學校及其具體違約行為等信息。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9. 關於印發國家開發銀行青海省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的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國家開發銀行青海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依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財政部 教育部 國家開發銀行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試點的通知》(財教[2007]135號)和《國家開發銀行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指導意見》及《青海省教育廳 青海省財政廳 人行西寧中心支行關於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有關工作的通知》(青教綜[2008]53號),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省教育廳為青海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牽頭單位,青海省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資助辦)負責對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管理,指導各州(地、市)、縣(市、區)教育局建立健全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組織、指導、考核和監督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開展貸款管理和本息催收工作;負責申請、歸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財政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並及時足額劃撥到承辦銀行的專用賬戶;依託人民銀行徵信系統的個人資信查詢功能,建立並加強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個人信息管理。
第三條 國家開發銀行青海省分行按照國家信貸政策,科學合理設計貸款方式和期限結構,制訂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操作規程,負責審核、發放和管理貸款,確保貸款渠道暢通,使符合條件且有貸款需求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都能夠申請獲得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並會同省教育廳、省財政廳根據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承貸周期不同階段的特點,建立以學生為中心的家庭、高校和就業單位三地的貸款產品、信息和信用聯結,形成貸款學生借款期間全過程的信用管理。
第四條 各州(地、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州資助中心、縣資助中心),配備相應的專職工作人員,具體組織落實在本地區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各項工作。州資助中心主要負責本地區貸款工作的統計匯總,監督檢查等工作。縣資助中心負責組織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收集、整理、匯總入學前戶籍為本縣(市、區)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的家庭經濟狀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需求等信息;對申請貸款學生的家庭經濟困難情況進行調查、認定;建立學生信用和貸款資格評議小組,確定符合貸款條件的學生名單,測算貸款需求,編制貸款預案;負責受理學生的貸款申請、審核和合同簽訂,並按規定報送省資助辦建檔;會同代理行負責財政貼息資金及風險補償金額度的核算,及時上報省資助辦;制定相應的貸後管理辦法,按照統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貸款學生的管理台帳;負責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貸後管理工作,按時催收貸款本息。
第五條 代理行受承辦銀行的委託對各縣(市、區)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進行輔助結算管理。代理行為縣資助中心開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金結算賬戶(以下簡稱結算賬戶),用於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金的發放和貸款本息的歸集;為借款學生開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用於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本息回收。
代理行負責對縣資助中心在其開立的結算賬戶內的資金進行監管。向借款學生發放貸款時,該賬戶內的資金不得轉入除借款學生所指定的個人賬戶以外的任何其他賬戶;貸款回收時,歸集的本息回收資金不得轉入除青海省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在開發銀行開立的存款賬戶以外的任何賬戶。
第六條 普通高中要配合縣資助中心和承辦銀行,提供當年高考招生錄取情況及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需求情況,協助做好貸款申請、審批和發放等工作。普通高等學校要加強對學生的誠信教育,培養學生的誠信意識,督促學生畢業後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根據縣資助中心需要,協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生的相關信息,及時填寫《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入學報到回執單》;建立貸款學生檔案,按時填報貸款學生情況月報表,在「國家助學貸款學生信息系統」上及時採集錄入貸款畢業生相關信息;加強與縣資助中心溝通,避免重復貸款。
第二章 貸款對象及條件
第七條 凡參加全國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統一考試並被錄取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均可在戶口所在地縣(市、區)資助中心申請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第八條 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和家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 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4. 已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包含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正式錄取,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的新生或高校在讀學生;
5. 學生本人戶籍和家庭居住地均在本縣,原則上就讀中學也應在本縣,經縣教育主管部門同意,也可以是跨縣就讀的;
6. 家庭經濟困難,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
(二)申請生源地助學貸款的學生家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 無不良信用記錄;
2. 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在本縣;
3. 家庭經濟困難,符合以下特徵之一,全部收入不足以支付學生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
(1)農牧區貧困、特困戶和城鎮低保戶;
(2)孤兒及殘疾人家庭;
(3)遭受天災人禍,造成重大損失,無力負擔學生費用;
(4)家庭成員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創造者因故喪失勞動能力;
(6)無穩定收入的單親家庭;
(7)父母雙方或一方失業的家庭;
(8)其他貧困家庭。
第三章 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
第九條 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最高限額為每人每學年6000元,具體額度以學生所讀學校學費和住宿費標准及家庭貧困程度確定,主要用於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可部分用於生活費。貸款實行一年一申請,一年簽訂一次貸款合同,貸款依據當年由高校填寫蓋章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校回執單》(附件1)發放。
第十條 貸款期限原則上按借款學生正常畢業所需學制加10年確定,最長不超過14年。學制超過4年及繼續攻讀更高一級學位(包括第二學士學位)的借款學生,相應縮短學生畢業後自付本息的期限。除非特殊情況,原則上不展期。
第十一條 貸款利率按貸款發放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執行,一年一定。
第十二條 貸款利息按年計收;借款學生在校期間利息由財政全額貼息;畢業後利息由借款人支付,自畢業當年9月1日起計算。學生在校期和畢業後2年為寬限期,寬限期滿,開始還本,自畢業後第二年12月21日開始按借款合同約定分期償還貸款本金,借款期末全部還清,鼓勵提前還款,除應付本息外,提前還款不加收任何費用。
第四章 貸款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條 貸款申請
省內普通高中在縣資助中心指導下,每年4月份開始向即將畢業的學生宣傳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政策。准備升學、有貸款需求的學生按規定的格式填寫《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預申請表》(附件2.1。本表由縣資助中心根據需要進行補充修改),向所在中學提出貸款預申請。各中學以班級為單位,按貸款對象和條件,提出符合貸款條件的貧困學生名單,在學校范圍內公示並復核後,將擬貸款學生名單及在校期間的表現證明報送縣資助中心。
擬貸款學生取得正式錄取通知後,向縣資助中心提出正式申請,填寫統一的《國家開發銀行青海省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表》(附件2.2。在校生請填寫附件2.3),同時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 借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2. 戶口所在地的詳細地址、聯系方式;
3. 學籍證明。新生憑大學錄取通知書及其復印件;在讀生憑《學生證》及借款學生所在高校出具的未在高校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證明。
4、縣資助中心根據新生出具的高校收費明細單,在校生由高校資助中心出具的有關該校學費、住宿費標准及該生在本學年未貸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的證明,均採取500元整數倍申貸,不得隨意加大申貸金額。
第十四條 貸款審查及合同簽訂
各縣(市、區)所屬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委會(社區)認真核實學生家庭情況,並在貸款申請表上簽署審查意見。縣資助中心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並及時與審查合格的申請借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簽訂合同。
合同一式四份,中心持二份,其中一份存檔,一份待回執寄回中心後一並交開發銀行;借款學生和共同借款人各留存一份。合同簽訂後,由縣資助中心當日將相關資料轉交代理行,為借款學生開立個人賬戶(用於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本息回收)。
第十五條 合同回執
借款學生攜帶縣資助中心證明及回執單到學校報到,由學校按照回執單要求填寫並蓋章,借款學生須在到校後20日內將蓋章回執單寄回所在縣資助中心。縣資助中心將借款合同和回執整理,匯總後上報省資助辦,由省資助辦統一報送開發銀行進行審批。
第十六條 貸款審批
1. 省資助辦在擬發放日前10個工作日內將擬發放貸款額度的明細情況提交分行審批。
2. 開發銀行在收到省資助辦報送的貸款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對貸款進行審批,借款合同於開發銀行審批後生效。
3. 開發銀行將審批結果匯總,送交省資助辦,省資助辦接到審批結果後下發給縣資助中心,由其轉交代理行備案。
第十七條 貸款發放
1. 省資助辦根據開發銀行審批情況,提出劃款申請,開發銀行發放貸款到省資助辦在開發銀行開立的專戶,省資助辦於貸款發放當日將貸款資金從專戶劃轉至縣資助辦在代理行開立的結算賬戶。
2. 代理行於貸款資金到賬當日,根據縣資助中心提供的有關憑證和清單,審核無誤後,於貸款資金到帳最遲3日內採取批量入帳的方式,將貸款資金從結算賬戶劃付至借款學生個人賬戶,並將劃款單據提交縣資助中心,由縣資助中心收集存檔。
3. 代理行根據縣資助中心《放款指令匯總表》(附件3),自貸款資金從結算賬戶劃入借款學生個人賬戶之日起最遲5日內將貸款資金從個人賬戶劃付至借款人就讀學校的賬戶。
貸款劃撥完畢後,代理行應在5個工作日內(節假日順延)將《貸款匯付匯總表》(附件4)加蓋公章後,報送縣資助中心,電子文檔和紙質文檔同時報送。
第十八條 本息回收
(一)貸款利息償還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利息按年計收,結息日為每年的12月20日,起息日為貸款資金劃入借款學生個人賬戶之日。每年12月21日為固定付息日(貸款最後一年為當年8月31日),最後一次償還貸款本金時利隨本清。在借款期限內,根據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相關規定,借款人在獲得助學貸款發放至畢業當年8月31日享受財政全額貼息。借款人應自畢業當年9月1日起自行承擔貸款利息,每年在付息日5日前將應償還的貸款利息存入個人賬戶,代理行從該賬戶中收取。
1. 借款學生在校期間的利息回收。
代理行於每年度結息日(12月20日)前30個工作日進行預結息,縣資助中心將預結息情況上報省資助辦匯總並由省資助辦報開發銀行審核確認,開發銀行確認後,省資助辦向主管部門提出貼息申請。
中央財政負擔的貼息資金,按照中央財政有關規定辦理劃付手續;省級財政負擔的貼息資金,由省資助辦歸集後在結息日前直接劃付開發銀行。
開發銀行收到財政貼息資金後,應書面通知代理行進行賬務處理。
2. 借款學生畢業後的貸款本息回收。
縣資助中心根據《扣款指令匯總表》(附件5),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於貸款本息到期日前與代理行核對借款學生名單、貸款金額、期限、利率等信息,由代理行計算還本付息金額。縣資助中心應提前通知借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在個人賬戶預存相應款項。代理行根據《扣款指令匯總表》從學生個人賬戶扣收貸款到期本息,並劃轉至縣資助中心的結算賬戶,5日內將該筆款項劃轉至青海省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在開發銀行開立的還款賬戶,劃款完畢後,代理行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縣資助中心出具結算單據和《貸款扣收匯總表》(附件6),電子文檔和紙質文檔同時報送。
(二)貸款本金償還
根據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政策,貸款本金每年還款一次,採用等額本金還款方式,借款人應自寬限期(2年)結束後當年的12月21日開始償還貸款本金,於貸款存續期最後一個年度償還最後一筆本金。
每年12月21日為固定還本日(貸款最後一年為當年8月31日)。在借款期限內,借款人應嚴格執行合同項下還款計劃,每年在還本日5日前將應償還的貸款本金存入個人賬戶,代理行從該賬戶中收取。
縣資助中心將代理行提供的相關結算單據及扣收清單歸集存檔,將相關匯總表上報省資助辦匯總後,由省資助辦提交開發銀行。
第五章 提前還款
第十九條 每年6月20日為固定提前還款日。提前還款時,借款人應提前30天向縣資助管理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提前還款申請書》(附件7))。提前償還的貸款本金須是500元的整數倍或者一次性還清。提前償還部分按合同約定利率和實際使用期限計算利息,不加收除應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費用。提前還款後剩餘的貸款金額,仍按照等額本金方式償還。
第六章 合同變更
第二十條 當借款學生指定賬戶發生變更時,應及時到申請貸款的縣資助中心辦理變更手續,由縣資助中心報開發銀行核准。因未及時辦理信息變更,全部責任由借款學生承擔。
第二十一條 當借款學生畢業後繼續攻讀學位需調整還款計劃時,應在畢業前30日通過申請貸款的縣資助中心向開發銀行提出申請,經開發銀行同意後可將寬限期順延,原貸款期限不變。
借款學生本科(或專科)畢業後但在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清償前考取並攻讀碩士研究生(或第二學士)的,應在獲得碩士研究生(或第二學士)錄取通知書後15日內將該情況通知開發銀行和代理行,並親自辦理本合同的變更手續,並按照變更後的借款合同還本付息。如借款學生未在規定時間內履行前述通知義務,則自其辦理完畢本科(或專科)畢業手續後的9月1日起,不再享受借款的財政貼息,借款學生應嚴格按照合同的還款計劃及相應約定還本付息。
第二十二條 借款學生發生休學、退學、出國、被開除學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學業的情況,應及時通知代理行。經開發銀行同意後,代理行有權代表開發銀行採取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本息等措施。自借款學生辦理上述有關手續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由借款人自負本息;當休學的借款學生復學後,恢復貼息起始日為當月的1日。
第七章 違約學生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違約學生是指借款學生進入還款期後,對連續拖欠到期本息超過一年且不與資助中心主動聯系辦理有關手續的學生。
第二十四條 按照助學貸款借款合同約定,開發銀行、省資助辦和各縣資助中心有權在不通知違約學生的情況下,採取如下措施:
(1)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借款學生如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數額償還貸款,經辦行將對其違約還款金額計收罰息;
(2)經辦行將違約情況錄入中國人民銀行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供全國各金融機構依法查詢。對惡意拖欠貸款的違約借款人採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貸款、汽車貸款等金融服務;
(3)在大學生就業網、學歷文憑查詢網站及國家助學貸款網站公布違約學生名單;
(4)在校園網、校友網上公布違約學生相關信息,並向用人單位通報情況。
(5)嚴重違約的貸款人還將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五條 省資助辦、縣資助中心、代理行及其他相關部門違反本辦法以及在風險補償金和貼息資金申請、撥付等相關工作中不履行職責的,開發銀行有權中止發放貸款、扣收風險補償金以及採取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條 由於國家政策變化,致使本辦法不能繼續實行時,雙方應協商解決。
第二十七條 由於其他不可預見因素影響到本辦法中相關約定事項執行的,雙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並對本辦法進行相應修改。
第二十八條 各縣資助中心可根據自身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開發銀行青海省分行和青海省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訂,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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