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天津公積金貸款政策
天津公積金貸款政策:
1、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1年以上並在申請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前連續逐月繳存住房公積金滿1年,且所在單位不欠繳,若職工(配偶)因工作單位變動,造成欠繳3個月(含)以內住房公積金或因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有誤,重新調整造成欠繳1個月住房公積金,在申請貸款時已將欠繳的住房公積金補齊並恢復逐月繳存的,可視同連續繳存;
2、職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的,貸款還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
3、公積金貸款需要徵信狀況良好。
貸款流程
1.一手房貸款流程:
(1)借款人到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領填申請表;
(2)資金中心審查貸款資格(5個工作日);
(3)承辦銀行審查貸款安全性(20個工作日);
(4)承辦銀行分別與借款人和售樓單位簽訂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5)借款人辦理抵押登記和房產保險;
(6)承辦銀行放貸;
(7)購房者還款;
(8)清戶。
2.二手房貸款流程:
(1)借款人到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領填申請表;
(2)借款人向市資金中心提交貸款資料;
(3)市資金中心受理審批;
(4)交易過戶;
(5)簽訂合同;
(6)辦理抵押;
(7)發放貸款;
(8)按月還款;
(9)結清貸款;
(10)注銷抵押。
法律依據:
《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第七條
職工家庭(包括職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購買自有住房的,職工可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貸款」)。同時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配偶須同時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貸款條件。
第十條
職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還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二條
職工因工作單位變動,造成欠繳3個月(含)以內住房公積金或因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有誤,重新調整造成欠繳住房公積金,在申請貸款時已將欠繳的住房公積金補齊並恢復逐月繳存的,可視同連續繳存。
② 大連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版
大連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2010年版)
大連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行為,支持居民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城鎮自住普通住房,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稱管理中心)以住房公積金及其他房改資金為來源,委託商業銀行向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發放的,定向用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政策性專項貸款。
第三條 貸款業務由管理中心及其辦事處,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委託的銀行(以下稱代辦銀行)辦理。
第二章 貸款條件和范圍
第四條 借款人申請貸款,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年以上,且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一年以上(從貸款申請日向前推算);
(二)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區域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城鎮自住普通住房,除轉住房公積金貸款外該購建等行為發生在一年以內;
(三)有穩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有關手續、文件和規定比例的自籌資金;
(五)提供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並經管理中心審定的資產作為擔保;
(六)外地戶口、本地農戶借款人須提供聯系人;
(七)符合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借款人所在單位連續欠繳住房公積金超過65天(含65天)的不予貸款。
借款人辦理擔保或為抵押物辦理保險的,還需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條 管理中心對有下列行為的借款人予以貸款:
(一)購買普通商品住房(其開發單位須同管理中心簽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合作協議》);
(二)購買上市交易的存量房(即二手房);
(三)按房改政策購買現住公有住房;
(四)以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房屋所有權作抵押購買公有住房使用權或其他無房屋所有權住房(如部隊、集體土地上的房屋);
(五)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
第六條 辦理轉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的貸款條件、貸款范圍及辦理程序等,按照《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轉公積金貸款暫行辦法》執行。
第七條 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省內異地貸款職工的貸款條件、貸款范圍及辦理程序等,按照《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省內異地貸款業務實施辦法(試行)》和《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省內異地貸款業務操作規程》執行。
第三章 貸款程序
第八條 借款人申請貸款應填寫《貸款申請表》,並根據申請貸款的不同類型提供相應的手續。
第九條 管理中心根據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交情況、已做審批情況、歷史貸款(含異地貸款)情況、購房情況、本次貸款申請情況、借款人自然情況、借款人徵信情況等進行綜合審查,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不予貸款的答復。
第十條 經審查符合貸款條件的,由管理中心與借款人簽訂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向借款人發放所需貸款。其中購買售房單位(含開發單位)出售的房屋,由代辦銀行以轉賬方式將資金劃轉到售房單位在銀行開立的賬戶;購買存量房的,由代辦銀行以轉賬方式將資金劃轉到借款職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第四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條 貸款額度=(借款人月繳存住房公積金總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還貸能力系數A+借款人月繳存住房公積金總額)×12×貸款期限。其中還貸能力系數A為可變參數。
最高貸款額度,根據借款人是雙方或只有一方繳納住房公積金,結合住房公積金及其他房改資金可用量分別確定,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執行,分為單人貸款最高額度和雙人貸款最高額度。
購買房屋價款總額中的自籌資金與貸款額的比例,根據購房類型的不同分別確定。
貸款額度不能超過最高貸款額度和規定的貸款成數。
借款人在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外還需要貸款的,可以申請部分商業性貸款,但合計貸款額度不能超過規定的貸款成數。
第十二條 借款人調整自住房屋時,待原貸款還清後,可享受再次貸款,但累計貸款金額不得超過個人應貸款額度和最高貸款額度。
第十三條 貸款最長期限依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確定。貸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齡不得超過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齡,存量房房齡加申請貸款期限不得超過40年。
第十四條 貸款利率按照放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
貸款期限為一年的,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於下年1月1日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利率。
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本息的,利率按合同利率執行。借款人超過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償還貸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收罰息。
借款合同簽訂後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法定利率導致每期還款金額變更的,管理中心不另行通知借款人,但借款人可以憑身份證和借款合同到管理中心列印新的還款計劃。
第五章 貸款償還
第十五條 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和實際的還款計劃按月償還貸款本息。
第十六條 還款方式分為等額本息還款法和等額本金還款法兩種,借款人在申請貸款時可以任選其一。
第十七條 借款人在辦理提前部分還款時可以申請轉換還款方式,一筆貸款的還款方式只能轉換一次。
第十八條 借款人全部或部分還款,要徵得管理中心同意,並辦理相關手續。
借款人辦理全部或部分還款時,可以選擇用現金還款方式、住房公積金轉賬還款方式、現金還款和住房公積金轉賬還款組合方式。
辦理部分還款時,每次還款額不得低於規定數額。所涉及的保險費、擔保費餘下部分可在貸款全部清償後返還。
第十九條 借款人授權管理中心自第一個約定還款日起按月扣劃其住房公積金賬戶資金轉賬償還貸款,且該授權不可撤銷。借款人配偶也可委託管理中心按月扣劃其住房公積金賬戶資金轉賬償還貸款。
借款人須在代辦銀行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作為還款賬戶,並授權代辦銀行可隨時以自動轉賬方式從該賬戶扣劃資金償還貸款。
第六章 貸款擔保和保險
第二十條 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作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須簽訂書面抵押合同,並到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以所購自住普通住房及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作為貸款抵押物的,抵押物的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
抵押期內,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重復抵押,並對抵押物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的責任。
抵押期內,未經管理中心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出租、變賣、饋贈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第二十二條 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抵押合同終止後,管理中心向借款人出具抵押注銷登記手續,借款人到原登記部門辦理解除抵押權。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以購買的在建自住房屋抵押的,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可用簽訂的購房合同的全部權益抵押。抵押期內,管理中心是抵押物的全部權益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可用國債、封存的國有商業銀行定期存單等管理中心認可的有價證券進行質押。採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
第二十五條 對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滿之前,質權人不得擅自處分。質押期內,質權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毀損或者滅失的,由質權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應在管理中心招標確定的擔保公司或保險公司為抵押物辦理擔保或保險。
第二十七條 辦理抵押物擔保的,由擔保公司提供不可撤銷的擔保,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第二十八條 辦理抵押物保險的,保險期間,保險單正本由管理中心保管,直至借款人清償全部貸款本息為止。保險期間,保險公司因保險事由支付的保險賠償金應優先用於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九條 已辦理抵押物保險的,抵押期內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在保險期間,因借款人的原因,抵押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以外的毀損,借款人應負全部責任。
第三十條 擔保公司或保險公司如發生合並、分立或破產時,借款人應變更保證人或保險人並重新辦理擔保或保險手續。
第三十一條 借款人用於借款抵押的房屋應經管理中心招標確定的評估公司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借款人承擔,評估報告正本由管理中心保管。
第七章 借款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二條 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經借款人和管理中心協商一致並徵得擔保人或保險人同意後,依法簽訂變更協議。
第三十三條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財產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應繼續履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第三十四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權單方面宣布借款合同項下的貸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全部貸款本息或要求抵押人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一)借款人使用虛假材料申請借款的;
(二)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三)未經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將抵押物重復抵押或拆遷、出售、出租、贈與以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的;
(四)借款人連續四個或累計六個付款期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
(五)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無財產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的;
(六)借款人的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拒絕為借款人履行償還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的義務的。
借款人已辦理了擔保或保險的,擔保人或保險人代借款人清償全部欠款後,管理中心應將抵押權移交給擔保人或保險人處置。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在貸款期內,對管理中心和代辦銀行對貸款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應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條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約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後,抵押物或質物返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合同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普通住房的界定,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農稅局《對〈關於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的若干說明》執行。
第三十八條 借款合同發生糾紛時,借貸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九條 管理中心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或操作規程,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③ 新政即將出台!濟寧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近日,小編注意到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了關於《濟寧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為加強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規范公積金貸款行為,維護借貸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住建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規范》(GB/T51267-2017)等法規、規章和行業規范,結合我市實際,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濟寧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濟政發【2017】25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濟寧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按照《濟寧市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濟政辦發【2017】36號)第二十四條要求,現將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如有意見請於2019年7月20日前通過以下方式反饋:
1.電子郵箱發送至:[email protected](如有提出意見或建議的社會公眾,請留下您的姓名和聯系方式,以便進一步聯系)。
2.信函請郵寄至:濟寧市洸河路133號興唐大廈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信貸管理科(請註明《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郵編:272100。
濟寧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管理,規范公積金貸款行為,維護借貸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的用於購買、建造、大修、翻建各類自住住房的政策性貸款。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積金貸款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公積金中心統一負責全市公積金貸款的監督管理工作,並具體負責公積金貸款的審批,監督公積金貸款的借貸和結算工作。
市公積金中心分支機構按照市公積金中心的授權負責本轄區公積金貸款的審批和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人民銀行、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積金貸款的有關監督工作。
第五條 公積金貸款管理工作應當遵循防範風險優先和便民的原則。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 凡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購買、建造、大修、翻建自住住房的,均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七條申請公積金貸款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在1年以上(包括1年);
(二)具有合法的購買或者建造、大修、翻建自住住房合同或者協議及相關證明材料,並且其合同或者協議簽訂時間在2年以內;
(三)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譽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能力;
(四)有可靠的擔保;
(五)首次使用公積金貸款的,必須有不低於30%的首付款;第二次使用公積金貸款的,必須有不低於40%的首付款;建造或者大修、翻建房屋的,必須有不低於50%的自有資金;
(六)沒有尚未還清並且數額較大,可能影響貸款償還能力的債務。
第八條共同申請人應為借款申請人配偶。
第九條市公積金中心不得向已使用2次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公積金貸款。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條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和最長期限由市公積金中心根據本市房產市場價格情況和職工收入水平核定,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執行。
第十一條 每筆公積金貸款額度應當同時符合下列規定:
(一)首次使用公積金貸款的,最高貸款額不得高於購房總價款的70%;第二次使用公積金貸款的,不得高於購房總價款的60%。借款申請人所購房屋價格明顯高於市場價格的,應當以評估價確定貸款額度;
(二)貸款最高額度不得超過抵押物現有價值的70%;以有價證券作質押擔保的,不得超過有價證券面值的90%,並以有價證券到期日為貸款期限;
(三)借款申請人的貸款額度按照借款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月公積金繳存基數確定,其計算公式為:借款申請人貸款額度=借款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月公積金繳存基數總額×12個月×貸款期限×40%;
(四)扣除借款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尚未還清的債務總額。
第十二條 公積金貸款額,按照借款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申請貸款額和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確定。申請貸款額不超過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以申請貸款額作為貸款額;申請貸款額超過本辦法第十一條任何一項規定的,以其中最低限額作為貸款額。
第十三條 每筆公積金貸款期限,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核定:
(一) 公積金貸款期限到期日,截止到借款申請人法定退休年齡後的第5年;
(二) 借款申請人申請貸款的期限短於前項規定的,以申請貸款期限為准;借款申請人申請貸款期限長於前項規定的,按照前項規定核定貸款期限。
第十四條 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有關規定執行。貸款期限為1年的,按照合同利率執行;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還款期內如遇貸款利率調整,於次年1月1日起按調整後的利率執行。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十五條 公積金貸款由市公積金中心委託商業銀行承辦。市公積金中心委託商業銀行承辦公積金貸款,應當與受委託貸款銀行(以下簡稱受託銀行)簽訂書面合同。
第十六條 借款申請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應當向市公積金中心設立的公積金貸款受理網點或者受託銀行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合法身份證明;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
(三)婚姻證明;
(四)穩定的經濟收入證明;
(五)購買住房合同或者建造、大修、翻建住房審批手續和合同;
(六)購買住房的首期付款收據或者建造、大修、翻建住房的自有資金存款證明;
(七)抵(質)押物清單、權屬證明及處分權人同意抵(質)押證明;抵(質)押物需要評估的,出具有效評估報告。
第十七條 公積金貸款實行分級審批制度。公積金貸款受理網點或者受託銀行接到公積金貸款申請資料後,審查申請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與合法性;市公積金中心分支機構對申請資料進行復核,並確定貸款額度、期限、擔保方式等內容;市公積金中心授權的貸款審批機構對貸款進行審批。
第十八條 准予發放貸款的,貸款審批機構應當向受託銀行出具《准予住房公積金貸款通知書》。受託銀行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按照《准予住房公積金貸款通知書》的內容,與借款申請人和保證人當面簽訂借款合同或者擔保合同。
合同簽訂後,借款人、保證人及受託銀行必須依照法律規定辦理擔保手續,分支機構應當在擔保手續辦結之日起3日內將所貸資金以轉帳方式撥付到位。
第五章 貸款擔保
第十九條 借款申請人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
第二十條 公積金貸款的擔保方式有:
(一)抵押;
(二)保證;
(三)質押。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按照防範風險優先的原則,確定每筆公積金貸款擔保方式。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房產的佔有,將該房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規定以該房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房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房產為抵押物。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以其房產或者以共有人、第三人的房產作為抵押物的,應當與貸款人簽訂書面抵押合同,並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抵押物為尚未取得產權的期房的,房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貸款人提供階段性擔保。
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後,抵押權人應當與抵押人辦理抵押解除手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務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連帶責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保證人,是指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自然人或者依法設立的從事個人住房貸款擔保業務的住房置業擔保公司(以下簡稱「擔保公司」)。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採用自然人作為保證人擔保方式的,保證人必須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1年以上(含1年),其住房公積金賬戶金額達到借款金額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市公積金中心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採用擔保公司作為保證人擔保方式的,擔保公司應當為貸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第二十六條 為公積金貸款提供擔保的擔保公司,必須與市公積金中心簽訂協議。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採用保證擔保方式的,保證人應當與貸款人簽訂保證合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質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將其有價證券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有價證券作為債權擔保。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拍賣、變賣該有價證券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二十九條 借款人以其有價證券或者以共有人、第三人的有價證券作為質物的,應當與貸款人簽訂書面質押合同,並將質物交由貸款人保管。按照規定應當辦理質押登記的,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後,貸款人應當將質物退還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並辦理退還手續。
第六章 貸款償還
第三十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還款計劃償還貸款本息。
第三十一條 公積金貸款期限為1年的,實行到期本息一次性清償的方式;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實行按月分期歸還貸款本息的方式。
第三十二條 按月分期歸還貸款本息的方式有:
(一)等額本息;
(二)等額本金。
借款人根據還款能力,自主選擇等額本息或者等額本金還款方式。
市公積金中心根據實際,可制定其他還款方式。
第三十三條 借款人應當自收到貸款次月起進行還款。
借款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每月到受託銀行以現金方式或者到市公積金中心以公積金方式償還貸款本息,也可以委託貸款銀行通過借記卡或者儲蓄存摺的方式代扣。
第三十四條 借款人還款超過6個月後,可以提前全部或部分償還貸款。
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的,應當向貸款銀行提出申請,貸款銀行應當在接到申請的次日,給予借款人是否可以提前償還的答復。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提前全部償還貸款的,應當在償還當期本息的同時,結清剩餘貸款本金。
借款人提前部分償還貸款的,應當按照剩餘本金和剩餘期限重新計算月還款額,並與貸款銀行簽訂新的還款計劃。
第三十六條 借款人在償還貸款期內,按年度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借款人在償還貸款期內有不良逾期記錄的,申請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只能用於提前償還貸款。
第三十七條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貸款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計收罰息。
第七章 合同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八條 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借款人必須向市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經市公積金中心審查同意後,由借款人與貸款銀行依法簽訂變更協議。變更協議未簽訂前,原借款合同繼續有效。
由擔保公司或者一般自然人提供保證的借款合同發生變更的,保證合同應當隨借款合同的變更同時變更。
第三十九條 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間死亡、宣告失蹤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財產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或者財產代管人繼續履行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
第四十條 借款人的保證人發生合並、分立、破產或者喪失擔保能力的,借款人應當變更保證人並重新辦理擔保手續。
第四十一條 借款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後,貸款人應當將抵押物或者質物返還抵押人或者出質人,借款合同同時終止。
第八章 抵押物、質物管理和處置
第四十二條 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保證其完好無損,不得擅自處置,並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借款人設定質物作借款保證的,市公積金中心和貸款銀行應當對出質人提供的有價證券進行查詢和認證,並將有價證券質押的事實書面告知出具有價證券的金融機構。質押期間,貸款銀行對質物負有妥善保管的義務;出質人對用作質押的有價證券不得以任何理由掛失。
第四十四條 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間死亡、宣告失蹤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無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或者其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借款合同終止,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置抵押物或者質物。
第四十五條 借款人在借款期間不能履行償還貸款義務或者債務履行期屆滿未能清償債務的,採用抵押的,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物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受償;採用質押的,貸款人有權以質物拍賣、變賣、兌現的價款優先受償,實現質權。
協商不成的、不足受償的,貸款人依法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市公積金中心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發放公積金貸款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當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七條 受託銀行或者公積金貸款受理網點在辦理公積金貸款手續過程中,因審查資料不嚴格或者不面簽各種合同,造成損失的,應當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四十八條 受託銀行在抵押或者質押擔保中,違反本辦法規定對抵押物或者質物未做登記,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 借款人弄虛作假騙取貸款的,應當解除合同、不予發放貸款;已經發放貸款的,應當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貸款。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條 公積金中心依照本辦法制定《濟寧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實施細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 月 日。
④ 武漢市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本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住房新體制,支持和鼓勵職工購、建住房,改善居住條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為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在本市購、建(包括翻建和大修,下同)自住住房開辦的專項委託貸款(以下稱公積金貸款)。第三條公積金貸款屬於政策性住房貸款,實行向中低收入職工家庭傾斜的政策和繳存住房公積金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第四條公積金貸款依法實行擔保方式。第五條公積金貸款由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審定、發放並與借用公積金貸款職工(以下稱借款人)簽訂公積金貸款合同(以下稱貸款合同),有關金融手續委託銀行辦理。第二章對象和條件第六條凡在本市按規定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均有資格成為公積金貸款申請人。第七條公積金貸款申請人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且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新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單位的職工或新參加工作的職工,連續一年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三)在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銀行專戶存有不低於所購、建住房總價20%、存期不少於3個月的購、建房款;
(四)有按時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的能力。第三章額度、期限、利率第八條公積金貸款額度包括可貸額度和最高額度。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為借款人(借款人的配偶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包括配偶;未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不包括配偶)年工資總額之和×35%×貸款期限;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為人民幣10萬元,一般不超過所購、建住房總價的50%,最高不超過所購、建住房總價的70%。
公積金貸款額度由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按繳貸掛鉤原則和借款人具體情況核定。第九條公積金貸款期限一般為5至10年,最長不超過15年。第十條公積金貸款利率由市房改委按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和發布。第四章貸款程序第十一條借款人借用公積金貸款應如實填寫《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經所在單位審查同意後,連同下列證明材料交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
(一)本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證明(身份證和戶口簿);
(二)本人所在單位出具的經濟收入的書面證明;
(三)所購住房的合法房地產權屬證件或購買住房的協議;
(四)批准自建住房的文件和其它相關證明;
(五)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證明材料。第十二條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應對借款人的申請進行審核。經審核同意的,應分別辦理手續:是購買住房的,簽發公積金貸款承諾書,由其據以與售房單位簽訂購房合同;是自建住房的,書面通知其辦理房屋估價手續。第十三條借款人在與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簽訂貸款合同前,應按下列規定提供擔保:
(一)以房地產抵押擔保的,與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簽訂抵押合同,並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二)以有價證券質押擔保的,與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簽訂質押合同(以記名式有價證券質押擔保的,再到發售單位進行出資登記);
(三)在抵(質)押合同簽訂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綜合保險,或經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同意,請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法人作為第三方保證人,並辦理房產保險;
(四)將房地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屋他項權證》或經注記的房屋預售、預購合同、質押登記的法律文書和有價證券、保險單等,交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保管(簽訂住房預售、預購合同的,在房屋竣工後,按國家有關規定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補辦《房屋他項權證》,並將《房屋他項權證》交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保管)。第十四條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在與借款人簽訂貸款合同後,通知委託銀行發放公積金貸款;用於購買住房的,由銀行以轉帳方式劃轉到售房單位在指定銀行開立的結算帳戶內;用於自建住房的,由銀行直接劃撥到借款人在指定銀行開立的專戶內。第五章擔保第十五條借款人用所購、建住房抵押,抵押值最高不得超過抵押房產現值的70%;用經認可的國債、銀行定期存單質押,質押金額不得低於所借公積金貸款本息。
⑤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部門職責
一說到住房公積金,想必大家都不會陌生吧。那麼大家對中央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部門職能又了多少呢?在那兒辦事會不會很麻煩呢?以下是我為大家收集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部門職責,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一、辦公室
負責統籌協調全市住房公積金系統(以下簡稱全市系統)日常辦公、維持正常運轉及辦公秩序;負責全市系統的公文運轉及政務督辦;負責全市系統的機要保密、印章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系統綜合檔案管理工作;負責涉及辦公室職責范圍的檔案整理、裝訂及移交工作;負責涉及辦公室職責的各類操作性業務合規性設計審查;負責市中心本部各類綜合性文稿草擬,各類議案、建議、提案的組織辦理工作;負責聯系管委會及管委會辦公室工作;負責信息報送、新聞宣傳及媒體聯絡工作;負責黨組、主任、行政等辦公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對外聯絡、接待和會務組織工作;負責客戶服務中心、信息網站的建設、維護和信訪咨詢工作;負責全市系統業務辦公用房購建和固定資產管理及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市中心本級的物業管理、職工食堂、車輛管理、日常辦公用品管理等後勤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人事教育處
負責全市系統黨風廉政建設、紀檢監察日常工作和市中心機關、辦事處黨務工作和思想宣傳工作;負責分中心、辦事處組織建設、班子建設;負責全市系統幹部的選拔、培養、任免、考核等日常工作;負責全市系統機構編制的管理、工作人員調配、使用、培訓、考核、獎懲工作;負責全市系統職工工資、職務職稱晉升、社會保險及收入分配政策的貫徹執行工作;負責全市系統退休和離崗職工的管理;負責全市系統勞動保護、勞動安全及勞動紀律的管理;負責市中心本級計劃生育、衛生、綜合治理等工作;負責工、青、婦、團日常工作;負責派遣(返聘)人員的管理;負責涉及人事教育處職責的各類檔案整理、裝訂和管理工作;參與擬訂分中心、辦事處、處室工作目標責任考核辦法,協助計劃部門對分中心、辦事處、處室目標責任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協助審計稽核部門開展全市系統內部職能部門審計、稽核工作;負責涉及人事教育處職責業務操作的設計及合規性檢查;負責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綜合計劃處
負責組織編制全市系統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增值收益計劃及中長期計劃,定期報告計劃執行情況,並監督實施;負責公積金、其他住房資金管理的量本利分析;負責資金使用的綜合平衡計劃;負責目標責任的制定和考核工作;負責部門統計數據、統計口徑標准化建設工作;負責擬訂公積金年度公告;負責公積金監管系統和單位各類業務報表數據的填報;負責全市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業務統計分析和報表工作;負責全市其他住房資金財務報表的匯總工作;負責住房資金存貸款利率調整變動的管理;負責協調銀行協議簽定及履行工作;負責售房、集資建房、住房公共維修基金等資金的使用審查工作;負責指導區縣(自治縣)其他住房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涉及綜合計劃處職責的各類檔案整理、裝訂和移交工作;負責涉及綜合計劃處職責的業務操作的設計及合規性檢查;負責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財務管理處
負責全市系統貫徹執行公積金會計核算制度和財務管理辦法;負責組織全市系統公積金會計核算工作、規范會計核算工作秩序;負責全市系統資金池的核算管理;負責全市系統國債(定期存款、拆借)等資金運作及財務管理;負責編制、報送全市系統費用預算計劃、財務決算報告;負責編制、報送全市公積金會計報表;負責對全市系統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定期分析;負責市中心本級日常費用的報銷工作;會同人事處負責全市系統工資、津貼、補助的發放工作;協助計劃統計部門開展全市系統目標責任完成情況的檢查、監督、考核和評價工作;負責市中心本級公積金和個人住房貸款的核算工作;負責市中心本級公積金財務票據的錄入與會計核算;負責全市系統存款帳戶設置的管理;負責市中心本級存款賬戶的對帳工作,負責與社會單位核對房改資金、內部各部門進行公積金劃撥資金的對帳;負責市中心本級其他房改資金核算管理;負責涉及財務管理處職責的各類檔案的整理、裝訂和移交工作;負責涉及財務管理處職責的業務操作的設計及合規性檢查;負責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信息管理處
負責全市系統信息化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實施;負責全市系統信息化的規劃與建設;負責信息化建設中應用系統的可行性分析、研究、立項和實施工作;負責各類管理軟體的維護、管理工作;負責信息系統中各類數據的備份、保密工作;負責計算機軟體、硬體的配置和維護等工作;負責計算機操作人員的技術培訓工作;負責全市系統信息化建設成果的論證、鑒定、上報評審工作;負責涉及信息管理處職責的各類檔案的整理、裝訂和移交工作;負責涉及信息管理處職責業務操作的設計及合規性檢查;負責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政策法規處
負責公積金制度發展、宏觀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的研究;負責全市公積金政策法規的宣傳、推動工作;負責全市系統公積金歸集、提取政策的擬定、完善及管理工作;負責協助計劃部門對全市系統公積金歸集、使用目標計劃的編制、分解、考核工作;負責行政訴訟和處理有關法律事務工作;負責全市系統外聘律師的管理;負責全市公積金繳存比例調整、跳繳審查及市中心本級公積金緩繳、銷戶等審查;負責南岸、九龍坡、大渡口、巴南、雙橋5區公積金歸集工作;負責涉及政策法規處職責的各類檔案的整理、裝訂和移交工作;負責涉及政策法規處職責的各類操作性業務設計及合規性檢查;負責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信貸管理處
負責全市系統公積金貸款發放及貸後管理業務規范、政策的研究、制定及實施工作;負責全市系統公積金貸款擔保、保險、中介等合作機構的評選工作;負責全市系統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管理和計劃編制、考核工作;負責個貸項目資金投放與貸款計劃的平衡工作;負責貸款業務報表統計與分析工作;負責公積金個貸項目(含直客式)的申請受理、初審、啟用工作;負責市中心本級個貸項目(含直客式)個人貸款申請受理、初審;負責對貸款合作機構的監督及資料交接的管理工作;負責公積金項目建設貸款的.初審、管理工作;負責市中心本級公積金貸款抵(質)押物的管理工作;負責市中心本級公積金逾期貸款、抵債資產的管理及處置;協助財務部門作好公積金逾期貸款、抵債資產的資金賬與業務賬的核對工作;協助貸款審核處做好回收貸款本息數據(銀行業務數據)的導盤與資金數據(中心財務數據)、業務數據(中心業務數據)的核對;負責涉及信貸管理處職責的各類檔案的整理、裝訂和移交工作;負責涉及信貸管理處職責的各類操作性業務設計及合規性檢查;負責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貸款審核處
負責與貸款管理處進行個人貸款資料的交接工作;負責個人公積金貸款的審核工作;負責組織個人公積金貸款的報批工作;負責個人公積金貸款的發放工作;負責逾期三月以內的個人公積金貸款的催收工作;負責參與公積金個人貸款項目評審的工作;負責公積金項目貸款的復核工作;負責回收貸款本息數據(銀行業務數據)的導盤與資金數據(中心財務數據)、業務數據(中心業務數據)的核對,協助財務部門做好公積金貸款的核算、清理、對帳工作;負責涉及貸款審核處職責的各類檔案的整理、裝訂和移交工作;負責涉及貸款審核處職責的各類操作性業務設計及合規性檢查;負責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九、審計稽核處
負責全市系統的業務稽核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全市系統內部牽制制度的建立、制定及執行;負責監督全市系統崗位設置及崗位職責的制定和執行;負責全市系統業務操作合規性的統一;負責涉及審計稽核處職責的各類檔案的整理、裝訂和移交工作;負責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辦事處
(一)渝中辦事處
負責轄區內公積金政策的日常宣傳、培訓和制度推行工作;負責公積金賬戶設立、變更、注銷、轉移的初審;負責匯繳、補繳等歸集業務資料的復核清收;負責公積金跳繳和緩繳的初審;負責為社會單位及職工提供公積金查詢、對賬服務;負責公積金催繳和清欠管理;負責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工作;負責住房補貼賬戶設立、變更、注銷、匯繳、補繳、轉移、封存、啟封和住房補貼催繳和清欠管理;負責為社會單位及職工提供住房補貼查詢、對賬服務;負責涉及渝中辦事處職責的各類檔案的整理、裝訂和移交工作;負責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江北辦事處
負責轄區內公積金政策的日常宣傳、培訓和制度推行工作;負責公積金賬戶設立、變更、注銷、轉移的初審;負責匯繳、補繳等歸集業務資料的復核清收;負責公積金跳繳和緩繳的初審;負責為社會單位及職工提供公積金查詢、對賬服務;負責公積金催繳和清欠管理;負責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工作;負責涉及江北辦事處職責的各類檔案整理、裝訂和移交工作;負責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沙坪壩辦事處
負責轄區內公積金政策的日常宣傳、培訓和制度推行工作;負責公積金賬戶設立、變更、注銷、轉移的初審;負責匯繳、補繳等歸集業務資料的復核清收;負責公積金跳繳和緩繳的初審;負責為社會單位及職工提供公積金查詢、對賬服務;負責公積金催繳和清欠管理;負責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工作;負責涉及沙坪壩辦事處職責的各類檔案整理、裝訂和移交工作;負責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南岸辦事處
負責轄區內公積金政策的日常宣傳、培訓和制度推行工作;負責公積金賬戶設立、變更、注銷、轉移的初審;負責匯繳、補繳等歸集業務資料的復核清收;負責公積金跳繳和緩繳的初審;負責為社會單位及職工提供公積金查詢、對賬服務;負責公積金催繳和清欠管理;負責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工作;負責涉及南岸辦事處職責的各類檔案整理、裝訂和移交工作;負責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宣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宣城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是直屬市人民政府不以贏利為目的的事業單位。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三)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四)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五)審批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
(六)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七)負責落實管委會的決策和決定。
管理部是宣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派出機構,依據中心法定代表人授權,負責所在縣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銅仁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是銅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領導下的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正縣級事業單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依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行使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職責。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相關政策法規,擬訂全市住房公積金具體管理辦法和措施,經銅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2、編制全市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經管委會批准後組織執行;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3、編制全市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及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經管委會審議後組織執行;
4、負責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建立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個人明細賬,向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5、經管委會授權,審批單位降低或提高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繳存基數緩繳的申請;
6、負責審批住房公積金提取、轉移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委託商業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和計息等業務;
7、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統一核算,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防範住房公積金風險;
8、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工作的指導、監督、和考核.........
⑥ 南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住房公積金貸款行為,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向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發放的,定向用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專項貸款和向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發放的項目貸款。
第三條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負責批准貸款資金使用計劃、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以及貸款政策的制定和調整等重大事項的決策。
第四條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制訂貸款年度和階段性使用計劃,研究、擬定貸款政策,通過與受委託銀行簽訂委託貸款協議的方式委託其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並按照委託貸款協議的約定,對受委託銀行的業務辦理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
受委託銀行根據本辦法確定的貸款對象、條件、金額、期限、利率等內容辦理公積金貸款。受委託銀行辦理公積金貸款業務,必須依據住房公積金貸款工作規范操作,並接受管理中心的監督和管理。
對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借款人,受委託銀行應當按照委託合同的約定優先提供公積金貸款,並做到應貸盡貸。
第五條公積金貸款實行存貸結合、先存後貸、貸款所購住房抵押擔保的原則。
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買、建修自住住房所需費用時,可同時向受委託銀行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由受委託銀行以住房組合貸款(公積金+商業性)形式向借款人發放。
借款人進行住房組合貸款的,公積金貸款應當按照管理中心與受委託銀行簽訂的委託貸款合同的約定辦理抵押登記。組合貸款抵押物的處置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執行。
第六條任何單位不得阻撓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職工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七條按規定向管理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人員,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購買全部產權自住住房、建修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八條申請公積金貸款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自然人。
(二)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已開戶並且連續、足額匯繳,期限不低於管理中心定期公布的期限。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買賣合同或經有關部門批准建修住房的證明文件。
(四)不低於規定比例的購房首期付款金額。
(五)借款人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個人徵信良好,無影響貸款償還能力的其他債務。
(六)所購買、建修住房土地性質為國有土地;以所購買、建修房屋作抵押擔保。
第九條借款人和配偶已經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在其未還清貸款本息之前,任何一方均不能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
借款人還清公積金貸款本息後,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借款人和配偶在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後未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其繳存不良記錄將被納入住房公積金徵信系統。
第十一條借款人申請貸款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證明,戶籍證明等,非本市戶口還須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有效居住證明。
(二)借款人的婚姻狀況證明。
(三)購買商品房的,須出具《商品房買賣契約》;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須出具《經濟適用房買賣契約》正本原件;購買二手房的,須出具《房地產買賣契約》或《存量房交易合同》正本原件;建修自住住房的,須出具《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及當地建設規劃部門批準的大修證明。
(四)已付房款證明。 第十二條單筆公積金貸款以夫妻為單位,貸款額度取以下三項額度的最低值:
(一)按照借款人還貸能力確定的貸款限額。其計算公式為:借款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借款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個人還貸能力系數×12(月)×實際可貸年限。共同借款的,貸款額度為借款人與配偶分別計算的貸款額度之和。
(二)按照規定的貸款金額占房屋總價比例確定的貸款限額。
(三)規定的貸款最高限額。
第十三條公積金貸款期限以年為單位,借款人申請的貸款期限與申請貸款時的實際年齡之和原則上不得超過其法定退休年齡。
連續、足額繳存公積金5年以上且具有穩定收入、信譽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貸款期限可以延長1至5年。
最長貸款期限不得超過30年。
第十四條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 第十五條公積金貸款實行抵押擔保,貸款擔保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商品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單位應當與管理中心簽訂按揭協議,為借款人提供階段性擔保,擔保期限自貸款發放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所購房產的《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並將《房屋他項權證》交受委託銀行執管之日止;
(二)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二手房,由擔保機構進行擔保的,擔保期限自貸款發放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所購房產的《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並將《房屋他項權證》交受委託銀行執管之日止。
第十六條借款人在辦理貸款過程中,按相關規定需要公證的,應當進行公證。 第十七條貸款程序。
(一)貸款申請。借款人到受委託銀行填寫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書。
(二)貸款受理。受委託銀行按照管理中心的委託,對借款人的申貸材料進行審核,指導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受委託銀行對借款人提交的材料、《借款合同》審核確認後,交管理中心終審。
(三)貸款終審。管理中心對借款人的貸款資料進行終審,審批通過後,將資料返還給受委託銀行。
(四)貸款抵押。受委託銀行前往房地產抵押登記部門為借款人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借款人與受委託銀行簽訂《房地產抵押合同》後,應及時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受委託銀行及時執管《房屋他項權證》。抵押物需估價的,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五)貸款發放。借款人到受委託銀行開設還款賬戶。受委託銀行將貸款資金劃入售房單位(售房人)或房屋承建(修)方在銀行開設的賬戶內。 第十八條貸款期限為一年的,實行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
第十九條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實行按期歸還貸款本息,借款人可選擇等額本息還款法或等額本金還款法償還公積金貸款,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日期提前將應還本息存入還款賬戶,受委託銀行每月從還款賬戶中扣收。
第二十條借款人及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賬戶儲存余額用於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歸還公積金貸款可以採取委託提取或櫃面轉賬提取的方式。委託提取還貸可採取逐年或逐月提取的方式。採取逐月提取住房公積金及住房補貼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職工,其住房公積金及住房補貼賬戶內應當按照管理中心的規定保留余額。住房公積金及住房補貼歸還公積金貸款的辦法由管理中心擬訂,經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住房組合貸款中公積金貸款已經結清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及住房補貼償還商業性住房貸款。
第二十一條貸款期限為一年的,如需提前還款,必須一次性還清貸款本息。
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經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部分貸款本金或全部貸款本息。 第二十二條受委託銀行在貸款發放後按照本市住房公積金業務檔案管理的要求對貸款檔案進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受委託銀行應當將《房屋他項權證》作為重要憑證保管,做到專人、專案管理。
對具備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借款人未按期辦理兩證的,受委託銀行應當督促其盡快辦理,並及時執管《房屋他項權證》。
第二十四條管理中心按照委託協議書的約定對受委託銀行的權證管理情況進行考核。 第二十五條借款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其合法的財產繼承人、受遺贈人申請繼續履行借款合同的,經管理中心審核同意後,予以變更借款合同。
第二十六條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項目貸款按照住建部《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貸款業務規范》執行。
第二十七條文中個人貸款最高限額和貸款期限、購房首期付款比例、還貸能力系數、貸款時開戶並且連續、足額匯繳期限、再次申請貸款須滿足的條件、逐月提取公積金還貸須保留的公積金賬戶余額等未具體明確的事項,由管理中心制訂,經管委會批准,向社會公布後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細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⑦ 撫順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向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的,用於購買自住住房的專項貸款。第三條撫順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機構。
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由公積金管理中心委託的銀行(以下簡稱代辦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第二章貸款條件和程序第四條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年以上;
(二)在本市工作的在職職工;
(三)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購買自住住房的有關手續和規定比例的自籌資金;
(五)在本行政區域內購買城鎮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權人;
(六)同意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五條借款人沒有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前,不得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第六條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向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證、有配偶的提供結婚證和配偶的居民身份證、未婚或者無配偶的提供未婚或者無配偶證明;
(二)商品房購房合同、銷(預)售許可證、房屋平面圖、竣工驗收備案書;
(三)首期購房付款證明;
(四)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第七條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借款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予貸款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借款人簽訂個人住房借款合同。第八條借款人在獲准貸款後,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辦理貸款抵押手續。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借款人辦理相關手續後10個工作日內委託代辦銀行將購買商品房貸款資金劃轉到售房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帳戶。第三章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第九條貸款額度不超過借款人購房款的70%,最高不超過25萬。第十條貸款期限與借款人年齡之和不得超過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齡,最高不超過25年。第十一條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貸款期限為一年的,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於次年1月1日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第四章貸款償還第十二條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還款計劃償還貸款本息。第十三條借款人按月歸還貸款本息,可從以下兩種還本付息方式中任選其一:
(一)等額本金還款方式:
每月償還貸款本息額=貸款本金/貸款期月數+(貸款本金-已歸還本金累計額)×月利率
(二)等額本息還款方式:
每月償還貸款本息額=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還款月數/〔(1+月利率)還款月數-1〕第十四條借款人在借款期滿一年後可以提前部分或者全部償還貸款,並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第十五條借款人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帳戶存儲余額用於償還貸款。第十六條借款人應當在代辦銀行開立個人銀行結算帳戶,在每月還款日前存入不少於本期還款額的存款。代辦銀行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劃轉。第五章貸款抵押第十七條借款人用所購住房抵押的,借款人應當與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書面抵押合同,並到產權管理機構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第十八條借款人以所購住房抵押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
抵押期內,借款人不得將抵押物重復抵押,並對抵押物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的責任。第十九條抵押期限從抵押登記之日起始,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抵押合同終止後,當事人應當按合同約定,解除設定的抵押權,並到產權管理機構辦理抵押注銷手續。第二十條借款人以所購在建自住住房抵押的,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可用簽訂的購房合同的全部權益抵押,並在產權管理機構登記。抵押期內,公積金管理中心是抵押物的全部權益的第一受益人。在建自住住房驗收合格後,借款人應當及時辦理產權抵押登記手續。
⑧ 洛陽住房公積金怎麼提前還貸審批條件是什麼需要哪些材料
審批條件
(一)職工申請提前還貸的時限、金額、次數,須符合洛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 法規 的要求;
(二)符合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相關約定;
(三)符合洛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 法規 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前還貸要求。
辦理材料
住房公積金貸款合同變更申請表、身份證
辦理流程
辦理時間、地點
洛陽市洛龍區開元大道與永泰街交叉路,市民之家5樓B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服務大廳。
周一到周六 上午:09:00 - 12:00 下午:13:00 - 17:00
法律依據
1.《住房公積金管理》第二十六條:“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不準予貸款的決定,並 告知 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2.《河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河南省第16號)第三十二條:“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按照 央行 關於個人住房貸款的有關 法規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准予貸款的,由受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不準予貸款的,書面 告知 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3.《河南省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豫建金管〔2015〕31號)第五條“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負責本區域內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三)負責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受理、審批、發放及回收等管理工作,並監督貸款的用途。”
⑨ 公積金貸款申請受理後審批要多久
公積金貸款銀行審批大概需要10個工作日。
為進一步改進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管理服務工作,自2016年5月9日起,國家實行了新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管理服務工作,規定貸款申請材料由15項減少到8項,審批時限縮短至10天。
審批如下:
一、審批依據
1、《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2、《XX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二、受理范圍,我市正常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本市區域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因資金不足時,可向我中心各所屬機構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三、申請條件借款人申請貸款,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XX市常住戶口或有效居住證明;
2、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以上,或提取公積金後又連續繳存12個月以上;
3、在本市區域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不含商住兩用房)並具備有關手續、文件和已交付規定比例的自籌資金;
4、有穩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備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按照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擔保方式進行擔保;
6、同意按照本辦法及《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的相關規定,按時履行還款義務;
7、法律、法規、規章和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申請材料借款人申請貸款視不同情況提供以下資料:
1、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需提供《商品房(經濟適用房)預售合同》及不低於房價總額20%的首付款單據;
2、自建、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需提供建設或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規劃、施工文件,土地使用證或原房屋產權證,建築施工合同及工程預算或決算;
3、購買二手房,需提供《房地產買賣契約》及契稅完稅憑證;
4、單位集資建房,需提供集資建房批准文件、集資建房交款單據、集資建房或買房協議書;
5、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證明、婚姻證明、戶籍證明或有效居住證明;
6、房地產評估機構出具的抵押物評估報告;
7、保證人出具的擔保證明及保證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8、房地產置業擔保公司出具的擔保證明;
9、公積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