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是林業貼息貸款最好有詳細的解釋
國家為扶持林業可持續的發展,對該行業的貸款實行利息補貼,此類貸款稱為林業貼息貸款。
比如:國家為扶持林業,對一些林業項目給予補貼貸款(為保證銀行的利益,不足的利息部分由國家補足給該銀行),拿到的此類貸款就是貼息貸款。
2010年林業貼息貸款建議重點支持領域
1、重點支持各類經濟實體營造的工業原料林、木本油料經濟林以及有利於改善沙區、石漠化地區生態環境的種植業項目建設,加快用材林和經濟林資源培育。
2、大力扶持林權制度改革後農戶和林業職工個人從事的營造林和林區加工等林業項目建設,積極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
3、進一步扶持國有林場(苗圃)、集體林場(苗圃)、國有森工企業為保護森林資源,緩解經濟壓力開展的多種經營項目建設,有重點地支持自然保護區和森林公園開展森林生態旅遊項目建設。
4、繼續支持林業龍頭企業以公司帶基地、基地連農戶的經營形式從事的林業項目建設。
2. 江西省林業廳的直屬機構
省森林公安局:該省的森林公安機關於1981年經省政府同意恢復組建。省森林公安局前身是省公安廳治安處森林治安科,1987年1月成立江西省林業公安處,1990年更名為江西省林業公安局,1998年根據《森林法》更名為江西省森林公安局。在各級黨委、政府領導和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我省森林公安工作取得了長足發展。全省現有森林公安機構406個,其中省局1個、設區市局11個、縣(市、區)局90個、派出所304個(其中124個兼管所在鄉鎮社會治安)。2002年機構改革時,省林業廳「三定」方案明確規定:省森林公安局為省林業廳負責森林公安工作的下屬處級行政機構,實行公務員制度;省公安廳「三定」中明確規定:省森林公安局列入省公安廳序列,受主管部門和省公安廳雙重領導,省森林公安局為省公安廳負責組織、指導查處森林刑事和治安案件的職能部門,業務工作以省公安廳領導為主。省森林公安局列為省公安廳第21處,同時又稱「江西省公安廳森林警察總隊」。
省森林工業局。 一.概況沿革:江西省森林工業局成立於1953年。2003年11月,經江西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復同意,列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2007年9月經省委、省政府批准,列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單位。江西省森林工業局內設黨委辦公室、行政辦公室、計劃財務科、林業產業行業管理科、直屬企業管理科、林業公路管理科、老幹部科、總務科、產業協會辦公室等9個科室。 江西省森林工業局現有領導幹部9人:王琅(局長、黨委副書記),王連茂(黨委書記),肖民(副局長、林業公路管理總站站長、黨委委員),陳宏(調研員、黨委委員),彭鐵英(副局長、黨委委員),李佑忠(總工程師),王曉農(副局長),鄭江宏(副調研員),蔡恆義(副調研員)。 二、主要職能:負責編制全省林業產業行業的發展規劃和行業管理工作,並指導實施;負責全省木竹生產與加工、林產化工、木竹漿造紙以及松脂採集和松香等森林資源利用的行業管理;承辦木材經營加工許可項目的初審;承辦全省木材經營(加工)單位清理整頓管理工作;負責全省林區公路管理;負責指導木竹及其他林產品市場的建設和運行,維護木材經營加工行業平等競爭秩序;承擔全省木竹檢驗、林業產業行業協會等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工作;承擔全省林業系統安全生產和防汛抗旱的指導檢查工作以及省農業產業化經營辦公室交辦的有關工作;負責省屬森工單位的管理及森工行業財務和統計工作。
省林木種苗和國有林場工作總站,主要職能如下:1、宣傳和貫徹執行有關林木種苗、國有林場、森林公園法律法規和政策。2、國有林場及省級森林公園的設立、合並、改變經營范圍或者變更隸屬關系行政許可的審核、審批。3、負責全省林木種苗、國有林場、森林公園和森林旅遊建設法規、規章、規劃、技術規程和標準的擬定工作。4、負責全省林木種苗、國有林場、森林公園和森林旅遊工程項目的篩選、審核、報批,工程建設的管理、監督、檢查工作,項目資金的安排與管理工作。5、組織、指導全省林木種苗生產經營管理、品種(良種)選育、種質資源管理及技術推廣與交流合作等工作。6、審核發放《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7、對全省范圍內的林木種苗進行監督管理,對違反國家林木種子、苗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8、指導全省林木種苗質量監督、檢驗與執法隊伍建設,組織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培訓,處理、協調林木種苗執法中的重大爭議和交叉問題。9、組織、指導全省國有林場改革與發展工作。10、負責全省森林公園的建設管理、國家級森林公園的審核與報批、省級森林公園的行政審批工作。負責國家級森林公園設立、合並、改變經營范圍或者變更隸屬關系行政許可審核上報。11、組織省級以上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的評審,指導和規范森林公園、森林旅遊建設、開發與管理工作。12、組織辦理佔用徵用國家級森林公園林地證明材料審核上報;負責辦理佔用徵用省級森林公園林地審核。
江西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局主要職能:1、宣傳貫徹執行國務院頒布的《植物檢疫條例》、《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及其它有關林業植物檢疫和有害生物防治的法律法規,起草本省有關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和植物檢疫的配套法規章。2、根據全省林業發展總體目標,制定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長遠發展規劃、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並組織實施。3、依法組織和管理全省植物檢疫工作,負責指導全省調運、產地檢疫以及從國外引種的檢疫審批工作,定期組織對全省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編制疫情報告,提出劃分疫區和保護區的草案,組織檢疫性有害生物封鎖、撲滅;負責全省森林植物檢疫檢查站的管理和監督,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違反森林植物檢疫法規的行政案件。4、負責全省林業有害生物監測預報工作,組織開展全省林業有害生物調查與監測,及時發布林業生物災害趨勢預報;建立和健全預測預報網路,組織開展測報技術研究和技術培訓。5、組織和指導全省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負責處置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負責組織《江西省林業生物災害應急預案》的實施,負責制定全省林業生物災害應急救災農葯、器械的采購和調配。6、開展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技術研究、推廣運用、和防治技術咨詢。7、完成省林業廳交辦的其它工作。
江西省林業生態工程建設管理中心(簡稱「省林業生態中心」)成立於2003年9月23日。根據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成立江西省林業生態工程建設管理中心的通知》(贛編辦發[2003]151號)文件精神,省長江中上游防護林體系建設、省中德造林項目、省油茶低產林改造、省退耕還林工作、省毛竹林建設、省平原綠化等領導小組辦公室整合為「江西省林業生態工程建設管理中心」和「江西省退耕還林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兩個機構合署辦公。省林業生態中心為省林業廳所屬正處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15名。省林業生態中心(省退耕還林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內設5個科級機構,即綜合科、工程管理一科、工程管理二科、工程管理三科、工程管理四科。鑒於該單位在保護母親河、保護生態環境作出突出的成績,榮獲共青團中央、全國綠化委員會、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全國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水利部、農業部、國家環保總局、國家林業局授予2003年度「全國保護母親河行動先進集體」榮譽稱號;2004年,再次榮獲「全國保護母親河行動集體5年成就獎」 榮譽稱號。在2003年10月中德財政合作造林項目十周年表彰會上,榮獲國家林業局授予我省中德財政合作造林項目辦公室「先進集體」榮譽稱號。主要職能:省林業生態中心的主要只能是管理全省林業生態工程建設。組織實施全省林業生態工程建設項目,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技術方案,負責全省長江和珠江防護林、退耕還林、中德合作造林、平原綠化和興林抑螺等工程質量監督、技術指導和成果驗收等工作。同時還承擔全省林木生物質能源林規劃及項目管理、造林綠化施工單位及監理資質管理、全省營造林監督管理和重點工程營造林質量稽查等職能。
省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局主要職能:1)負責全省森林植物資源、陸生野生動物資源、濕地資源和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2)組織全省陸生野生動植物、濕地資源普查、專項調查,指導保護和監測體系建設;3)組織評審省級自然保護區並向省政府提出審批建議;審核植物園、野生動物園、禁獵區和狩獵場,並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4)監督檢查有關野生動植物保護法及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5)督辦和查處違反野生動植物法律、法規的行政案件;6)組織實施國家瀕危物種等保護拯救工程;申報、審批、核發、辦理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7)野生動植物特許獵捕(採集)、馴養繁殖許可證、經營利用許可證和運輸證明;8)承辦我省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進出口業務。指導和監督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9)承辦省林業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江西省木材流通監督管理局作為對全省各級木材檢查站行使監督管理職能的機構,前身為江西省木材檢查站,最早成立於1985年,是省林業廳下屬的縣團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1986年省編辦核定該站編制26名,並批准同意內設人秘、檢查、業務和財務四科。2002年12月,經廳人事部門批准並報省編委同意,江西省木材檢查站更名為江西省木材檢查管理總站。2006年,省編辦以贛編辦文[2006]106號、127號同意增加該站8個全額撥款事業編制,並增設法制科,同時將檢查科和業務科分別更名為木材檢查管理科和木材放行管理科,調整後,該站共有編制31名,內設人秘、財務、法制、木材檢查管理、木材放行管理五科。2006年10月,省編委辦以贛編辦文[2006]149號批准同意該站更名為江西省木材流通監督管理局。
省林業工作總站(省生態公益林管理辦公室) :自1985年《森林法》頒布實施以來,我省各地陸續恢復了基層林業工作站建設。1991年省編委正式核定全省基層林業工作站1140個,事業編制5230名;同時,為了管理和指導全省基層林業工作站,在省林業廳下設「江西省林業工作總站」;2006年6月,經省編委批准,在江西省林業工作站增掛「江西省生態公益林管理辦公室」牌子,並增設「生態公益林管理科」和「林地征佔用管理科」、同時將「業務科」、「人秘科」分別更名「林業站管理科」和「辦公室」。江西省林業工作總站是具有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能的全額撥款事業單位,1993年開始執行行政工資套改,並參照公務員實行工資考核管理;單位現有職工18人,其中站長余小發,副站長肖從禮、王慶紅、翟光木,總工程師何騰發;站辦公室主任管鐵軍、公益林管理科科長施鳳生、林業站管理科科長宋榮、林地征佔用管理科副科長萬劍雲、站工會副主席王雯莉。
廳林業工程稽查辦公室(省林業基金管理站)江西省林業廳林業工程稽查辦公室(江西省林業基金管理站)為江西省林業廳下屬正處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單位前身為1980年成立的江西省林業會計輔導站,1993年撤消「江西省林業會計輔導站」,更名為「江西省林業廳林業工程稽查辦公室」,並增掛「江西省林業基金管理站」牌子,實行「兩塊牌子,一套人馬」。現內設五個職能科室:人秘科、稽查科、項目科、基金科和內審科。主要職能:1、負責全省林業重點工程項目資金使用的稽查;2、承辦全省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復費等林業專項資金徵收管理工作;3、承辦全省林業項目貼息貸款工作;4、承辦省林業廳所屬單位財務收支審計和領導幹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等工作。
廳利用外資項目辦公室主要職能1、負責全省林業利用外資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起草全省林業利用外資發展規劃、項目實施與管理的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程;2、負責組織項目對上申報立項和對全省林業利用外資項目總體設計和年度施工設計的審批;3、負責全省林業利用外資項目的財務管理、物資采購和業務培訓;4、負責全省林業利用外資造林項目林分後期管理,協助省財政廳做好林業外資項目轉貸、執行協議的鑒定和還貸工作;5、負責全省利用外資造林林木年度採伐計劃的匯總審核,還貸專項材計劃下達和還貸金收繳工作;6、負責全省林業招商引資工作的宏觀指導、組織項目宣傳推介和協調服務。起草全省林業招商引資的政策研究、項目的統計匯總、資源建檔;7、負責全省林業招商引資舉報申訴案件的查處;8、負責全省速生豐產林基地建設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起草編制發展規劃、相關政策、標准、規程和管理辦法;9、負責組織速生豐產林基地建設項目對上申報立項和全省速生豐產林基地建設基地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核)、實施協調;10、負責全省工業原料林的界定、建設和管理;11、負責全省速生豐產林和工業原料林採伐申請的初審和統計管理。
江西省林業廳濕地保護管理辦公室於2006年10月,經省編委贛編辦發[2006]144號文批准成立,與省濕地宣傳教育中心合署辦公,一個機構,兩塊牌子,為省林業廳下屬處級事業單位,共有全額撥款事業編制7名。江西省濕地宣傳教育中心項目作為全國示範點,2001年經國家林業局批准,在原江西野生生物宣教中心的基礎上進行規劃建設,江西野生生物宣教中心於2003年經省編辦贛編辦發[2003]161號批准,更名為江西省濕地宣傳教育中心。2006年5月被國家林業局批准作為全國濕地保護宣傳教育鄱陽湖培訓基地。江西省林業廳濕地保護管理辦公室地址位於南昌市區青山湖風景區內,由2個人造小島和通島公路組成,面積24畝。濕地辦所在地四面環湖,環境優美,建有室內宣教區(1164平方米)、培訓區(1200平方米)和室外宣教區三個功能區,由宣教展廳、多媒體教室、會議室、培訓樓和行政辦公室等組成。培訓樓可同時安排50人住宿和用餐。主要職能:承擔全省濕地資源保護管理和培訓、教育、宣傳等工作,並行使相關的行政管理和執法職能。
3. 江西省林業廳2015年有哪些惠農政策
有以下惠農政策:一、造林補貼資金
1.補貼對象:人工造林(含更新)面積不小於1畝的林農、林業合作經濟組織、承包經營國有林的林業職工和國有林場等。
享受造林補貼的人工造林(含更新)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是與其他中央造林投資在地塊上不重復;二是造林(更新)時間在一年以內,即在上年度9月初至當年8月底期間;三是人工造林的造林前地類為宜林荒山荒地或沙荒地,跡地更新造林前地類為跡地;四是造林小班面積不小於1畝;五是當年造林成活率≥85%,三年後造林保存率≥80%;六是人工營造(含更新)的喬木林10年內不準主伐。藤本和草本植物栽植面積、四旁(零星)植樹、單行林帶,以及通過萌芽更新、林冠下造林、有林地補植、低產林改造、竹林墾撫、以封代造的面積不能納入造林補貼范圍。
2.補貼標准:喬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畝補助200元,灌木林每畝補助120元,木本葯材等其他林木每畝補助100元,新造竹林每畝補助100元。
3.補貼發放程序:在完成造林1年內,通過當年檢查驗收合格的,發放補貼資金。
4.申請方式: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可向當地縣級林業部門或鄉鎮林業工作站進行有關政策咨詢和項目申請。
二、森林撫育補貼資金
1.補貼對象:對國有人工中幼林(包括公益林、商品林)或集體和個人所有公益林中的人中幼林開展撫育的國有森工企業、國有林場、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林業職工和農民。優先安排國家和省級公益林補償面積的人工中幼林。
2.補貼標准:平均每畝100元。
3.補貼發放程序:省級一次性下達補貼資金,縣級財政主管部門會同林業主管部門分兩次撥付補貼資金,其中:項目縣森林撫育實施方案報省級主管部門審批後,撥付70%的補貼資金;撫育任務完成並經縣級林業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再撥付剩餘補貼資金。
4.申請方式: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可向當地縣級林業部門或鄉鎮林業工作站進行有關政策咨詢和項目申請。
三、生態公益林補償資金
1.補償對象:國家和省級公益林林權所有者及管護者,包括自然保護區、國有林場、集體林場、森林公園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單位和個人。
2.補償標准: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國家和省級公益林平均補償標准為20.5元/畝·年,其中:20元用於管護支出(包括林農管護補助18元,當地林業主管部門提取2元支付管護人員工資和基層林業工作站監管開支),0.5元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統籌用於生態公益林森林火災、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等。
3.發放程序:林農個人的管護支出費用通過財政「一卡通」發放,集體管護支出由財政部門直接撥付到集體賬戶。
四、竹類特色產業發展資金
1.補助對象:開展毛竹低產林改造(含筍材兩用林和筍用竹基地建設)和竹林經營道路建設的企業、林場和林業專業合作社等。
2.補助標准:毛竹低產林改造每畝補助150元,建設毛竹筍材兩用林基地每畝補助250元(含在現有雷竹種植縣新造雷竹基地),修建竹林經營道路每公里補助1.2萬元。
3.補助資金發放:竹類特色產業項目資金實行縣級報賬制,項目縣(市、區)財政主管部門根據省級績效考核結果、當地林業部門資金撥付申請和驗收合格文件安排發放林農項目實施補助資金。
五、林業抵押貸款貼息
林業貸款貼息主要包括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和省級林權抵押貸款貼息資金。
1.貼息對象:林業龍頭企業,各類經濟實體,國有林場(苗圃)、集體林場(苗圃)、國有森工企等項目承貸主體及農戶和林業職工等。
2.貼息標准:貼息率為3%。貼息期限根據貸款期限、貸款主體及貸款用途確定,最長不超過5年。省級林權抵押貸款單個項目年度貼息額不超過50萬元。
3.貼息申報及發放程序:林業貸款貼息項目實行屬地管理,由縣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根據提報要求,聯合逐級審核申報。經中央或省級審批後,下達貼息(貸款)計劃。
六、油茶項目建設資金
1.補貼對象:在油茶項目縣,對符合種植油茶或低產油茶林改造的油茶林實施了相應的種植改造措施的油茶種植戶。
2.補貼標准:新造高產油茶林300-500元/畝,低產油茶林改造200元/畝,資金用於肥料和苗木費用補助。
3.補貼發放程序:經當地縣級林業部門組織項目實施情況自查和省級相關部門組織的核查後,依據省級核查結果,可以向財政部門申請領取項目補助資金。
4.申請方式: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可向當地縣級林業部門或鄉鎮林業工作站進行有關政策咨詢和項目申請。
七、省級林下經濟發展項目
1.補貼對象:省級林下經濟發展重點縣內,各類林下經濟實施主體。
2.補貼標准:對全省10個林下經濟重點縣每縣每年安排獎勵資金100萬元。2015年林下經濟重點縣為:修水縣、龍虎山、崇義縣、全南縣、上高縣、銅鼓縣、玉山縣、峽江縣、遂川縣、金溪縣。
3.補貼發放程序:項目採用自願申報,先實施後獎勵的方式進行獎補,安排落實補助資金。
4.申請方式: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可向當地縣級林業部門或鄉鎮林業工作站進行有關政策咨詢和項目申請。
4. 如何管好林業貸款貼息資金
設立專屬賬戶,專款專用。
5. 中央財政林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中央財政林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深化改革,加強規范中央財政林業補助資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財政林業補助資金(以下簡稱林業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用於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林業補貼、森林公安、國有林場改革等方面的補助資金。 第三條 每年12月31日前,由國家林業局會同財政部下達下一年度林業工作任務計劃,具體包括:下一年度造林、森林撫育及良種生產繁育計劃,濕地和林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支持重點內容,林業貼息貸款建議計劃,林業科技推廣示範項目立項指南等。
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省)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林業局會同財政部下達的林業工作任務計劃和有關要求,結合本省林業建設、保護和恢復工作任務,於每年3月31日之前聯合向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報送林業補助資金申請文件。申請文件主要內容包括:基本情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年度任務或計劃、申請林業補助資金數額、上年度林業補助資金安排使用情況總結和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等。具體內容詳見附件。
第五條 國家林業局根據各省資金申請文件、林業工作任務計劃等,統籌研究和提出各省林業補助資金分配建議,並於4月30日前將林業補助資金分配建議函報財政部。
第六條 財政部根據預算安排、各省資金申請文件、國家林業局的資金分配建議函、上年度林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等,確定林業補助資金分配方案,並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復預算後三個月內,按照預算級次下達資金。
第七條 林業補助資金採取因素法分配。
第八條 林業補助資金應按規定的用途和范圍分配使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九條 林業補助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林業補助資金使用中屬於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按照國家有關政府采購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各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和資金使用單位要建立健全林業補助資金管理制度,嚴格實行預算決算管理。 第十一條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用於國家級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
第十二條 國家級公益林是指根據國家林業局、財政部聯合印發的《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林資發〔2009〕214號)區劃界定的公益林林地。
第十三條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根據國家級公益林權屬實行不同的補償標准,包括管護補助支出和公共管護支出兩部分。
國有的國家級公益林平均補償標准為每年每畝5元,其中管護補助支出4.75元,公共管護支出0.25元;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國家級公益林補償標准為每年每畝15元,其中管護補助支出14.75元,公共管護支出0.25元。
第十四條 國有的國家級公益林管護補助支出,用於國有林場、苗圃、自然保護區、森工企業等國有單位管護國家級公益林的勞務補助等支出。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林業主管部門測算審核管理成本,合理確定國有單位國家級公益林管護人員數量、管護勞務補助標准。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國家級公益林管護補助支出,用於集體和個人的經濟補償和管護國家級公益林的勞務補助等支出。
公共管護支出主要用於地方各級林業主管部門開展國家級公益林監督檢查和評價監測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五條 財政部根據各省、國家林業局報送的國家級公益林征佔用等資源變化情況,相應調整用於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方面的預算。
第十六條 林業主管部門應與承擔管護任務的國有單位、集體和個人簽訂國家級公益林管護合同。國有單位、集體和個人應按照管護合同規定履行管護義務,承擔管護責任,根據管護合同履行情況領取森林生態效益補償。 第十七條 林業補貼是指用於林木良種培育、造林和森林撫育,濕地、林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與保護,林業防災減災,林業科技推廣示範,林業貸款貼息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八條 林木良種培育、造林和森林撫育補貼具體支出內容是:
(一)林木良種培育補貼。包括良種繁育補貼和林木良種苗木培育補貼。良種繁育補貼主要用於對良種生產、採集、處理、檢驗、貯藏等方面的人工費、材料費、簡易設施設備購置和維護費,以及調查設計、技術支撐、檔案管理、人員培訓等管理費用和必要的設備購置費用的補貼;補貼對象為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和國家林木種質資源庫;補貼標准:種子園、種質資源庫每畝補貼600元,采穗圃每畝補貼300元,母樹林、試驗林每畝補貼100元。林木良種苗木培育補貼主要用於對因使用良種,採用組織培養、輕型基質、無紡布和穴盤容器育苗、幼化處理等先進技術培育的良種苗木所增加成本的補貼;補貼對象為國有育苗單位;補貼標准:除有特殊要求的良種苗木外,每株良種苗木平均補貼0.2元,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不同樹種苗木的補貼標准。
(二)造林補貼。對國有林場、農民和林業職工(含林區人員,下同)、農民專業合作社等造林主體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跡地、低產低效林地進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面積不小於1畝的給予適當的補貼。造林補貼包括造林直接補貼和間接費用補貼。
直接補貼是指對造林主體造林所需費用的補貼,補貼標准為:人工營造,喬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畝補貼200元,灌木林每畝補貼120元(內蒙古、寧夏、甘肅、新疆、青海、陝西、山西等省灌木林每畝補貼200元),水果、木本葯材等其他林木、竹林每畝補貼100元;跡地人工更新、低產低效林改造每畝補貼100元。間接費用補貼是指對享受造林補貼的縣、局、場林業部門(以下簡稱縣級林業部門)組織開展造林有關作業設計、技術指導所需費用的補貼。
享受中央財政造林補貼營造的喬木林,造林後10年內不準主伐。
(三)森林撫育補貼。對承擔森林撫育任務的國有森工企業、國有林場、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林業職工和農民等給予適當的補貼。森林撫育對象為國有林中的幼齡林和中齡林,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公益林中的幼齡林和中齡林。一級國家級公益林不納入森林撫育范圍。
森林撫育補貼標准為平均每畝100元。根據國務院批準的《長江上游、黃河上中游地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實施方案》和《東北、內蒙古等重點國有林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實施方案》,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實施范圍內的國有林森林撫育補貼標准為平均每畝120元。森林撫育補貼用於森林撫育有關費用支出,包括直接支出和間接支出。直接支出主要用於間伐、補植、人工促進天然更新、修枝、除草、割灌、清理運輸採伐剩餘物、修建簡易作業道路等生產作業的勞務用工和機械燃油等。間接支出主要用於作業設計、技術指導等。
第十九條 濕地、林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與保護補貼,根據濕地、林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的重要性、建設內容、任務量、地方財力狀況、保護成績等因素分配。主要包括以下三個部分:
(一)濕地補貼主要用於濕地保護與恢復、退耕還濕試點、濕地生態效益補償試點、濕地保護獎勵等相關支出。其中,濕地保護與恢復支出指用於林業系統管理的國際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濕地自然保護區及國家濕地公園開展濕地保護與恢復的相關支出,主要包括監測監控設施維護和設備購置支出、退化濕地恢復支出和濕地所在保護管理機構聘用臨時管護人員所需的勞務費等;退耕還濕試點支出指用於國際重要濕地和濕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范圍內及其周邊的耕地實施退耕還濕的相關支出;濕地生態效益補償試點支出指用於對候鳥遷飛路線上的重要濕地因鳥類等野生動物保護造成損失給予的補償支出;濕地保護獎勵支出指用於經考核確認對濕地保護成績突出的縣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的獎勵支出。
(二)林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補貼主要用於保護區的生態保護、修復與治理,特種救護、保護設施設備購置和維護,專項調查和監測,宣傳教育,以及保護管理機構聘用臨時管護人員所需的勞務補貼等支出。
(三)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補貼主要用於對暫不具備治理條件的和因保護生態需要不宜開發利用的連片沙化土地實施封禁保護的補貼支出。范圍包括:固沙壓沙等生態修復與治理,管護站點和必要的配套設施修建和維護,必要的巡護和小型監測監控設施設備購置,巡護道路維護、圍欄、界碑界樁和警示標牌修建,保護管理機構聘用臨時管護人員所需的勞務費等支出。
第二十條 林業防災減災補貼根據損失程度、防災減災任務量、地方財力狀況等因素分配。主要包括以下三個部分:
(一)森林防火補貼指用於預防和對突發性的重特大森林火災撲救等相關支出的補貼,包括開設邊境森林防火隔離帶、購置撲救工具和器械、物資設備等支出,租用交通運輸工具支出以及重點國有林區防火道路建設支出等。補貼對象為承擔森林防火任務的基層林業單位。
(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補貼指用於對危害森林、林木、種苗正常生長,造成重大災害的病、蟲、鼠(兔)和有害植物的預防和治理等相關支出的補貼。支出范圍包括:購置葯劑、葯械、工具的開支,除害處理的人工費補貼,治理區發生檢疫檢驗的材料費、小型器具費等。補貼對象為承擔林業有害生物防治任務的基層林業單位。
(三)林業生產救災補貼指用於支持林業系統遭受洪澇、乾旱、雪災、凍害、冰雹、地震、山體滑坡、泥石流、台風等自然災害之後開展林業生產恢復等相關支出的補貼。補貼范圍包括:受災林地、林木及野生動植物棲息地、生境地的清理;災後林木的補植補造及野生動植物棲息地、生境地的恢復;因災損毀的林業相關設施修復和設備購置。補貼對象為因災受損並承擔林業生產救災任務的基層林業單位。
第二十一條 林業科技推廣示範補貼是指用於對全國林業生態建設或林業產業發展有重大推動作用的先進、成熟、有效的林業科技成果推廣與示範等相關支出的補貼。補貼對象為承擔林業科技成果推廣與示範任務的林業技術推廣站(中心)、科研院所、大專院校、農民專業合作社、國有森工企業、國有林場和國有苗圃等單位和組織。支出范圍主要包括林木新品種繁育、新品種新技術的應用示範、與科技推廣和示範項目相關的簡易基礎設施建設、必需的專用材料及小型儀器設備購置、技術培訓、技術咨詢等。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林業局、財政部下達的林業科技推廣示範項目立項指南,結合本省實際情況,負責林業科技推廣示範項目的評審和批復立項等工作。
財政部會同國家林業局根據各省林業補助資金申請文件、林業科技推廣示範項目評審情況和績效評價結果,結合當年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確定對各省的林業科技推廣示範補貼金額,並切塊到省。各省當年評審通過但未安排補貼的項目,可滾動至下一年度繼續申請。
第二十二條 林業貸款貼息補貼(以下簡稱貼息補貼)是指中央財政對各類銀行(含農村信用社和小額貸款公司,下同)發放的符合貼息條件的貸款給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利息補貼。
(一)中央財政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林業貸款予以貼息:林業龍頭企業以公司帶基地、基地連農戶的經營形式,立足於當地林業資源開發、帶動林區、沙區經濟發展的種植業、養殖業以及林產品加工業貸款項目;各類經濟實體營造的工業原料林、木本油料經濟林以及有利於改善沙區、石漠化地區生態環境的種植業貸款項目;國有林場(苗圃)、國有森工企業為保護森林資源,緩解經濟壓力開展的多種經營貸款項目,以及自然保護區和森林公園開展的森林生態旅遊貸款項目;農戶和林業職工個人從事的營造林、林業資源開發和林產品加工貸款項目。
(二)對各省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林業貸款,中央財政年貼息率為3%。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林業貸款,中央財政年貼息率為5%。
(三)林業貸款期限3年以上(含3年)的,貼息期限為3年;林業貸款期限不足3年的,按實際貸款期限貼息。對農戶和林業職工個人營造林小額貸款,適當延長貼息期限。貸款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貼息期限為5年;貸款期限不足5年的,按實際貸款期限貼息。農戶和林業職工個人營造林小額貸款是指貼息年度內(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累計額30萬元以下的營造林貸款。
(四)貼息補貼採取分年據實貼息的辦法(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林業貸款貼息)。對貼息年度內貸款期限1年以上的林業貸款,按全年計算貼息;對貼息年度內貸款期限不足1年的林業貸款,按貸款實際月數計算貼息。
(五)林業龍頭企業、國有林場(苗圃)、國有森工企業、自然保護區和森林公園等的貼息貸款項目,由項目單位向當地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林業主管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逐級審核申報,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匯總。農戶和林業職工小額貸款項目,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含國有森工企業,下同)統一匯總,並以縣級林業主管部門作為申報單位,商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逐級審核申報,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匯總。
(六)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對本省申報貼息補貼的貸款及其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審核,對其真實性、合規性負責,確定應向中央財政申請的貼息補貼額,並向財政部報送林業補助資金申請文件,同時抄報國家林業局。財政部根據各省林業補助資金申請文件和林業貸款項目落實情況,確定貼息補貼額,並切塊到省。 第二十三條 森林公安補助主要是用於森林公安機關辦案(業務)經費和業務裝備經費開支的補助。森林公安補助根據警力、地方財力狀況、業務工作量、裝備需求、森林資源管理等因素分配。
第二十四條 森林公安辦案(業務)經費、業務裝備經費由中央、省級和省以下同級財政分區域按保障責任負擔。森林公安補助對中西部地區的縣級森林公安機關和省級直屬的重點國有林區森林公安機關,以及維穩任務重、經濟困難地區的地(市)森林公安機關予以重點補助;對東部地區縣級森林公安機關予以獎勵性補助。按照政法經費保障要求,省級財政部門應在做好本級森林公安經費保障的同時,依照不低於本省公安機關的標准安排省級森林公安轉移支付資金。
第二十五條 森林公安補助主要用於市級以下森林公安機關,省級財政部門可預留不超過中央森林公安資金的10%,專項用於省級森林公安機關承辦公安部、國家林業局部署的重大任務,直接偵辦和督辦重特大案件、組織開展專項行動、組織民警教育培訓、處置不可預見的突發事件、裝備共建或其他特殊原因所需經費補助等。
第二十六條 森林公安補助使用范圍包括森林公安辦案(業務)經費和森林公安業務裝備經費。其中森林公安辦案(業務)經費用於森林公安機關開展案件偵辦查處、森林資源保護、林區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穩定、處置突發事件、禁種鏟毒、民警教育培訓等直接支出;森林公安業務裝備經費用於森林公安機關購置指揮通信、刑偵技術、執法勤務(含警用交通工具)、信息化建設、處置突發事件、派出所和監管場所所需的各類警用業務裝備的支出。 第二十七條 國有林場改革補助是指用於支持國有林場改革的一次性補助支出。
第二十八條 國有林場改革補助主要用於補繳國有林場拖欠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國有林場分離場辦學校和醫院等社會職能費用、先行自主推進國有林場改革的省獎勵補助等。中央財政安排的補助資金補繳國有林場拖欠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有結余的,可用於林場繳納職工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等社會保險以及其他與改革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九條 國有林場改革補助按照國有林場職工人數(包括在職職工和離退休職工)和林地面積兩個因素分配,其中:每名職工補助2萬元,每畝林地補助1.15元。 第三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林業補助資金的申請、分配、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各類違法違規以及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按第三十條規定追回的林業補助資金,由財政部商國家林業局用於對林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規范、成效顯著的省進行獎勵。
第三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林業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追蹤問效,適時組織開展績效監督。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送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
用於軍事管理區的林業補助資金(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管理辦法,由解放軍總後勤部財務部和基建營房部,根據本辦法制定管理實施細則,並報送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家林業局直屬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林業補助資金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相關補助支出列入中央部門預算。
第三十四條 林業補助資金相關補助補貼標准因政策需要進行調整的,按照調整後的標准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09〕381號)、《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中央財政林業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12〕505號)、《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林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農〔2009〕290號)、《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中央財政濕地保護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農〔2011〕423號)、《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補助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05〕44號)、《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林業生產救災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農〔2011〕10號)、《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中央財政森林公安轉移支付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農〔2011〕447號)、《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中央財政林業科技推廣示範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農〔2009〕289號)、《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規定>的通知》(財農〔2009〕291號)同時廢止,《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邊境草原森林防火隔離帶補助費管理規定>的通知》(財農〔2002〕70號)中有關邊境森林防火隔離帶補助的內容同時廢止。
6. 林業貼息貸款辦理手續和流程
企業情況——成立時間、發展歷程、主營業務范圍、業務方向、業務特點、目前資產和銷售規模企業性質——民營、集體、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制公司注冊資金與股權結構——注冊資金及變化情況、股東構成——股東構成、控股情況企業產品——現有主導產品、產品結構
7. 什麼是林業貸款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於印發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林業貸款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1995年6月21日 農發行字〔1995〕150號)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
現將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林業貸款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有什麼情況和問題,請及時上報總行。
附: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林業貸款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林業貸款自1995年起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辦理。為管好用好此項貸款,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林業貸款是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國家的林業產業政策以及國家有關金融法規和經濟政策,對我國有條件的地區營造速生豐產林,撫育中幼林,增加苗林生產以及國營、集體林場,開展多種經營、綜合利用、增加林業生產後勁提高經濟效益,給予資金支持的一項政策性專項貼息貸款。
第三條 林業貸款的基本任務是:為保護經營好現有森林,大力造林育林,擴大林木蓄積量,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建立比較發達的林業產業體系和比較完備的生態體系,充分發揮森林的多種功能和綜合效益。
第四條 林業貸款必須堅持「因地制宜、區別對待、擇優扶持」、「自願申請、誰借誰用、有借有還、到期歸還、債務落實」和「貸前審查、保證效益、銀行自主發放」等信貸政策和原則
第二章 范圍和用途
第五條 林業貸款的使用范圍:用於營造用材林,發展經濟林,撫育中幼林以及國營和集體林場開展多種經營、綜合利用等。
第六條 林業貸款的主要用途:
(一)在育苗、造林、撫育管理過程中所需的種子、苗木、化肥、農葯等費用支出。
(二)購置生產機械、修建簡易林道、購置必要的運輸機具等生產設施支出。
(三)發展多種經營,包括種植、養殖、採掘加工等。
(四)與林業生產密切相關的生產建設資金需要。
第三章 對象和條件
第七條 林業貸款的對象:各類林業企業、事業單位,各種林業經濟聯合體以及國營森工企業及所屬集體經濟實體。
第八條 申請林業貸款的基本條件
(一)所經營的山林必須持有當地政府發給的山權、林權證件,承包單位必須有營林造林的批准文件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承包合同,貸款期限不超過承包年限。
(二)林業建設項目必須納入當地政府的林業發展規劃;多種經營項目必須具備有關部門的立項批復文件。
(三)有經營管理林業的能力,經濟效益較好。
(四)借款者必須是經濟實體,具有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投資以自籌為主,必須具有占投資總額30%以上的自籌資金,先用自籌資金,後用貸款。
(五)有具備擔保實力的經濟實體提供擔保或有高於貸款額度25%以上的財產作為抵押。
(六)承包單位須在農業發展銀行(代理行)開立結算帳戶,接受農業發展銀行(代理行)的檢查和監督,並向貸款行提供生產計劃、資金往來和財務收支等有關報表和材料。
(七)恪守信用,有還款能力,按期歸還借款本息。
(八)借款單位要參加有關保險。
(九)申請貸款項目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章 種類、期限與利率
第九條 林業貸款的種類分為四種:速生豐產林貸款、經濟林貸款、中幼林撫育貸款和多種經營貸款。
第十條 林業貸款期限。根據借款單位所經營林業生產項目周期的長短和綜合還款能力,並預測經濟效益等情況後合理確定。速生豐產林貸款最長不超過七年。經濟林和中幼林撫育貸款最長不超過五年。多種經營貸款最長不超過三年。
第十一條 林業貸款利率按照人民銀行規定利率計收。其貸款還本付息辦法:用於造林、護林、撫育的貸款,每年計收一次利息;用於多種經營的貸款,每季計收一次利息。歸還本金從新增收入起分年償還。
第十二條 貸款經辦行向借款單位收取全額利息。對予以貼息的林業貸款,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出具收息證明,由借款戶向有關部門領取貼息金。
第五章 程序
第十三條 林業貸款實行項目管理,其管理程序:
(一)下達貸款計劃控制額。每年四季度,自上而下下達次年度林業貸款控制額,各級行據此組織選報項目。
(二)上報意向性貸款項目。各行根據下達的貸款計劃控制額,對林業部門提出的項目進行考察初審。經初審可行的項目,由項目單位填報林業貸款項目計劃,逐級上報。
(三)下達貸款計劃。依據信貸計劃,對下級行上報的項目進行審查篩選平衡後,自上而下逐級下達信貸計劃和項目計劃批復。
(四)受理借款申請。列入項目計劃的單位,向開戶行提交《林業貸款項目申請書》,提交《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有關部門的立項批復文件。
(五)考察評估。對已受理的借款申請,開戶行要及時組織對貸款項目的考察評估並寫出評估報告,連同借款申請書、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批復文件,形成項目貸款報批材料。
(六)呈報審批。對已形成的項目貸款報批材料,要逐級行文報上級行,按規定許可權進行審批;需變更項目的,要重新選報項目,待審查同意後再辦理審批。
(七)簽約發放。貸款項目審批後,由開戶行與借款方簽定借款合同,並按項目實施進度和資金使用順序發放貸款。
(八)建立項目檔案。貸款發放後,經辦行要對每個項目的各類資料進行分類、收集、整理,建立項目檔案。
(九)跟蹤檢查。經辦行和審批行要經常對項目實施、貸款使用、財務收支、經濟效益等情況及時進行跟蹤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十)按約收貸。經辦行按照借款雙方商定的還款期限,在貸款到期前向借款單位發出《催收到(逾)期借款通知單》,按期收回貸款;對項目單位因不可抗拒原因不能按期歸還的貸款,可按規定辦理延期還款手續。
(十一)總結評價。項目終結時,經辦行要對貸款項目執行情況進行全面評價,總結經驗,寫出書面的項目評價報告報上級行。
第六章 管理
第十四條 計劃管理。林業貸款計劃每年逐級審查上報,由總行統一安排,並實行項目管理。貸款計劃的安排依據:
(一)資金來源。即林業部門的育林、造林補助、自籌資金、財政貼息和人民銀行計劃安排資金。
(二)當地資源條件、林業生產現狀及發展潛力。
(三)上年信貸計劃完成情況和貸款管理水平。
(四)上報林業貸款項目的情況。
第十五條 資金管理。林業貸款資金計劃的落實與項目要銜接一致,專款專用,並保證及時到位。林業貸款到期收回後,由省級分行重新安排使用,但也必須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 項目管理。申請林業貸款的項目計劃要正式行文上報。內容包括:計劃說明、項目分類、項目實施時間、地點、內容,投資及自籌資金情況,效益分析、市場預測等。
第十七條 審批許可權管理。各級行都要確定相應的審批許可權,具體規定另行發文。
第十八條 統計管理。為准確反映貸款執行情況和結果,向上級反饋真實的信息,各級貸款經辦行要把統計工作作為信貸規范管理內容之一。
(一)林業貸款使用專門的會計科目。
(二)各行要建立報表,反映貸款執行情況。
(三)收回再貸的林業貸款仍要反映在所屬會計科目中。
第十九條 檔案管理。各級行要逐步建立健全林業貸款經濟檔案和項目檔案,並建立備選項目庫。
第七章 監督與制裁
第二十條 林業貸款周期長、見效慢,貸款經辦行要經常對項目貸款實施、使用、財務收支、經濟效益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確保林業貸款專款專用。
第二十一條 林業貸款經辦行要與林業部門和財政部門協作,每年對林業貸款的使用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擠占挪用、截留銀行貸款。
第二十二條 以借款人實行信貸監督,主要檢查是否執行國家林業產業政策;是否履行貸款合同;是否符合國家有關信貸政策和規章制度。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借款合同者,依據具體情況給予加息、停止發放新貸款,扣收貸款或提前收回貸款等經濟制裁。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總行制定並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二十五條 各分行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總行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國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8. 中央財政林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總結怎麼寫
一、上年度有關情況
(一)上年度林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總結。
1.森林生態效益補償
2.林業補貼
3.森林公安補助
4.國有林場改革補助
(二)中央財政支持的林業生態建設、保護和恢復計劃任務完成情況。
(三)國家級公益林管理及資源變化情況。
(四)林業有害生物發生和成災情況、預防和治理成效,林業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五)中央財政已支持的林業科技推廣示範項目進展及完成情況等。
(六)林業貼息貸款使用管理和效益情況。
二、本年度有關計劃及情況 養殖知識
(一)本年度計劃完成的造林和森林撫育以及良種生產、育苗任務。
(二)本年度有害生物防治方案。
(三)本年度計劃實施的濕地、自然保護區、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任務。
(四)本年度計劃支持的林業科技推廣示範項目。
(五)申報中央財政貼息的上年度林業貸款項目落實情況。
(六)森林公安補助分配使用計劃。
9. 2017年林業補貼政策
林業是重要的公益事業和基礎產業,承擔著生態產品供給和生態服務的重要任務。林業的補貼政策有哪些,林業補貼的項目是什麼。我給大家整理了關於2017年林業補貼政策,希望你們喜歡!
1. 國家林業方面資金主要用在哪些方面?
國家林業方面的資金共分為:森林資源管護、森林資源培育、生態保護體系建設、國有林場改革、林業產業發展支出5大類,其中森林資源培育支出和林業產業發展支出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聯系最為密切。
2. 森林資源管護支出包括哪些補助?
森林資源管護支出包括天然林保護管理補助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補助。
3. 什麼是天然林保護管理補助?
天然林保護管理補助包括天保工程區管護補助和天然林停伐管護補助。
天保工程區管護補助是指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實施方案確定的國有林管護、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護所發生的支出。
國有林管護重點保障森林管護人員的工資性支出。
天然林停伐管護補助是指全面停止天然商品林採伐後安排的管護支出。
4. 什麼是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補助?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補助是指用於國家林業局會同財政部界定的國家級公益林保護和管理的支出。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補助包括管護補助支出和公共管護支出。
國有的國家級公益林管護補助支出,用於國有林場、國有苗圃、自然保護區、森工企業等國有單位管護國家級公益林的勞務補助等支出。
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國家級公益林管護補助支出,用於集體和個人的經濟補償和管護國家級公益林的勞務補助等支出。
公共管護支出用於地方各級林業主管部門開展國家級公益林監督檢查和評價等方面的支出。
5. 森林資源培育支出包括哪些補助?
森林資源培育支出包括林木良種培育補助、造林補助和森林撫育補助。
6. 林木良種培育補助是什麼?補助對象有哪些?
林木良種培育補助包括良種繁育補助和良種苗木培育補助。
良種繁育補助是指用於對良種生產、採集、處理、檢驗、儲藏等方面的補助,補助對象為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和國家林木種質資源庫。
良種苗木培育補助是指用於對因使用良種,採用組織培養、輕型基質、無紡布和穴盤容器育苗、幼化處理等先進技術培育的良種苗木所增加成本的補助,補助對象為國有育苗單位。
7. 林木良種培育補助的相關政策有哪些?
現代種業提升工程制(繁)種基地項目
申報主體:院所、企業
項目要求:主要是果樹種苗(含砧木)繁育基地、茶樹無性系種苗繁育基地。
果樹區域性無病毒苗木繁育基地、茶樹無性系種苗繁育基地要求500畝以上。
項目補貼:600萬。
農業綜合開發良種繁育項目
項目范圍:蘋果、柑橘、梨、葡萄、茶葉等。
項目要求:省級苗木繁育的主導企業,優先扶持合作社。
項目補貼:中央財政資金規模為500萬元。
8. 造林補助是什麼?補助對象和標准有哪些?
造林補助是指對國有林場、林業職工(含林區人員,下同)、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民等造林主體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跡地、低產低效林地進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營造混交林,面積不小於1畝的給予適當的補助。
往年補貼標准為:人工營造,喬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畝補貼200元,灌木林每畝補貼120元(內蒙古、寧夏、甘肅、新疆、青海、陝西、山西等省灌木林每畝補貼200元),水果、木本葯材等其他林木、竹林每畝補貼100元;跡地人工更新、低產低效林改造每畝補貼100元。
9. 森林撫育補助是什麼?補助對象有哪些?
森林撫育補助是指對承擔森林撫育任務的國有森工企業、國有林場、林業職工、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民開展間伐、補植、退化林修復、割灌除草、清理運輸採伐剩餘物、修建簡易作業道路等生產作業的所需勞務用工和機械燃油等給予適當的補助,撫育對象為國有林中,或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公益林中的幼齡林和中齡林。
一級國家級公益林不納入森林撫育補助范圍。
往年森林撫育補貼標准為每畝100元左右。
10. 生態保護體系建設支出包括哪些補貼?
生態保護體系建設支出包括濕地補助、林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補助、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補助、林業防災減災補助、森林公安補助和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保護補助。
11. 什麼是濕地補助,哪些方面可以獲得補助?
濕地補助包括濕地保護與恢復補助、退耕還濕補助、濕地生態效益補償補助。
濕地保護與恢復補助是指用於林業系統管理的國際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以及生態區位重要的國家濕地公園、省級以上(含省級)濕地自然保護區開展濕地保護與恢復的相關支出,包括監測監控設施維護和設備購置支出、退化濕地恢復支出和濕地所在保護管理機構聘用臨時管護人員所需的勞務補助等支出。
退耕還濕補助是指用於林業系統管理的國際重要濕地、國家級濕地自然保護區、國家重要濕地范圍內的省級自然保護區實施退耕還濕的相關支出。
濕地生態效益補償補助是指用於對候鳥遷飛路線上的林業系統管理的重要濕地因鳥類等野生動物保護造成損失給予的補償支出。
12. 退耕還林補貼標准和方式是什麼?
補貼標准:國家按退耕還林每畝補助1500元(其中中央財政專項資金安排現金補助1200元、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種苗造林費300元)。
補貼方式:補貼資金發放是由縣級環林局會通過“一折通”(存摺)方式兌現給農戶手中。
退耕還林補助資金分三次下達給省級人民政府,每畝第一年800元(其中種苗造林費3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
額外補助:在一些地方除了中央下發的補貼資金,政府還額外提供補助。
如山西省新出的2017年規定,對58個貧困縣實施的退耕還林,山西省在國家補助基礎上每畝增加800元,對退耕農戶每畝增加300元;對其他非貧困縣實施的退耕還林,山西省在國家補助基礎上每畝增加500元,對退耕農戶每畝增加300元。
13. 林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補助是什麼?
林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補助是指用於林業系統管理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生態保護、修復與治理,特種救護、保護設施設備購置和維護,專項調查和監測,宣傳教育,以及保護管理機構聘用臨時管護人員所需的勞務補助等支出。
14. 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補助有哪些?
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補助是指用於對暫不具備治理條件和因保護生態需要不宜開發利用的連片沙化土地實施封禁保護的補助支出,包括:固沙壓沙等生態修復與治理,管護站點和必要的配套設施修建和維護,必要的巡護和小型監測監控設施設備購置,巡護道路維護、圍欄、界碑界樁和警示標牌修建,保護管理機構聘用臨時管護人員所需的勞務補助等支出。
15. 什麼是林業防災減災補助?包括哪些方面?
林業防災減災補助包括森林防火補助、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補助和林業生產救災補助,補助對象為承擔林業防災減災任務的基層林業單位。
森林防火補助是指用於預防和對突發性的重特大森林火災撲救等相關支出的補助,包括開設邊境森林防火隔離帶、購置撲救工具和器械、物資設備等支出,租用防火所需汽車等交通運輸工具支出,森林航空消防所需租用飛機、航站地面保障等支出以及重點國有林區防火道路建設與維護支出等。
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補助是指用於對危害森林、林木、種苗正常生長的病、蟲、鼠(兔)等重大災害和有害植物的預防和治理等相關支出的補助。
林業生產救災補助是指用於支持林業系統遭受洪澇、乾旱、雪災、凍害、冰雹、地震、山體滑坡、泥石流、台風等自然災害之後開展林業生產恢復等相關支出的補助。
16. 森林公安補助是什麼?
森林公安補助包括森林公安辦案(業務)補助和業務裝備補助。
森林公安辦案(業務)補助是指用於森林公安機關開展案件偵辦查處、森林資源保護、林區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穩定、處置突發事件、禁種鏟毒、民警教育培訓等支出。
業務裝備補助是指用於森林公安機關購置指揮通信、刑偵技術、執法勤務(含警用交通工具)、信息化建設、處置突發事件、派出所和監管場所所需的各類警用業務裝備的支出。
17. 什麼是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保護補助?
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保護補助是指用於大熊貓、朱䴉、虎、豹、亞洲象等珍稀瀕危野生動物和極小種群野生植物保護的補助支出。
18. 國有林場改革支出包括哪些補助?
國有林場改革支出是指用於補繳國有林場拖欠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國有林場分離場辦學校和醫院等社會職能費用、對先行自主推進國有林場改革的省份獎勵補助等。
中央財政安排的補助資金補繳國有林場拖欠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有結余的,可用於林場繳納職工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等社會保險以及其他與改革相關的支出。
注意,國有林場改革補助為一次性補助支出,中央財政按照每名職工(包括在職職工和離退休職工)2萬元、每畝林地1.15元的標准測算補助,各省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補助標准。
19. 林業產業發展支出包括哪些補助?
林業產業發展支出包括林業科技推廣示範補助、林業貸款貼息補助、林業優勢特色產業發展補助。
20. 林業科技推廣示範補助是什麼?
林業科技推廣示範補助是指用於承擔林業科技成果推廣與示範任務的林業技術推廣站(中心)、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國有林場和國有苗圃等單位,開展林木優良品種繁育、先進實用技術與標準的應用示範、與科技推廣和示範項目相關的簡易基礎設施建設、必需的專用材料及小型儀器設備購置、技術培訓、技術咨詢等支出。
林業科技推廣示範實行先進技術成果庫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家林業局另行制定。
21. 林業貸款貼息補助是什麼?有什麼貼息條件?
林業貸款貼息補助是指對各類銀行(含農村信用社和小額貸款公司)發放的符合貼息條件的貸款安排的利息補助。
貼息條件為:各類經濟實體營造的生態林(含儲備林)、木本油料經濟林、工業原料林貸款;國有林場、重點國有林區為保護森林資源、緩解經濟壓力開展的多種經營貸款,以及自然保護區、森林(濕地、沙漠)公園開展的生態旅遊貸款;林業企業、林業專業合作社等以公司帶基地、基地連農戶(林業職工)的經營形式,立足於當地林業資源開發、帶動林區和沙區經濟發展的種植業以及林果等林產品加工業貸款;農戶和林業職工個人從事的營造林、林業資源開發貸款。
貼息方式:林業貸款貼息採取一年一貼、據實貼息的方式,年貼息率為3%。
對貼息年度(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內存續並正常付息的林業貸款,按實際貸款期限計算貼息。
中央財政安排一定的補助資金,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省林業貸款實際情況,明確具體的貼息規模、貼息計算和撥付方式。
22. 林業貸款貼息補助的相關政策有哪些?
林權抵押貸款
國家規定:銀行開展林權抵押貸款業務,要對抵押林權進行價值評估。
貸款金額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價值評估收取評估費;貸款金額在30萬元以下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評估費。
抵押貸款程序
(1)權利人提交新版《林權證》
(2)權利人提交書面抵押申請(內容包括個人基本情況、林權情況、貸款額、金融資信證明等)
(3)權利人是個人的,提交個人身份證復印件;是單位的提交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和單位資質證明復印件
(4)鄉鎮林業站在書面抵押申請上簽署初審意見
(5)縣林業規劃調查設計隊現場評估,製作評估報告
(6)提供金融部門的貸款協議
(7)金融部門提供單位注冊復印件和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8)繳費,辦理他項權證
貸款期限
(1)林農小額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 10 年
(2)生態建設、速生林、油茶、能源林基地建設等,以及後續產業發展原則上為15年,最長不超過20年
(3)林漿、林紙、林板、林油(電)一體化項目最長不超過 12 年
(4)若林地使用權系抵押人租用的,貸款期限不得超過抵押人已繳納林地使用權租金的年限減去已經營的年限
23. 林業優勢特色產業發展補助是什麼?
林業優勢特色產業發展補助是指用於支持油茶、核桃、油用牡丹、文冠果等木本油料及其他林業特色產業發展的補助支出。
24. 林業優勢特色產業發展補助的相關政策有哪些?
名優經濟林示範項目
項目范圍:木本油料、林下經濟、干鮮果品等名特優經濟林示範建設。
(油茶、核桃、油橄欖、油用牡丹、長柄扁桃、林參、林葯、林菌等,榛子、香榧、枸杞、紅棗等干鮮果品以及竹筍等。)
項目要求:企業兩年以上,凈資產不低於申請財政資金總額;合作社一年以上,社員數量不低於30人。
項目補貼:企業承擔的,單個項目中央投資不低於200萬元(鼓勵扶持中央投資不低於300萬元以上的項目), 合作社、專業大戶、家庭農(林)場、國有林場承擔的,單個項目中央投資不低於200萬元。
申報時間:9-10月份
25. 林業補貼資金是怎麼分配和下達的?
採取因素法分配。
森林資源管護和國有林場改革兩個支出方向按照各省工作任務、中央補助標准等因素確定補助規模,其餘支出方向統一按照以下因素及權重分配:
(一)工作任務(權重50%),以國家林業局會同財政部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林業發展規劃等確定的任務計劃為依據。
(二)資源狀況(權重25%),以國家林業局清查、調查公布的資源數量為依據。
(三)績效因素(權重15%),以財政部下達的區域績效目標審核結果以及會同國家林業局組織開展的績效評價結果為依據。
(四)政策因素(權重5%),以中央重大林業生態建設政策為依據。
(五)財力狀況(權重5%),以不同地區財力狀況為依據,適當向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貧困地區傾斜。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於每年7月15日前,向國家林業局和財政部報送本省下一年度任務計劃,國家林業局會同財政部於每年10月31日前,按當年預計執行數的一定比例,將下一年度林業改革發展資金預計數提前下達省級財政部門,抄送國家林業局和各地專員辦。
國家林業局於每年4月15日前,提出當年林業改革發展資金各省分配建議,函報財政部。
財政部於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90日內,根據中期財政規劃、年度預算安排、國家林業局資金分配建議函等,審核下達當年林業改革發展資金,抄送國家林業局和各地專員辦。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林業主管部門於每年8月31日前,編制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當年使用情況報告,以正式文件報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備案,抄送當地專員辦,作為預算監管、績效目標監控、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10. 中央財政對林業貸款的貼息率是多少
《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變化情況適時調整。
金融機構一年期貸款利率為3%(含)~5%時,中央財政對地方單位和個人使用的林業貸款項目,按年利率1.5%給予貼息;對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貸款項目,以及中國林業集團公司的工業原料林貸款項目,按年利率3%給予貼息。
金融機構一年期貸款利率為5%(含)~7%時,中央財政對地方單位和個人使用的林業貸款項目,按年利率2%給予貼息;對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貸款項目,以及中國林業集團公司的工業原料林貸款項目,按年利率4%給予貼息。
金融機構一年期貸款利率高於7%(含)時,中央財政對地方單位和個人使用的林業貸款項目,按年利率3%給予貼息;對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貸款項目,以及中國林業集團公司的工業原料林貸款項目,按年利率6%給予貼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