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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岡山扶貧工作貧困戶扶貧貸款

發布時間:2023-02-10 20:55:21

1. 我想銀行貸款,我是扶貧的貧困戶,需要什麼手續

一、申請精準扶貧貸款的條件:

1、年齡在18歲到60歲之間,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2、持有效身份證件,具有還款能力,並且無不良信記錄;

3、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產業政策;

4、有貸款意願和自主發展能力;

5、能夠帶動缺乏致富能力的貧困農戶(必須是建檔立卡貧困戶)增收脫貧的致富能人、農村合作組織、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

二、申請需要的材料:

1、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戶口冊原件及復印件;

2、 填寫一張貸款申請表;提供抵押物(抵押物可以是農作物,土地使用權,林權證等);

3、前往擔保公司簽訂《擔保與反擔保合同》;同貸款發放銀行簽訂《借款合同》;提交一張發放貸款銀行的銀卡卡號即可。

三、辦理程序

1、一般可參照「五步法——戶申請、村初審、鄉審核、縣復查、銀行審定」放貸(見「扶貧小額信貸辦理流程圖」)。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操作流程。

2、村級組織(村委會或為扶貧小額信貸設立的村級管理機構)根據貧困戶申請,對該建檔立卡貧困戶及其家庭的社區信用度、發展能力和勞動技能以及遵紀守法等情況進行評價,可「一次核定、按年升(降)級」。

3、對申請的貸款,要結合村產業發展規劃、市場需求、貸款人家庭實際,看其發展項目是否合適,發展規模、貸款額度和期限是否恰當,並提出初審意見。鄉級政府相關部門,主要查看項目是否符合實際和扶貧規劃,並提出審核意見;基層金融機構客戶經理根據要求進行實地調研審查。

四、 申請用途:精準扶貧專項貸款般能用於貧困戶事種植、養殖、農產品加工、運輸、商業流通、農家飯店等產經營用於結婚、建房等非產性面具體發展產業由鎮村兩級指導確定致富能、農村合作組織龍企業貸款用途根據各自產業類型自主確定。

(1)井岡山扶貧工作貧困戶扶貧貸款擴展閱讀:

扶貧貸款是由國內有關金融機構承擔的一項政策性貸款業務, 它是我國扶貧開發的重要組成部分, 發放的形式主要有兩種:

一種是到戶的小額扶貧貸款;

另一種是發放給龍頭企業以及基礎設施建設的扶貧貸款。

申請精準扶貧貸款貸款審批。

一是貸款初審。村委會受理申請人申請後,對提交的貸款資料和相關有效證件進行核對初審;貸款貧困戶加入村「支部+協會」或扶貧互助資金協會的,先由村「支部+協會」或扶貧互助資金協會審核推薦,再由村委會對提交的貸款資料和相關有效證件進行核對初審。

二是貸款復審。鎮政府重點對申請人與貧困戶建檔立卡信息進行核對,確保一致;對貸款申請人確定的增收脫貧項目可行性復審把關。復審通過後,將擬上報貸款貧困戶名單在相關村進行公示,公示期3天,並公布舉報電話。縣扶貧辦對各鎮上報貸款對象再進行核對把關,進行審定。

三是貸款審定。縣貸款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鎮上報的貸款申請資料進行審定,再次核對申請人信息與貧困戶建檔立卡信息,對申請人提出的增收脫貧項目進行指導把關,對帶動類項目可行性進行審核確定,並報縣貸款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2. 扶貧貸款有什麼條件限制麽有時間期限嗎

第一條 為了切實加強對國家扶貧資金的管理,提高扶貧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盡快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的決定》(中發〔1996〕12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八七扶貧攻堅計劃的通知》(國發〔1994〕30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扶貧資金是指中央為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支持貧困地區社會經濟發展而專項安排的資金,包括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新增財政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和扶貧專項貸款。
第三條 國家各項扶貧資金應當根據扶貧攻堅的總體目標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發揮整體效益。
第四條 國家各項扶貧資金必須全部用於國家重點扶持的貧困縣,並以這些縣中的貧困鄉、村、戶作為資金投放、項目實施和受益的對象。非貧困縣中零星分散的貧困鄉、村、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貧困縣,由有關地方各級政府自行籌措安排資金進行扶持。
第五條 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和新增財政扶貧資金,重點用於改善貧困地區的農牧業生產條件,發展多種經營,修建鄉村道路,普及義務教育和掃除文盲,開展農民實用技術培訓,防治地方病等。
「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的管理使用,按照財政部制定的《「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財農字〔1995〕10號)執行。
以工代賑資金,重點用於修建縣、鄉公路(不含省道、國道)和為扶貧開發項目配套的道路,建設基本農田(含畜牧草場、果林地),興修農田水利,解決人畜飲水問題等。
扶貧專項貸款,重點支持有助於直接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的種植業、養殖業和以當地農副產品為原料的加工業中效益好、有還貸能力的項目。
第六條地方各級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貧投入。省、自治區、直轄市向國家重點扶持貧困縣投入的扶貧資金,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應當達到占國家扶貧資金總量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其中:陝西、甘肅、寧夏、青海、新疆、內蒙古、雲南、貴州、四川、重慶、西藏、廣西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配套資金比例應當達到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黑龍江、吉林、河北、河南、山西、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海南10個省的地方配套資金比例應當達到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
地方配套資金達不到前款規定比例的,中央將按比例調減下一年度向該省、自治區、直轄市投入的國家扶貧資金數額;調減下來的國家扶貧資金,將安排給達到規定比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第七條 國家扶貧資金分配的基本依據是:省、自治區、直轄市本年度貧困人口數量和貧困程度、扶貧資金使用效益、地方配套資金落實比例。下一年度各項扶貧資金的安排,由財政部、國家計委、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分別提出初步意見,經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平衡,提出統一的分配方案,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並於年底一次通知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扶貧資金管理部門根據統一的分配方案,分別按照程序及時下達具體計劃,撥付資金。
第八條 年度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新增財政扶貧資金的具體計劃,由財政部在當年3月底前下達,6月底前將資金全部撥付到省、自治區、直轄市。
年度以工代賑資金的具體計劃,由國家計委、財政部在當年3月底前下達,6月底前將資金全部撥付到省、自治區、直轄市。
年度扶貧專項貸款的具體計劃,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在當年初下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3月底前將計劃全部落實到項目,並根據項目進度及時撥付資金。
第九條 國家下達的各項扶貧資金,全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安排使用,由同級扶貧開發工作協調領導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各有關部門規劃和實施項目,並督促各項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國家重點扶持的貧困縣,應當及早做好扶貧開發項目的前期准備工作,不得讓資金等項目。
第十條 實施扶貧項目應當以貧困戶為對象,以解決溫飽為目標,以有助於直接提高貧困戶收入的產業為主要內容,按照集中連片的貧困區域統一規劃,統一評估,一次批准,分年實施,分期投入。使用扶貧專項貸款的項目,應當經有關銀行事前審查論證。
縣級扶貧開發辦事機構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按照當年扶貧貸款計劃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提出下一年度扶貧貸款意向項目計劃,提前為擇優選項作好准備。
第十一條 建立綜合考核指標,實行嚴格的扶貧貸款使用責任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扶貧開發工作協調領導機構每年統一安排下達盤活扶貧貸款存量計劃,並將計劃完成情況與新增扶貧貸款的分配掛鉤。各級扶貧開發辦事機構應當積極支持、協助有關銀行完成核定的催收貸款最高比例和到期貸款回收率的指標,努力盤活貸款存量。盤活的扶貧貸款存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扶貧開發工作協調領導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統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扶貧資金的檢查、監督制度。中央和地方有關部門,尤其是扶貧資金管理部門,對扶貧資金的使用情況應當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扶貧資金不能按時到位,配套資金達不到規定比例,投向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及時糾正。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社會有關方面加強監督,把行政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結合起來。
第十三條 各級審計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扶貧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門審計,並把對扶貧資金的審計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日常工作,形成制度。凡轉移、挪用、拖欠、擠占扶貧資金的,必須如數追回,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凡貪污扶貧資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級扶貧開發辦事機構和扶貧資金管理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審計部門對扶貧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工作。
第十四條 有關扶貧資金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確定的原則,分別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3. 中國的農村扶貧開發的歷程與成就

新中國成立後,中國政府一直致力於發展生產、消除貧困的工作。但真正嚴格意義上的扶貧,是在改革開放以後提出並大規模實施的。從1978年到2000年,中國的扶貧開發大致經過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體制改革推動扶貧階段(1978-1985年)
1978年,按中國政府確定的貧困標准統計,貧困人口為2.5億人,占農村總人口的30.7%。導致這一時期大面積貧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農業經營體制不適應生產力發展需要,造成農民生產積極性低下。因此,制度的變革就成為緩解貧困的主要途徑。
中國自1978年開始的改革,首先是土地經營制度的變革,即以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取代人民公社的集體經營制度。這種土地制度的變革極大地激發了農民的勞動熱情,從而極大地解放了生產力,提高了土地產出率。與此同時,在農村進行的農產品價格逐步放開、大力發展鄉鎮企業等多項改革,也為解決農村的貧困人口問題打開了出路。這些改革,促進了國民經濟快速發展,並通過農產品價格的提升、農業產業結構向附加值更高的產業轉化以及農村勞動力在非農領域就業三個方面的渠道,將利益傳遞到貧困人口,使貧困農民得以脫貧致富,農村貧困現象大幅度緩解。
據統計,從1978年到1985年,農村人均糧食產量增長14%,棉花增長73.9%,油料增長176.4%,肉類增長87.8%;農民人均純收入增長了2.6倍;沒有解決溫飽的貧困人口從2.5億人減少到1.25億人,占農村人口的比例下降到14.8%;貧困人口平均每年減少1786萬人。
第二階段:大規模開發式扶貧階段(1986-1993年)
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中期,在改革開放政策的推動下,中國農村絕大多數地區憑借自身的發展優勢,經濟得到快速增長,但少數地區由於經濟、社會、歷史、自然、地理等方面的制約,發展相對滯後。貧困地區與其他地區,特別是與東部沿海發達地區在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的差距逐步擴大。中國農村發展不平衡問題凸現出來,低收入人口中有相當一部分人經濟收入不能維持其生存的基本需要。
為進一步加大扶貧力度,中國政府自1986年起採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成立專門扶貧工作機構,安排專項資金,制定專門的優惠政策,並對傳統的救濟式扶貧進行徹底改革,確定了開發式扶貧方針。自此,中國政府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了有計劃、有組織和大規模的開發式扶貧,中國的扶貧工作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時期。經過八年的不懈努力,國家重點扶持貧困縣農民人均純收入從1986年的206元增加到1993年的483.7元;農村貧困人口由1.25億人減少到8000萬人,平均每年減少640萬人,年均遞減6.2%;貧困人口占農村總人口的比重從14.8%下降到8.7%。
第三階段:扶貧攻堅階段(1994-2000年)
隨著農村改革的深入發展和國家扶貧開發力度的不斷加大,中國貧困人口逐年減少,貧困特徵也隨之發生較大變化,貧困人口分布呈現明顯的地緣性特徵。這主要表現在貧困發生率向中西部傾斜,貧困人口集中分布在西南大石山區(缺土)、西北黃土高原區(嚴重缺水)、秦巴貧困山區(土地落差大、耕地少、交通狀況惡劣、水土流失嚴重)以及青藏高寒區(積溫嚴重不足)等幾類地區。導致貧困的主要因素是自然條件惡劣、基礎設施薄弱和社會發育落後等。
以1994年3月《國家八七扶貧攻堅計劃》的公布實施為標志,中國的扶貧開發進入了攻堅階段。《國家八七扶貧攻堅計劃》明確提出,集中人力、物力、財力,動員社會各界力量,力爭用七年左右的時間,到2000年底基本解決農村貧困人口的溫飽問題。這是新中國歷史上第一個有明確目標、明確對象、明確措施和明確期限的扶貧開發行動綱領。
在1997年至1999年這三年中,中國每年有800萬貧困人口解決了溫飽問題,是進入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來中國解決農村貧困人口年度數量最高水平。到2000年底,國家八七扶貧攻堅目標基本實現。
經過20多年不懈的艱苦奮斗,中國的扶貧開發取得了巨大成就。
--解決了兩億多農村貧困人口的溫飽問題。農村尚未解決溫飽問題的貧困人口由1978年的2.5億人減少到2000年的3000萬人,農村貧困發生率從30.7%下降到3%左右。其中,國家重點扶持貧困縣的貧困人口從1994年的5858萬人減少到2000年的1710萬人。這些人主要是生活在自然條件惡劣地區的特困人口、少數社會保障對象以及部分殘疾人。
--生產生活條件明顯改善。1986年到2000年的15年間,在中國農村貧困地區修建基本農田9915萬畝,解決了7725萬多人和8398萬多頭大牲畜的飲水困難。到2000年底,貧困地區通電、通路、通郵、通電話的行政村分別達到95.5%、89%、69%和67.7%。
--經濟發展速度明顯加快。八七扶貧攻堅計劃執行期間,國家重點扶持貧困縣農業增加值增長54%,年均增長7.5%;工業增加值增長99.3%,年均增長12.2%;地方財政收入增加近1倍,年均增長12.9%;糧食產量增長12.3%,年均增長1.9%;農民人均純收入從648元增加到1337元,年均增長12.8%。
--各項社會事業發展較快。貧困地區人口過快增長的勢頭得到初步控制,人口自然增長率有所下降。辦學條件得到改善,兩基工作(即基本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和基本掃除青壯年文盲)成績顯著,592個國家重點扶持貧困縣中有318個實現了兩基目標。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發展迅速,有效地提高了勞動者素質。大多數貧困地區鄉鎮衛生院得到改造或重新建設,缺醫少葯的狀況得到緩解。推廣了一大批農業實用技術,農民科學種田的水平明顯提高。貧困地區95%的行政村能夠收聽收看到廣播電視節目,群眾的文化生活得到改善,精神面貌發生了很大變化。
--解決了一些集中連片貧困地區的溫飽問題。沂蒙山區、井岡山區、大別山區、閩西南地區等革命老區群眾的溫飽問題已經基本解決。一些偏遠山區和少數民族地區,面貌也有了很大的改變。歷史上苦瘠甲天下的甘肅定西地區和寧夏的西海固地區,經過多年開發建設,基礎設施和基本生產條件明顯改善,貧困狀況大為緩解。
二、扶貧開發的政策保障
中國農村的貧困問題是歷史上長期形成的。貧困面積大、貧困人口多、貧困程度深是過去相當長一個時期中國貧困地區的主要特徵。基於對本國國情的把握,特別是對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實際情況的認識,中國政府制定了符合國情的扶貧開發政策,把扶貧開發的基本目標和中心任務放在主要解決農村貧困人口的溫飽問題上,從最緊迫的問題入手,量力而行,確保重點,分階段推進。
制定符合國情的貧困標准
中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人口多,底子薄,經濟不發達,農村尤其不發達。就中國的貧困地區而言,這種不發達主要表現在:一是基礎設施薄弱。貧困地區較為集中的西部地區,雖然土地面積佔全國的三分之二以上,但鐵路、公路和民航設施所佔比重卻相對偏低。二是人口增長過快,教育、衛生等基本社會服務水平低。與經濟落後成為對比的是,貧困地區往往又是人口增長最快的地區。辦學條件差,教育設施落後,適齡兒童失學和輟學率較高,青壯年文盲比例較大。衛生保健水平也很低。三是農業生產條件差,財政收入水平低,公共投入嚴重不足。1986年國家重點扶持貧困縣人均擁有農業機械總動力僅為全國平均水平的50%。1993年國家重點扶持貧困縣人均財政收入僅為60元,只相當於全國平均水平的30%左右。
上述貧困地區的實際情況,決定了中國扶貧工作要有一個比較現實的貧困標准。中國貧困人口的標准最初是1986年由中國政府有關部門在對6.7萬戶農村居民家庭消費支出調查的基礎上計算得出的,即1985年農村人均純收入206元的標准。到1990年這一標准相當於300元,2000年為625元
。 中國的貧困標準是一個能夠維持基本生存的最低費用標准,可以確保農村貧困人口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因而是客觀的,也是符合中國實際的。
確定國家重點扶持貧困縣
為了集中使用扶貧資金,有效地扶持貧困人口,中國政府制定了國家重點扶持貧困縣的標准,確定了一批國家重點扶持貧困縣。
中國政府於1986年第一次確定了國家重點扶持貧困縣標准:以縣為單位,1985年農民年人均純收入低於150元的縣。此後,隨著經濟的發展,特別是貧困地區經濟狀況的不斷改善,對貧困縣的標准也及時作出調整。1994年,中國政府重新調整了國家重點扶持貧困縣的標准。具體標準是:以縣為單位,凡是1992年農民人均純收入低於400元的縣全部納入國家重點貧困縣扶持范圍;凡是1992年人均純收入高於700元的原國家重點扶持貧困縣,一律退出國家扶持范圍(根據當時的典型測算,凡是超過700元的縣,90%以上的貧困人口基本上解決溫飽問題)。依據這個標准,列入《國家八七扶貧攻堅計劃》的國家重點扶持的貧困縣共有592個,分布在2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涵蓋了全國72%以上的農村貧困人口。此後,中央政府採取的一系列扶貧開發政策措施,主要是圍繞解決國家重點扶持縣貧困群眾溫飽而制定的。
通過對貧困縣的集中有效扶持,帶動了全國農村貧困問題的解決。特別是在扶貧資金方面,國家明確要求,中央的各項扶貧資金都用於這些貧困縣。1996年中央政府又進一步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提出了最低配套資金比例(30%至50%),以保證地方配套的扶貧資金用在國家重點貧困縣。
扶貧重點向中西部貧困地區傾斜
向中西部地區重點傾斜是中國扶貧開發的一項重要戰略舉措。中國經濟發展的區域特徵十分明顯,東部沿海地區充分利用自身優勢率先發展,中部次之,西部相對落後。與此相關,中國農村貧困人口的絕大多數集中在中西部,尤其是西部,並呈塊狀、片狀分布在高原、山地、丘陵、沙漠等地區。這些地區是中國貧困人口最多、貧困程度最深、貧困結構最復雜的地區。在1994年中國政府確定的592個國家重點扶持貧困縣中,中西部地區佔82%。
從1994年起,中國政府開始調整國家扶貧資金投放的地區結構:把用於沿海經濟比較發達省的中央扶貧信貸資金調整出來,集中用於中西部貧困狀況嚴重的省、自治區;中央新增的財政扶貧資金只支持中西部貧困地區。同時,國家從全局著眼,制定優惠政策,積極推動東部地區與西部地區的橫向聯合和對口扶貧協作。
為加快西部地區的發展,縮小地區間發展差距,近年來中國開始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國家在西部地區優先安排基礎設施、生態環境和資源開發等建設項目,並不斷加大對西部地區的投入和財政轉移支付力度,為推動西部地區發展和貧困人口解決溫飽問題發揮了重要作用。
加大扶貧開發投入力度
近20年來,隨著國家財力的增強,中國政府安排的專項扶貧投入不斷增加。2000年中央各項扶貧專項資金達到了248億元,與1980年相比,增加了30倍。中國政府安排的扶貧專項資金累計達到了1680多億元,其中財政資金800多億元(含以工代賑資金390多億元),信貸扶貧資金880億元。按照中央要求的配套比例(1996年以後為30%至50%),地方政府扶貧投入的力度也相應加大。
中國政府專項扶貧資金主要包括兩大類:財政扶貧資金和信貸扶貧資金。財政扶貧資金又包括支援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新增財政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等。1997年,國務院為了加強對各類扶貧資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制定了統一的《國家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該辦法對各類扶貧資金的扶持對象、條件等作了明確規定,強調各類扶貧資金要根據扶貧攻堅的總體目標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發揮整體效益。不同渠道的扶貧資金的投入重點是:財政扶貧資金主要用於建設基本農田、興修小型水利工程、解決人畜飲水困難、修建鄉村道路、科技培訓和推廣農業實用技術等;扶貧信貸資金主要用於增加貧困戶當年收入的種養業項目。同時,各級扶貧工作專門機構加強對扶貧資金管理使用的檢查、監督。審計部門對扶貧資金的使用情況嚴格審計,發現問題及時查處。這些措施,對提高扶貧資金使用效益、如期實現基本解決貧困人口溫飽問題的目標發揮了關鍵作用。
制定支持貧困地區、貧困農戶發展的優惠政策
中國扶貧開發的優惠政策包括幫助貧困戶解決溫飽和支持貧困地區經濟開發兩個方面。
幫助貧困農戶發展的優惠政策有:對尚未解決溫飽問題的貧困戶,免除糧食定購任務;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扶貧貸款的使用期限,放寬抵押和擔保條件;按照農業稅條例的有關規定,減免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
支持貧困地區經濟開發的優惠政策有:中央政府逐步加大對貧困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二級轉移支付制度,為貧困地區提供財力支持。對貧困縣新辦企業和發達地區到貧困地區興辦的企業,在三年內免徵所得稅;根據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適當提高庫區建設基金和庫區維護基金標准,專項用於解決水庫移民的溫飽問題。
落實扶貧工作責任制
為使扶貧開發工作得到有效開展,中國政府於1986年6月成立了國務院貧困地區經濟開發領導小組(1993年更名為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專門負責組織、領導、協調、監督、檢查貧困地區的扶貧開發工作。一些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地(市)、縣級政府也成立了相應的組織機構,負責本地的扶貧開發工作。
中國的扶貧開發實行分級負責、以省為主的行政領導扶貧工作責任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是貧困面積較大的省、自治區,都把扶貧開發列入重要議程,根據國家扶貧開發計劃制定本地區的具體實施計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主要負責人親自抓扶貧工作,並負總責。中央的各項扶貧資金在每年年初一次下達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扶貧資金、權力、任務、責任四個到省(自治區、直轄市)。所有到省的扶貧資金一律由省級人民政府統一安排使用,並由各有關部門規劃和實施項目。
加強貧困地區農村基層組織建設
在中國,農村基層組織在動員和組織群眾參加改變自身命運的扶貧開發中作用重大。中國政府在扶貧開發中強調加強村級組織建設,以此提高農戶的自我組織程度,引導農戶積極參與扶貧開發。近年來,中國政府在農村大力推行村委會直接選舉制度,根據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真正將群眾擁護、有能力帶領群眾改變貧困面貌的人選舉為村幹部。同時,嚴格實行村務公開,村級財務的各項收支、扶貧資金的發放使用、承包合同的簽訂和變更等各項事務,都要向村民公開,接受村民的檢查和監督。

4. 扶貧貸款怎麼辦理

精準扶貧專項貸款一般只能用於貧困戶從事種植、養殖、農產品加工、運輸、商業流通、農家飯店等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用於結婚、建房等非生產性方面,具體發展產業由鎮村兩級指導確定。致富能人、農村合作組織和龍頭企業的貸款用途根據各自產業類型自主確定。
二、申請方式
1、貧困戶申請、直接貸給貧困戶。
2、貧困戶申請、貸給貧困戶,貧困戶把錢交給大戶(企業),與大戶(企業)簽證分紅協議。
3、貧困戶申請、貸給大戶(企業),但大戶(企業)必須與貧困戶簽訂帶動發展、或分紅協議。
三、申請條件
1、年齡在18歲到60歲之間,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2、持有效身份證件,具有還款能力,並且無不良信記錄;
3、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產業政策;
4、有貸款意願和自主發展能力;
5、能夠帶動缺乏致富能力的貧困農戶(必須是建檔立卡貧困戶)增收脫貧的致富能人、農村合作組織、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
6、貸款人需與貧困戶、村委會、鎮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共同簽訂增收脫貧帶動協議,使用貧困農戶的貸款額度,並作為承貸主體,承擔貸款全部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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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貧困戶可以貸款嗎

貧困戶是可以貸款的。
1、貧困戶可以通過申請扶貧貸款的方式來緩解自己的貧困狀況,扶貧貸款是由國務院確定本年度貸款計劃與規模,並且財政部負責扶貧貸款的總體調控,再由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與農商行負責扶貧貸款的具體發放。扶貧貸款是由國內有關金融機構承擔的一項政策性貸款業務,它是我國扶貧開發的重要組成部分,發放的形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到戶的小額扶貧貸款;另一種是發放給龍頭企業以及基礎設施建設的扶貧貸款。
2、扶貧貸款是政治任務與經濟工作的結合載體,它是國家為了促進和保持國內經濟的區域均衡發展,支持貧困地區改善基礎設施和發展本地優勢產業而實施的一項扶貧發展計劃。說它是一項經濟工作是因為它有別於其他的財政無償撥款和無償投人,實行以借貸有償和付息對價的原則,是一種信貸行為和經濟杠桿,具有政策傾向性、優惠扶持性的特點。從扶貧貸款的具體用途上來講,精準扶貧專項貸款一般只能用於貧困戶從事種植、養殖、農產品加工、運輸、商業流通、農家飯店等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用於結婚、建房等非生產性方面,具體發展產業由鎮村兩級指導確定。致富能人、農村合作組織和龍頭企業的貸款用途根據各自產業類型自主確定。
3、貧困戶貸款條件:
(1)年齡在18歲到60歲之間,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2)持有效身份證件,具有還款能力,並且無不良信記錄;
(3)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產業政策;
(4)有貸款意願和自主發展能力;
(5)能夠帶動缺乏致富能力的貧困農戶(必須是建檔立卡貧困戶)增收脫貧的致富能人、農村合作組織、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
(6)貸款人需與貧困戶、村委會、鎮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共同簽訂增收脫貧帶動協議,使用貧困農戶的貸款額度,並作為承貸主體,承擔貸款全部償還責任。

6. 貧困戶可以貸款嗎

貧困戶是可以貸款的,貧困戶可以通過申請扶貧貸款的方式來緩解自己的貧困狀況。扶貧貸款是由國務院確定本年度貸款計劃與規模,並且財政部負責扶貧貸款的總體調控,再由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與農商行負責扶貧貸款的具體發放
拓展資料
一:貸款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一定利率和必須歸還等條件出借貨幣資金的一種信用活動形式。廣義的貸款指貸款、貼現、透支等出貸資金的總稱。銀行通過貸款的方式將所集中的貨幣和貨幣資金投放出去,可以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對補充資金的需要,促進經濟的發展,同時,銀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銀行自身的積累。
二:小額信貸審查風險
貸款風險的產生,往往在貸款審查階段就開始了,綜合司法實踐中發生的糾紛,可以看出,在貸款審查階段出現的風險主要出現在以下環節。
(一)審查內容遺漏銀行審貸人員掛一漏萬,造成信貸風險。貸款審查是一項細致的工作,要求調查人員就貸款主體的資格、資質、信用、財產狀況進行系統的考察和調查。
(二)在實踐中,有些商業銀行沒有盡職調查,而有關審貸人員,往往只重視文件的識別,而缺乏盡職的調查,這樣,很難識別貸款中的欺詐,很容易造成信貸風險。
(三)許多錯誤的判斷是因為銀行沒有對有關內容聽取專家意見,或由專業人員進行專業的判斷而導致的。審貸過程中,不僅僅要查明事實,更應當就有關事實進行法律、財務等方面進行專業的判斷。而在實踐中,大多數的審貸過程並非十分嚴謹和到位。
三:貸前調查的法律內容
(一)關於借款人的合法成立和持續有效的存在審查借款人的合法地位。如果是企業,應當審查借款人是否依法成立,有無從事相關業務的資格和資質,查看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應當注意相關證照是否經過年檢或相關審驗。
(二)關於借款人的資信考察借款人的注冊資本是否與借款相適應;審查是否有明顯的抽逃注冊資本情況;以往的借貸和還款情況;以及借款人的產品質量、環保、納稅等有無可能影響還款的違法情況。

7. 貧困戶的扶貧貸款需要什麼手續

申請方式
1、貧困戶申請、直接貸給貧困戶。
2、貧困戶申請、貸給貧困戶,貧困戶把錢交給大戶(企業),與大戶(企業)簽證分紅協議。
3、貧困戶申請、貸給大戶(企業),但大戶(企業)必須與貧困戶簽訂帶動發展、或分紅協議。
申請條件
1、年齡在18歲到60歲之間,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2、持有效身份證件,具有還款能力,並且無不良信記錄;
3、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產業政策;
4、有貸款意願和自主發展能力;
5、能夠帶動缺乏致富能力的貧困農戶(必須是建檔立卡貧困戶)增收脫貧的致富能人、農村合作組織、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
6、貸款人需與貧困戶、村委會、鎮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共同簽訂增收脫貧帶動協議,使用貧困農戶的貸款額度,並作為承貸主體,承擔貸款全部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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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貧困戶可以貸款嗎

當然可以的。
國務院有針對貧困戶推出的扶貧貸款,貧困戶可以進行申請。
待國務院確定了貸款的指標後,會有相關銀行對貧困戶進行具體金額的發放。
但是國家的貸款有規定范圍,例如用做創業或者房屋的改造,不可以挪作他用。
拓展資料:
扶貧貸款是由國內有關金融機構承擔的一項政策性貸款業務。
它是我國扶貧開發的重要組成部分,發放的形式主要有兩種:
一種是到戶的小額扶貧貸款;
另一種是發放給龍頭企業以及基礎設施建設的扶貧貸款。
2000年1月1日起,中央財政根據國務院確定的年度扶貧貸款計劃規模(含當年新增、收回再貸、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貧貸款),在計劃額度內進行貼息。
1998年前發放的所有扶貧貸款均不再貼息。
根據國務院作出的「從2000年開始,把當年新增扶貧貸款,收回再貸的扶貧貸款,以及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貧貸款全部納入當年扶貧貸款計劃;
財政部根據年度扶貧貸款計劃給予貼息」的決定,中央財政在國務院批準的年度扶貧貸款計劃規模內貼息,原則上只貼一年。
申請精準扶貧貸款首先要滿足以下申請條件:
1.年齡在18歲到60歲之間,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2.持有效身份證件,具有還款能力,並且無不良信記錄;
3.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產業政策;
4.有貸款意願和自主發展能力;
5.能夠帶動缺乏致富能力的貧困農戶(必須是建檔立卡貧困戶)增收脫貧的致富能人、農村合作組織、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
6.貸款人需與貧困戶、村委會、鎮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共同簽訂增收脫貧帶動協議,使用貧困農戶的貸款額度,並作為承貸主體,承擔貸款全部償還責任;
7.貸款人是企業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除具備前1至4款條件外,企業法人必須有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生產經營許可證等合法有效證件。

9. 貧困戶扶貧貸款還不了怎麼辦

一般途徑是:貧困戶自主歸還>政府村委會催繳>延期還款>銀行起訴>銀行壞賬
截止目前,鄉鎮的貧困戶都是及時歸還扶貧貸款的。離到期還有1,2個月的時候,貧困戶往往都會去信用社歸還扶貧貸款。
當然也有那麼幾乎離到期還有半個月仍然沒有歸還的意願,有拖欠的嫌疑。這個時候由銀行提供名單給鄉扶貧辦。鄉扶貧辦負責聯系村委會,由村委會負責催繳。因為表格審核前兩關就是村委會及鄉扶貧辦。
當然也會出現一些特殊情況,本人是願意償還的,但是實際情況無法歸還。這個時候信用社的做法是延長貸款年限,繼續扶持貧困戶貸款發展產業,延期還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三條 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外結算;
(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一)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經營范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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