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夫妻離婚房產貸款過戶需要的證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1、憑生效後《離婚協議》(需公證)或法院《仲裁(判決)》中有關房產歸屬的條款;
2、《離婚證》;
3、雙方《身份證》;
4、原房屋所有權或抵押權相關證明,即原按結貸款相關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⑵ 離婚後按揭的房產過戶需要什麼手續
離婚後按揭房 產過戶需要以下流程: 1、夫妻雙方到按揭房所在當地房屋登記機構進行網簽; 2、夫妻雙方攜帶網簽合同到核稅窗口排號核稅; 3、攜帶核稅單到按揭房所在當地的辦證大廳辦理按揭房過戶手續。根據《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定, 不動產物權 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第二百一十條規定, 不動產登記 ,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條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⑶ 夫妻離婚按揭房子怎麼過戶手續
離婚 後按揭 房屋過戶 前必須付清 銀行貸款 根據我國《 物權法 》等法律的相關規定,按揭房必須是在無法律糾紛、無規劃 拆遷 、無按揭的情況下才能辦理按揭房過戶。因此,一般來講,離婚後按揭房要過戶必須先付清銀行貸款。 1、將離婚雙方共同擁有的按揭房過戶給原夫妻其中一方 2、將離婚雙方中的一方擁有的按揭房過戶給另一方 如果是這種情況,則需要還清在銀行辦理的貸款。若暫時還不清銀行的貸款,離婚夫妻一方可以自己的名義向另一家銀行申請辦理轉按揭,將 抵押 在銀行的 房產證 解押出來後再去辦按揭房更名。 完成以上步驟就可以辦理離婚後按揭房更名了。 第一步離婚夫妻雙方首先到按揭房所在當地的房管局進行網簽; 第二步離婚夫妻雙方帶上網簽合同到核稅窗口排號核稅; 第三步離婚夫妻雙方帶上核稅的單子到按揭房所在當地的辦證大廳辦理按揭房過戶手續; 第四步辦理更名手續後會給一個取件單,上面有什麼時候領取按揭房新的產權證; 第五步離婚夫妻雙方首先到時間後先拿著取件單到繳費窗口繳稅; 第六步繳稅後帶上繳稅票據到取件窗口領取新的產權證; 第七步交易結束;
⑷ 貸款買的房離婚後過戶需要什麼手續
夫妻共同按揭的房子離婚了過戶需要的材料有:購房合同、雙方的出資證明、房產證等。房屋過戶的手續需要到房屋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過戶登記,將房屋所有權進行變更登記。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第二百一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
⑸ 房子有貸款離婚過戶給妻子需要什麼手續
要解決 離婚後按揭房 如何過戶的問題,應首先弄明白離婚後按揭房過戶具體有哪些方面。具體來說,離婚後按揭房的過戶情況大致包括以下三種:1、是將離婚雙方共同擁有的按揭房過戶給原夫妻其中一方在這種情況下,要解決離婚後按揭房如何過戶的問題,則需要離婚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辦理夫妻離婚房屋所屬權登記手續,將離婚雙方的名字登記變更為原夫妻一方,並根據相關規定由被過戶方繼續繳納按揭。2、是將離婚雙方中的一方擁有的按揭房過戶給另一方如果是這種情況,則需要還清銀行貸款。若暫時還不清貸款,離婚一方可以自己的名義向另一家銀行申請辦理轉按揭,將抵押在銀行的房產證解押出來後去辦過戶。但由於轉按揭手續非常麻煩,目前多數銀行已經停辦此項業務。為此,銀行給出兩種建議,其一即通過正常買賣流程過戶,重新繳納契稅、評估擔保費用;其二是到公證處 辦理房產公證 後,一方繼續使用原按揭人的銀行卡繳納貸款。一般採納第二種方式的居民較多。此外,一方當事人單方申請登記,可通過以下兩種途徑辦理過戶:一是若離婚協議上明確了房產歸屬和單方辦理手續時,可以憑 離婚協議書 、離婚證、身份證及登記機構認為需要的其他證明材料等,單方辦理歸並手續;二是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憑協助 執行通知書 、離婚協議書、離婚證、 登記申請書 、身份證及房屋產權處復印房證存根,才可辦理單方房屋歸並手續。3、是將離婚雙方共同的按揭房過戶給第三人在這種情況下,要解決離婚後按揭房如何過戶的問題,離婚雙方必須還清銀行貸款或者第三人為離婚雙方清償貸款後方能履行相應的過戶手續。
⑹ 夫妻離婚房子過戶有貸款怎麼辦手續
夫妻離婚房子過戶有貸款的,一般來講,按揭房要過戶必須先付清銀行貸款。具體來說,離婚後按揭房的過戶情況大致包括以下三種1、將離婚雙方共同擁有的按揭房過戶給原夫妻其中一方,需要離婚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辦理夫妻離婚房屋所屬登記手續,將離婚雙方的名字登記變更為原夫妻一方,並根據相關規定由被過戶方繼續繳納按揭。2、將離婚雙方中的一方擁有的按揭房過戶給另一方。如果是這種情況,則需要還清銀行貸款。若暫時還不清貸款,離婚一方可以自己的名義向另一家銀行申請辦理轉按揭,將抵押在銀行的房產證解押出來後去辦過戶。3、將離婚雙方共同的按揭房過戶給第三人。離婚雙方必須還清銀行貸款或者第三人為離婚雙方清償貸款後方能履行相應的過戶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⑺ 房子有貸款離婚怎麼過戶
夫妻離婚房子有貸款的過戶方法如下:
1、沒有房產證:
離婚按揭房如何過戶沒有房產證的按揭房,離婚後如何過戶呢我們都知道,房屋過戶必須有房產證,沒有房產證是無法進行過戶的。按揭房的房產證在正常情況下,應該是在銀行抵押的。因此,離婚後,分得房子的一方想要過戶的,可以有兩種辦法如下:
(1)提前還貸:消除銀行按揭抵押貸款的抵押登記,如果沒有很多現金提前還貸的,可以考慮通過一些貸款公司將房產證贖出。在取得房產證後,雙方到房產登記部分辦理過戶;
(2)沒有能力一次清償貸款的,可以與貸款銀行協商,變更貸款人,重新簽訂住房貸款抵押合同。這種操作方式比較麻煩,因為銀行出於償還貸款的風險及工作量的考慮,一般是不會給予配合的;
2、有房產證:
離婚按揭房過戶就比較好辦理了。按照正常的過戶手續辦理即可。辦理完離婚房產析產手續後,就可以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離婚房產過戶手續,具體的過戶流程有:
(1)協議離婚,簽訂離婚協議書的到公證處辦理析產公證,如有離婚判決書的話無需辦理公證;
(2)到交易中心辦理轉繪;
(3)到房管局辦理免徵契稅申請;
(4)辦理析產登記手續並繳交50元登記費;
(5)取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⑻ 離婚房子有貸款怎麼過戶給另一方
離婚房子有貸款過戶給另一方的流程如下:
1、准備好相關證明材料後,當事人到公證處辦理析產公證,有離婚判決書的無需辦理公證;
2、到交易中心辦理轉繪;
3、到房管局辦理免徵契稅申請,辦理析產登記手續並繳納登記費,取證。
離婚一方出軌怎麼判決
離婚一方出軌怎麼判決,需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具體如下:
1、一方有外遇,另一方起訴離婚,若法院調解不成的,可判決准予離婚;
2、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3、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4、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一十三條
登記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對不動產進行評估;
(二)以年檢等名義進行重復登記;
(三)超出登記職責范圍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