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的政策解讀
一、正文回答
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城鄉信用社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的余額。
二、分析
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公告,明確了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城鄉信用社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企業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准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貸款、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具有貸款特徵的風險資產,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三、貸款損失准備金的種類:
1、專項准備金,專項准備金是根據貸款風險分類結果,對不同類別的貸款根據其內在損失程度或歷史損失概率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金;
2、特別准備金,特別准備金是針對貸款組合中的特定風險,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金;
3、普通准備金,普通准備金又稱一般准備金,是按照貸款余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金。
B. 銀行信貸員發放的貸款發生損失,會扣信貸員的個人存款嗎
對於這類問題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第一種情況:主要看在放貸過程中是否認真履行了審查手續.作為信貸員如果按規定認真履行了審查義務,但因貸款人經營不善,造成還貸逾期甚至是死帳,屬於金融機構正常的信貸風險,不應由信貸員承擔責任.
第二種情況:由於信貸員在貸款審查期間,把關不嚴,造成貸款無法收回的,就承擔相應的責任,甚至下崗.
第三種情況:信貸員應該預見貸款風險但放任這種風險的出現,甚至與貸款人合謀騙貸的,造成金融機構損失數額巨大的,除應受到行政處分外,還有可能被控失職瀆職和合夥詐騙兩項罪名.
C. 個稅專項附件扣除 貸款合同復印件需要公司留檔嗎
公司可以不留存個人的貸款合同復印件。
因為按照《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規定,納稅人只需要向扣繳義務人報送《扣除信息表》,對信息表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由納稅人自己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D. 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需要填報和留存哪些資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第十四條的規定,納稅人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應當填報住房權屬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貸款方式、貸款銀行、貸款合同編號、貸款期限、首次還款日期等信息;納稅人有配偶的,填寫配偶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及號碼。
納稅人需要留存備查資料包括:住房貸款合同、貸款還款支出憑證等資料。
E. 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如何稅前扣除申報
金融企業按下列公式計提的呆賬准備允許在稅前扣除,允許稅前扣除的呆賬准備=本年末允許提取呆賬准備的資產余額×1%—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呆賬准備余額。
金融企業申報稅前扣除呆賬損失時,須同時報送以下相關文件、資料:
(一)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申請報告。
(二)貸款和投資合同、發放貸款和投資憑證及相關材料。
(三)政府、法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企業主管部門、保險企業等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金融企業不能提供相關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不予受理。
F. 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的政策解讀
法律分析:一、准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
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城鄉信用社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企業准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包括以下幾項:
1.貸款,包含抵押、質押、保證、信用等貸款;
2.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具有貸款特徵的風險資產;
3.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二、不準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
不準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指的是金融企業不用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如:金融企業的委託貸款、代理貸款、國債投資、應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備金以及金融企業剝離的債權和股權、應收財政貼息、央行款項。
值得說明的一點是,除上述所列舉的風險資產,金融企業其他的風險貸款資產也不可以在稅前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
三、計算方法
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的余額
若計算出的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為負數,則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法律依據:《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 第一條 准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
(一)貸款(含抵押、質押、保證、信用等貸款);
(二)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具有貸款特徵的風險資產;
(三)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