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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銀行工作人員違法發放貸款無論

發布時間:2023-03-14 22:00:56

『壹』 違法發放貸款罪立案標准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立案標准為:
1、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刑法》第186條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構成本罪,必須達到「造成重大損失」的標准。由於這類犯罪與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相比,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客觀危害要相對小一些,因此,構成犯罪的數額要求相應高一些。本罪立案標準的第1項規定,「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所謂違法發放貸款,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的行為。本罪立案標準的第2項規定,「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貳』 銀行違規放貸應承擔什麼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銀行違規放貸應承擔的責任: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十三條 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十億元人民幣。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人民幣,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第四條 (一)商業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
(二)商業銀行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三)商業銀行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第十條 商業銀行依法接受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但法律規定其有關業務接受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機構監督管理的,依照其規定。

『叄』 銀行工作人員違規操作怎麼處理

銀行工作人員違規操作的處理辦法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違反銀行業職業操守的人員,情節嚴重的,應通報同業。銀行職業道德是指在銀行職業活動中應遵循的、體現銀行職業特徵的、調整銀行職業關系的職業行為准則和規范,是銀行從業人員在進行銀行活動、處理銀行業務關系時所形成的職業規律、職業觀念和職業原則的行為規范的總和。銀行職業道德是銀行人員在工作中的行為規范,對於銀行這樣的特殊行業,職業道德對於員工的工作具有約束性,避免銀行人員在工作中因為私利而損壞客戶的利益,甚至是銀行的形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違法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肆』 違法發放貸款罪追訴

目前,對於 違法發放貸款罪 ,無論司法實踐還是配套規定,不同程度的存在著觀念上需澄清或規定需完善的諸問題,並且由於規定的不完善,導致了對此類犯罪打擊不力,違法放貸行為猖獗。此文從對違法發放貸款罪追訴和定罪方面的幾個要點作簡要說明。 一、目前,無論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還是違法向關系人以外的人發放貸款, 罪名 統一為「違法發放貸款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取消了《刑法》原有「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罪名,統一適用「違法發放貸款罪」罪名。所以,無論向關系人發放貸款,還是向關系人以外的人發放貸款,只要違反國家規定並構成犯罪均以「違法發放貸款罪」來定罪。 二、司法機關判斷發放貸款行為是否違法,應以國家規定為准,不以金融機構內部規定為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86條、《刑法修正案(六)》第13條,「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從重處罰。上述「國家規定」,應是指國家法律、 法規 和規章,具體為《 商業銀行法 》、《貸款通則》和銀行業監管機構關於信貸管理的規定等。 三、根據違法發放數額判斷發放貸款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看06年6月29日以後違法發放貸款的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86條、《刑法修正案(六)》第13條規定,對於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根據上述規定,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追究採用兩個可選擇的標准:即發放數額標准,或發放貸款的損失標准。 關於違法發放貸款的數額標准。目前尚未見統一的明文規定,只能看各省司法機關目前掌握何種標准。 以違法發放貸款數額作為標準定罪,是根據06年6月29日頒布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六)》。在此之前,只以損失標準定罪。根據刑法「從舊兼從輕」的原則,此前的違法放貸不能以數額標準定罪。所以,對行為人以違法放貸數額來定罪,只能看06年6月29日以後違法放貸數額。 四、以造成損失的數額定罪,應確定統一的偵、檢、審標准;並明確規定損失的確定時間為 貸款逾期 日 依照2001年4月18日最高檢、公安部頒布實施的《關於 經濟犯罪 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應予 立案 追訴。同時,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實施的《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規定:個人實施違法發放貸款行為,造成50--1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重大損失」;造成300—5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對於單位實施違法發放貸款和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損失構成犯罪的數額標准,可按個人實施上述犯罪的數額標准二至四倍掌握。由於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參照上述數額標准或幅度,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確定在本地區掌握的具體標准。 上述檢察機關、偵查機關的標准和審判機關的標准各自製定,導致了規定上的不統一性問題。 上述損失的界定又是司法實踐的難點。關於損失界定時間有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只 要約 定的貸款還款日期到期,借款人不能歸還貸款,就應認定違法行為造成了貸款損失;第二種觀點認為,違法發放貸款案判決前,貸款沒歸還的就應認定造成了損失;第三種觀點認為,對逾期貸款窮盡了法律手段後仍未收回才算損失。同時,《中華人民銀行文件》(銀發〔1998〕151號)第二章第四條也對「損失貸款」進行了界定:「在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後,本息仍然無法收回的,或只能收回極少部分」的,為損失貸款。鑒於對於損失的界定時間沒有定論,所以給司法機關是否立案追訴帶來判斷的難點,司法機關也常以沒有造成損失的 證據 為由不予立案。 上述情況,導致目前對違法發放貸款行為打擊不利,犯罪猖獗。偵、檢、審機關除應統一追訴和審判標准外,還應對損失的界定時間作出明確規定。畢竟違法發放貸款性質和造成的損害嚴重,為增強打擊力度,建議以貸款逾期為標准。對於逾期後追回的或行為人主動賠償的,作為從輕情節考慮。 五、宜把握好個人犯罪和 單位犯罪 界限 違法發放貸款罪,往往是個人利用職權之便,違反單位意志或不按單位規定發放貸款或干預貸款的發放,如不經貸款審批委員會審核等而指令相關人員發放等。因發放貸款行為形式上是單位行為,容易理解為單位違法發放貸款。所以,在追訴和定罪時,應注意把握相應界限。除按規定履行了正常審批程序的可以以單位犯罪追訴外,其他情況應以個人犯罪追究為宜。因為個人犯罪一旦作為單位犯罪追訴,單位除承擔個人犯罪造成的損失外,還會雪上加霜,承擔罰金等其他法律責任。尤其對於地方集體制金融機構的農村信用聯社、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正在試點的村鎮銀行,單位被追訴的結果,會導致極大損失或其他更嚴重的後果。

『伍』 銀行違規放貸應承擔什麼責任

銀行違規放貸應該承擔刑事責任。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法律的規定發放貸款的,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會構成違法放貸罪,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分析:銀行違規放貸應該承擔刑事責任。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法律的規定發放貸款的,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會構成違法放貸罪,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的。

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各項業務管理的規定。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的;

2、未經批准分立、合並或者違反規定對變更事項不報批的;

3、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

4、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的;

5、未經批准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的;

6、未經批准買賣政府債券或者發行、買賣金融債券的;

7、違反國家規定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

8、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違法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陸』 違法放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

按照相關規定,銀行工作人員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將會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認定
1、行為人是否違反國家規定。行為人基於違反《商業銀行法》《民法典》《貸款通則》《貸款證管理辦法》《信貸資金管理辦法》《民法典》等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規有關信貸管理的規定而發放貸款,則構成犯罪,如果違反的只是所在單位內部規定,不能對其追究刑事責任。
2、所發放貸款數額是否巨大。如果未達到數額巨大的標准,則不構成本罪。
3、是否造成重大損失。如果未造成重大損失的,不能以本罪論處。
二、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四個核心要件
1、違反國家規定
2、發放貸款
3、主觀故意
4、侵害法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柒』 銀行違規放貸應承擔什麼責任

銀行違規放貸應承擔刑事責任,具體如下:
1、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規放貸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3、造成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
4、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違法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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