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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額抵押貸款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3-03-26 15:16:44

⑴ 深圳經濟特區抵押貸款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抵押貸款活動的管理,保障抵押貸款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特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經國家批准在特區設立的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與特區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和個人之間進行的抵押貸款業務。第三條抵押貸款當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依法進行的抵押貸款活動,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第四條抵押貸款活動必須貫徹自願、互利的原則。第五條抵押人有所有權的下列財產可用作貸款的抵押物:
(一)房產和物資;
(二)有價證券;
(三)支付憑證;
(四)其它權利: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各方的股權、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各方根據合同規定佔有利潤或產品的權利。第六條下列財產不得用作貸款的抵押物:
(一)土地、礦藏等自然資源;
(二)國家禁止買賣的物品;
(三)所有權有爭議的財產。第七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一方、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一方用其股權或權利作抵押物時,須經董事會同意,並取得書面證明。第八條抵押人用海關特許進口的物資作抵押物時,必須經海關同意,並取得書面證明。第九條抵押人用與他人共有的財產作抵押物時,須徵得共有人的同意,並以抵押人所有的份額為限。
共有財產不可分割的,抵押人應與共有人訂立書面協議。第十條抵押人用已出租的財產作抵押物時,原租賃關系繼續有效。
抵押權人按本規定將抵押物拍賣時,原租賃關系失效。但民用住宅可適當延長租賃期。第十一條抵押貸款當事人須以書面形式簽訂抵押貸款合同。
抵押貸款合同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抵押人名稱(姓名)和抵押權人的名稱;
(二)貸款用途;
(三)貸款的幣別、金額;
(四)抵押物名稱、數量、價值;
(五)貸款的期限、利率及歸還本息的時間、方法;
(六)貸款支付方式;
(七)抵押物占管方式和責任;
(八)違約責任;
(九)解決糾紛的仲裁或訴訟協議;
(十)其他事項;
(十一)簽訂日期、地點,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第十二條抵押物需要保險的,由抵押人向特區內登記注冊的保險公司投保,並將保險單交抵押權人保管。
投保的抵押物由於不可抗力遭受損失,抵押權人有權從保險公司的賠償金中收回抵押人應當償還的貸款本息。第十三條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自抵押貸款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天內,持抵押貸款合同到下列機關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
(一)房產在深圳市房地產管理局登記;
(二)其他抵押物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
抵押物的登記費由抵押人支付。第十四條抵押物登記須記載下列內容:
(一)登記編號、日期;
(二)抵押人名稱(姓名)、法人代表及地址;
(三)抵押權人名稱、法人代表及地址;
(四)貸款用途;
(五)貸款的幣別、金額;
(六)抵押物名稱、數量、價值;
(七)貸款和抵押的期限;
(八)抵押物占管方式;
(九)抵押物的過去抵押情況;
(十)抵押貸款合同簽訂日期、地點。第十五條抵押物登記資料可供金融機構、公司、企業或個人查閱。第十六條抵押權人應按抵押貸款合同規定給抵押人支付貸款。抵押權人不按合同規定交付貸款時,應負違約責任。第十七條抵押貸款當事人對所佔管的抵押物應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毀損。
抵押人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抵押物毀損的,應在十五天內向抵押權人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擔保人,抵押人不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擔保人時,抵押權人有權解除抵押貸款合同,追償未償還的貸款本息。
抵押權人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抵押物毀損的,應賠償抵押人的經濟損失。第十八條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將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
抵押人違反前款規定,處分抵押物的行為無效。第十九條抵押人死亡,抵押物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繼續履行抵押人簽訂的抵押貸款合同。
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償還抵押人所欠的貸款本息,以抵押物實際價值扣除抵押物稅款的余額為限。
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自接受抵押物之日起三十天內,應持有效證件與抵押權人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的變更手續。

⑵ 房產抵押貸款如何辦理

法律分析:1、准備資料提出貸款申請,借款人提供貸款用途,額度,年限等2、銀行資料審核3、資料審核通過後,銀行對房產進行實地勘察和評估4、報批貸款5、借款合同公證6、抵押登記手續7、等待放款

法律依據:《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

第五條借款人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四、無住房補貼的以不低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補貼的以個人承擔部分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五、有貸款人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保證人;六、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提供下列資料:一、身份證件(指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證件);二、有關借款人家庭穩定的經濟收入的證明;三、符合規定的購買住房合同意向書、協議或其他批准文件;四、抵押物或質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有權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文件和保證人資信證明;五、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六、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⑶ 只有一套住房可否到銀行抵押貸款買房

可以,但還需要具備其他條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中國建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辦法》、《中國工商銀行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管理試行辦法》等的規定,個人申請住房貸款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合法居留身份。
(2)具有固定的職業和穩定的收入。
(3)信用良好,具有償還貨款本息的能力。
(4)有貸款人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並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歸還貸款本息的保證人(抵押的資產一般情況下都為借款人購買的住房或修建的住房,因為借款人中很少有人擁有其他的相當於貸款金額的財產)。
(5)對個人發放用於購買自住住房的貸款,借款人的住房購買價格基本符合貸款行或其委託的房地產估價帥評估價值(由於供款人購買的住房一般情況都要作為 貸款的抵押物,因此如果住房的購買價格遠遠大於其實際價值時,那麼貸款行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的情況下,將該住房變賣所得的價款很有可能要少於借款人所欠 的貸款,從而使貸款行受到較大的損失)。
(6)對個人發放用於修建自住住房的貸款,要求借款人已取得所修建住房的土地使用權,且土地使用權 終止時間不早於貸款合同終止時間;貸款項目已經取得當地建設行政部門和城市市規劃部門的批准(貸款項目已經取得當地建設行政部門和城市市規劃部門的批准, 是指借款人修建自住住房已經取得規劃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部門的《施工許可證》)。
(7)在商業銀行開立有住房存款戶 (如在中國工商銀行開立有住房公積金專戶,公積金存款可與住房儲蓄存款余額合並計算,但需持有公積金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存款余額必須在半年以上,並以 此作為購房首期付款或先於銀行貸款投入修建住房(貸款銀行要求借款人必須至少有購房款或修建住房投資額30%的存款,以證明借款人具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 力,同時也使貸款銀行在行使房屋的抵押權時,變賣該房屋所得的價款能償還借款人所欠的款項,因為貸款銀行最多隻貸相當購房款或修建住房投資額70%的貸款)。
(8)貸款人規定的其它條件。我國的商業銀行對個人申請住房抵押貸款條件的規定大致相同,其中有些銀行不需要單位或個人作為歸還貸款本息的保證人。

⑷ 房屋抵押貸款新政策

法律分析:以房產抵押方式申請貸款的,房產抵押物應是孫皮悔借款人本人或其直系親屬名下財產,必須按《擔保法》的規定辦理抵押物登記和保險手續,貸款人優先受償,保險期 限長於貸款握亮期限,在抵押期限內,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在保險期限內,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以外的損毀,借款人應及時通知經營行,並提供其他 擔保措施,否則農業銀行有權提前收回貸款。

法律依據:《國家開發銀行外匯流動資金貸款辦法》第十三條 在抵押貸款中,借款人用於抵押的實物資產需向保險公司辦理財產保險。保險的期限不得短於貸款的期限。保險項下的權益無條件的全部轉讓給銀行。抵押財產的產權證和保險單交由銀行保管。保險賠償首先償還銀行貸款之本息。用有價證券作為抵押的應將其交由銀行保管。貸款本息還清後,銀行將抵押財產的產權證明和保險單及所附權益或質物退還借款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貸款利率。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

(一)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

(二)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

(三)流動性資產余額與則正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四)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商業銀行,在本法施行後,其資產負債比例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在一定的期限內符合前款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⑸ 銀行規定的抵押貸款用途一般包括哪些

如果是招行貸款,房產抵押的話,我行貸款均根據貸款用途發放,您申請貸款時須提交書面貸款用途證明文件,目前可貸款用途如下:

購車、購車位、裝修、教育學資、大宗消費購物、旅遊等個人或家庭合法消費;以及生意方面周轉的用途;

貸款用途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不得用於賭博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非法用途及國家監管部門禁止進入的領域;如股票、債券等投資;
具體您的用途能否申請貸款,建議您直接與當地網點個貸部門咨詢確認。

⑹ 朋友想借用我自己公司名義貸款,抵押他自己的房產獲得貸款,請問對我有什麼風險有什麼辦法免責

如果他自己有房產的話完全可以用自己的名義貸款,可能沒有用公司名義貸的多。如果用你公司的名義貸款,如果發生欠息或者本金還不上都是你公司承擔主要責任,並且會影響公司的徵信,以後公司在辦理很多業務都會有影響,或者猶豫徵信有問題而直接辦不了。貸款人就是主要責任人,很難免責的。

⑺ 抵押貸款要求是什麼

法律分析:房屋抵押一般需要以下條件:第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在貸款到期日時的實際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第二具有合法有效地身份證明及婚姻狀況證明;第三具有良好的的信息記錄和還款意願;第四有正當職業和穩定的收入來源,具備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第五所抵押房屋的產權要明晰,符合國家規定的上市交易條件,可進入房地產市場流通,並未做任何其他抵押。所抵押房屋未列入當地城市改造拆遷規劃,並有房產部門、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房產證和土地證;第六具有支付所購房屋首期購房款能力;以新購住房作最高額抵押的,須具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房齡在10年以內,且備有或已付不少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30%的首付款;已購且辦理了住房抵押貸款的,原住房抵押貸款已還款一年以上,貸款余額小於抵押住房價值的60%,且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房齡在10年以內;七借款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或協議;八有貸款人認可的有效擔保。

法律依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一條 個人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一)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貸款用途明確合法;(三)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四)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⑻ 工行抵押貸款管理辦法

抵押貸款的貸款條件:
有合法的身份;
有穩定的經濟收入,有償還貸款野源本息的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
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
以新購住房作最高額抵押的,須具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房齡在10年以內,且備有或已付不少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30%的首付款;
已購且辦理了頌培態房子抵押貸款的,原房子抵押貸款已還款一年以上,貸款余額小於抵押住房價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權屬中啟證書,房齡在10年以內;
能夠提供貸款行認可的有效擔保;
貸款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⑼ 已有房屋如何抵押貸款

1、已有房屋想要申請抵押貸款,貸款人首先需要找到合適的貸款機構,比如說商業銀行。然後向貸款機構提出貸款申請,按照要求提交資料等待審核,審核通過會辦理抵押簽訂合同,最後才放款。
2、不過也不是所有的房屋都能夠辦理抵押,有一些房子明顯沒有市場價值,在這種情況下貸款機構也不會受理貸款人的貸款申請,貸款人能夠申請到多少貸款,與所抵押房子的價值有關。
拓展資料
一、抵押貸款,又稱「抵押放款」。是指某些國家銀行採用的一種貸款方式。要求借款方提供一定的抵押品作為貸款的擔保,以保證貸款的到期償還。抵押品一般為易於保存,不易損耗,容易變賣的物品,如有價證券、票據、股票、房地產等。貸款期滿後,如果借款方不按期償還貸款,銀行有權將抵押品拍賣,用拍賣所得款償還貸款。拍賣款清償貸款的余額歸還借款人。如果拍賣款不足以清償貸款,由借款人繼續清償。
二、抵押貸款管理辦法
為更好地支持「三農」發展,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增加貸款種類,保證貸款安全。維護借貸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1、第一條 抵押貸款是借款人向公司借款時,願以自有或第三人財產作保證的一種貸款方式。借款人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本息時公司有權處理其抵押物作為償還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
2、第二條 辦理抵押貸款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抵押貸款合同。
3、第三條 抵押物的范圍:符合法律規定的有價值和使用價值的固定資產(如房屋和其它地上建築物、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可以流通、轉讓的物資或財產。
以享受國家優惠政策購買的房屋抵押的,其抵押額以抵押人可以處分和收益的份額為限;有經營期限的企業法人以其房屋抵押期限不得超過其經營期限;

⑽ 房屋抵押貸款條件

房屋抵押貸款條件有以下幾點:申請房屋抵押貸款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年滿十八歲,有合法的身份;
2、有穩定的經濟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
3、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
4、能夠提供貸款行認可的有效擔保;
5、符合貸款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抵押貸款,又稱抵押放款。是指某些國家銀行採用的一種貸款方式。要求借款方提供一定的抵押品作為貸款的擔保,以保證貸款的到期償還。抵押品一般為易於保存,不易損耗,容易變賣的物品,如有價證券、票據、股票、房地產。貸款期滿後,如果借款方不按期償還貸款,銀行有權將抵押品拍賣,用拍賣所得款償還貸款。拍賣款清償貸款的余額歸還借款人。如果拍賣款不足以清償貸款,由借款人繼續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抵押貸款管理辦法》第三條 抵押物的范圍:符合法律規定的有價值和使用價值的固定資產(如房屋和其它地上建築物、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可以流通、轉讓的物資或財產。
以享受國家優惠政策購買的房屋抵押的,其抵押額以抵押人可以處分和收益的份額為限;有經營期限的企業法人以其房屋抵押期限不得超過其經營期限;
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屋作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以房屋作抵押的應將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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