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未按規定進行貸前審查導致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出現問題追究誰的責任
銀行貸前調查不嚴貸後監管不嚴法院不會判決承鎮弊擔責任。
2.
法律分析:貸款前是否盡職調查不屬於法定責任,但是若銀行發放貸款時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御盯族未進行調查,導致銀則運行損失的。
② 銀行貸款審批不通過怎麼辦
銀行貸款審核不通過,一般有以下幾個原因造成: 度小滿-有錢花(秒批)點擊在線測額 點擊在線測額 點擊在線測額
1、個人徵信不好。個人徵信是銀行貸款的首要標准。尤其是銀行信用貸款,對借款人的徵信要求更高,借款人徵信稍有瑕疵,都很容易導致銀行貸款審批不通過。而銀行抵押貸款除了對借款人有要求外,對抵押物也有一定的要求。
2、還款能力不強。無論哪個銀行、金融機構放貸都一定會做評估風險。當你申請銀行貸款的時候,平台首先對借款者的還款能力要進行審核評估。銀行貸款申請不通過,很大部分原因就在於借款人的個人收入水平無法滿足還款數額,或者借款人目前在手中有幾筆貸款尚未還清,資信情況無法滿足償還要求的,申請通過概率非常小。
3、個人負債率過高。一般來說,辦理銀行貸款失敗的原因除了沒有穩定的工作以外,還有就是借款人的個人負債率過高。如何判斷個人負債率高低呢?一般情況下,銀行對負債率的考核標準是在50%-70%,有的銀行也規定不能超過30%,如果超出了這個范圍,銀行就會拒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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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貸款審核未通過是什麼原因 貸款審核未通過怎麼辦
貸款審核是每一個貸款機構所必須的環節,但不同的貸款機構的審核要求也各不相同。常常有申請貸款的朋友在貸款審核時被卡住,甚至是到處碰壁,那麼貸款審核未通過的原因有哪些呢?我們要如何解決這些問題讓貸款更容易批下來?今天就帶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④ 貸款審核未通過原因 你中了嗎
在借貸現象風靡的今天,相信人都有過同樣的經歷,在急於用錢的情況下去申請貸款,但是卻面臨審核不通過的窘境。那麼貸款審核未通過原因有哪些呢?為此上網搜集了一些資料,總結出以下四個原因,以供大家參考。⑤ 銀行沒有審核個人流水放貸是違規嗎
銀行沒有審核個人流水放貸茄滲是違規的。根據查詢相關信息顯示,銀行貸款業務發放的調查兄納數人員未對貸款用途真實羨首情況進行核查即作出同意發放的授信業務調查報告,屬違反銀行規定,未認真履職行為。
⑥ 信貸員未審查貸款人資質,違規放貸後,貸款人還不出錢,擔保人該承擔什麼責任
信貸員違規,是銀行和信貸員的責任;
擔保人是擔保人的責任,貸款人還不出錢,擔保人承擔,還款,換一種說法,銀行審核都沒有問題,貸款人還不出錢,還是擔保人還錢;
⑦ 銀行貸款審批不通過怎麼辦
貸款審核不通過的話,一定要從多方面查找原因然後順著原因解決問題。
建議向貸款銀行了解具體情況,查清楚貸款審核不通過的原因是什麼。
貸款審核不通過,可以先從自身方面找原因。
1、先檢查是不是自己不具備銀行規定的貸款條件,如果是這種原因建議選擇該銀行的其它貸款產品試一試。
2、如果不是這個原因,可以看看是否是因為自己資料准備的不夠充分,資料准備不夠充分的話就備齊資料後再次向銀行進行貸款申請。
3、如果資料沒有問題,就檢查是否是個人的信用記錄出現了問題導致的審核不通過。
4、如果信用記錄沒有出現問題,再看看自己是否有信用卡套現、負債、刷流水等情況。
拓展資料:
銀行貸款審批的具體流程?
審批流程:
第一步:支行,分理處客戶經理接待客戶,初步洽談。
在這個階段,銀行客戶經理會對客戶的基本情況進行了解,根據客戶情況介紹客戶可能使用的銀行產品。
第二步:客戶根據銀行要求提供要件,輔助件。
證件不是要求一次提供齊全的,因為每個客戶情況不同,有的人戶口本沒在本地、證件需要補辦等等。只要在評估報告完成送達,銀行客戶經理做貸款卷宗前補齊就可以。這樣可以統籌調整時間安排,加快貸款審批的速度。
第三步:簽約。
簽約與提供要件是同步進行的,簽約指的是客戶與銀行簽定的貸款合同,挺厚的一本,多的十多份文件,大概二十個簽名左右。主要有貸款的主合同、借款申請表、首付款交付函(買賣貸款)抵押登記委託書、單身或是住房明細的聲明書、銀行告知書、談話筆錄(基本都是選擇題)、收押協議、借據、查詢個人徵信的委託書等等。
另外,銀行都會要求客戶開一張相關銀行的結算卡或者是摺子,用來還款用地。
第四步:查詢貸款人徵信。
簽完約後,銀行客戶經理會馬上在後台進行個人徵信查詢。這必須是客戶在簽約時簽署了委託書,才能進行查詢(央行規定的保護個人隱私條款)。
第五步:報評估,或是免評估報卷。
簽約完成,客戶經理會直接報有資格的評估公司進行報評估。向對方提供房產證復印件、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評估公司會在當天與當事人聯系進行實地查勘的時間。從看房到出評估報告一般需要三個工作日,如果需要快遞報告的慢一點,需要五個工作日。在這個時間區間里,我們有時間補充所缺的文件資料。如果是最近之前交易過戶的,銀行也會根據抵押物的情況給予免評估的待遇,就是根據上一次的評估交易價格進行認定。
評估價值直接影響貸款額,比如現在抵押消費購房用途貸款額不得超過評估值與所購房屋價值的七成(政策收緊時,只能貸到五成或以下)。
第六步:領導簽字,銀行客戶經理報卷。
當貸款人的證件資料都補齊了,評估報告也收到了。銀行客戶經理會進行做卷、雙簽、領導簽字,進行系統內錄入(有的銀行是初審員錄入)及報卷。做卷指,填寫合同及文件。雙簽指必須要兩個以上,有簽字許可權的客戶經理或主管領導在卷宗上進行簽字,以確定證件齊全,資料真實可靠的證明。領導簽字,一般都指支行主管行長的簽字。
報卷一般都是支行或分理處與分行或總行之間的交還通道進行的,也有的客戶經理比較盡職直接給送到審批中心的。還有部分銀行的支行就有審批許可權,那就是自己做卷直接交上級領導審閱就可以了。
需要注意的是,在銀行客戶經理雙簽之前。簽約客戶經理都會進行電話核實,核實的內容主要有貸款人提交的收入證明中的收入是不是真實的、公司電話是不是真實的、聯系方式是否正確、有的還會上網查詢公司信息。現在又多了幾項,如查詢個人名下房產狀況等等。
第七步:分行審批中心或支行有審批許可權的貸審員進行審批。
貸前審批分兩步,初審與終審。
初審員主要審查卷宗里資料的完整性,進行二次電話核實。調查資料的真實性,提供文件可靠性,根據客戶提交的材料以及客戶的徵信狀況評分給出初步意見。如,符合政策可以給予的貸款年限,利率,貸款額等等。
終審員主要是進行復審,根據卷宗中資料的邏輯性、真實性進行判斷。一般終審員都是非常有經驗的科員,有沒有虛假資料,客戶有沒有還款能力基本上都能判斷出來。終審員給的意見就是最終意見,如果通過就會發批貸函。批貸函一般都是電子版的,支行可根據具體情況出具書面的批貸函。
貸審工作很復雜的,需要根據各種規定進行風險審核。要求審核的條件特別多,主要涉及的法律,有合同法,銀行法,房地產管理法,物權法,城市規劃法,民法等等條款。
第八步:審批通過,辦理抵押登記,銀行放款。
現在客戶經理會約貸款人去建委或者的房地局做抵押登記,例如朝陽海淀基本上當天就能做完。銀行領到建委發的抵押他項權利證後,會回分行報備並進行放款,一般由會計部門完成。
第九步:貸後管理。
銀行在發放部分定向使用用途的款項後,會要求貸款人提供使用用途的證明文件。時間基本在放款後,一個月內。
⑧ 私有銀行信貸人員未審核出上司提供的假材料,批准了數額特別巨大的貸款
信貸員不會受到處罰,這是銀行總經理和貸款人故意,使他們犯罪,並不是每件事都能在個人的審核中審查出來的。尤其是行長做的肯定是最專業的。
⑨ 商業銀行發放貸款的行為
(一)採取化整為零的手段,違反大額貸款應當抵押擔保和大租殲擾額貸款審批許可權的規定,將大額貸款分解成多個小額信譽貸款,由大額貸款客戶收集小額信譽貸款客戶信息,編造小額信譽貸款申請書、貸款調查報告,虛擬貸款資料,發放貸款
(二)未依法對借款人身份條件進行嚴格審查,明知借款人和實際用款人不一致的情況下,發放冒名貸款。
(三)明知用款人提供虛假貸款資料,未按規定對借款人借款用途、還款能力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違反貸款發放流程,發放貸款。
(四)在信貸受理、發放業務過程中未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擔保人未到場的情況下辦理貸款手續,未對擔保人身份進行調查核實,違規發放貸款。
(五)未嚴格審查實抵押房產、土地、車輛權屬、重復擔保情況等資料,及未對擔保人的擔保能力、資信情況開展實質調查的情況下,發放貸款。
(六)未對借款人資產情況、運營情況、財務資料、股東變更情況進行嚴格核查,杜撰與事實明顯不符的授信報告,而發放貸款。
(七)受單位領導安排或要求,不作貸前調查,違規審批發放,貸後對其貸款用途也不作檢查,致使貸款逾期未收回。
(八)在發放貸款之前沒有對借款人貸款信息進行實地核查、貸前調查、貸中審查、評估,沒有認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未與借款人訂立書面改告合同,導致貸款逾期無法收回。
(九)在辦理項目按揭貸款過程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相關規定,在未審核貸款申請資料中收入證明真實性,違規出具貸款人信用報告,發放銀行貸款,致使貸款逾期未收回。
(十)違反國家及該行流動資金貸款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指導借款人虛構交易關系,偽造購貨合同,虛構貸款用途,違規發放貸款。
(十一)為完成上級下達的收貸收息任務,通過以新貸還舊貸、以貸收息的方式為逾期還不上貸款本息的客戶辦理貸款,由貸款人本人在貸款憑證上簽字、按手印,所貸款項不發放給貸款人本人,就是走個形式,終使貸款無法收回。
(十二)在保理貸款業務中未嚴格調查核弊旦實賣方的生產經營情況、行業經驗、過往貿易記錄等、買賣雙方之間的真實貿易往來情況及相關資料真實性;應收賬款數額未達到保理貸款要求,偽造應收賬款轉讓詢證函,虛構應收賬款數額,違規發放貸款。
(十三)不認真審查借款人資格、貸款用途、還款能力,未入戶調查,代替第二調查人簽字,向虛假聯保、編造貸款理由、改變貸款用途的借款戶發放貸款,致使貸款逾期不能歸還。
(十四)對交易關系及背景不核實,利用職務便利,擅自更改銀行信貸系統內借款人承兌匯票的保證金數額,虛增借款人授信額度,導致銀行以承兌方式發放的貸款無法收回。
⑩ 未按規定進行貸前審查導致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等出現問題的追究誰的責任
貸款用途違規問題是各商業銀行受到行政處罰最多的事由之一。為加強貸款用旅山途管理,近年來監管部門出台了不少措施強化監管,但貸款用途違規問題一直沒有得到有效根治。本文分析了滋生貸款用途違規問題的主要原因,在總結長期以來貸款用途管理經驗教訓的基礎上,提出了具體對策建議。
2021年初,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和住建部聯合印發《關於防止經營用途貸款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的通知》,指出一些企業和個人違規將經營用途貸款投向房地產領域問題突出,影響房地產調控政策效果;為防止經營用途貸款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監管部門對銀行提出了更加嚴格的監管措施。
經營用途貸款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其實也不是新鮮事,只不過在房地產信貸不斷收緊、小微企業信慶雀貸更加寬松優惠的政策背景下,經營用途貸款成了套取炒房資金的一條「捷徑」,對宏觀經濟的危害則更加突出。根據近年來監管部門公開的
行政處罰信息,貸款用途違規問題是各商業銀行受到行政處罰最多的事由之一。為加強貸款用途管理,不僅有相關法規保障,人民銀行、銀保監會還出台了不少監管措施並強化了監管檢查、問責處罰;但貸款用途違規問題離全面管住的目搜顫標差距還很大,影響了 社會 經濟的高質量發展。
貸款用途違規問題概述
貸款用途違規問題的「變」與「不變」。 改革開放後,我國實行 社會 主義市場經濟制度,一方面宏觀調控需要對貸款用途進行管理,另一方面市場經濟環境下存在貸款用途違規的套利空間,導致貸款用途違規問題層出不窮、屢禁不止。
20世紀末以前,個體私營經濟在逐步發展壯大,經濟金融政策由嚴轉松,市場經濟活動不斷豐富活躍,貸款用途違規問題開始在一些領域萌發。農戶貸款方面,一是存在農業貸款實際用於非農業項目的問題,由於當時農業佔有較重要的地位,國家對農業貸款有傾斜政策,出現農貸「農轉非」;二是扶貧貼息貸款被擠占挪用也是重要領域。企業貸款方面,存在企業流動資金貸款被挪用問題,同時糧食收購企業存在糧食收購貸款被擠占挪用的問題。
21世紀初以來,隨著股市的快速發展,信貸資金違規流入股市的問題爆發,以1997年人民銀行印發《關於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票市場的通知》為標志,一方面代表監管部門加強了銀行資金的監管,另一方面也反映信貸資金違規流入股市問題已比較嚴重,防止信貸資金違規流入股市成了此後貸款用途管理的重要內容,其嚴重程度一般跟隨股市的浪潮起伏。幾年後,信貸資金違規進入房地產領域的問題出現,早在2003年人民銀行就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的通知》,以防控信貸世差敗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其後監管部門還出台了不少管控措施,但信貸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問題這一頑症久治不愈,其嚴重程度也要遠超信貸資金違規流入股市。與股市和房市的信貸資金違規流入問題相反,小微企業則存在信貸資金違規流出的問題。
可以看出,貸款用途違規問題的類型和存在領域在動態演變,但本質上都是違規套利、違規逐利,而且只要存在這方面的誘因,此問題在今後很長一段時期都將存在。
貸款用途管理的主要法規依據。 貸款用途管理的基本法律遵循為《商業銀行法》(1995年5月通過,後分別於2003年、2015年凳世修訂,2020年再次啟動修改工作),具體法規包括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發布的《貸款通則》及原中國銀監會2010年發布的「三個辦法一個指引」。「三個辦法一個指引」對貸款用途管理的制度設計基本相同,文中以較具代表性的《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為例說明。公眾對《貸款通則》可能會有些陌生,這個20多年未曾修改過的規定雖然有點「老」,但仍具法定效力,是監管部門對銀行貸款用途問題引用較多的違規處理依據。貸款用途管理的主要法規內容包括:
借款人方面。《商業銀行法》未對借款人的貸款用途責任要求做出規定。《貸款通則》有較具體的規定: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借款人使用貸款不得用於以下用途: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明令禁止的產品或項目;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違反國家規定以貸款作為注冊資本金、注冊驗資或增資擴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票、期貨、金融衍生產品投資;財政預算性收支;國家明確規定的其他禁止用途。《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也有規定但較為簡單:流動資金貸拆粗中款申請借款用途明確、合法。
銀行方面。《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進行嚴格審查;合同應當約定借款用途。《貸款通則》與《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大體相同。《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貸款人的盡職調查內容應包括貸款具體用途及與貸款用途相關的交易對手資金佔用等情況;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中與借款人明確約定流動資金貸款的用途、支付方式等條款;貸款人在發放貸款前應確認借款人滿足合同約定的提款條件,並按照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等。概括來講,銀行要對所發放的貸款用途承擔調查、審查、約定、管理、監控等責任。
《貸款通則》中對貸款用途的責任要求偏重於借款人,但所規定的罰則懲戒力度較弱;「三個辦法一個指引」則將貸款用途的責任要求基本落在了銀行,且規定了較為嚴格、具體的行政處罰措施。
貸款用途違規問題的主要表現。 根據2020年監管部門官網公開的行政處罰信息,涉及違反《貸款通則》或「三個辦法一個指引」的貸款用途違規問題,主要表現有:
個人貸款。發放個人貸款用途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個人貸款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違規流入股市;個人貸款用途管控不到位導致貸款資金被挪用;個人貸款資金被挪用;個人經營性貸款資金、個人消費貸款資金被挪用於購房。
流動資金貸款。流動資金貸款被挪用,又可分為挪用於房地產企業、房地產領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投資;違規向固定資產項目發放流動資金貸款;流動資金貸款未按約定用途使用;流動資金貸款用於不當用途;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流動資金貸款;流動資金貸款用於股權投資、用於固定資產項目;違規發放流動資金貸款用於股權投資、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用於固定資產項目建設。
固定資產貸款。發放固定資產貸款用於地方基礎設施建設;發放固定資產貸款用於土地徵收;利用固定資產貸款科目發放房地產開發貸款。
貸款用途違規問題的主要危害
弱化宏觀政策效果。 近些年比較典型的兩大宏觀經濟治理難點:房地產市場調控和小微企業融資。國家對房地產市場調控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貨幣信貸政策,通過調控進入房地產市場的信貸資金規模、利率水平,以影響供需和房價;然而,由於信貸資金違規流入房市的「閘門」始終難關緊,導致一些城市出台的信貸調控政策收效甚微。小微企業融資問題很奇特,從宏觀經濟數據來看,銀行投向小微企業的貸款多數年份都保持較高增速、遠高於貸款平均增幅和國內生產總值(GDP)增幅,但微觀層面,仍有不少的小微企業反映「融資難」;這其中就有貸款用途違規問題在「作怪」,部分小微企業獲得了信貸支持,轉而投向了房地產市場、股市等其他國家限制進入的領域,擠佔了信貸資源,自然影響到一些條件相對較差的小微企業獲得信貸支持。
干擾 社會 經濟秩序。 一種是直接的干擾,有的公職人員將獲得的消費貸款,用於投資經營或高利轉貸,既違反了貸款規定,也違反了《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有的企業或個人,濫用國家的政策扶持,將以優惠條件獲得的政策性貸款,不是用在政策規定的生產經營性用途上,而是用於其他政策規定不允許的用途,也有的借款人將政府擔保基金擔保的小微企業貸款用於房地產開發,而一些真正需要的扶持對象卻可能無法獲得。另一種是間接的干擾,由於貸款用途違規問題層出不窮,反過來也干擾了銀行貸款業務的正常開展。為了管控貸款用途違規,監管部門對銀行在貸款用途管理上的要求越來越嚴,相應地銀行對借款人在貸款用途方面的要求也越來越嚴,整體上降低了銀行貸款業務辦理的效率,也增加了銀行和客戶的辦貸成本,甚至完全可能導致一些真正需要貸款的企業或個人無法獲取貸款。
加劇銀行經營風險。 一是信用風險。極少數借款人將貸款資金違規用於賭博、高息轉貸等非法領域,其高風險自不用說;還有部分借款人將貸款資金用於國家禁止貸款資金進入的證券、期貨等領域,也很容易導致借款人的投資風險轉化為銀行的信用風險;也有不少的借款人將貸款用於國家限制信貸資金進入的領域,如房地產市場、「兩高一剩」行業等,一旦形成泡沫或被政策調控,都很可能形成銀行的信用風險。二是合規風險。當前銀行由於貸款用途違規受到監管處罰可以說有一定的普遍性,大部分機構接受監管檢查後,都可能存在或多或少的貸款用途違規問題,給銀行帶來較大的合規風險;這當然有銀行自身的原因,但也有自身無法解決的借款人問題。
滋生貸款用途違規問題的主要原因
用途合規意識缺乏。 多數銀行在「強監管」下,貸款用途管理都有很大加強,不過,或為追求經營業績,或為降低經營成本,放鬆貸款用途把關的問題還是有一定的普遍性。相比較銀行,借款人的貸款用途合規意識就更加淡薄,有調查顯示多數消費貸款借款人不會嚴格按貸款合同規定使用資金;相當部分借款人對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沒有太多認識,認為「款貸出來了,想怎麼用就怎麼用」的借款人不在少數,這也與銀行的態度有一定關系,信貸人員一般對借款人只會強調按期還款。
法律責任不均衡。 目前貸款用途違規的法律責任主要落在了銀行,監管部門出台的相關政策措施基本上都是針對銀行;事實上有相當部分的貸款用途違規問題責任並不在銀行身上。部分貸款即使借款人提供了合同、發票等資料來證明貸款的用途,落實了受託支付,但借款人仍可通過偽造資料或與第三方機構合作等方式來規避。監管部門基本上不會對借款人追責,借款人所要承擔的貸款用途違規的法律責任很輕,主要為借款合同約定的民事責任。
管控手段有短板。 從銀行層面來說,貸款資金一旦流出本行系統、被跨行轉賬或取現,就很難再監控資金真實去向。從監管層面來說,仍依賴人工查詢、分析、判斷信貸資金走向,與當前的 科技 發展水平不相適應,既影響了監管的效率,也影響到監管的時效性。監管部門與銀行之間的協作也不夠,監管部門更多是通過檢查和處罰等手段去推動貸款用途管理的合規性,很少為銀行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和管理服務。
治理貸款用途違規問題的對策建議
貸款用途違規問題這一頑症,之所以久治不愈,在於沒有綜合治理,多為局部的「手術式治療」、階段性的「運動式治理」。為從根本上全面治理貸款用途違規問題,在總結長期以來貸款用途管理經驗教訓的基礎上,按照新發展理念,提出如下對策建議:
重視貸款用途合規的宣傳教育。 要將貸款用途合規作為弘揚誠信文化、建設誠信 社會 的一項內容來廣泛宣傳教育,讓廣大借款人認識到守信不只是按期還款,還包括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從危害程度來說,貸款用途違規的危害或許還要超出逾期還款。對於銀行從業人員,同樣要加強貸款用途合規的宣傳教育,讓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都認識到貸款用途合規對防控金融風險、維護 社會 經濟秩序、提升宏觀經濟治理質效的重要意義,認識到貸款用途違規應負的法律責任,不斷強化貸款用途合規的認識,切實糾正為業績放鬆貸款用途合規的錯誤傾向。
完善貸款用途違規的責任追究。 對銀行的責任追究已較為完善、嚴格,重點是要強化對借款人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任追究,完善對借款人用途違規的懲戒措施,使借、貸雙方都能更加重視貸款用途合規。對借款人的責任追究,除了由銀行追究借款人貸款用途違規的民事責任外,還應視違規性質、危害程度,由相關部門對借款人實施以下責任追究:徵信管理部門將借款人貸款用途違規信息納入徵信管理;監管部門對較嚴重的貸款用途違規行為應負責任的借款人給予行政處罰,具體處罰措施可包括罰款、罰沒違法所得、取消在各銀行的借款准入資格等,以對借款人形成強有力的約束。
創新貸款用途管理的 科技 手段。 為加強貸款用途的管理,實現貸款資金交易的監測,可由銀行監管部門牽頭建立「銀行信貸資金交易監測系統」(或在現有的監管系統中實現此功能),對信貸資金在各銀行間的交易流轉進行監測分析,讓信貸資金的真實用途更加透明。一旦有這樣一個監測系統,對銀行、借款人來說都將形成強大的約束,既有效解決了銀行貸後管理中的手段短板,也能大幅提升銀行監管部門對銀行貸款用途監管的質效,還能為宏觀經濟管理部門提供更加精準的信貸投放數據。
推進貸款用途管理的法制建設。 貸款用途管理的法律根源在《商業銀行法》,有必要在目前已啟動的《商業銀行法》修訂程序中加以解決,對貸款用途管理的借款人責任做出適當的規定。從前期官方公布的《商業銀行法》(修改建議稿)來看,只是進一步強化了銀行貸款用途管理的責任要求,對借款人的責任要求並未觸及。有鑒於貸款用途管理的重要性,有關部門也可考慮制定專門的貸款用途管理規定,在明確銀行、借款人的責任及相應罰則的同時,也明確監管部門的職權與責任,形成貸款用途管理的完備法規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