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商品房貸款開發商需要向銀行提供什麼證件
商品房貸款開發商需要向銀行提供證件:
1、基本材料: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影印件);法人代碼證書(副本及影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簽字樣本(原件及影印件);貸款(卡)(原件及影印件);
財政部門或會計(審計)事務所核準的前三個年度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新建企業免提交;成立不足三年的企業,提交自成立以來的年度和近期報表;稅務部門年檢合格的稅務登記證明;
利稅清算表;公司合同(原件及影印件);公司章程(原件及影印件);企業董事會成員和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名單和簽字樣本等。
若客戶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資合作企業或承包經營企業,要求提供董事會或發包人同意的決議或文件(原件);
貸款由被委託人辦理的需提供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原件)
2、貸款項目材料
開發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批准文件(原件及影印件);有權部門批準的項目、實施和開發的文件和計劃(原件及影印件)。
3、擔保材料 :保證、抵押或質押的不同要求提供材料。
4、已經作過客戶評價並在有效期內的客戶,如無變更的,可不需提供客戶基本材料,只需提供貸款項目材料和擔保材料。
5、授信客戶只需提供貸款項目材料、擔保材料和《貸款證(卡)》。
6、要求客戶提供的材料在《中國銀行信貸業務申請材料清單》相關欄內標示"ü"。
1、房地產開發貸款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的用於住房、商業用房和其他房地產開發建設的中長期項目貸款。房地產貸款的對象是注冊的有房地產開發、經營權的國有、集體、外資和股份制企業。
2、 房地產開發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含三年)。 貸款原則上應採取抵押擔保或借款人有處分權的國債、存單及備付信用證質押擔保方式,擔保能力不足部分可採取保證擔保方式。
3、商業用房開發貸款,是指銀行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的用於開發建造向市場銷售,主要用於商業行為而非家庭居住用房的貸款。
㈡ 房地產公司辦理項目貸款需要准備哪些材料
對開戶行同意受理的借款申請,申請房地產開發貸款的,通知開發商正式填寫《固定資產(中長期)借款申請書》;申請建築安裝貸款的,根據資金期限,屬於短期貸款的,通知建築安裝企業正式填寫《流動資金(中短期)借款申請書》,屬於中長期項目貸款的,通知借款人正式填寫《固定資產(中長期)借款申請書》。
開戶行除要求開發商或建築安裝企業提供《中國農業銀行貸款操作規程(試行)》規定的一般相關資料外,開發商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開發資質等級證書;
(二)經濟適用住房開發項目列入國家年度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計劃和信貸計劃以及政府部門對該項目減免稅費的有效批件;
(三)土地出讓合同、土地出讓金交納憑證以及土地規劃紅線圖,經濟適用住房開發項目土地劃撥證明;
(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施(開)工許可證》,已開始銷預售的,還需提供縣以上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的《銷預售許可證》;
(五)項目所在地總平面圖、規劃設計方案、投資概(預)算書、供水、供電、供氣和雨水、污水排放合同及公建配套資料;
(六)抵押物保險單或借款人同意對抵押物投保的承諾函;
(七)參建、聯建合同或協議;
(八)建築工程保險單或借款人同意投保建築工程險的承諾函;
(九)與貸款相關的其他資料。
建築安裝企業除提供貸款操作規程規定的一般相關資料外,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建築施工企業資質等級證書;
(二)外地注冊的建築安裝企業進入本地區承建項目許可證;
(三)中標和承建協議、合同及承建項目清單;
(四)中標和承建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投資概(預)算書;
(五)其他貸款相關資料。
㈢ 貸款需要什麼資料和要求
個人貸款申請需要提供的材料清單大致分三個類別:
一、個人消費型貸款申請需准備以下材料:
1、借款人身份證、戶口薄復印件(身份證明核實備案);
2、借款人婚姻證明材料復印件(家庭背景情況調查);
3、借款人收入證明(銀行對貸款人償還能力的參考);
4、借款人工作證明材料及學歷、職稱證明材料(銀行對貸款人償還能力的參考);
5、借款人在信用社開立個人結算戶證明材料(建立好便捷的取款和還貸通道);
6、借款人個人信用報告(申請人歷史信用記錄的審查,通常銀行會有專人審核這一項)。
二、個人生產經營貸款需提供的資料:
1、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等從事生產經營的相關資料;
2、共同經營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3、經營納稅證明。
三、個人汽車貸款和助學借貸款按《個人借款申請材料清單》提供資料
另外,不同地區,各家銀行對貸款發放條件的要求會有所不同,以上條件僅供參考,具體以所辦貸款銀行要求為標准。
㈣ 中小企業資金過橋貸款需要提供什麼資料
企業資金過橋貸款需提供資料清單:
1、企業及法人基本資料(企業營業執照、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法人(或股東)的身份證、公司章程等);
2、相關信用資料(包括企業貸款卡信息、企業基本信用報告、企業及法人(股東)徵信報告等);
3、有關財務方面的資料(近兩年審計報告和近期財務報表、近三個月銀行對帳單等);
4、抵押房產或其他抵押物等資料;
5、相關銀行資料(與該單業務有關的銀行批復、銀行借款合同、授信合同、保證合同等);
6、其它(與該單業務項目審批有關的資料)。
過橋貸款流程可簡化為以下幾步:
1、借款金融機構提出申請,提交資料(借款人申請房地產開發過橋貸款必須具備4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開工證》。);
2、出借金融機構受理申請,審核資料(審查調查部門提供的數據、資料是否完整。審查貸款投向是否符合規定。審查項目的評估情況。審查貸款是否合法、合理,借款人是否可靠。);
3、資料審核通過,出借金融機構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協議;
4、發放貸款。
過橋貸款流程一般是遞交申請→受理審查→項目評估→核查審批→發放貸款→資料歸檔→貸後管理→收貸撤保
㈤ 小企業貸款需要哪些資料
借款申請人基礎資料清單
序號 類別 資料內容 份數(一份)
1 申請資料 貸款擔保申請表(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自然人簽名) 原 件
2 企業簡介、、高管簡歷 復印件(蓋公章,下同)
3 公司基本資料 營業執照副本 復印件
工商查詢信息 原 件
4 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 復印件
5 稅務登記證(國、地) 復印件
6 貸款卡(附銀行徵信報告) 復印件
7 銀行開戶許可證 復印件
8 銀行授信、評級文件 復印件
9 公司章程(工商蓋章) 復印件
10 注冊資本驗資報告 復印件
特許經營許可證(如醫療等) 復印件
11 政府批文(如環評報告) 復印件
12 財務資料 近三年年度審計報表 復印件
13 近三個月財務報表 復印件
14 近六個月銀行帳戶對帳單(公司及個人) 復印件
15 上年度及本年度納稅申報表 復印件
16 土地廠房產權證明文件(租賃合同) 復印件
17 業務資料 主要合作協議 復印件
18 主要購銷合同及發票 復印件
19 法定代表人
個人資料 身份證、個人資產清單及相關憑證 復印件
20 單身證明或結婚證、配偶身份證、戶口薄 復印件
21 工作簡歷 復印件
22 法定代表人證書 復印件
23 個人徵信報告 復印件
24 反擔保措施所涉及的資料 自然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結婚證、戶口薄、配偶身份證、個人資產清單、銀行徵信 復印件
25 復印件
26 法人的營業執照副本、章程、銀行徵信 復印件
27 不動產相關證件(如房產證、土地證等) 復印件
28 動產相關證件(設備發票等) 復印件
備注: 1、貸款需求分析、還款能力分析及還款計劃需在調查報告中體現;項目調查底稿需在資料中提供;
2、如結婚證遺失或未婚,應由民政部門出具近期婚姻情況證明,辦理時帶上戶口薄、身份證兩證;
3、企業簡介:包括企業發展歷史沿革、主營產品、經營現狀、發展規劃、組織結構、人員結構、購銷渠道、行業現狀、市場份額、關聯公司、企業的技術優勢,對技術的重視程度主要情況等。
㈥ 銀行授信需要什麼資料
一、借款人(擔保人同):
1.營業執照
2.機構代碼證、
3.法人代表資格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法人代表授權委託書及授權人、被授權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4.稅務部門年檢合格的稅務登記證明和近二年稅務部門納稅證明資料復印件
5.企業五期報表
6.驗資報告
7.公司章程、合作協議
8.貸款卡復印件、貸款卡信息
9.借款申請書(含董事會決議)
10.董事會成員證明文件及簽字樣本、法人代表簽字樣本
二、特殊行業或業務材料
1.管理機關頒發的抵/質押物權屬證明;
2.有關抵、質押物的價值評估報告;
3.若抵押物已租賃,提供租賃合同;
4.特殊企業應提供資質證書,如施工企業的施工資質證書,房地產企業的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煙草、醫葯、電信等專營性的企業應提供經營許可證等。
㈦ 銀行受理房地產開發貸款時,竟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房地產開發貸款是指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的用於住房、商業用房和其他房地產開發建設的中長期項目貸款。房地產貸款的對象是注冊的有房地產開發、經營權的國有、集體、外資和股份制企業。 房地產開發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含三年)。 貸款原則上應採取抵押擔保或借款人有處分權的國債、存單及備付信用證質押擔保方式,擔保能力不足部分可採取保證擔保方式。
除一般貸款所要求的條件外,申請房地產開發貸款的借款人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已取得貸款項目的土地使用權,且土地使用權終止時間長於貸款終止時間。
3、已取得貸款項目規劃投資許可證、建設許可證、開工許可證,外銷房屋許可證,並完成各項立項手續,且全部立項文件完整、真實、有效。
4、貸款項目申報用途與其功能相符,並能夠有效地滿足當地城市規劃和房地產市場的需求。
5、貸款項目工程預算、施工計劃符合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工程預算投資總額能滿足項目完工前由於通貨膨脹及不可預見等因素追加預算的需要。
6、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資金(一般應達到項目預算投資總額的30%),並能夠在銀行貸款之前投入項目建設。
7、在銀行開立帳戶保持正常業務往來。
8、開發商須對建設的房地產進行保險,且第一受益人為貸款銀行。
申請資料
1.基本材料
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影印件);
法人代碼證書(副本及影印件);
法定代表人證明、簽字樣本(原件及影印件);
貸款(卡)(原件及影印件);
財政部門或會計(審計)事務所核準的前三個年度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新建企業免提交;成立不足三年的企業,提交自成立以來的年度和近期報表;
稅務部門年檢合格的稅務登記證明;
利稅清算表;
公司合同(原件及影印件);
公司章程(原件及影印件);
企業董事會成員和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名單和簽字樣本等。
若客戶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資合作企業或承包經營企業,要求提供董事會或發包人同意的決議或文件(原件);
貸款由被委託人辦理的需提供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原件)
2.貸款項目材料
開發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批准文件(原件及影印件);
有權部門批準的項目、實施和開發的文件和計劃(原件及影印件)。
3.擔保材料
按保證、抵押或質押的不同要求提供材料。
4.已經作過客戶評價並在有效期內的客戶,如無變更的,可不需提供客戶基本材料,只需提供貸款項目材料和擔保材料。
5.授信客戶只需提供貸款項目材料、擔保材料和《貸款證(卡)》。
6.要求客戶提供的材料在《中國銀行信貸業務申請材料清單》相關欄內標示"ü"。
㈧ 中行授信額度辦理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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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貸款授信是怎樣辦理的
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商業銀行審慎經營,進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機制,規范授信管理,明確授信工作盡職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中的授信指對非自然人客戶的表內外授信。表內授信包括貸款、項目融資、貿易融資、貼現、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購等;表外授信包括貸款承諾、保證、信用證、票據承兌等。
授信按期限分為短期授信和中長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內(含一年)的授信,中長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條 本指引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員、授信工作盡職和授信工作盡職調查是指:
(一)授信工作指商業銀行從事客戶調查、業務受理、分析評價、授信決策與實施、授信後管理與問題授信管理等各項授信業務活動。
(二)授信工作人員指商業銀行參與授信工作的相關人員。
(三)授信工作盡職指商業銀行授信工作人員按照本指引規定履行了最基本的盡職要求。
(四)授信工作盡職調查指商業銀行總行及分支機構授信工作盡職調查人員對授信工作人員的盡職情況進行獨立地驗證、評價和報告。
第四條 授信工作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的關系人申請的客戶授信業務,應申請迴避。
第五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嚴格的授信風險垂直管理體制,對授信進行統一管理。
第六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完整的授信政策、決策機制、管理信息系統和統一的授信業務操作程序,明確盡職要求,定期或在有關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時,及時對授信業務規章制度進行評審和修訂。
第七條 商業銀行應創造良好的授信工作環境,採取各種有效方式和途徑,使授信工作人員明確授信風險控制要求,熟悉授信工作職責和盡職要求,不斷提高授信工作能力,並確保授信工作人員獨立履行職責。
第八條 商業銀行應加強授信文檔管理,對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各種形式的往來及違約糾正措施記錄並存檔。
第九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授信工作盡職問責制,明確規定各個授信部門、崗位的職責,對違法、違規造成的授信風險進行責任認定,並按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十條 本指引的《附錄》列舉了有關風險提示,商業銀行應結合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風險防範工作要求。
第二章 客戶調查和業務受理盡職要求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本行確定的業務發展規劃及風險戰略,擬定明確的目標客戶,包括已建立業務關系的客戶和潛在客戶。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確定目標客戶時應明確所期望的客戶特徵,並確定可受理客戶的基本要求。商業銀行受理的所有客戶原則上必須滿足或高於這些要求。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客戶調查應根據授信種類搜集客戶基本資料,建立客戶檔案。資料清單提示參見《附錄》中的「客戶基本資料清單提示」。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關注和搜集集團客戶及關聯客戶的有關信息,有效識別授信集中風險及關聯客戶授信風險。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對客戶提供的身份證明、授信主體資格、財務狀況等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認真核實,並將核實過程和結果以書面形式記載。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對客戶調查和客戶資料的驗證應以實地調查為主,間接調查為輔。必要時,可通過外部徵信機構對客戶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核實。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酌情、主動向政府有關部門及社會中介機構索取相關資料,以驗證客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並作備案。
第十八條 客戶資料如有變動,商業銀行應要求客戶提供書面報告,進一步核實後在檔案中重新記載。
第十九條 對客戶資料補充或變更時,授信工作人員之間應主動進行溝通,確保各方均能夠及時得到相關信息。
授信業務部門授信工作人員和授信管理部門授信工作人員任何一方需對客戶資料進行補充時,須通知另外一方,但原則上須由業務部門授信工作人員辦理。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了解和掌握客戶的經營管理狀況,督促客戶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效益,保證授信安全。
第二十一條 當客戶發生突發事件時,商業銀行應立即派員實地調查,並依法及時做出是否更改原授信資料的意見。必要時,授信管理部門應及時會同授信業務部門派員實地調查。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督促授信管理部門與其他商業銀行之間就客戶調查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建立相互溝通機制。對從其他商業銀行獲得的授信信息,授信工作人員應注意保密,不得用於不正當業務競爭。
第三章 分析與評價盡職要求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不同授信品種的特點,對客戶申請的授信業務進行分析評價,重點關注可能影響授信安全的因素,有效識別各類風險。主要授信品種的風險提示參見《附錄》中的「主要授信品種風險分析提示」。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認真評估客戶的財務報表,對影響客戶財務狀況的各項因素進行分析評價,預測客戶未來的財務和經營情況。必要時應進行利率、匯率等的敏感度分析。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對客戶的非財務因素進行分析評價,對客戶公司治理、管理層素質、履約記錄、生產裝備和技術能力、產品和市場、行業特點以及宏觀經濟環境等方面的風險進行識別,風險提示參見《附錄》中的「非財務因素分析風險提示」。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對客戶的信用等級進行評定並予以記載。必要時可委託獨立的、資質和信譽較高的外部評級機構完成。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有關方針政策以及本行信貸制度,對授信項目的技術、市場、財務等方面的可行性進行評審,並以書面形式予以記載。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對第二還款來源進行分析評價,確認保證人的保證主體資格和代償能力,以及抵押、質押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實現性。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各環節授信分析評價的結果,形成書面的分析評價報告。
分析評價報告應詳細註明客戶的經營、管理、財務、行業和環境等狀況,內容應真實、簡潔、明晰。分析評價報告報出後,不得在原稿上作原則性更改;如需作原則性更改,應另附說明。
第三十條 在客戶信用等級和客戶評價報告的有效期內,對發生影響客戶資信的重大事項,商業銀行應重新進行授信分析評價。重大事項包括:
(一)外部政策變動;
(二)客戶組織結構、股權或主要領導人發生變動;
(三)客戶的擔保超過所設定的擔保警戒線;
(四)客戶財務收支能力發生重大變化;
(五)客戶涉及重大訴訟;
(六)客戶在其他銀行交叉違約的歷史記錄;
(七)其他。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對發生變動或信用等級已失效的客戶評價報告,應隨時進行審查,及時做出相應的評審意見。
第四章 授信決策與實施盡職要求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授信決策應在書面授權范圍內進行,不得超越許可權進行授信。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授信決策應依據規定的程序進行,不得違反程序或減少程序進行授信。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在授信決策過程中,應嚴格要求授信工作人員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獨立發表決策意見,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擾。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不得對以下用途的業務進行授信:
(一)國家明令禁止的產品或項目;
(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以授信作為注冊資本金、注冊驗資和增資擴股;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票、期貨、金融衍生產品等投資;
(四)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項目。
第三十六條 客戶未按國家規定取得以下有效批准文件之一的,或雖然取得,但屬於化整為零、越權或變相越權和超授權批準的,商業銀行不得提供授信:
(一)項目批准文件;
(二)環保批准文件;
(三)土地批准文件;
(四)其他按國家規定需具備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授信決策做出後,授信條件發生變更的,商業銀行應依有關法律、法規或相應的合同條款重新決策或變更授信。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實施有條件授信時應遵循「先落實條件,後實施授信」的原則,授信條件未落實或條件發生變更未重新決策的,不得實施授信。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對擬實施的授信應製作相應的法律文件並審核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規性,法律文件的主要條款提示參見《附錄》中的「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條款提示」。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授信實施時,應關注借款合同的合法性。被授權簽署借款合同的授信工作人員在簽字前應對借款合同進行逐項審查,並對客戶確切的法律名稱、被授權代表客戶簽名者的授權證明文件、簽名者身份以及所簽署的授信法律文件合法性等進行確認。
第五章 授信後管理和問題授信處理盡職要求
第四十一條 商業銀行授信實施後,應對所有可能影響還款的因素進行持續監測,並形成書面監測報告。重點監測以下內容:
(一)客戶是否按約定用途使用授信,是否誠實地全面履行合同;
(二)授信項目是否正常進行;
(三)客戶的法律地位是否發生變化;
(四)客戶的財務狀況是否發生變化;
(五)授信的償還情況;
(六)抵押品可獲得情況和質量、價值等情況。
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嚴格按照風險管理的原則,對已實施授信進行准確分類,並建立客戶情況變化報告制度。
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通過非現場和現場檢查,及時發現授信主體的潛在風險並發出預警風險提示。風險提示參見《附錄》中的「預警信號風險提示」,授信工作人員應及時對授信情況進行分析,發現客戶違約時應及時制止並採取補救措施。
第四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客戶償還能力和現金流量,對客戶授信進行調整,包括展期,增加或縮減授信,要求借款人提前還款,並決定是否將該筆授信列入觀察名單或劃入問題授信。
第四十五條 商業銀行對列入觀察名單的授信應設立明確的指標,進一步觀察判斷是否將該筆授信從觀察名單中刪去或降級;對劃入問題授信的,應指定專人管理。
第四十六條 商業銀行對問題授信應採取以下措施:
(一)確認實際授信余額;
(二)重新審核所有授信文件,徵求法律、審計和問題授信管理等方面專家的意見;
(三)對於沒有實施的授信額度,依照約定條件和規定予以終止。依法難以終止或因終止將造成客戶經營困難的,應對未實施的授信額度專戶管理,未經有權部門批准,不得使用;
(四)書面通知所有可能受到影響的分支機構並要求承諾落實必要的措施;
(五)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追加擔保或行使擔保權;
(六)向所在地司法部門申請凍結問題授信客戶的存款賬戶以減少損失;
(七)其他必要的處理措施。
第六章 授信工作盡職調查要求
第四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設立獨立的授信工作盡職調查崗位,明確崗位職責和工作要求。
從事授信盡職調查的人員應具備較完備的授信、法律、財務等知識,接受相關培訓,並依誠信和公正原則開展工作。
第四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支持授信工作盡職調查人員獨立行使盡職調查職能,調查可採取現場或非現場的方式進行。必要時,可聘請外部專家或委託專業機構開展特定的授信盡職調查工作。
第四十九條 商業銀行對授信業務流程的各項活動都須進行盡職調查,評價授信工作人員是否勤勉盡責,確定授信工作人員是否免責。被調查人員應積極配合調查人員的工作。
授信工作盡職調查人員應及時報告盡職調查結果。
第五十條 商業銀行對授信工作盡職調查人員發現的問題,經過確認的程序,應責成相關授信工作人員及時進行糾正。
第五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授信工作盡職調查人員的調查結果,對具有以下情節的授信工作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進行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疏漏的;
(二)未對客戶資料進行認真和全面核實的;
(三)授信決策過程中超越許可權、違反程序審批的;
(四)未按照規定時間和程序對授信和擔保物進行授信後檢查的;
(五)授信客戶發生重大變化和突發事件時,未及時實地調查的;
(六)未根據預警信號及時採取必要保全措施的;
(七)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
(八)不配合授信盡職調查人員工作或提供虛假信息的;
(九)其他。
第五十二條 對於嚴格按照授信業務流程及有關法規,在客戶調查和業務受理、授信分析與評價、授信決策與實施、授信後管理和問題授信管理等環節都勤勉盡職地履行職責的授信工作人員,授信一旦出現問題,可視情況免除相關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指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參照執行。
第五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本指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並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備案。
第五十五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應依據本指引加強對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監管。
第五十六條 本指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 錄
一、主要授信種類的風險提示
(一)票據承兌是否對真實貿易背景進行核實;是否取得或核實稅收證明等相關文件;是否嚴格按要求履行了票據承兌的相關程序。
(二)貼現票據是否符合票據法規定的形式和實質要件;是否對真實貿易背景及相關證明文件進行核實;是否對貼現票據信用狀況進行評估;是否對客戶有無背書及付款人的承兌予以查實。
(三)開立信用證是否對信用證受益人與開證申請人之間的貿易關系予以核實;申請人是否按照信用證開立要求填寫有關書面材料;受理因申請人開立信用證而產生的匯票時,是否按照票據法和監管部門要求對匯票本身的形式和實質要件進行審核。
(四)公司貸款是否嚴格審查客戶的資產負債狀況,認真獨立計算客戶的現金流量,並將有關情況存入檔案,提示全部問題。
(五)項目融資除評估授信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未來現金流量預測情況外,是否對質押權、抵押權以及保證或保險等嚴格調查,防止關聯客戶無交叉互保。
(六)關聯企業授信是否了解統一授信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安全性,認真實施統一授信,及時調整額度並緊密跟蹤。
(七)擔保授信是否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違反國家規定擔當保證人,抵押物、質押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押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是否就開設擔保扣款賬戶的余額控制及銀行授權主動劃賬辦法達成書面協議;是否對抵(質)押權的行使和過戶制定可操作的辦法。
二、客戶基本信息提示
(一)營業執照(副本及影印件)和年檢證明。
(二)法人代碼證書(副本及影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其必要的個人信息。
(四)近三年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業主權益變動表以及銷量情況。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戶,提交自成立以來年度的報表。
(五)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及對外擔保情況。
(六)稅務部門年檢合格的稅務登記證明和近二年稅務部門納稅證明資料復印件。
(七)合同或章程(原件及影印件)。
(八)董事會成員和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名單和簽字樣本等。
(九)若為有限責任客戶、股份有限客戶、合資合作客戶或承包經營客戶,要求提供董事會或發包人同意申請授信業務的決議、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證明。
(十)股東大會關於利潤分配的決議。
(十一)現金流量預測及營運計劃。
(十二)授信業務由授權委託人辦理的,需提供客戶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原件)。
(十三)其他必要的資料(如海關等部門出具的相關文件等)。
對於中長期授信,還須有各類合格、有效的相關批准文件,預計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預計的資產負債情況、損益情況、項目建設進度及營運計劃。
三、主要授信品種風險分析提示
(一)流動性短期資金需求應關註:
1. 融資需求的時間性(常年性還是季節性);
2. 對存貨融資,要充分考慮當實際銷售已經小於或將小於所預期的銷售量時的風險和對策,以及存貨本身的風險,如過時或變質;
3. 應收賬款的質量與壞賬准備情況;
4. 存貨的周期。
(二)設備采購和更新融資需求應關註:
1. 時機選擇,宏觀經濟情況和行業展望;
2. 未實現的生產能力;
3. 其他提供資金的途徑:長期授信、資本注入、出售資產;
4. 其他因素可能對資金的影響。
(三)項目融資需求應關註:
1. 項目可行性;
2. 項目批准;
3. 項目完工時限。
(四)中長期授信需求應關註:
1. 客戶當前的現金流量;
2. 利率風險;
3. 客戶的勞資情況;
4. 法規和政策變動可能給客戶帶來的影響;
5. 客戶的投資或負債率過大,影響其還款能力;
6. 原材料短缺或變質;
7. 第二還款來源情況惡化;
8. 市場變化;
9. 競爭能力及其變化;
10. 高管層組成及變化;
11. 產品質量可能導致產品銷售的下降;
12. 匯率波動對進出口原輔料及產成品帶來的影響;
13. 經營不善導致的盈利下降。
(五)對現有債務的再融資需求。
(六)貿易融資需求應關註:
1. 匯率風險;
2. 國家風險;
3. 法律風險;
4. 付款方式。
四、非財務因素分析風險提示
(一)客戶管理者:
重點考核客戶管理者的人品、誠信度、授信動機、贏利能力以及其道德水準。
對客戶的管理者風險應關註:
1. 歷史經營記錄及其經驗;
2. 經營者相對於所有者的獨立性;
3. 品德與誠信度;
4. 影響其決策的相關人員的情況;
5. 決策過程;
6. 所有者關系、組織結構和法律結構;
7. 領導後備力量和中層主管人員的素質;
8. 管理的政策、計劃、實施和控制。
(二)識別客戶的產品風險應關註:
1. 產品定位、分散度與集中度、產品研發;
2. 產品實際銷售,潛在銷售和庫存變化;
3. 核心產品和非核心產品,對市場變化的應變能力。
(三)識別客戶生產過程的風險應關註:
1. 原材料來源,對供應商的依賴度;
2. 勞動密集型還是資本密集型;
3. 設備狀況;
4. 技術狀況。
(四)對客戶的行業風險應關註:
1. 行業定位;
2. 競爭力和結構;
3. 行業特徵;
4. 行業管制;
5. 行業成功的關鍵因素。
(五)對宏觀經濟環境的風險應關註:
1. 通貨膨脹;
2. 社會購買力;
3. 匯率;
4. 貨幣供應量;
5. 稅收;
6. 政府財政支出;
7. 價格控制;
8. 工資調整;
9. 貿易平衡;
10. 失業;
11. GDP增長;
12. 外匯來源;
13. 外匯管制規定;
14. 利率;
15. 政府的其他管制。
五、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條款提示
(一)客戶必須提供的年度財務報告。
(二)客戶必須持續保持銀行要求的各項財務指標。
(三)未經銀行允許,合同期內客戶不得因主觀原因關閉。
(四)未經銀行允許,客戶分紅不得超過稅後凈收入的一定比例。
(五)客戶的資本支出不得超過銀行要求的一定數額。
(六)未經銀行允許,客戶不得出售特定資產(主要指固定資產)。
(七)未經銀行同意,客戶不得向其他授信人申請授信。
(八)未經銀行允許,客戶不得更改與其他授信人的債務條款。
(九)未經銀行允許,客戶不得提前清償其他長期債務。
(十)未經銀行允許,客戶不得進行兼並收購等活動。
(十一)未經銀行允許,客戶不得為第三方提供額外債務擔保。
(十二)未經銀行允許,客戶不得向其他債權人或授信人抵押資產。
六、預警信號風險提示
(一)與客戶品質有關的信號:
1. 企業負責人失蹤或無法聯系;
2. 客戶不願意提供與信用審核有關的文件;
3. 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撤回或延遲提供與財務、業務、稅收或抵押擔保有關的信息或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4. 資產或抵押品高估;
5. 客戶不願意提供過去的所得稅納稅單;
6. 客戶的競爭者、供貨商或其他客戶對授信客戶產生負面評價;
7. 改變主要授信銀行,向許多銀行借款或不斷在這些銀行中間借新還舊;
8. 客戶頻繁更換會計人員或主要管理人員;
9. 作為被告捲入法律糾紛;
10. 有破產經歷;
11. 有些債務未在資產負債表上反映或列示;
12. 客戶內部或客戶的審計機構使用的會計政策不夠審慎。
(二)客戶在銀行賬戶變化的信號:
1. 客戶在銀行的頭寸不斷減少;
2. 對授信的長期佔用;
3. 缺乏財務計劃,如總是突然向銀行提出借款需求;
4. 短期授信和長期授信錯配;
5. 在銀行存款變化出現異常;
6. 經常接到供貨商查詢核實頭寸情況的電話;
7. 突然出現大額資金向新交易商轉移;
8. 對授信的需求增長異常。
(三)客戶管理層變化的信號:
1. 管理層行為異常;
2. 財務計劃和報告質量下降;
3. 業務戰略頻繁變化;
4. 對競爭變化或其他外部條件變化缺少對策;
5. 核心盈利業務削弱和偏離;
6. 管理層主要成員家庭出現問題;
7. 與以往合作的夥伴不再進行合作;
8. 不遵守授信的承諾;
9. 管理層能力不足或構成缺乏代表性;
10. 缺乏技術工人或有勞資爭議。
(四)業務運營環境變化的信號:
1. 庫存水平的異常變化;
2. 工廠維護或設備管理落後;
3. 核心業務發生變動;
4. 缺乏操作控制、程序、質量控制等;
5. 主要產品線上的供貨商或客戶流失。
(五)財務狀況變化信號:
1. 付息或還本拖延,不斷申請延期支付或申請實施新的授信或不斷透支;
2. 申請實施授信支付其他銀行的債務,不交割抵押品,授信抵押品情況惡化;
3. 違反合同規定;
4. 支票收益人要求核實客戶支票賬戶的余額;
5. 定期存款賬戶余額減少;
6. 授信需求增加,短期債務超常增加;
7. 客戶自身的配套資金不到位或不充足;
8. 杠桿率過高,經常用短期債務支付長期債務;
9. 現金流不足以支付利息;
10. 其他銀行提高對同一客戶的利率;
11. 客戶申請無抵押授信產品或申請特殊還款方式;
12. 交易和文件過於復雜;
13. 銀行無法控制抵押品和質押權。
(六)其他預警信號:
1. 業務領域收縮;
2. 無核心業務並過分追求多樣化;
3. 業務增長過快;
4. 市場份額下降。
七、客戶履約能力風險提示
(一)成本和費用失控。
(二)客戶現金流出現問題。
(三)客戶產品或服務的市場需求下降。
(四)還款記錄不正常。
(五)欺詐,如在對方付款後故意不提供相應的產品或服務。
(六)弄虛作假(如偽造或塗改各種批准文件或相關業務憑證)。
(七)對傳統財務分析的某些趨勢,例如市場份額的快速下降未作解釋。
(八)客戶戰略、業務或環境的重大變動。
(九)某些欺詐信號,如無法證明財務記錄的合法性。
(十)財務報表披露延遲。
(十一)未按合同還款。
(十二)未作客戶破產的應急預案。
(十三)對於信息的反應遲緩。
㈩ 銀行授信需要什麼資料
一、借款人(擔保人同):
1.營業執照
2.機構代碼證、
3.法人代表資格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法人代表授權委託書及授權人、被授權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4.稅務部門年檢合格的稅務登記證明和近二年稅務部門納稅證明資料復印件
5.企業五期報表
6.驗資報告
7.公司章程、合作協議
8.貸款卡復印件、貸款卡信息
9.借款申請書(含董事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