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離婚後協議未過戶財產可以被法院執行嗎
如果離婚未過戶,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是不可以執行的,在有關程序的審核上需要仔細留意有關的細節,畢竟過失操作是會出現的,一旦自己的操作存在問題,就會導致自己的權益遭受侵害,所以在具體問題的處理上,有關的當事人操作得當是問題處理的關鍵。
法律分析
法院只可以等對方過戶手續辦理後才有權處分。法院強制執行是法院根據法律裁判結果對被告人採取的強制行為。這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按照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申請執行人完成指定的行為。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執行員應當將強制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強制遷出房屋被搬出的財物,由人民法院派人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強制執行的問題需要自己按照既定的要求來做,否則事情的程序上就會喪失積極性,不過在過戶絕晌橡的環節上只要自己的操作稍微過慢,對於事情的解決就會有著不利的影響,所以自己需要在具體的問題處理上多加留意有關法律約束,從而更好地解決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謹答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並旁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㈡ 離婚了,房子歸我,但是有貸款不能過戶怎麼辦
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依法應根據情況判決歸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於按揭貸款購買的房屋,根據《擔保法》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換言之,通過按揭貸款方式購買的房屋,由於設定了抵押權,所有權人在轉讓房屋時要通知抵押權人並以轉讓所得優先清償銀行貸款。所以,該房屋在貸款還清前屬於產權不完全的房屋。所以,對於該房屋不能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1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
㈢ 離婚時房子給孩子,沒過戶,是否可執行
離婚時房子給孩子,沒過戶,是可棚租以執行的。如果非得把房子給孩子,雙方才能達成一致的離婚意見,最好將離婚協議進行公證,然後再去辦離婚手續。協議是屬於合同的一種,離婚協議書約定房屋給孩子,但未辦理過戶登記的,只要協議符合法律規定的,協議是有效的。離婚協議中約定房屋歸子女,其實就是對子女的贈與。夫妻雙方離婚時處置的房屋必須是夫妻雙方或一方有所有權的房屋,這樣才有處分權。離婚協議是經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經雙方協商以後,一致同意將該房屋贈與給婚生子的約定,是贈與的條款,只要沒有合同無效等事由,該贈與的內容即是有效。而且能過戶的盡早去辦理過戶。因很多房屋存在貸款,或者過戶需要一些條件,都要事先詢問清楚,以防無法及時過戶,事慶和御後一方反悔的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譽岩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㈣ 離婚後房子不過戶可以強制執行嗎
夫妻離婚後房子不過戶是可行的,只要雙方協議一致。如果夫妻雙野遲方有共同共有的房產,則離婚時應當進行分割,若只有一方想要房產的,該方可以支付另一方應分得份額的對價,在此種情況下,應當辦理房產過戶;若夫妻雙方暫不想分割房產的,也可以維持共同共有狀態,而不用為房屋辦理過戶手續。
《民法典》第二百零頌陪李九條【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亂賀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