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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甩貸款跟蹤整改問責工作

發布時間:2023-06-12 09:43:35

㈠ 銀保監會:經營用途貸款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的問題得到了有效遏制

10月21日,國新辦舉行三季度銀行業保險業數據信息暨監管重點工作發布會。
據觀點地產新媒體了解,關於銀保監會如何維護房地產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銀保監會統計信息與風險監測部負責人劉忠瑞指出,主要的工作有這么五個方面:
第一,督促銀行落實房地產開發貸款、個人住房貸款監管要求,配合人民銀行實施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房地產貸款增速穩中趨緩;
第二,保障好剛需群體信貸需求。在貸款首付比例和利率方面對首套房購房者予以支持。目前,銀行個人住房貸款中有90%以上都是首套房貸款;
第三,因城施策,指導派出機構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房地產調控,促進各地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第四,嚴肅懲治違法違規行為。我們會同住建部和人民銀行聯合印發《關於防止經營用途貸款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的通知》,指導各地開展專項排查,做好違規問題的整改問責,經營用途貸款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的問題得到了有效的遏制。持續四年開展全國性房地產專項檢查,對發現的違規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第五,穩妥做好對住房租賃市場的金融支持。加大對保障性租賃住房支持力度,研究細化金融支持措施,會同人民銀行推進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試點。
他表示,下一步,銀保監會將繼續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堅持不將房地產作為短期刺激經濟的手段,持續落實好房地產長效機制,准確把握和執行好房地產金融審慎管理制度,保持房地產金融監管政策的連續性、穩定性,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指導銀行保險機構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配合相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共同維護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維護住房消費者合法權益。

㈡ 北京銀保監局嚴查個人信貸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

「部分 購房 者為填補房屋交易資金缺口或進行套利,挪用消費貸、經營貸資金作為購房款或『過橋』資金; 部分非法中介參與其中牟利,為違規行為推波助瀾……」北京銀保監局已注意到近期出現的相關輿情,針對輿情反映的問題第一時間開展大數據篩查,並就篩查發現的疑點線索向轄內銀行機構下發監管提示函,要求各行對2020年下半年以來新發放的個人消費貸款和個人經營性貸款合規性開展全面自查,重點排查是否存在由於授信審批不審慎、受託支付管理不到位、貸後管理不盡職等情形導致消費貸、經營貸資金被違規用於支付購房款等問題,並要求銀行對發現的問題立即整改,加強內部問責處理。

同時,北京銀保監局已會同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市住建委等部門組建聯合工作組,將於近日赴銀行機構開展專項核查。對於銀行因經營不審慎、內控管理不到位導致消費貸、經營貸資金違規流入 房地產 領域等問題,一經查實將依法從嚴從重處理。北京銀保監局還將結合銀行自查及監管核查情況,指導北京市銀行業協會積極行動,對個人和中介的不當和違規行為啟動聯合懲戒機制。

近年來,北京銀保監局圍繞去杠桿、治亂象、源、強服務、防風險的監管路線圖,綜合施策、主動作為,積極配合維護北京地區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一是保持房地產及相關領域信貸合理增速。持續督導轄內銀行業將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關於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重要精神上來,嚴格按照「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原則規范開展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個人消費貸款和個人經營性貸款業務。2020年,北京轄內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個人消費貸款及個人經營性貸款全年增速分別低於全國9.0、14.3和6.2個百分點。二是對個人貸款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等消慎問題保持監管高壓態勢。運用大數據技術主動出擊,結合非現場監測數據,綜合採取窗口指導、現場檢查等多種措施督導信貸業務規范發展。持續開展房地產業務專項檢查,針對檢查發現的個人信貸資金態橋答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等問題,對違規銀行機構依法從嚴頂格處罰,同時嚴格執行機構與人「雙罰」制度,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和禁止一定期限從事銀行業工作等行政處罰,加大監管震懾力度。三是指導北京市銀行業協會印發《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自律公約》。《公約》從內控制度、風險管理、盡職調查、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執行、合作機構監督、公平競爭、優質服務等七個方面對銀行的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提出自律要求,引導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競爭回歸到提高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方面上來,改變過去依靠「返點」「返費」和放鬆政策執行尺度的市場競爭局面。目前北京地區開辦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43家銀行均已簽署公約承諾函。四是「因城施策」落實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政策。在綜合考慮銀行資本水平和業務發展能力,科學測算指標合理性基礎上,會同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明確了轄內中資地方法人銀行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的上限要求,督導相關銀行在滿足首都居民「剛帆慧需」的前提下,穩健開展房地產相關業務。

㈢ 嚴防經營貸流入樓市 監管部門再出手

北京銀保監局針對經營貸違規流入樓市再次出手!

北京銀保監局、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2月10日發布《關於加強個人經營性貸款管理防範信貸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的通知》(簡稱《通知》)。

通知強調,監管部門將結合監管大數據進一步加強非現場監測和現場檢查力度,對因信貸管理不審慎導致的個人經營性貸款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的情況,將從嚴從重查處。

來源:北京銀保監局網站

這是近段時間北京銀保監局第二次發文嚴查個人信貸資金違規流向房地產領域。

1月30日,北京銀保監局發文要求各行對2020年下半年以來新發放的個人消費貸款和個人經營性貸款合規性開展全面自查,重點排查是否存在由於授信審批不審慎、受託支付管理不到位、貸後管理不盡職等情形導致消費貸、經營貸資金被違規用於支付購房款等問題。

提出五方面要求

為防範個人經營性貸款資金被挪用於房地產市場,《通知》提出了五方面要求。

一是嚴格實施貸前調查。加強客戶資質和信用狀況審核,關注客戶獲得經營性貸款借款人資格的時間,審慎發放僅以企業實際控制人身份申請的個人經營性貸款。關注借款人第一還款來源,必要時要求借款人提供納稅信息,不得簡單以抵押物價值評估代替借款人收入審查。審慎向近期申請過個人住房按揭貸款或購買住房的客戶發放個人經營性貸款。科學合理設定授信期限、額度及還款方式。

二是切實加強支付管理。嚴格執行受託支付制度,對借款人受託支付對象的資質和背景情況予以關注,防止信貸資金轉入與借款人經營活動無關的賬戶。

三是盡職落實貸後管理。採取有效措施跟蹤貸款資金使用情況,及時關注借款人經營及變化情況。出現借款人退出公司經營,或以轉讓股權等方式失去對公司實際控制權等情況時,應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確保貸款資金安全。

四是完善合同約束機制。簽訂個人經營性貸款合同時,應設定針對信貸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等各類不誠信行為的約束性或懲罰性條款,並充分提示借款人。

五是審慎開展第三方合作。加強對第三方機構合作貸款業務的合規管理力度,如審核發現為借款人違規獲得個人經營性貸款提供「過橋」資金、以「空殼公司」包裝借款人資質等行為的中介機構,應立刻終止業務合作,並將相關線索上報監管部門。

多地重拳出擊

記者了解到,在多項中小微企業優惠貸款政策出台後,經營貸款利率與按揭貸款利率出現明顯「倒掛」,用經營貸置換按揭貸的套利空間隨之產生,相關中介公司甚至對購買殼公司等服務明碼標價。

對此現象,近期各地監管部門重拳出擊,嚴查此類行為。

廣東銀保監局2月9日表示,該局多措並舉嚴肅查處經營貸、消費貸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行為。一是快速開展自查。二是專門下發通知組織全面風險排查。在全面摸排情況的基礎上,下發《關於組織轄內銀行機構開展經營性貸款、個人消費貸款風險排查的通知》,要求轄內銀行機構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圍繞授信調查、授信審查審批、授信後管理、第三方機構業務合作等各個環節開展全方位風險排查,針對此次排查發現的問題立查立改、嚴肅問責,並舉一反三,深入剖析問題成因,及時完善制度流程,確保信貸業務各個流程環節均嚴格遵循內控制度要求,把風險防控各項制度落實到位。三是迅速組織現場調查。

上海銀保監局1月29日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個人住房信貸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實加強信貸資金用途管理,強化用途警示。防止消費類貸款、經營性貸款等信貸資金違規挪用於房地產領域。完善信貸資金用途監測與攔截機制。嚴格房產中介機構業務合作管理。實施業務合作準入和名單制管理,建立貸後質量監測及中介退出機制。對發現存在為購房者提供首付款支持、聯合「包裝公司」協助偽造貸款資質和收入證明等違規行為的房地產中介,立即終止合作,並將其列入黑名單,報送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

事實上,信貸資金違規流入樓市一直是監管部門緊盯的重點,今年以來,已有多家銀行因這一案由領罰。例如,銀保監會網站今年1月披露的罰單顯示,廈門銀行因個人經營性貸款資金被挪用流向房地產領域被廈門銀保監局罰款20萬元;西安銀行因個人經營性貸款用途管控不嚴,資金流入房地產領域被陝西銀保監局罰款32萬元;浙江稠州銀行嘉興分行因信貸管理不審慎,個人經營性貸款資金被挪用於購房被嘉興銀保監分局罰款30萬元。

㈣ 貸後管理包括哪些方面

導語:貸後管理一直是我國銀行信貸管理的薄弱環節,由於在信貸經營中存在的慣性思維和做法,當前的貸後管理工作仍然存在著許多問題,也凸顯出貸後管理的重要性。

貸後管理包括哪些方面:

(1)日常管理:

對所發入個人住房貸款進行跟蹤管理、查詢分析、具體包括貸款台帳、貸款日常通知、逾期催收、貸後檢查、查詢統計、抵(質)押物日常保管,直至貸款結清。

(2)清戶撤押:

當借款人按期還清全部借款本息後,信貸部門應銷記“抵(質)押物及權證登記簿”同時填制“銀行抵押物、質押物轉出通知書”通知會計部門和抵(質)押物保管部門。會計部門、保管部門、保管部門審核無誤後據此辦理清戶撤押手續。

(3)檔案管理:

信貸經辦人員辦妥每筆貸款後,定期將收集齊全的有關資料整理後,將合同正本交檔案專管員,並辦理有關移交手續。合同副本留信貸部門專人保管以備日常管理。貸款本息結清後信貸部門應通知檔案專管員將檔案正式歸檔。

貸後管理的.意義是什麼:

首先,貸後管理是信貸管理的最終環節。

貸後管理就是要跟蹤客戶所屬行業、客戶的上下游和客戶本身經營財務狀況包括其商業信用的變化,及時發現可能不利於貸款按時歸還的問題,並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作為信貸管理的最終環節,貸後管理,對於確保銀行貸款安全和案件防控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客戶的經營財務狀況是不斷變化的。可能在審批授信時客戶經營財務狀況良好,但由於行業政策的影響、客戶投資失誤的影響,上下游的影響會引起客戶的經營財務狀況發生較大不利變化。貸後管理是控制風險、防止不良貸款發生的重要一環。

其次,貸後管理是銀行轉變經營管理理念的要求。

長期以來,商業銀行重數量、輕質量;重結果、輕過程;重短期、輕長期。因此,商業銀行要實現科學發展必須轉變經營理念與機制,摒棄“重貸輕管”的發展方式,強化貸後管理,可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穩定資產質量,增強商業銀行的核心競爭力。

再次,貸後管理是商業銀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保障。

只有通過強化貸後管理,才能有效控制授信敞口風險,減少資產質量問題,使授信資產得以順利收回,從而提高商業銀行的資本使用效率和綜合收益,為可持續發展提供有效保障。

最後,貸後管理是商業銀行變革服務客戶模式的手段。

貸後管理不僅能控制資產質量,更能進行價值創造。一方面,通過貸後管理有利於把風險主動控制在商業銀行可接受的范圍內。另一方面,貸後管理是促進金融創新、提升服務客戶能力的重要工具與途徑。

㈤ 不良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以下統稱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管理,提高不良貸款管理和清收處臵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XX省農村信用社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不良貸款是指按照XX省農村信用社信貸資產風險分類的有關規定劃分為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的貸款及表外不良貸款。
第三條 不良貸款管理是指根據不良貸款的內在特點,通過科學的管理方法與流程,對不良貸款移交、日常管理、清收處臵和監測、檢查與獎懲等各個環節進行的全過程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貸款管理單位是指承擔貸款發放、貸後管理等職責的農村信用社經營機構,包括縣級聯社公司業務部、個貸中心、營業部及基層信用社等。
本辦法所稱不良貸款管理單位是指承擔不良貸款管理、清收處臵等職責的農村信用社經營機構,包括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及承擔不良貸款管理處臵職責的貸款管理單位。
本辦法所稱還款義務人是指借款人、保證人以及依法承繼其還款義務的個人或單位,如財產繼承人、虛假出資或抽逃資金的企業股東、改制後具有債務承繼關系的企業、企業開辦單位等。
第五條 不良貸款管理遵循的原則:
(一)真實反映。真實、准確、客觀地反映不良貸款的形態狀況及不良貸款管理、清收處臵各環節的工作情況。
(二)依法合規。不良貸款管理、清收處臵工作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有關規定。
(三)盡職履責。不良貸款管理人員根據盡職管理要求,忠實履行工作職責,維護信用社權益。
(四)科學管理。科學合理設臵不良貸款的管理體系和業務流程,創新工作模式,提高處臵技術水平。
(五)優化處臵。合理把握處臵效率和效益的關系,通過處臵時機的選擇、處臵方式的比較和定價機制的運用等,實現不良貸款處臵效益的最大化。
(六)信息保密。嚴格保密不良貸款管理、處臵相關信息,避免造成不良影響和貸款損失。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資產管理部門。省聯社、辦事處(市聯社)和縣級聯社要設立資產管理部門,根據實際需要,配備相應數量的工作人員。轄內經營單位或不良貸款較少的辦事處也可設臵不良資產管理崗。
省、市、縣各級資產管理部門作為不良貸款管理處臵的主管部門,分級負責制度制定、監督考核、統計監測、業務指導、資產保全、項目審查(咨詢)等不良貸款管理工作。 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同時負責全轄不良貸款的集中管理與清收處臵。不良貸款原則上應全部集中管理、集中處臵。小額個人類不良貸款也可採取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管理處臵方式。 不良貸款管理單位要根據本單位不良貸款規模,設臵不良貸款專職或兼職處臵崗。
第七條 不良資產管理委員會。縣級聯社設立不良資產管理委員會,負責本單位不良貸款管理處臵有關事項的審議。
第八條 大額不良資產處臵咨詢委員會。省聯社、辦事處(市聯社)分別設立大額不良資產處臵咨詢委員會,按照許可權設臵審議不良貸款管理處臵咨詢事項。
第九條 不良貸款責任認定與追究委員會。省聯社、辦事處(市聯社)、縣級聯社分別設立不良貸款責任認定與追究委員會,逐級負責對不良貸款管理處臵過程中的失職行為進行責任認定與追究。
第三章 移交管理
第十條 經縣級聯社風險管理部門分類認定後,正常貸款轉為不良貸款以及不良貸款轉為正常貸款,均應進行貸款移交。正常貸款轉為不良貸款的,由信貸管理業務條線移交給資產管理業務條線(以下稱正移交)。不良貸款轉為正常貸款的,由資產管理業務條線移交給信貸管理業務條線(以下稱逆移交)。
第十一條 正移交的程序。不良貸款形成一個月內,完成正移交。
(一)縣級聯社信貸管理部門向資產管理部門提交不良貸款移交清單、不良貸款責任認定材料。縣級聯社分管主任負責監督。
(二)集中管理不良貸款的移交。
1、原貸款管理單位向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提交不良貸款移交報告及檔案資料清單;
2、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對不良貸款資料進行審核,並組織開展盡職調查;
3、按照檔隨賬走的原則,根據賬務劃轉情況交接檔案原件或復印件;
4、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指定不良貸款的清收處臵責任人;
5、縣級聯社分管主任對上述移交負責監督。
(3)非集中管理不良貸款的移交。
1、非集中管理不良貸款在貸款管理單位內部崗位之間移交,由原貸款管理責任人製作移交清單,向不良貸款清收處臵責任人移交相關貸款資料;
2、不良貸款管理單位應對移交的不良貸款組織盡職調查;
3、對不能在一個月內移交的不良貸款,經貸款管理單位負責人批准,可適當延遲移交,但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
4、本單位負責人對上述移交負責監督。
(四)不良貸款移交後,原貸款管理單位、貸款管理責任人要積極配合不良貸款的日常管理和清收處臵工作。
第十二條 逆移交的程序。不良貸款轉為正常貸款的,要在一個月內完成逆移交。
(一) 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向信貸管理部門提交貸款移交清單。縣級聯社分管主任負責監督。
(二)集中管理不良貸款的移交。
1、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向貸款管理單位提交貸款移交報告和檔案資料清單;
2、貸款管理單位對照檔案資料清單進行核對,並對貸款進行實地調查;
3、貸款管理單位指定貸款管理責任人;
4、縣級聯社分管主任對上述移交負責監督。
(4)非集中管理不良貸款的移交。
1、不良貸款清收處臵崗製作貸款清單,向本單位指定的貸款管理責任人移交相關貸款資料;
2、本單位負責人對上述移交負責監督。
第十三條 貸款移交完成前,各相關單位對擬移交貸款的管理責任不變。縣級聯社信貸管理部門與資產管理部門要加強配合,避免因移交影響貸款管理工作。貸款移交後,接收單位負責人對接收的不良(正常)貸款管理承擔相應領導責任。
第十四條 不良貸款移交後,要及時將移交資料清單、盡職調查報告等相關信息錄入信貸管理系統。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條 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對集中管理的不良貸款進行日常管理,對非集中管理的不良貸款要建立監測台賬,制定清收處臵計劃,並對轄內不良貸款管理單位進行業務考核及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實行不良貸款日常管理責任制。不良貸款清收處臵責任人是不良貸款日常管理的責任人,負責開展日常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十七條 實行不良貸款日常管理工作備忘制。 以工作日誌、會議紀要、調查報告、專題報告等方式記錄日常管理工作情況,及時反映和報告不良貸款管理存在的問題,提出相關工作建議。對重大事項應及時向上級報告,並記錄內容入檔留存。
第十八條 不良貸款主債權及擔保權利的日常維護,要圍繞盡職催收、權利保全、現場檢查、信息收集等工作進行。
(一) 盡職催收。定期向還款義務人催收不良貸款本息,督促其在催收通知書簽章後作回執留存。
(二)權利保全。根據法律規定及時主張權利,確保不良貸款訴訟時效、保證及抵(質)押擔保期間、申請執行期限、資產查封與續封期限等法律效力。
(三)現場檢查。及時了解還款義務人生產經營狀況及抵(質)押物情況,真實反映貸款風險變化。
(四)信息收集。密切關注還款義務人的動向,掌握其他債權人對其採取的維權措施等相關信息。
第十九條 系統業務信息的維護。及時將不良貸款日常管理獲取的數據、信息等資料完整錄入信貸管理系統,做好系統日常維護。
第二十條 檔案管理。不良貸款管理處臵形成的資料要及時入檔,加強管理,確保檔案完整。
第五章 盡職調查與估值
第二十一條 盡職調查是以借款人某一時點的不良貸款為基數,對不良貸款進行全面調查,摸清不良貸款現狀,掌握還款義務人的主體資格、有效資產和償債能力,揭示不良貸款清收潛力。
第二十二條 正移交期間首次盡職調查後,公司類不良貸款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盡職調查,個人類不良貸款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盡職調查。對出現重大情況的貸款,要隨時調查。定期進行的盡職調查由不良貸款管理單位組織實施,實行雙人調查,清收處臵責任人為主調查人。不良貸款進行處臵時,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成立項目小組,實施盡職調查,項目小組組長為主調查人。
第二十三條 不良貸款盡職調查採取現場調查與非現場調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調查內容包括還款義務人的基本情況、生產經營、資產負債、現金流量、或有負債、涉訴案件、還款意願、貸款抵(質)押物情況等。
第二十四條 不良貸款盡職調查完成後,要形成書面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記錄盡職調查工作開展情況,以及還款義務人的各項信息,滿足不良貸款估值、定價需要,為不良貸款處臵方式的選擇和處臵時機的確定提供參考。盡職調查信息按要求錄入信貸管理系統。
第二十五條 不良貸款盡職調查人員對盡職調查報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確保不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和誤導性陳述。
第二十六條 估值。估值是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對不良貸款某一時點的價值進行內部估算的過程。不良貸款的估值應綜合考慮還款義務人的生產經營、資產負債、償債意願、抵(質)押物的權屬以及國家政策、地方經濟環境、金融生態環境等因素。 不良貸款的估值參照省聯社規定的不良資產定價有關方法,實行雙人測算、交叉復核。
第二十七條 不良貸款的估值結果可用於不良貸款處臵預案的研究制定、處臵結果的分析評價、不良資產處臵損失的整體評測,也可作為貸款分類調整、減值准備計提的參考。
第六章 清收處置
第二十八條 不良貸款的清收處臵是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制度規定,綜合運用各種清收處臵方法和手段,實現不良貸款收回、風險化解以及損失核銷等的經營行為。
第二十九條 實行不良貸款清收處臵責任人制度。不良貸款管理單位要根據規定對每筆貸款確定清收處臵責任人。清收處臵責任人應當密切監控還款義務人的還款能力變化,並結合日常管理及盡職調查時所掌握的情況,採取直接催收、賬戶扣收等方式清收處臵不良貸款。
第三十條 制定清收處臵預案。對新形成不良貸款,清收處臵責任人應當在移交後15個工作日內制定清收處臵預案,明確清收處臵期限、擬採取的方式等。對清收處臵預案要定期分析,及時調整,並選擇有利處臵時機,啟動清收處臵程序。
第三十一條 制定與實施清收處臵方案。不良貸款清收處臵條件成熟後,應根據擬定的處臵方式,成立項目小組,組織盡職調查,制定清收處臵方案,並根據許可權設臵履行審查、審批程序。項目小組要嚴格按照審批後的清收處臵方案,在規定的處臵時限內對不良貸款實施處臵。
第三十二條 不良貸款處臵方式包括直接追償、依法訴訟、破產清償、以資抵債、債務重組、債權轉讓、代理清收、資產臵換、呆賬核銷及損失退出等。選擇不良貸款處臵方式應遵循成本效益和風險控制原則,綜合考慮還款義務人的還款意願、償還能力、抵(質)押物變現及貸款風險情況,擇優選取。不良貸款清收處臵可選擇一種或綜合運用多種方式,在同等條件下,現金清償優先於非現金清償。
(一)直接追償。依據債權憑證,直接催收、扣劃賬戶資金或督促還款義務人處臵有效資產,收回現金或現金等價物。清收處臵責任人應通過賬戶查詢、電話簡訊、上門催收、預約面談以及發送函件等方式,強制或敦促還款義務人履行還款義務。
(二)依法訴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申請強制執行,要求還款義務人履約。採取依法訴訟方式的,應按照省聯社訴訟案件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訴前論證並按規定報批後實施,不得以訴訟代替日常催收。
(三)破產清償。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對企業法人進行破產重整或者破產清算。對進入破產程序的還款義務人,要積極參與破產重整或破產分配,根據重整協議和清算結果重組或清償貸款。
(四)以資抵債。當還款義務人無力以貨幣資金償還債務時,經各方(包括地方政府、自願承接債務的主體等第三方)協商一致或人民法院、仲裁機構依法裁決,以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作價抵償信用社債權。實施以資抵債應優先選擇易保值、易變現的資產,盡快實現處臵回收入賬,減少抵債資產損失。
(五)債務重組。在還款義務人發生財務困難且貸款形成不良的情況下,依據各方(包括第三方)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對債務構成予以調整。包括修改合同條款、債務落實、債務承接、債務削減等方式。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對擬重組不良貸款進行盡職調查、制定並組織實施債務重組方案,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貸款操作規定辦理手續。對不良貸款實施債務重組時,應對還款義務人以及第三方的償債能力進行分析,審慎確定重組方式和重組條款,落實有關擔保措施,督促其履行約定義務。
(六)債權轉讓。合理確定不良資產債權處臵價格,通過拍賣、招標、競價、協議等方式,將債權及相應權益轉讓給外部買受人。債權轉讓可以單筆轉讓,也可以將多筆不良貸款按相應的標准和條件進行組合,形成資產包整體轉讓。
債權轉讓程序應嚴格按照省聯社債權轉讓辦法執行,堅持公開操作、市場競價的原則,審慎使用協議轉讓的處臵方式。
(七)代理清收。將不良貸款委託給具有清收處臵能力的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社會中介機構或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組織,受託人依據代理清收合同,依法對受託不良貸款進行清收處臵,並按約定收取酬金。委託代理清收期間,要及時了解代理人的清收進展情況,加強對代理行為的監控和督促,發現有損農村信用社利益的代理行為,應及時終止代理合同。
(八)資產臵換。在地方政府主導下,以其擁有的土地使用權等資產臵換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實現不良貸款批量處臵。用於臵換的資產必須是農村信用社真正擁有所有權、處臵權、收益權,且能按要求變現、足額抵頂債權的資產。臵換方案必須取得人民銀行、監管、稅務等部門的書面同意。
(9)呆賬核銷。對符合條件的損失類貸款,按規定程序和要求進行核銷。
呆賬核銷應提供符合核銷認定條件的確鑿證據,並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按照內銷外追的原則,對未依法終結債權與債務關系的貸款繼續追索。
(十)損失退出。表外不良貸款符合絕對損失條件的,按照規定程序認定,予以終結性退出。對已認定絕對損失退出表外核算的不良貸款,要建立退出台賬,債權資料封存入檔,永久保存。
第三十三條 處臵定價。不良貸款處臵基礎價格應根據不良貸款債務人及其債務責任關聯方的經營、財務、資產、信用和實物資產的屬性、質量狀況等,並充分考慮市場、政策等因素,選擇適當的定價方法,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 第三十四條 處臵創新。結合本地實際,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積極探索、創新不良貸款的清收處臵方式與手段。創新方式實施前,應向上級咨詢備案。
第三十五條 不良貸款清收處臵還要堅持以下制度:
(一)審處分離。按照業務操作流程,實行不良貸款清收處臵與審查、審批相分離。
(二)集體審議與授權決策。決策人依據社員大會(股東大會)、理(董)事會的授權,對不良資產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的處臵方案予以決策。
(三)關系人迴避。與還款義務人存在利害關系的人員,在不良貸款處臵的各個環節,應予迴避。
第七章 監測、檢查與獎懲
第三十六條 建立不良貸款監測制度。省、市、縣各級資產管理部門按照許可權,對不良貸款形態結構、質量變化、權利保全、盡職調查、清收處臵等內容進行日常監測,並建立不良貸款清收處臵監測台賬,及時、准確、全面地反映和評價不良貸款的變動和處臵情況,形成分析報告。各級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對分析報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七條 縣級聯社要定期對本單位不良貸款管理處臵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或組織專項審計,發現違規操作和不盡職行為,要及時糾正、問責。辦事處(市聯社)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對轄內縣級聯社不良貸款管理處臵工作情況的全面檢查,對重大處臵項目應及時檢查。省聯社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組織專項檢查。
第三十八條 建立不良貸款管理處臵激勵機制。不良貸款管理和清收處臵人員的薪酬分配與不良貸款清收處臵成效掛鉤,對有功人員計酬獎勵。
第三十九條 實行不良貸款管理處臵損失責任認定與追究制度。在申報呆賬核銷、抵債資產損失列支、利息減免及通過其他清收處臵方式將不良貸款納入表外核算前,以及表外不良貸款形成處臵損失或認定絕對損失終結性退出前,均須對不良貸款的日常管理、盡職調查、清收處臵等環節進行合規檢查,對因不盡職行為造成貸款損失的責任人進行責任認定和追究,對盡職履責的責任人予以免責。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涉及的各環節業務操作要求,參照省
聯社相關規定執行。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第四十一條 辦事處(市聯社)、縣級聯社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XX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負責制定,解釋、修改亦同。

㈥ 農商行探尋新形勢下不良貸款清收處置之道

受多個因素影響,部分農商銀行不良貸款清收處置的壓力和難度不斷增大。通過拓展現有處置手段適用邊界、破除清收阻力、與地方政府形成工作合力等方式可推動機構的不良清收。不過,農商銀行更應堅持支農支小的市場定位,通過提升整體抗風險能力,實現在發展中化解不良。

當前,受經濟結構調整和金融監管趨嚴等因素影響,部分農商銀行不良貸款規模持續上升,清收處置的壓力和難度不斷增大。加之多年的持續清收,有一定償債能力的不良貸款已基本應收盡收,剩下的都是難啃的「硬骨頭」,追償的空間越來越小,難度越來越大,耗費人力物力越來越高。有鑒於此,如何拓寬清收思路、用足用活清收政策和清收手段、加快不良貸款的處置效率,並在此基礎上 探索 一條行之有效的不良貸款清收處置之道顯得尤為必要。

不良貸款清收的難點剖析

傳統清收失「效」。一方面,農商銀行不良貸款成因復雜,由於政策法規的限制,農商銀行目前主要還是採用現金催討、內部核銷、司法追償、資產保全、政府幫扶等傳統清收手段,清收渠道窄,追償潛力有限,造成不良資產形成速度與處置能力不匹配,處置壓力大、效率不高。另一方面,當前經濟下行壓力加大,相當一部分前期通過續貸、展期等傳統方式得以持續經營的企業客戶未能真正走出困境,依然不具有償債能力,不良貸款前清後增,風險沒有得到根本性化解。此外,目前農商銀行處於理性回歸的轉型期,經營渠道收窄、盈利能力受限,雖然核銷政策已經放寬,但在不良貸款多發、核銷激增的情況下,凈利潤和准備金無法覆蓋所有不良貸款,傳統的核銷手段顯得力不從心。

資產處置失「利」。一是司法執行難。雖然農商銀行絕大部分貸款都有抵押物,但大多為住宅、商住樓和廠房,在經濟下行壓力加大的階段,此類抵債資產難以處置,且在執行過程中一旦涉及民間借貸、唯一住房、其他債務等問題,市場風險、 社會 穩定風險和金融風險的交織進一步加劇了司法執行阻礙,使得銀行債權很難實現。二是處置變現難。在接收和處置抵債資產過程中,由於大多數借款人均已廠垮人散,農商銀行也將面臨雙重稅費的問題,不僅要繳納增值稅、追繳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契稅等稅費,還要繳納借款人過戶等稅費,抵扣稅款後實際貸款代償率不足70%,往往造成「贏了官司輸了錢」。三是資產管理難。由於不良資產難處置,根據財政部制定的《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抵債的不動產自接收起超過2年未處置,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風險權重提高至1250%,進一步增加了資本佔用壓力。

外部環境失「信」。一些貸款客戶不配合銀行化解工作,甚至產生逃廢金融債務行為;一些有政府背景的地方性擔保公司受注冊資本金限制,代償能力下降,出現表面的擔保行為,有的擔保公司已經基本喪失代償能力,導致企業貸款逾期後,擔保公司無力發揮風險兜底作用。

不良貸款清收處置路徑 探索

創新措施做「加法」,激發市場活力。農商銀行應進一步拓展現有處置手段適用邊界,以回收價值最大化為目標,建立明晰高效的長效機制,最大限度挖掘清收潛力。

一是推動專業化清收。大力實行「機構專設、人員專責、考核專項」的「三專」管理模式。在機構設置上成立不良貸款經營部,挑選具有一定學識水平、有清收專長、政治業務素質較強的業務骨幹組建專業的清收團隊,按照「集中兵力打殲滅戰」的原則,對金額較大的不良貸款實行集中清收,重點解決一批重點企業和行業的不良貸款。針對小額不良貸款清收則採用外包或內部員工認購的方式,減少銀行管理成本。二是充分發揮市場化手段,綜合運用重組、證券化、債權與收益權轉讓、批量轉讓等手段,拓寬不良資產處置渠道。積極推進政府主導相關企業的資產重組和處置,促進僵屍企業和問題企業的不良貸款出清。充分借鑒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批量處置不良資產的經驗和優勢,推進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第三方中介參與不良資產處置,通過不良資產證券化、債轉股等方式,有效剝離農商銀行不良資產。積極 探索 「互聯網+」的不良資產處置路徑,加強與互聯網平台的合作,運用互聯網和大數據等手段盤活不良資產。

完善機製做「減法」,破除清收阻力。在當前形勢下,農商銀行應該按照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盡職免責機制,對不良貸款處置中出現的道德風險、違規處置、非法轉讓、違法違紀等行為從嚴處罰、從重問責,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同時,區別對待,對不是因為違法違規行為形成的不良貸款,落實盡職免責規定,實行盡職免責、保全免責、收回免責的「三免責」,免除基層信貸人員的後顧之憂,提高盡職積極性。

爭取支持做「乘法」,形成工作合力。要充分發揮農商銀行地方法人機構的優勢,加強與地方政府、公檢法和監管部門等的溝通協調,共同促進不良貸款的清收處置。一是爭取政府支持,發揮好政府主導協調作用,在培育不良資產處置市場方面,爭取相應的配套政策法規,吸引大量的民營企業、外資投資主體和個人等進入市場,以切實改善投資交易環境;或者直接參與不良資產項目的處置,如債務重組、資產置換、債轉股等,協調各方面利益關系,促使重組成功。二是爭取司法助力。推動法院系統設立金融法庭,完善金融案件專業審判、綠色通道機制,加快審判和執結速度,實行一次性減半收取訴訟費用,對同質化案件實行簡易程序、按件收費等優惠措施。三是加強聯動協調。爭取財政、稅務、金融監管部門的支持,出台抵押物、抵債資產處置稅收減免優惠政策,降低不良貸款處置稅費負擔,適當延長抵債資產處置時限,豐富處置方式。在抵債資產價值評估基礎上, 探索 降低風險計量權重和資本要求的方法。

剖析根源做「除法」,保持發展定力。從短期來看,清收不良貸款直接手段就是加大抵質押品處置力度,爭取對不良資產盡快處置收回、恢復形態或「出表」。從長期來看,要透過現象把握本質,抓住主要矛盾才能夠把不良貸款化解好,把風險防控好。

在不良貸款「入口端」做好防控

實際上,凡是堅持支農、支小、支微的機構,無論經濟形勢如何變化,風險都是相對可控的;反之,偏好「傍大戶」「壘大戶」的機構,其風險在經濟形勢好的時候可能不會顯現,一旦經濟下行壓力加大,擔保圈、擔保鏈等問題爆發,資產質量下滑壓力也就積重難返。因此,農商銀行要破除抓大放小、粗放經營的弊病,在不良貸款的「入口端」做好防控。

一是調整信貸政策。農商銀行要積極根據國家的產業政策調整信貸政策,要以「三農」為主體加大信貸支持力度,積極支持小微企業、家庭農場、農業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減少對產能過剩、房地產行業的信貸投放;二是調整貸款方式,根據借款人的實際情況制定與項目周期、收入情況、還款能力相匹配的信貸產品,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和還款方式;三是調整信貸擔保方式,應加強對擔保人資格的審查,沒有擔保能力的擔保人要審慎准入,特別是對於不具備擔保能力的民營擔保公司要禁止准入。

總之,只有堅持支農支小的市場定位,突出主業,回歸本源,不脫農、多惠農,嚴控新增風險,化解存量風險,提升經營效益,在發展中化解不良,提升整體抗風險能力,才是源頭治理的治本之策,也是增強盈利能力的必要之舉。

小額貸款公司發生不良貸款之後一般採取哪些措施

第四條 不良貸款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真實反映原則。要真實、准確、客觀地統計和反映不良貸款分類、認定、調查、估值、問責等環節工作情況。
(二)處置減損原則。不良貸款形成後,應通過調查和完善手續等手段,防止不良貸款價值貶損,並及時清收、轉化和處置,實現不良貸款價值回收最大化。 (三)損失補償原則。要按照損失程度對不良貸款提取風險撥備,並及時處理與消化處置損失。
(四)依法合規原則。不良貸款管理與處置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 規、政策及總行有關規定,規范操作。

㈧ 全面治理貸款用途違規問題對策探討

貸款用途違規問題是各商業銀行受到行政處罰最多的事由之一。為加強貸款用途管理,近年來監管部門出台了不少措施強化監管,但貸款用途違規問題一直沒有得到有效根治。本文分析了滋生貸款用途違規問題的主要原因,在總結長期以來貸款用途管理經驗教訓的基礎上,提出了具體對策建議。

2021年初,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和住建部聯合印發《關於防止經營用途貸款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的通知》,指出一些企業和個人違規將經營用途貸款投向房地產領域問題突出,影響房地產調控政策效果;為防止經營用途貸款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監管部門對銀行提出了更加嚴格的監管措施。

經營用途貸款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其實也不是新鮮事,只不過在房地產信貸不斷收緊、小微企業信貸更加寬松優惠的政策背景下,經營用途貸款成了套取炒房資金的一條「捷徑」,對宏觀經濟的危害則更加突出。根據近年來監管部門公開的行政處罰信息,貸款用途違規問題是各商業銀行受到行政處罰最多的事由之一。為加強貸款用途管理,不僅有相關法規保障,人民銀行、銀保監會還出台了不少監管措施並強化了監管檢查、問責處罰;但貸款用途違規問題離全面管住的目標差距還很大,影響了 社會 經濟的高質量發展。

貸款用途違規問題概述

貸款用途違規問題的「變」與「不變」。 改革開放後,我國實行 社會 主義市場經濟制度,一方面宏觀調控需要對貸款用途進行管理,另一方面市場經濟環境下存在貸款用途違規的套利空間,導致貸款用途違規問題層出不窮、屢禁不止。

20世紀末以前,個體私營經濟在逐步發展壯大,經濟金融政策由嚴轉松,市場經濟活動不斷豐富活躍,貸款用途違規問題開始在一些領域萌發。農戶貸款方面,一是存在農業貸款實際用於非農業項目的問題,由於當時農業佔有較重要的地位,國家對農業貸款有傾斜政策,出現農貸「農轉非」;二是扶貧貼息貸款被擠占挪用也是重要領域。企業貸款方面,存在企業流動資金貸款被挪用問題,同時糧食收購企業存在糧食收購貸款被擠占挪用的問題。

21世紀初以來,隨著股市的快速發展,信貸資金違規流入股市的問題爆發,以1997年人民銀行印發《關於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票市場的通知》為標志,一方面代表監管部門加強了銀行資金的監管,另一方面也反映信貸資金違規流入股市問題已比較嚴重,防止信貸資金違規流入股市成了此後貸款用途管理的重要內容,其嚴重程度一般跟隨股市的浪潮起伏。幾年後,信貸資金違規進入房地產領域的問題出現,早在2003年人民銀行就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的通知》,以防控信貸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其後監管部門還出台了不少管控措施,但信貸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問題這一頑症久治不愈,其嚴重程度也要遠超信貸資金違規流入股市。與股市和房市的信貸資金違規流入問題相反,小微企業則存在信貸資金違規流出的問題。

可以看出,貸款用途違規問題的類型和存在領域在動態演變,但本質上都是違規套利、違規逐利,而且只要存在這方面的誘因,此問題在今後很長一段時期都將存在。

貸款用途管理的主要法規依據。 貸款用途管理的基本法律遵循為《商業銀行法》(1995年5月通過,後分別於2003年、2015年修訂,2020年再次啟動修改工作),具體法規包括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發布的《貸款通則》及原中國銀監會2010年發布的「三個辦法一個指引」。「三個辦法一個指引」對貸款用途管理的制度設計基本相同,文中以較具代表性的《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為例說明。公眾對《貸款通則》可能會有些陌生,這個20多年未曾修改過的規定雖然有點「老」,但仍具法定效力,是監管部門對銀行貸款用途問題引用較多的違規處理依據。貸款用途管理的主要法規內容包括:

借款人方面。《商業銀行法》未對借款人的貸款用途責任要求做出規定。《貸款通則》有較具體的規定: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借款人使用貸款不得用於以下用途: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明令禁止的產品或項目;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違反國家規定以貸款作為注冊資本金、注冊驗資或增資擴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票、期貨、金融衍生產品投資;財政預算性收支;國家明確規定的其他禁止用途。《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也有規定但較為簡單:流動資金貸款申請借款用途明確、合法。

銀行方面。《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進行嚴格審查;合同應當約定借款用途。《貸款通則》與《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大體相同。《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貸款人的盡職調查內容應包括貸款具體用途及與貸款用途相關的交易對手資金佔用等情況;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中與借款人明確約定流動資金貸款的用途、支付方式等條款;貸款人在發放貸款前應確認借款人滿足合同約定的提款條件,並按照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等。概括來講,銀行要對所發放的貸款用途承擔調查、審查、約定、管理、監控等責任。

《貸款通則》中對貸款用途的責任要求偏重於借款人,但所規定的罰則懲戒力度較弱;「三個辦法一個指引」則將貸款用途的責任要求基本落在了銀行,且規定了較為嚴格、具體的行政處罰措施。

貸款用途違規問題的主要表現。 根據2020年監管部門官網公開的行政處罰信息,涉及違反《貸款通則》或「三個辦法一個指引」的貸款用途違規問題,主要表現有:

個人貸款。發放個人貸款用途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個人貸款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違規流入股市;個人貸款用途管控不到位導致貸款資金被挪用;個人貸款資金被挪用;個人經營性貸款資金、個人消費貸款資金被挪用於購房。

流動資金貸款。流動資金貸款被挪用,又可分為挪用於房地產企業、房地產領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投資;違規向固定資產項目發放流動資金貸款;流動資金貸款未按約定用途使用;流動資金貸款用於不當用途;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流動資金貸款;流動資金貸款用於股權投資、用於固定資產項目;違規發放流動資金貸款用於股權投資、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用於固定資產項目建設。

固定資產貸款。發放固定資產貸款用於地方基礎設施建設;發放固定資產貸款用於土地徵收;利用固定資產貸款科目發放房地產開發貸款。

貸款用途違規問題的主要危害

弱化宏觀政策效果。 近些年比較典型的兩大宏觀經濟治理難點:房地產市場調控和小微企業融資。國家對房地產市場調控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貨幣信貸政策,通過調控進入房地產市場的信貸資金規模、利率水平,以影響供需和房價;然而,由於信貸資金違規流入房市的「閘門」始終難關緊,導致一些城市出台的信貸調控政策收效甚微。小微企業融資問題很奇特,從宏觀經濟數據來看,銀行投向小微企業的貸款多數年份都保持較高增速、遠高於貸款平均增幅和國內生產總值(GDP)增幅,但微觀層面,仍有不少的小微企業反映「融資難」;這其中就有貸款用途違規問題在「作怪」,部分小微企業獲得了信貸支持,轉而投向了房地產市場、股市等其他國家限制進入的領域,擠佔了信貸資源,自然影響到一些條件相對較差的小微企業獲得信貸支持。

干擾 社會 經濟秩序。 一種是直接的干擾,有的公職人員將獲得的消費貸款,用於投資經營或高利轉貸,既違反了貸款規定,也違反了《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有的企業或個人,濫用國家的政策扶持,將以優惠條件獲得的政策性貸款,不是用在政策規定的生產經營性用途上,而是用於其他政策規定不允許的用途,也有的借款人將政府擔保基金擔保的小微企業貸款用於房地產開發,而一些真正需要的扶持對象卻可能無法獲得。另一種是間接的干擾,由於貸款用途違規問題層出不窮,反過來也干擾了銀行貸款業務的正常開展。為了管控貸款用途違規,監管部門對銀行在貸款用途管理上的要求越來越嚴,相應地銀行對借款人在貸款用途方面的要求也越來越嚴,整體上降低了銀行貸款業務辦理的效率,也增加了銀行和客戶的辦貸成本,甚至完全可能導致一些真正需要貸款的企業或個人無法獲取貸款。

加劇銀行經營風險。 一是信用風險。極少數借款人將貸款資金違規用於賭博、高息轉貸等非法領域,其高風險自不用說;還有部分借款人將貸款資金用於國家禁止貸款資金進入的證券、期貨等領域,也很容易導致借款人的投資風險轉化為銀行的信用風險;也有不少的借款人將貸款用於國家限制信貸資金進入的領域,如房地產市場、「兩高一剩」行業等,一旦形成泡沫或被政策調控,都很可能形成銀行的信用風險。二是合規風險。當前銀行由於貸款用途違規受到監管處罰可以說有一定的普遍性,大部分機構接受監管檢查後,都可能存在或多或少的貸款用途違規問題,給銀行帶來較大的合規風險;這當然有銀行自身的原因,但也有自身無法解決的借款人問題。

滋生貸款用途違規問題的主要原因

用途合規意識缺乏。 多數銀行在「強監管」下,貸款用途管理都有很大加強,不過,或為追求經營業績,或為降低經營成本,放鬆貸款用途把關的問題還是有一定的普遍性。相比較銀行,借款人的貸款用途合規意識就更加淡薄,有調查顯示多數消費貸款借款人不會嚴格按貸款合同規定使用資金;相當部分借款人對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沒有太多認識,認為「款貸出來了,想怎麼用就怎麼用」的借款人不在少數,這也與銀行的態度有一定關系,信貸人員一般對借款人只會強調按期還款。

法律責任不均衡。 目前貸款用途違規的法律責任主要落在了銀行,監管部門出台的相關政策措施基本上都是針對銀行;事實上有相當部分的貸款用途違規問題責任並不在銀行身上。部分貸款即使借款人提供了合同、發票等資料來證明貸款的用途,落實了受託支付,但借款人仍可通過偽造資料或與第三方機構合作等方式來規避。監管部門基本上不會對借款人追責,借款人所要承擔的貸款用途違規的法律責任很輕,主要為借款合同約定的民事責任。

管控手段有短板。 從銀行層面來說,貸款資金一旦流出本行系統、被跨行轉賬或取現,就很難再監控資金真實去向。從監管層面來說,仍依賴人工查詢、分析、判斷信貸資金走向,與當前的 科技 發展水平不相適應,既影響了監管的效率,也影響到監管的時效性。監管部門與銀行之間的協作也不夠,監管部門更多是通過檢查和處罰等手段去推動貸款用途管理的合規性,很少為銀行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和管理服務。

治理貸款用途違規問題的對策建議

貸款用途違規問題這一頑症,之所以久治不愈,在於沒有綜合治理,多為局部的「手術式治療」、階段性的「運動式治理」。為從根本上全面治理貸款用途違規問題,在總結長期以來貸款用途管理經驗教訓的基礎上,按照新發展理念,提出如下對策建議:

重視貸款用途合規的宣傳教育。 要將貸款用途合規作為弘揚誠信文化、建設誠信 社會 的一項內容來廣泛宣傳教育,讓廣大借款人認識到守信不只是按期還款,還包括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從危害程度來說,貸款用途違規的危害或許還要超出逾期還款。對於銀行從業人員,同樣要加強貸款用途合規的宣傳教育,讓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都認識到貸款用途合規對防控金融風險、維護 社會 經濟秩序、提升宏觀經濟治理質效的重要意義,認識到貸款用途違規應負的法律責任,不斷強化貸款用途合規的認識,切實糾正為業績放鬆貸款用途合規的錯誤傾向。

完善貸款用途違規的責任追究。 對銀行的責任追究已較為完善、嚴格,重點是要強化對借款人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任追究,完善對借款人用途違規的懲戒措施,使借、貸雙方都能更加重視貸款用途合規。對借款人的責任追究,除了由銀行追究借款人貸款用途違規的民事責任外,還應視違規性質、危害程度,由相關部門對借款人實施以下責任追究:徵信管理部門將借款人貸款用途違規信息納入徵信管理;監管部門對較嚴重的貸款用途違規行為應負責任的借款人給予行政處罰,具體處罰措施可包括罰款、罰沒違法所得、取消在各銀行的借款准入資格等,以對借款人形成強有力的約束。

創新貸款用途管理的 科技 手段。 為加強貸款用途的管理,實現貸款資金交易的監測,可由銀行監管部門牽頭建立「銀行信貸資金交易監測系統」(或在現有的監管系統中實現此功能),對信貸資金在各銀行間的交易流轉進行監測分析,讓信貸資金的真實用途更加透明。一旦有這樣一個監測系統,對銀行、借款人來說都將形成強大的約束,既有效解決了銀行貸後管理中的手段短板,也能大幅提升銀行監管部門對銀行貸款用途監管的質效,還能為宏觀經濟管理部門提供更加精準的信貸投放數據。

推進貸款用途管理的法制建設。 貸款用途管理的法律根源在《商業銀行法》,有必要在目前已啟動的《商業銀行法》修訂程序中加以解決,對貸款用途管理的借款人責任做出適當的規定。從前期官方公布的《商業銀行法》(修改建議稿)來看,只是進一步強化了銀行貸款用途管理的責任要求,對借款人的責任要求並未觸及。有鑒於貸款用途管理的重要性,有關部門也可考慮制定專門的貸款用途管理規定,在明確銀行、借款人的責任及相應罰則的同時,也明確監管部門的職權與責任,形成貸款用途管理的完備法規體系。

(本文編輯/王曄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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