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何辦理銀團貸款
銀團貸款又稱為辛迪加貸款(Syndicated Loan),是由獲准經營貸款業務的一家或數家銀行牽頭,多家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參加而組成的銀行集團(Banking Group)採用同一貸款協議,按商定的期限和條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資的貸款方式。國際銀團是由不同國家的多家銀行組成的銀行集團。
產品服務對象為有巨額資金需求的大中型企業、企業集團和國家重點建設項目。
會計科目中所涉及的"銀團貸款",編號1324
本科目核算銀行作為銀團貸款牽頭行、參與行按銀團貸款協議約定的份額發放的貸款。
具體參見《銀團貸款業務指引》http://ke..com/view/1108417.htm
『貳』 請結合工作實際,試述銀團貸款的操作流程及其主要風險點。
(1)業務操作流程
①初步協商階段。銀團貸款安排行(牽頭行)對客戶的融資需求進碧銷悄行調查分析,確定是否籌組銀團貸款。②確定組團框架階段。借款人正式委託貸款牽頭行,簽訂貸款安排建議書。③貸款分銷階段。牽頭行向潛在參與行發出貸款邀請函,參加行在既定的貸款條件下按照貸款的評估、審查、審批流程確認是否參加銀團並認購相應份額。
④簽約及代理行跟進。貸款分銷工作完成後,借貸雙方簽訂銀團貸款協議,代理行跟進,根據銀團貸款協議履行各項職責。
(2)主要風險點
除具有悔渣一般貸款的主要風險之外,在辦理時還應注意防範以下風險:①在跨國銀團項目中,存在地區風險和適用法律的風險。
②銀團貸款採用包銷方式的,牽頭行存在不能按計劃分銷貸款份額的風險。③銀團貸款參與行的審貸決策是基於牽頭行提供的信息備忘錄作出的,放款、收款收息及貸後管理是由代理行具體實施的,存在信息不鬥鎮對稱與信息傳遞失真的風險。
④代理行因操作失誤或疏忽而引致賠償或聲譽風險。
『叄』 如何辦理平安銀行銀團貸款
銀團貸款是指,由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基於相同貸款條件,依據同一貸款協議,按約定時間和比例,通過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幣貸款。如銀團貸款涉及不同國家的貸款人或借款人,又稱國際銀團貸款。
平安銀團貸款的申請條件根據具體貸款性質,適用相應的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房地產開發貸款等貸款品種的准入條件。平安銀團貸款貸款流程
-平安銀行作為牽頭行及代理行的直接銀團貸款業務流程:
1、項目發起:調查了解客戶基本情況,確立合作意向;
2、銀團設計:開展初步盡職調查,形成銀團貸款方案,向客戶提交融資方案建議書;
3、客戶委託:客戶出具《銀團貸款委託書》,授信方案經我行信貸審批通過後,承辦分行出具《銀團貸款委託書復函》;
4、銀團分銷:製作《信息備忘錄》、貸款條件清單、保密承諾函、貸款承諾函等文件,向潛在參加行發出《銀團貸款邀請函》;
5、額度分配:各潛在參加行向我行出具貸款承諾函;承辦分行根據反饋的情況,確定各銀團成員的貸款份額;
6、銀團簽約:商定銀團貸款具體條款,組織正式簽約儀式;
7、銀團放款:承辦分行辦理擔保手續,在滿足監管要求前提下,辦理放款手續;
8、日常管理。
-平安銀行作為參加行的直接銀團業務流程:
1、總行收到銀團貸款邀請函,由總行根據屬地原則,聯系相關分行;
2、分行在收到銀團貸款邀請函後,按照信貸審批程序報批;
3、分行根據信貸條線終審意見,出具貸款承諾函;
4、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約定,分行作為參加行參與額度分配、簽約、放款、貸後管理各環節。
-附錄國際銀團貸款相關信息
國際銀團貸款通常具有貸款金額大、貸款期限長以及預期年化利率結構特殊的特點。
1.貸款金額大
各國銀行法很少允許一家商業銀行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數額超過一定比例。國際銀團貸款既可以使借款人獲得數額巨大的借款,又使銀行不至於承擔太大風險和違反法律規定;
2.貸款期限長
多數國際銀團貸款都屬於中長期貸款。期限一般為5-10年;
3.特殊的浮動預期年化利率結構
國際銀團貸款的貸款期被劃分為若干利息期,每一段利息期是一個固定預期年化利率,但各利息期之間的預期年化利率有差異,於是從整個貸款期來看,預期年化利率是浮動的。
『肆』 郵儲銀行銀團貸款申請條件(流程、渠道、資料)
申請條件
經工商行政管理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具備貸款資格的企(事)業法人或其它經濟組織。
辦理渠道
您可在當地提供公司信貸業務服務的郵儲銀行分支機構辦理。
辦理流程
1、申請和委託。您可以向郵儲銀行各級對公營業機構提出銀團貸款申請並委託我行作為牽頭行籌組銀團貸款,提出時需填寫銀團貸款申請書和銀團貸款委託書。
2、調查評價和市場測試。根據您所申請的貸款評估情況和市場測試結果,提出相應貸款條件。
3、審批和籌組。銀團貸款經我行審批同意後,即可開展銀團貸款籌組工作,邀請參加行,確定貸款份額,修訂貸款條件。
4、簽署協議和提款。擬訂並簽署貸款合同,落實提款先決條件後可支用貸款,同時,代理行按約定進行貸款管理。
申請材料
1、經年檢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證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委託書;公司章程;貸款卡及密碼;
2、近三年年度財務報告及一期的財務報表(含附註);
3、預留印鑒卡、法定代表人及授權代理人簽字式樣;
4、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經有權部門批准或核准等的相關文件;
5、項目在環保、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城市規劃、安全生產等方面的許可文件;
6、資本金和其他建設、生產資金籌措方案及落實資金來源的證明材料;
7、辦理貸款所需的其他材料。
『伍』 銀團貸款是什麼業務
直接銀團貸款
什麼是直接銀團貸款?
直接銀團貸款是指在牽頭行的統一組織下,借款人直接與各成員行談判並簽訂相同的貸款合同,各成員行根據貸款合同約定的條件和事先承諾的貸款額度向借款人發放貸款,代理行負責貸款管理和回收的銀團貸款。
直接銀團貸款的特點[1]
一般來說,直接銀團貸款具有以下特點:
(1)牽頭行的作用是有限的、階段性的。在直接銀團貸款中,牽頭行的作用一般僅限於組建銀團、組織相關談判、起草相關法律文件等。一旦銀團貸款合同正式簽署,牽頭行的上述職責和作用將終止,代理行將正式承擔管理銀團貸款的責任。此時,牽頭行作為銀團成員,與普通參加行處於平等地位,享有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
(2)成員銀行的權利和義務相對獨立。各成員行在直接銀團貸款中所承擔的權利和義務是相互獨立的,相互之間不存在連帶關系,即各成員行獨立享有其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權利,同時也獨立承擔其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義務。一家成員銀行放棄其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權利,並不意味著其他成員銀行也放棄其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權利。成員銀行不履行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義務,並不意味著其他成員銀行不履行各自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義務,相應責任由成員銀行自行承擔。除非銀團貸款合同另有約定,否則其他成員銀行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3)會員銀行相對穩定。直接銀團貸款的成員銀行在銀團組建後已經確定,且均從開始階段就參與了銀團貸款的相關工作,對銀團貸款有深入的了解和明確的預期,不會輕易轉讓其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貸款份額;另一方面,雖然銀團貸款合同規定各成員銀行有權轉讓其在銀團貸款合同項陸薯下的貸款份額,但銀團貸款合搏鄭同對這種轉讓行為也有明確的限制,這也使得成員銀行的構成相對穩定。
(4)所有成員銀行使用同一貸款合同,貸款條件相同。直接銀團貸款成員銀行與借款人協商銀團貸款合同,並與借款人簽訂相同的銀團貸款合同,貸款條件相同。
直接銀團貸款的當事人及其法律關系[1]
(一)直接銀團貸款各方及其各自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一般來說,直接銀團貸款的參與方包括借款人、牽頭行、代理行、參與行和擔保人。為了吸引更多的銀行參與貸款,一些銀團還可能設立副牽頭行、副代理行或安排行等虛擬職位。它們的權利和義務與牽頭行或代理行的權利和義務接近或相似,但它們的實際功能一般有限,因此這里不再討論。
1.借款人及其主要權利和義務
直接銀團貸款的借款人是指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向銀團貸款申請貸款並享有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的企業或其他組織。直接銀團貸款中的借款人可以是政府、中央銀行、國家機構、國際金融組織和企業或其他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等。其中,作為借款人的政府、央行、國家機構和國際金融組織多出現在國際銀團貸款(包括直接和間接國際銀團貸款)中,而國內銀團貸基悉頌款(包括直接和間接國際銀團貸款)的借款人一般僅限於企業或其他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
在直接銀團貸款中,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包括:
(1)委託主辦銀行
(五)按時向主辦行、代理行和其他銀團成員行支付相關費用;
(6)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獲得相應貸款,並按照相關約定使用貸款;
(7)按時支付本息;
(八)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向各成員行提供自身財務信息和其他貸款相關信息,並接受代理行和各成員行的監督檢查;
(九)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十)銀團貸款合同或其他相關法律文件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2.牽頭銀行及其主要權利和義務
直接銀團貸款中的牽頭行,也稱安排行,是指受借款人委託組成銀團向借款人發放銀團貸款的銀行。牽頭銀行通常由借款人根據貸款需求選擇。一般來說,它應該是一家實力雄厚、在金融界聲望很高、與其他銀行有廣泛業務聯系、與借款人關系密切的銀行。
實際上,牽頭行是作為直接銀團貸款的組織者,它主要充當借貸雙方的橋梁。具體而言,牽頭行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包括:
(1)接受借款人的委託,以承諾書的形式承諾作為借款人向銀行貸款、向借款人提供貸款的基本條件;
(2)准備信息備忘錄;
(3)向潛在貸款人發送信息備忘錄和參與銀團貸款的邀請;
(4)如果潛在貸款人如實披露其所知道的借款人的全部事實,成員行因欺詐或疏忽而遭受損失,牽頭行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種責任可以通過技術手段消除,例如明確規定各成員行獨立調查評估銀團貸款,各成員行對銀團貸款做出的判斷和決策不依賴於牽頭行提供的信息備忘錄等。);
(5)選擇銀團律師,組織成員行、借款人、擔保人等相關方起草、談判銀團貸款合同、同業合作協議等相關法律文件,組織相關方簽署銀團貸款合同、同業合同。
作協議等相關法律文件;
(6)協助借款人准備首次提款的相關基本文件並監督各成員行首期貸款的到位情況;
(7)向借款人收取雜費等費用;
(8)享有參加行享有的權利並承擔參加行應承擔的義務;
(9)銀團貸款合同、銀行間合作協議或其他相關法律文件約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需要說明的是,直接銀團貸款中牽頭行的部分權利義務集中於銀團的組建階段,具有較強的階段性,除銀團貸款合同或銀行間合作協議另有約定外,當銀團正式組建並簽訂了銀團貸款合同後,牽頭行就成為普通的參加行,和其他參加行處於平等地位,享有相應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至於銀團貸款的日常管理工作則由代理行負責。
3.代理行及其主要權利義務
直接銀團貸款中的代理行是指接受各成員行的授權,代表銀團對銀團貸款進行日常管理的銀行。如前所述,在銀團貸款合同簽訂後,牽頭行對銀團貸款負有的組織責任結束,銀團貸款的日常管理職責由代理行承擔,主要包括貸款的發放和回收、貸款的貸後管理、協調成員行之間以及成員行與借款人和擔保人之間的關系、違約事件的處理等,由此可見,代理行在直接銀團貸款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與作用,加之代理行可以向借款人收取代理費等費用,代理行在對銀團貸款進行日常管理過程中也可以間接獲得有關利益,因此,直接銀團的代理行的選任應非常慎重,同時對代理行的違約責任的約定也應盡可能的明確化和細化,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代理行大都由借款人與銀團各成品行協商後確定。
一般來說,代理行的權利義務主要包括:
(1)負責貸款的發放和回收,主要包括接到借款人的提款通知後對提款通知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及時通知各成員行按規定的時間、金額和放款方式放款;在貸款本金和利息償還之前的一定時間書面通知借款人本期利息金額、本金金額及在各貸款人之間的分配金額;在付息日和還款日將收到的本息和違約金等款項分付到各成員行指定的銀行賬戶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借款人的貸款進行任何形式的挪用或截留等。
(2)負責貸款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為借款人開立有關賬戶並對其進行嚴格監管;監督借款人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檢查借款人和擔保人的經營情況和資信情況;監督擔保人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等。
(3)負責銀團內部及銀團與借款人、擔保人之間的聯系與溝通,主要包括將收到的借款人或擔保人向銀團發送的通知等文件及時通知各成員行;將銀團發送給借款人或擔保人的通知等文件及時送達借款人或擔保人;接受各成員行的詢問並及時反饋等。
(4)召集並主持銀團會議,實施銀團會議的決議。
(5)處理違約事件。
(6)勤勉盡職地履行職責,不得利用代理行的地位為自己牟取不正當利益或損害其他成員行的利益。
(7)對違反銀團貸款合同及銀行間合作協議約定的行為或不履行職責的行為向各成員行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責任。
(8)向借款人收取代理費等費用。
(9)辭去代理行的職務。
(10)享有參加行享有的權利並承擔參加行應承擔的義務。
(11)銀團貸款合同、銀行間合作協議或其他相關法律文件約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4.參加行及其主要權利義務
直接銀團貸款中的參加行是指除牽頭行和代理行外,參加銀團並按其承諾份額提供貸款的銀行。相對於牽頭行和代理行來說,參加行在銀團中居於次要地位,其一般不直接參與貸款的管理,參加行和牽頭行、代理行統稱為成員行。
一般來說,參加行的權利義務主要包括:
(1)參加銀團貸款合同及銀行間合作協議等相關法律文件的談判,簽署有關法律文件;
(2)按照銀團貸款合同及銀行間合作協議等相關法律文件的約定承擔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義務,包括按時、足額及任何時刻均按約定比例發放貸款等;
(3)通過代理行從借款人處收取貸款本息和違約金等款項;
(4)通過代理行了解借款人和擔保人的資信狀況和經營情況;
(5)通過代理行了解銀團貸款合同的履行情況,並取得與銀團貸款有關的文件資料;
(6)向借款人收取承諾費等費用;
(7)轉讓貸款額度,包括已經發放的貸款和尚未發放的貸款;
(8)獨立向借款人或擔保人提出索賠(從銀團的統一性和平衡各成員行利益的角度考慮,此項權利可以考慮加以限制,如需經銀團會議表決通過或者統一授權代理行行使等);
(9)建議召集或召集銀團會議,參加銀團會議並行使表決權,履行銀團會議的決議;
(10)提議罷免代理行;
(11)將收到的借款人或擔保人發送的通知等文件及時通知各成員行;
(12)禁止就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債權對借款人或擔保人在其開立的賬戶內的款項行使抵銷權;
(13)未經銀團會議通過,禁止提前收回貸款、停止發放貸款、拒絕發放貸款等;
(14)禁止從事不利於銀團貸款的行為;
(15)銀團貸款合同、銀行間合作協議或其他相關法律文件約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需要說明的是,在直接銀團貸款中,牽頭行和代理行實際上相當於具有特殊權利和義務的參加行,因此牽頭行和代理行除了享有牽頭行和代理行特有的權利並承擔其特有的義務外,還應享有參加行共同享有的權利,並承擔參加行共同承擔的義務,即對於本部分內容涉及的參加行的權利義務,牽頭行和代理行同樣應當享有並承擔。
5.擔保人及其主要權利義務
直接銀團貸款中的擔保人是指向債權人提供擔保,對債務人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債務向銀團成員行承擔擔保責任的企業或其他組織。在直接銀團貸款中,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可以是保證、抵押或質押,也可以是法律規定的其他形式的擔保。
擔保人在直接銀團貸款中的權利義務主要包括:
(1)出現擔保合同約定的相關情形時,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承擔擔保責任;
(2)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承擔擔保責任後,向反擔保人或借款人進行追索;
(3)擔保合同或其他相關法律文件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二)銀團內部的成員行之間的法律關系
1.代理行與其他成員行之間的法律關系
從上述代理行的權利義務以及參加行的權利義務的內容可知,代理行與其他成員行之間實際上是一種委託代理關系,即代理行實際上是作為銀團各成員行的委託代理人,根據各成員行的授權而履行對銀團貸款進行日常管理等職責的,這在銀團貸款合同和銀行間合作協議關於代理行職責的條款中往往也有相應表述,如「各成員行不可撤銷地授權代理行行使本條規定的職責」等,在這種情況下,代理行作為各成員行的代理人,其在授權范圍內實施的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應由銀團各成員行共同承擔,但代理行超越授權范圍而實施的行為的法律後果則應由其自行承擔(此時又涉及表見代理和善意第三人的問題,如果代理行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則可能會對銀團其他成員行產生非常不利的影響,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出現,可以考慮在銀團貸款合同中明確各成員行對於代理行的授權的范圍,同時強調代理行實施的重大行為應出具銀團會議的決議或其他成員行共同出具的函等)。
既然代理行與其他成員行之間是委託代理關系,因此代理行與其他成員行之間的權利義務應適用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中關於委託合同的規定,因此在起草銀團貸款合同和銀行間合作協議中關於代理行職責的條款和參加行的職責的條款時,可以參照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中關於委託合同的規定,以利於更加規范直接銀團貸款。
2.各成員行之間的法律關系
直接銀團貸款的各成員行是基於合同而聯系在一起的,故各成員行之間為合同關系,主要包括銀團貸款合同、銀行間合作協議等,各成員行在上述合同項下的法律關系具有如下特徵:
(1)各成員行之間的地位平等。直接銀團貸款中的各成員行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主要體現為平等參加銀團貸款的相關談判,按照貸款份額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包括按照貸款份額的比例發放和回收貸款,按照貸款份額享有擔保和保險權益,按照貸款份額行使銀團會議表決權等。
(2)各成員行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相對獨立。直接銀團貸款中的每個成員行所承擔的權利與義務是相互獨立的,彼此之間不存在連帶關系,即每個成員行均獨立享有其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權利,同時也均獨立承擔其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義務,某成員行放棄其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權利並不構成其他成員行放棄其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權利,某成員行不履行其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義務亦不構成其他成員行不履行各自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義務,同時相應責任由該成員行白行承擔,除銀團貸款合同另有約定外,其他成員行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三)銀團成員行與借款人和擔保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1.銀團成員行與借款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直接銀團貸款的成員行與借款人之間是債權債務關系,這種債權債務關系是相對的:成員行對借款人負有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發放貸款的義務,借款人享有要求成員行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發放貸款的權利;借款人負有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向成員行償還借款本息的義務,成員行享有要求借款人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向成員行償還借款本息的權利。
換言之,成員行與借款人實際上是互享債權和互負債務的,對於已經發放的貸款,借款人負有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向成員行償還借款本息的義務,成員行享有要求借款人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向成員行償還借款本息的權利,此部分貸款屬於成員行對借款人享有的債權,成員行在通知債務人後即可予以轉讓;對於尚未發放的貸款,成員行對借款人負有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發放貸款的義務,借款人享有要求成員行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發放貸款的權利,此部分貸款額度屬於成員行對借款人負有的債務,成員行需取得債務人和擔保人的書面同意後方可予以轉讓。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直接銀團貸款中的銀團是由牽頭行接受了借款人的委託後組建的,故牽頭行與借款人之間除了具有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債權債務關系外,還存在著委託關系,此處的委託關系亦應受到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調整。
2.銀團各成員行與擔保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銀團各成員行與擔保人之間是擔保關系,當借款人違反銀團貸款合同的相關約定時,成員行有權根據擔保種類的不同而要求擔保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擔保人對成員行的主張除享有擔保合同和相關法律規定的抗辨權外,還享有借款人擁有的抗辯權,同時擔保人承擔了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反擔保人和借款人進行迫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