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離婚有房貸的房子可以轉給小孩嗎
離婚有房貸的房子可以轉給小孩。可以毀凱宏通過下面的方式過戶給孩子:
1、在正式離婚前就辦理好過戶手續。不過前提是需要先把要過戶更名的房產所欠貸款還清在到房屋所在區的房產交易大廳做更名手續這樣就不需要繳納各種稅費;
2、若暫時還不清貸款離婚一方可以自己的名義向另一家銀行申請辦理轉按揭將抵押在銀行的房產證解押出來後去辦過戶但由於轉按揭手續麻煩目前多數銀行已經停辦此項業務其一即通過正常買賣流程過戶重新繳納契稅評估擔保費用;
3、纖冊到按揭房所在的公證處辦理房產公證後一方繼續使用原按揭人的銀行卡繳納貸款;
4、若離婚協議上明確了按揭房房產歸屬和單方辦理手續時可以憑離婚協議書離婚證身份證以及登記機構認為需要的其他證明材料等單方辦理歸並手續;
5、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憑協助執行通知書離婚協議書離婚證登記申請書身份證以及按孫蠢揭房產權處復印房證存根才可辦理單方按揭房歸並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Ⅱ 夫妻離婚怎樣將按揭的房產給子女
法律分析:離婚後按揭貸款的房子是能夠過戶給孩子的,你可以通過下面五種方式過戶給孩子。在正式離婚前就辦理好過戶手續。不過前提是需要先把要過戶更名的房產所欠貸款還清在到房屋所在區的房產交易大廳做更名手續這樣就不需要繳納各種稅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Ⅲ 離婚有貸款的房子可以留給孩嗎
可以,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只要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可以在離婚協議內約定房產歸孩子所有,貸款由雙方或者一方承擔。
需要注意的是,離婚協議經民政局備案之後,就發生了法律效力,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均應當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離婚協議約定將房子給孩子的,一般是不能撤銷的,除非雙方協商一致。
首先,離婚協議具有強烈的身份關系屬性。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因此,解決夫妻財產爭議原則上應當優先適用婚姻家庭編的相關規定。
其次,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的規定,離婚後,一方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向法院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經審理若未發現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即若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時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則該協議合法有效,不得隨意撤銷,而房產贈與條款與整個離婚協議屬於同一個整體,自然也不能隨意撤銷。
最後,男、女雙方將共同財產贈與給子女與解除婚姻關系、其他共同財產的分割、離婚損害賠償等內容互為前提、互為結果,構成了一個整體。如果允許一方反悔,那麼男女雙方離婚協議的「整體性」將被破壞。在婚姻關系已經解除且不可逆的情況下如果允許當事人對於財產部分反悔將助長先離婚再惡意佔有財產之有違誠實信用的行為,也不利於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益。
因此,在離婚後一方想行使任意撤銷權單方撤銷贈與時亦應取得雙方合意,在未徵得作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無權單方撤銷贈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Ⅳ 離婚貸款房怎麼過戶給孩子
法律分析:想要過戶貸款房,必須還清貸款,才能辦理過戶。夫妻離婚房子過戶給孩子首先需要簽訂轉讓或贈與合同,共有房產需要父母雙方簽字;提交申請材料後,到房產局填寫表格和存量合同;房產局給予回執單,繳納稅費;交易雙方在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產權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一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 申請共有不動產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向全體共有人合並發放一本不動產權屬證書;共有人申請分別持證的,可以為共有人分別發放不動產權屬證書。共有不動產權屬證書應當註明共有情況,並列明全體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