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銀行工作人員騙貸怎麼處罰
法律分析:貸款詐騙罪的犯罪主體雖然是一般主體,但是如果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冒用他人名義或者虛構假名騙取貸款的,則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實踐中,冒名貸款主要有「頂名貸款」、「搭名貸款」、「盜名貸款」和「假名貸款」幾種。如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採用了上述欺騙手段取得貸款,並將貸款非法佔有或者挪作他用,則應當分別根據刑法關於貪污罪、職務侵佔罪或者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的規定定罪處罰。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② 銀行員工利用職務之便盜取我的貸款,導致銀行起訴我還錢,我該怎麼辦
銀行貸款都是通過銀行賬戶辦理的,他轉走你的款肯定有證據,直接報警處理。
③ 為什麼銀行工作人員能利用工作之便,利用客戶個人的信息貸款
一般銀行是不會這么做的,砸自己的招牌。不過有的員工可能為了私利,泄露客戶的信息也是有的,這個是極少數的情況,如果銀行招的人素質低品德差,可能會出現。
這不是一個人能夠完全阻止的。關鍵的漏洞是銀行的內部控制有問題。
貸款有許多過程。從貸款人提交申請到銀行工作人員的調查、審批有一個相對完整的過程。在此過程中,貸款人需要面談,貸款人需要提首衡洞交各種證明文件。第一個漏洞是銀行調查人員不履行職責,走過場,或者只是內外勾結,偽造各種材料,然後審查攔液人員沒有檢查到位,沒有看到內部漏洞,或者只是內外勾結,審批程序基本上是簽字。
可以說,利用客戶信用進行貸款的最大可能性是內外勾結。對一個銀行職員來說,這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如果你想知道漏洞在哪裡,誰能者枯說得清楚?
但是,只要你確定不是你自己處理的。您可以直接向銀監會或總行投訴,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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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銀行客戶經理借用客戶貸款違法嗎
法律分析:銀行客戶經理借用客戶貸款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中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佔本行或者客戶的資金,屬於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五十二條 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各項業務管理的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
(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佔本行或者客戶的資金;
(三)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屬、朋友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四)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業務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⑤ 公職人員違規借貸的八種情形
我國《刑法》中規定了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違法發放貸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服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及上述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構成,其他任何單位包括外資金融機構(含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等)和個人都不能成為違法發放貸款罪主體。認定違法發放貸款罪要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主要表現在:
1、行為人是否違反規定而玩忽職守或濫用職權。如果行為人既未玩忽職守,也未濫用職權,而是符合有關規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造成貸款人損失的,因行為人對損失的發生既無故意,也無過失,當然不能對其追究刑事責任。
2、造成損失大小。如果未造成重大損失的,不能以犯罪論處。
公職人員違規借貸的界定一般是公職人員是否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實施借貸行為,是否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是否侵犯了職務行為廉潔性。公職人員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無息、低息向別人借款,可認定為違規借貸。公職人員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向別人出借資金,如果年利率超過借貸時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類貸款利率,可認定為違規借貸。公職人員與管理服務對象、下屬進行資金借貸或要求提供擔保,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侵犯公職人員職務廉潔性,可認定為違規借貸。為別人的借款提供有償擔保,其本質上與向別人籌資再出借較為類似。公職人員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為別人提供有償擔保的,可認定為違規參與借貸。公職人員長期多次為多人提供有償擔保,可視為從事擔保經營,屬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嚴禁國家公職人員參與違規借貸活動的規定》規定:嚴禁國家公職人員與管理、監督和服務對象發生借貸關系獲取利益;嚴禁國家公職人員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在民間借貸活動中謀取利益;嚴禁國家公職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與國家公職人員的管理、監督和服務對象發生借貸關系獲取大額回報。
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