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不良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以下統稱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管理,提高不良貸款管理和清收處臵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XX省農村信用社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不良貸款是指按照XX省農村信用社信貸資產風險分類的有關規定劃分為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的貸款及表外不良貸款。
第三條 不良貸款管理是指根據不良貸款的內在特點,通過科學的管理方法與流程,對不良貸款移交、日常管理、清收處臵和監測、檢查與獎懲等各個環節進行的全過程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貸款管理單位是指承擔貸款發放、貸後管理等職責的農村信用社經營機構,包括縣級聯社公司業務部、個貸中心、營業部及基層信用社等。
本辦法所稱不良貸款管理單位是指承擔不良貸款管理、清收處臵等職責的農村信用社經營機構,包括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及承擔不良貸款管理處臵職責的貸款管理單位。
本辦法所稱還款義務人是指借款人、保證人以及依法承繼其還款義務的個人或單位,如財產繼承人、虛假出資或抽逃資金的企業股東、改制後具有債務承繼關系的企業、企業開辦單位等。
第五條 不良貸款管理遵循的原則:
(一)真實反映。真實、准確、客觀地反映不良貸款的形態狀況及不良貸款管理、清收處臵各環節的工作情況。
(二)依法合規。不良貸款管理、清收處臵工作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有關規定。
(三)盡職履責。不良貸款管理人員根據盡職管理要求,忠實履行工作職責,維護信用社權益。
(四)科學管理。科學合理設臵不良貸款的管理體系和業務流程,創新工作模式,提高處臵技術水平。
(五)優化處臵。合理把握處臵效率和效益的關系,通過處臵時機的選擇、處臵方式的比較和定價機制的運用等,實現不良貸款處臵效益的最大化。
(六)信息保密。嚴格保密不良貸款管理、處臵相關信息,避免造成不良影響和貸款損失。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資產管理部門。省聯社、辦事處(市聯社)和縣級聯社要設立資產管理部門,根據實際需要,配備相應數量的工作人員。轄內經營單位或不良貸款較少的辦事處也可設臵不良資產管理崗。
省、市、縣各級資產管理部門作為不良貸款管理處臵的主管部門,分級負責制度制定、監督考核、統計監測、業務指導、資產保全、項目審查(咨詢)等不良貸款管理工作。 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同時負責全轄不良貸款的集中管理與清收處臵。不良貸款原則上應全部集中管理、集中處臵。小額個人類不良貸款也可採取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管理處臵方式。 不良貸款管理單位要根據本單位不良貸款規模,設臵不良貸款專職或兼職處臵崗。
第七條 不良資產管理委員會。縣級聯社設立不良資產管理委員會,負責本單位不良貸款管理處臵有關事項的審議。
第八條 大額不良資產處臵咨詢委員會。省聯社、辦事處(市聯社)分別設立大額不良資產處臵咨詢委員會,按照許可權設臵審議不良貸款管理處臵咨詢事項。
第九條 不良貸款責任認定與追究委員會。省聯社、辦事處(市聯社)、縣級聯社分別設立不良貸款責任認定與追究委員會,逐級負責對不良貸款管理處臵過程中的失職行為進行責任認定與追究。
第三章 移交管理
第十條 經縣級聯社風險管理部門分類認定後,正常貸款轉為不良貸款以及不良貸款轉為正常貸款,均應進行貸款移交。正常貸款轉為不良貸款的,由信貸管理業務條線移交給資產管理業務條線(以下稱正移交)。不良貸款轉為正常貸款的,由資產管理業務條線移交給信貸管理業務條線(以下稱逆移交)。
第十一條 正移交的程序。不良貸款形成一個月內,完成正移交。
(一)縣級聯社信貸管理部門向資產管理部門提交不良貸款移交清單、不良貸款責任認定材料。縣級聯社分管主任負責監督。
(二)集中管理不良貸款的移交。
1、原貸款管理單位向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提交不良貸款移交報告及檔案資料清單;
2、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對不良貸款資料進行審核,並組織開展盡職調查;
3、按照檔隨賬走的原則,根據賬務劃轉情況交接檔案原件或復印件;
4、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指定不良貸款的清收處臵責任人;
5、縣級聯社分管主任對上述移交負責監督。
(3)非集中管理不良貸款的移交。
1、非集中管理不良貸款在貸款管理單位內部崗位之間移交,由原貸款管理責任人製作移交清單,向不良貸款清收處臵責任人移交相關貸款資料;
2、不良貸款管理單位應對移交的不良貸款組織盡職調查;
3、對不能在一個月內移交的不良貸款,經貸款管理單位負責人批准,可適當延遲移交,但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
4、本單位負責人對上述移交負責監督。
(四)不良貸款移交後,原貸款管理單位、貸款管理責任人要積極配合不良貸款的日常管理和清收處臵工作。
第十二條 逆移交的程序。不良貸款轉為正常貸款的,要在一個月內完成逆移交。
(一) 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向信貸管理部門提交貸款移交清單。縣級聯社分管主任負責監督。
(二)集中管理不良貸款的移交。
1、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向貸款管理單位提交貸款移交報告和檔案資料清單;
2、貸款管理單位對照檔案資料清單進行核對,並對貸款進行實地調查;
3、貸款管理單位指定貸款管理責任人;
4、縣級聯社分管主任對上述移交負責監督。
(4)非集中管理不良貸款的移交。
1、不良貸款清收處臵崗製作貸款清單,向本單位指定的貸款管理責任人移交相關貸款資料;
2、本單位負責人對上述移交負責監督。
第十三條 貸款移交完成前,各相關單位對擬移交貸款的管理責任不變。縣級聯社信貸管理部門與資產管理部門要加強配合,避免因移交影響貸款管理工作。貸款移交後,接收單位負責人對接收的不良(正常)貸款管理承擔相應領導責任。
第十四條 不良貸款移交後,要及時將移交資料清單、盡職調查報告等相關信息錄入信貸管理系統。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條 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對集中管理的不良貸款進行日常管理,對非集中管理的不良貸款要建立監測台賬,制定清收處臵計劃,並對轄內不良貸款管理單位進行業務考核及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實行不良貸款日常管理責任制。不良貸款清收處臵責任人是不良貸款日常管理的責任人,負責開展日常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十七條 實行不良貸款日常管理工作備忘制。 以工作日誌、會議紀要、調查報告、專題報告等方式記錄日常管理工作情況,及時反映和報告不良貸款管理存在的問題,提出相關工作建議。對重大事項應及時向上級報告,並記錄內容入檔留存。
第十八條 不良貸款主債權及擔保權利的日常維護,要圍繞盡職催收、權利保全、現場檢查、信息收集等工作進行。
(一) 盡職催收。定期向還款義務人催收不良貸款本息,督促其在催收通知書簽章後作回執留存。
(二)權利保全。根據法律規定及時主張權利,確保不良貸款訴訟時效、保證及抵(質)押擔保期間、申請執行期限、資產查封與續封期限等法律效力。
(三)現場檢查。及時了解還款義務人生產經營狀況及抵(質)押物情況,真實反映貸款風險變化。
(四)信息收集。密切關注還款義務人的動向,掌握其他債權人對其採取的維權措施等相關信息。
第十九條 系統業務信息的維護。及時將不良貸款日常管理獲取的數據、信息等資料完整錄入信貸管理系統,做好系統日常維護。
第二十條 檔案管理。不良貸款管理處臵形成的資料要及時入檔,加強管理,確保檔案完整。
第五章 盡職調查與估值
第二十一條 盡職調查是以借款人某一時點的不良貸款為基數,對不良貸款進行全面調查,摸清不良貸款現狀,掌握還款義務人的主體資格、有效資產和償債能力,揭示不良貸款清收潛力。
第二十二條 正移交期間首次盡職調查後,公司類不良貸款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盡職調查,個人類不良貸款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盡職調查。對出現重大情況的貸款,要隨時調查。定期進行的盡職調查由不良貸款管理單位組織實施,實行雙人調查,清收處臵責任人為主調查人。不良貸款進行處臵時,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成立項目小組,實施盡職調查,項目小組組長為主調查人。
第二十三條 不良貸款盡職調查採取現場調查與非現場調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調查內容包括還款義務人的基本情況、生產經營、資產負債、現金流量、或有負債、涉訴案件、還款意願、貸款抵(質)押物情況等。
第二十四條 不良貸款盡職調查完成後,要形成書面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記錄盡職調查工作開展情況,以及還款義務人的各項信息,滿足不良貸款估值、定價需要,為不良貸款處臵方式的選擇和處臵時機的確定提供參考。盡職調查信息按要求錄入信貸管理系統。
第二十五條 不良貸款盡職調查人員對盡職調查報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確保不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和誤導性陳述。
第二十六條 估值。估值是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對不良貸款某一時點的價值進行內部估算的過程。不良貸款的估值應綜合考慮還款義務人的生產經營、資產負債、償債意願、抵(質)押物的權屬以及國家政策、地方經濟環境、金融生態環境等因素。 不良貸款的估值參照省聯社規定的不良資產定價有關方法,實行雙人測算、交叉復核。
第二十七條 不良貸款的估值結果可用於不良貸款處臵預案的研究制定、處臵結果的分析評價、不良資產處臵損失的整體評測,也可作為貸款分類調整、減值准備計提的參考。
第六章 清收處置
第二十八條 不良貸款的清收處臵是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制度規定,綜合運用各種清收處臵方法和手段,實現不良貸款收回、風險化解以及損失核銷等的經營行為。
第二十九條 實行不良貸款清收處臵責任人制度。不良貸款管理單位要根據規定對每筆貸款確定清收處臵責任人。清收處臵責任人應當密切監控還款義務人的還款能力變化,並結合日常管理及盡職調查時所掌握的情況,採取直接催收、賬戶扣收等方式清收處臵不良貸款。
第三十條 制定清收處臵預案。對新形成不良貸款,清收處臵責任人應當在移交後15個工作日內制定清收處臵預案,明確清收處臵期限、擬採取的方式等。對清收處臵預案要定期分析,及時調整,並選擇有利處臵時機,啟動清收處臵程序。
第三十一條 制定與實施清收處臵方案。不良貸款清收處臵條件成熟後,應根據擬定的處臵方式,成立項目小組,組織盡職調查,制定清收處臵方案,並根據許可權設臵履行審查、審批程序。項目小組要嚴格按照審批後的清收處臵方案,在規定的處臵時限內對不良貸款實施處臵。
第三十二條 不良貸款處臵方式包括直接追償、依法訴訟、破產清償、以資抵債、債務重組、債權轉讓、代理清收、資產臵換、呆賬核銷及損失退出等。選擇不良貸款處臵方式應遵循成本效益和風險控制原則,綜合考慮還款義務人的還款意願、償還能力、抵(質)押物變現及貸款風險情況,擇優選取。不良貸款清收處臵可選擇一種或綜合運用多種方式,在同等條件下,現金清償優先於非現金清償。
(一)直接追償。依據債權憑證,直接催收、扣劃賬戶資金或督促還款義務人處臵有效資產,收回現金或現金等價物。清收處臵責任人應通過賬戶查詢、電話簡訊、上門催收、預約面談以及發送函件等方式,強制或敦促還款義務人履行還款義務。
(二)依法訴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申請強制執行,要求還款義務人履約。採取依法訴訟方式的,應按照省聯社訴訟案件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訴前論證並按規定報批後實施,不得以訴訟代替日常催收。
(三)破產清償。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對企業法人進行破產重整或者破產清算。對進入破產程序的還款義務人,要積極參與破產重整或破產分配,根據重整協議和清算結果重組或清償貸款。
(四)以資抵債。當還款義務人無力以貨幣資金償還債務時,經各方(包括地方政府、自願承接債務的主體等第三方)協商一致或人民法院、仲裁機構依法裁決,以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作價抵償信用社債權。實施以資抵債應優先選擇易保值、易變現的資產,盡快實現處臵回收入賬,減少抵債資產損失。
(五)債務重組。在還款義務人發生財務困難且貸款形成不良的情況下,依據各方(包括第三方)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對債務構成予以調整。包括修改合同條款、債務落實、債務承接、債務削減等方式。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對擬重組不良貸款進行盡職調查、制定並組織實施債務重組方案,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貸款操作規定辦理手續。對不良貸款實施債務重組時,應對還款義務人以及第三方的償債能力進行分析,審慎確定重組方式和重組條款,落實有關擔保措施,督促其履行約定義務。
(六)債權轉讓。合理確定不良資產債權處臵價格,通過拍賣、招標、競價、協議等方式,將債權及相應權益轉讓給外部買受人。債權轉讓可以單筆轉讓,也可以將多筆不良貸款按相應的標准和條件進行組合,形成資產包整體轉讓。
債權轉讓程序應嚴格按照省聯社債權轉讓辦法執行,堅持公開操作、市場競價的原則,審慎使用協議轉讓的處臵方式。
(七)代理清收。將不良貸款委託給具有清收處臵能力的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社會中介機構或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組織,受託人依據代理清收合同,依法對受託不良貸款進行清收處臵,並按約定收取酬金。委託代理清收期間,要及時了解代理人的清收進展情況,加強對代理行為的監控和督促,發現有損農村信用社利益的代理行為,應及時終止代理合同。
(八)資產臵換。在地方政府主導下,以其擁有的土地使用權等資產臵換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實現不良貸款批量處臵。用於臵換的資產必須是農村信用社真正擁有所有權、處臵權、收益權,且能按要求變現、足額抵頂債權的資產。臵換方案必須取得人民銀行、監管、稅務等部門的書面同意。
(9)呆賬核銷。對符合條件的損失類貸款,按規定程序和要求進行核銷。
呆賬核銷應提供符合核銷認定條件的確鑿證據,並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按照內銷外追的原則,對未依法終結債權與債務關系的貸款繼續追索。
(十)損失退出。表外不良貸款符合絕對損失條件的,按照規定程序認定,予以終結性退出。對已認定絕對損失退出表外核算的不良貸款,要建立退出台賬,債權資料封存入檔,永久保存。
第三十三條 處臵定價。不良貸款處臵基礎價格應根據不良貸款債務人及其債務責任關聯方的經營、財務、資產、信用和實物資產的屬性、質量狀況等,並充分考慮市場、政策等因素,選擇適當的定價方法,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 第三十四條 處臵創新。結合本地實際,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積極探索、創新不良貸款的清收處臵方式與手段。創新方式實施前,應向上級咨詢備案。
第三十五條 不良貸款清收處臵還要堅持以下制度:
(一)審處分離。按照業務操作流程,實行不良貸款清收處臵與審查、審批相分離。
(二)集體審議與授權決策。決策人依據社員大會(股東大會)、理(董)事會的授權,對不良資產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的處臵方案予以決策。
(三)關系人迴避。與還款義務人存在利害關系的人員,在不良貸款處臵的各個環節,應予迴避。
第七章 監測、檢查與獎懲
第三十六條 建立不良貸款監測制度。省、市、縣各級資產管理部門按照許可權,對不良貸款形態結構、質量變化、權利保全、盡職調查、清收處臵等內容進行日常監測,並建立不良貸款清收處臵監測台賬,及時、准確、全面地反映和評價不良貸款的變動和處臵情況,形成分析報告。各級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對分析報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七條 縣級聯社要定期對本單位不良貸款管理處臵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或組織專項審計,發現違規操作和不盡職行為,要及時糾正、問責。辦事處(市聯社)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對轄內縣級聯社不良貸款管理處臵工作情況的全面檢查,對重大處臵項目應及時檢查。省聯社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組織專項檢查。
第三十八條 建立不良貸款管理處臵激勵機制。不良貸款管理和清收處臵人員的薪酬分配與不良貸款清收處臵成效掛鉤,對有功人員計酬獎勵。
第三十九條 實行不良貸款管理處臵損失責任認定與追究制度。在申報呆賬核銷、抵債資產損失列支、利息減免及通過其他清收處臵方式將不良貸款納入表外核算前,以及表外不良貸款形成處臵損失或認定絕對損失終結性退出前,均須對不良貸款的日常管理、盡職調查、清收處臵等環節進行合規檢查,對因不盡職行為造成貸款損失的責任人進行責任認定和追究,對盡職履責的責任人予以免責。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涉及的各環節業務操作要求,參照省
聯社相關規定執行。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第四十一條 辦事處(市聯社)、縣級聯社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XX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負責制定,解釋、修改亦同。
『貳』 不良資產債權轉讓是怎麼操作的
不良資產債權轉讓是項系統而復雜的工作,涉及法律法規眾多,往往看似簡單,參與操作時會發現,問題盤根錯節千頭萬緒。現將前人先輩總結的相關要領及法律條文摘錄整理,分享如下:
首先,確定債權是指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或仲裁機構生效裁決確認的具有法律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對於一般債權轉讓,合同法已有明確規定(第七十九條至第八十三條),但確定債權的轉讓及轉讓後申請強制執行權的行使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雖有發布相關通知、規定,但其僅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債權以及依法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債權的受讓人將債權另行轉讓給其他普通受讓人這兩種特殊情形進行規范,對於一般確定債權轉讓在實務中應如何操作法律及司法解釋鮮有規定。
為支持金融不良資產債權處置工作,最高院分別在05年、09年發布《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關於判斷確定的金融不良債權多次轉讓人民法院能否裁定變更執行主體請示的答復》[(2009)執他字第1號,以下簡稱「1號答復」],確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轉讓、處置不良債權或受讓人自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受讓不良債權後將該受讓債權再行轉讓時,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執行主體。
關於一般確定債權讓與中的受讓人是否也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執行主體或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問題,又有如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18條第(2)項明確規定:「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2009年最高法在1號答復中規定:《執行規定》第18條第(2)項已經對申請執行人的資格予以明確。該條中的『權利承受人』,包含通過債權轉讓的方式承受債權的人。但因1號答復為最高院對湖北省高院關於判斷確定的金融不良債權多次轉讓人民法院能否裁定變更執行主體請示的答復,對於該答復能否適用於一般確定債權的轉讓,不同地區的法院有不同的理解。如北京高院在2013年印發《北京市法院執行工作規范》,規定債權人依法轉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的,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受讓人為申請執行人,而2014年南京市高淳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確認彭鵬無償受讓生效判決確認的債權後應通過債權讓與人向法院申請執行的方式實現該債權。直至2015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34號指導案例才使這一問題得到初步規范。
「34號指導」重點在於,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在進入執行程序前合法轉讓債權的,債權受讓人即權利承受人可以作為申請執行人直接申請執行,無需執行法院作出變更申請執行人的裁定。
其次,債權人履行告知義務也尤為關鍵。摘抄歸納幾種常用告知方式利弊,供參考:
1、債權人(轉讓人)、受讓人、債務人共同訂立債權轉讓協議,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書中簽字或蓋章,可視為債權人已盡債權轉讓通知義務。
2、口頭、書面通知
鑒於債權轉讓口頭通知證據不易保留,一旦發生糾紛取證較為困難,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為妥。
3、郵寄通知
債權轉讓人或受讓人選擇郵寄方式通知債務人時,應注意以下幾點:a.選擇EMS郵政速遞並准確填寫郵件收件人、聯系方式、公司名稱及地址;b.郵件內件品名填寫「債權轉讓通知書」,並准確反映債權轉讓的內容和具體的受讓人;c.要求郵政公司加蓋投遞日期的圓章;d.保留郵寄送達的回執證明,若回執顯示拒收退回,聯系郵政公司及投遞員取得相關情況說明並加蓋郵政公司公章,說明中要詳細陳述攬投員曾經撥打郵件標注的收件人電話聯系機主,機主拒收或有其他情形。
4、公證通知
雖然書面送達並取得回執是最佳送達方式,但如果債務人拒絕簽收,送達人也無法證明其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因此建議通過公證機關送達的方式通知,如果債務人拒絕簽收債權轉讓通知,公證機關可以留置並在公證書上記錄送達情況,法院會認可該送達的效力。
5、公告通知
當債務人「玩失蹤」下落不明、債權轉讓無法通知時,債權人能否通過「公告」送達要視債權的性質而定。若為金融不良債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後,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視為履行通知義務。對於普通確定債權,最高院在1號答復中明確:普通受讓人不能適用訴訟費減半收取和公告通知債務人等專門適用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債權的特殊政策規定。
最後,關於轉讓協議的幾點建議:
1、《債權轉讓協議》應寫清確定債權轉讓之標的債權數額,若生效判決或裁決未明確違約金、利息等的具體數額(如判決中確定利息、違約金應計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應在協議中對判決或裁決的相關具體內容進行確認;
2、若確定債權之上設有擔保權益,應明確該擔保權益是否一同移轉;
3、應確定債權文件原件保管主體及移交時間;
4、應明確債權轉讓通知方式及通知義務的主體,以及負有通知義務的一方未履行該項義務時應負擔何種不利的法律後果;
5、應明確債權轉讓方與受讓方的權利義務,如轉讓方應保證其有權處分標的債權、債權轉讓後債務人繼續對原債權人履行義務時應如何處理等。
6、為保證債權轉讓的確定有效,維護各方利益,建議對《債轉轉讓文書》進行公證。
『叄』 不良貸款管理中應遵循哪些原則
真實反映原則
處置減損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
工程造價信息管理中應遵循的原則:
1、標准化原則:要求對信息分類進行統一,對信息流程規范,做到格式化標准化,從組織上保證信息生產過程和效率;
2、有效性原則:造價信息管理要求對不同層次信息使用者提供不同要求和濃縮程度的信息,以保證信息產品對於決策支持的有效性;
3、定量化原則:造價信息是經過比效與分析,採用定量工具對有關數據進行加工的結果。
4、時效性原則:因計價與控制的時效性,造價信息也必須具有相應的時效性,以保證信息產品能及時服務於決策。
5、高效處理原則:通過採用高性能的信息處理工具(如工程造價信息管理系統)盡量縮簡訊息在處理過程中的延遲。
濕地國際公園應該保持該區域的獨特的自然生態系統並趨近於自然景觀狀態,維持系統內部不同動植物種的生態平衡和種群協調發展,並在盡量不破壞濕地自然棲息地的基礎上建設不同類型的輔助設施,將生態保護、生態旅遊和生態環境教育的功能有機結合起來,實現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和生態環境的改善,最終體現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境界。
城市濕地公園規劃還應從整體的角度出發,對周邊地區的排水及拿孫引水系統進行調整,確保濕地水資源的合理與高效利用。在可能的情況下,應適當開挖新的水系並採取可滲透的水底處理方式,以利於整個園區地下水位的平衡。 城市濕地公園規劃必須在科學的分析與評價方法基礎上,利用成熟的經驗、材料和技術,發現場地自身所具有的自然演進能力。
實用 能解決公司當下問題
採納哦
一、情況明了原則。情況明了是進行決策的首要原則,要做到首要明了就要重視信息,加強預測,只有建立在可靠的預測基礎上的決策,才是具有科學依據的決策。進行決策一定要堅持情況不明不決策;堅決反對「情況不明,決心大;知識不多,點子多」的主觀唯心主義的決策。二、系統思考原則。在現代條件下,決策對象通常是一個多因素組成的有機系統,每個系統都有它特定的目的和功能,各系統之間都有相關性,因此,系統性是現代決策的重要特點之一,系統思考是進行決策必須遵守的一條基本原則。三、科學可行性原則。也就是要求決策必須以科學理斗棚論作為指導並運用科學的方法,嚴格按人的思維規律、自然規律和社會經濟規律辦事。決策是為實施的,因此必須是切實可行的,因此必須從實際出發,分析各種條件和因素,經過科學論證,確定其可行性和優化程度,然後再進行抉擇。四、民主集中制原則。也就是在決策的過程中要充分發揚民主,認真傾聽不同意見,在民主討論的基礎上實行正確的集中。五、滿意准則的原則。管理的核心是決策,決策的核心是選優,選優的前提是確定選優的准則。在現實生活中最優化往往是難以達到的,即使達到也要花費很大的代價。因此,決策過程中,不能堅持要求最理想的決策,往往只有滿足於「令人滿意」的決策。
遵循的原則有幾個點,簡單說說:
1.色彩基調應以七彩為主,渲染整體效果。
2.與建築形式協調統一, 和建築形成有機的結合。
3.總體風格應與建築的功能、環境相適應,體現宏偉氣勢和當地文化。
4.必須滿足高效、節能、環保的要求,同時保證燈具的使用壽命、效果變換的可靠性及保證照明系統的穩定運行,並將投資控制在預定范圍內。
5.層次分明,點、線、面結合,曲、直結合,運用色溫與建築造型相互搭配。
6.設置必要的場景模式,充分考慮各個觀看位置上的觀賞效果。廣東恆茂照明科技。望採納,謝謝
一般原則和要求,重點描述計算機信息系統運營和維護服務類型、服 .... 應制定數據安全交換、交換過. 程,保證數據的完整性、可靠性、安全性策略; ... 信息系統建設的投資分析、TCO分析,根據規劃管理,制定投資策略等。
1、稱量前應先做清潔工作,用小毛刷拂去天平箱內的灰塵,檢查和調節天平的水平狀態,檢查和調節天平的零點.2、旋動升降旋鈕要緩慢,不能使天平劇烈火振動取放物體,加減砝碼或其他原因接觸天平時,應先把天平梁托住,否則易使刀口事實損壞,這是天平使用規則中最重要的一條.稱量時,應將天平門關好.3、熱的或過冷的物體進行稱量前,應先在乾燥皿內放置室溫,具有腐蝕性或潮濕的物體應放在稱量瓶或其他密封容器中進行稱量.4、讀數時,眼睛的位置,應固定使眼睛和升降旋鈕的中央以及標尺的中間保持一直線上時,讀數容易准確.
5、砝碼只允許用專用鑷子(帶骨尖)夾取,決不允許用手直接接觸砝碼,砝碼只能放在砝碼盒的固定位置里和稱盤上,而不允許放在其他任何地方.每一架天平只能使用其專用砝碼,一套砝碼在合理工作時,一定夠用,如發現不夠用應立即停此工作,仔細檢查自己工作中的錯誤.6、進行同一項化驗工作的所有稱量工作,自始自終要使用同一架天平,如果兩架或更多的天平,誤差較大.7、所測得的稱量數據要立即記在專用化驗記錄本上,不允許用草稿紙或零星紙頭隨便記錄,否則易丟失,數據無法補上,導致實驗前功盡棄.
8、趁量完畢後,關閉天平,電光天平用完後,要將讀數盤撥到「0」並拔下電插頭,檢查天平和砝碼是否就緒,並用軟毛刷(筆)將稱盤、天平盤內打掃干凈,清理好天平台,罩上天平套,填寫天平使用記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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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的概念
定罪,又稱為犯罪認定,是指根據刑法規定,對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以及構成的是輕罪還是重罪的確認與評判。定罪具有以下特徵:
定罪的主體是人民法院
定罪權是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權的重要內容之一。人民法院通過自己的職能活動,查明犯罪事實,根據刑法規定確認行為的犯罪性,這就是定罪活動。因此,定罪的主體是人民法院。
定罪的客體是侵害法益的行為
侵害法益的行為是定罪的客體,因而只有對行為才能認定為犯罪。思想不能定罪,言論,如果沒有侵害一定的法益,也不能定罪。至於人的身份、職業、宗教等都不能定罪,這是現代法治原則的必然要求。
定罪的性質是刑事司法活動
定罪是人民法院根據刑法規定,對某一行為是否有罪的確認與評判,具有刑事司法活動的性質。定罪是以刑法規定為前提的,同時又是量刑與行刑的前提與基礎。通過定罪活動,使有罪的人得以入罪,受到應有的刑事追究;使無罪的人得以出罪,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因此,定罪活動關繫到一個人生殺予奪,是一項重要的刑事司法活動。
定罪是以犯罪構成為根據的,因而定罪是一個罪體與罪責相結合的過程。定罪原則,就是定罪活動中應當遵循的規則,這就是主觀與客觀相統一的原則。這里的主觀與客觀是指對犯罪的評判標准。主觀,指主觀標准,以此作為唯一評價標準的就是主觀主義。客觀,指客觀標准,以此作為唯一評價標準的就是客觀主義。主觀與客觀相統一,是指在犯罪評價上採取主觀與客觀的雙重標准。
主觀
主觀是指對犯罪的主觀評價,即對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的考察。在大陸法系刑法理論中,主觀惡性集中體現在責任這個概念上。責任意味著行為人在具有責任能力和故意或者過失的情況下實施犯罪行為,因而具有譴責可能性。因此,責任的本質實際上就是一個主觀惡性的問題。在英美法系刑法理論中,主觀惡性集中體現在犯意這個概念上。對犯罪要求有犯意,在英美刑法的以下原則中得以體現:「沒有犯罪意圖的行為,不能構成犯罪。」在英美刑法中,檢驗犯意具有兩種標准:客觀標准與主觀標准。客觀標準是指對每個案件的事實都要考察被告人的行為是否達到了在當時被普遍接受和認可的道德標准。如果事實查明被告人的行為沒有像一個遵從道德准則的人所應當實施的行為那樣,這就證實他有犯罪意圖。盡管採用公認的道德准則作為認定犯罪意圖的標准實際上意味著法院客觀地評價被告人的行為,然而,在相當程度上必須考慮被告人真實的心理活動,這就出現了主觀標准。因此,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在定罪時都注重犯罪人的主觀惡性,以此作為定罪的主觀根據。
客觀
客觀是指對犯罪的客觀評價,即對犯罪行為的客觀危害的考察。所謂客觀危害是指對社會造成的侵害,這種侵害主要是通過犯罪行為及其所造成的一定犯罪結果體現出來,因而具有某種客觀性。客觀危害首先是行為的屬性,根據行為是否具有客觀危害可以將犯罪行為與非罪行為加以區分。其次,客觀危害是一種事實,即犯罪行為在客觀上造成的危害社會的事實,這一事實也正是定罪的客觀基礎。最後,客觀危害是對法益的侵害,因而具有不法的性質。總之,只有全面地理解客觀危害,才能為定罪提供客觀根據。
主觀與客觀的統一
主觀與客觀的統一,表明某一行為之所以作為犯罪處理,首先是由於這種行為造成了法益侵害結果,或者至少具有法益侵害危險。因此,犯罪的客觀上的法益侵害性是犯罪評價的重要根據。事實上,人的行為是受主觀的意識與意識支配的,因而對犯罪的評價應當從客觀上表現出來的法益侵害性,追溯到主觀上的違法性意識及其可能性,揭示行為人的犯罪人格對於外部身體動作的支配性。一般來說,刑法上所謂主觀主義與客觀主義,是指價值判斷之對象而言的。也就是說,主觀主義側重於行為人之人格,而客觀主義則偏重於犯罪行為與結果的實害。因此,那種以為主觀主義完全不考慮人的外部行為,客觀主義則毫不關注人的內部精神的認識,純屬誤解。人們堅持主觀與客觀相統一的原則,意味著在犯罪評價上,主觀標准與客觀標准兩者並重。 從刑法史的角度考察,定罪經歷了一個從客觀歸罪到主觀歸罪,再到主觀與客觀相統一的演變過程。客觀歸罪是以結果責任為特徵的,只要發生了危害結果,不問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罪過,均以犯罪論處。隨著社會發展,結果責任衰落,思想意識對於行為的支配性越來越被人們所認識。自此,客觀歸罪開始向主觀歸罪轉變。主觀歸罪是以主觀責任為特徵的,只要行為人具有主觀惡意,即使在客觀上並未實行一定的危害行為或者這種危害行為並未發生一定的危害結果,也以犯罪論處。在這種情況下,有罪與無罪不是根據外在行為來判斷,而是根據內心善惡以確定。現代刑法中的主觀與客觀的關系,在刑事古典學派和刑事實證學派的爭論中得以重塑。刑事古典學派的代表人物貝卡里亞從主觀意圖的差異性和變異性出發,論證了不能以主觀意圖作為衡量犯罪的標准。當然,由於貝卡里亞並不否認人的意志自由是構成犯罪的前提,因此其客觀主義立場與古代刑法的客觀歸罪是截然不同的,即使是費爾巴哈,雖然主張犯罪構成的客觀結構,即在犯罪構成中不包括犯罪的心理因素,但犯罪的心理因素仍然是刑事責任的根據之一。刑事實證學派以主觀主義為特徵,主張行為人本位的刑法(行為人刑法),強調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在犯罪中的核心地位。這種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主要是指再犯可能性。因此,刑事實證學派的主觀主義立場與古代刑法的主觀歸罪是有明顯區別的。
重要性
雖然在刑法史上,存在這種主觀主義與客觀主義的刑法思想的分野,但現代刑法的刑事責任是奠基在主觀與客觀統一之上的,這種主觀與客觀的統一體現在主觀惡性與客觀危害的統一。主觀惡性與客觀危害的統一,就是在認定犯罪的時候,要堅持以犯罪構成作為定罪的標准。在犯罪構成中,罪責主要體現主觀惡性,罪體主要體現客觀危害。就主觀惡性與客觀危害兩者的關系而言,犯罪作為一種行為,它離不開主觀罪過的指導與支配。因此,罪過通過對事實情況的反映(認識因素)而調節犯罪行為,使之按照一定的目的或計劃進行活動(意志因素)。同時,犯罪行為作為主觀罪過的外化,對於主觀目的的實現也具有重要意義。犯罪意圖的實現,必須依賴於犯罪行為。作為主觀見之於客觀的犯罪行為,它是連接犯罪意圖與客觀存在,將主觀犯意付諸實現的必由之路。缺乏客觀上的犯罪行為,罪過就只能停留在主觀活動的狀態,而主體的犯罪意圖也就無法實現。所以,犯意的實現離不開客觀上的犯罪行為。同時,犯罪行為也是確定主觀罪過的重要依據。離開了客觀上的犯罪行為,就不能正確地認定主觀上的罪過。因此,只有堅持主觀與客觀的統一,才能既防止客觀歸罪,又防止主觀歸罪。
認定發的效力應遵循的原則:
一、效力認定應遵從商事理念和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在2010年全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上首次明確提出樹立商事審判理念的要求,繼而又在2013年全國商事審判工作座談會進一步深入闡述了商事理念的內涵和實質。對估值調整協定這種創新機制進行效力判斷時,應遵循商事理念去衡量投融資雙方高風險與高收益並存的博弈過程。
第一,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意思自治理念賦予估值調整協定中的交易雙方有自主安排風險調控和經營激勵的契約自由,如果不能充分尊重當事人自主的商業決策,就無法得出符合當事人真實利益和交易本質的判斷。因此,對於新出現的交易類型,就應充分尊重當事人契約自由權利和公司自治權利,不能輕易否定合同效力。
第二,尊重商人營利性特徵。營利性是商人的典型特徵之一,決定了商人在立約時對履約成本、風險、盈利已進行了充分估算與預期。在估值調整協定中,投資方可通過融資企業的價值預估和投後權益調整,以有效化解投資風險。而就融資方而言,估值調整協定作為一種股權激勵機制,在解決融資難題的同時,又可能因業績目標的達成獲得更多獎勵,從而滿足交易雙方實現投資利益最大化的營利性需求。因此,即便約定的補償金額或股權調整的對價高於普通股權投資所獲得利潤,也是商人基於營利性所作出的自主的商業判斷,理應予以保護和尊重。
第三,注重商人職業性特點。商人是職業的理性經濟人,當然應推定其具有專業的判斷能力、注意義務和交易能力。估值調整協定的投融資雙方一般均會通過一系列的盡職調查和評估策劃,對企業經營狀況和成長性以及所投資項目的可行性作出全面判斷。作為職業商人,諳熟各種投資領域規則,完全能夠精密計算利潤和有效地控制風險,對風險投資後果有相當的預見能力。因此,尊重商人的職業性特徵,盡量減少事後的非專業的判斷,才能對投融資雙方利益作出平等保護。
第四,維護誠信經營的必要。估值調整協定是風險投資領域發展起來的創新工具,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而誠信原則是市場交易活動的基本准則,故而這一高風險高利潤機制更為強調投融資雙方對誠信原則的恪守。如當下市場交易缺失誠信現象比比皆是,投資方無法全面了解融資企業的真實財務狀況,影響了其對企業的准確估值,所設立的業績目標也不會真正發揮激勵效應,需要依法維護補償約定效力。因此,維護守信者合法利益,抑制失信者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損人利己行為,應作為審理此類糾紛的重要理念之一。
二、效力認定應契合國家經濟發展趨勢和政策導向
黨的十八大報告中指出要「更加尊重市場規律,更好發揮市場調節作用」,這是我國全面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要求。隨著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落實和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市場在生產力發展中的決定性作用將得到極大發揮,經濟領域的創新性產業或機制也將進一步發展。正在如火如荼建設中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即肩負著為實現全面深化改革先行先試的重大使命,要求市場在資源配置上由基礎性作用加重到決定性作用。
在這樣深化改革發展大背景下,股權投資估值調整協定引入國內並得到了較快的發展。由於該機制通過估值調整權利義務的設置,幫助投資方控制和鎖定投資風險,解決融資公司資金短缺的融資難題,並能有效地約束和激勵融資公司改善經營管理,故而成為股權投資過程中最具效率的制度安排,是創新的市場化資源配置手段之一。隨著新興市場的興起,估值調整協定將在中小型、成長型企業投融資活動中發揮重要作用。對於該種符合經濟發展趨勢和市場規律的機制創新,司法應持寬容扶持的態度。由於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強制力在對市場經濟秩序進行規制的同時,也會對創新機制產生重要影響,而這種影響可以滲透、細化到創新機制的各個方面,因此,在當前處於轉型與創新的新形勢下,司法應當鼓勵、扶持這種符合經濟發展趨勢的交易架構,審慎考量各種因素,協調處理好創新機制與市場秩序之間的關系,防止因規制秩序而遏制創新,最大限度保護估值調整協定參與方的合理預期,避免不當裁判對新型市場及行業的消極影響。
三、效力認定應遵循民商法基本法律規范
首先,估值調整協定作為一種合同行為,效力認定應以民法、合同法規定的一般效力規范進行判斷。合同具備有效要件即為有效的合同,欠缺一項或者多項有效要件時,即存在效力瑕疵,而產生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以及可撤銷合同三種否定性後果。由於圍繞估值調整協定效力產生的爭議主要涉及合同無效以及合同可撤銷情形,下面主要就該兩種效力瑕疵情形進行探討。
第一,合同無效情形應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進行審查。該條規定,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只有當估值調整協定存在上述法定無效情形時,效力才能夠被否定。需注意的是,認定違反強制性規定需注重依公司法等相關強制性規范進行審查。
第二,合同可撤銷情形應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審查。該條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在訂立時顯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屬於可撤銷合同。由於投融資雙方在估值調整協定中約定的承諾目標是在企業未來經營效益不確定的情況下,基於企業目前盈利狀況的一種估測而達成的協議,投資風險巨大,故容易引發投融資主體之間是否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效力爭議。例如,實踐中就有觀點認為,這一創新機制違反了風險共擔的法律原則,應以顯失公平為由撤銷合同效力。作為一項創新機制,估值調整協定是職業投資人所創設的風險控制與經營激勵的制度,股權投資者追求的是高額利潤,其面臨的風險也並非一般的經營性風險,具有迥異於傳統合同的風險與利潤分配的原理。法官在行使認定是否構成合同可撤銷的自由裁量權時,應結合個案事實,在充分利益衡量的基礎上審慎、合理地進行,不輕易撤銷合同效力。
其次,效力認定應遵循公司法等商法規范。從估值調整協定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來看,估值調整協定是股權投資協議的組成部分:投融資雙方均是從事商事活動的商主體,並以融資公司為平台構建了股東與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的商事法律關系;協定中「估值」、「承諾目標」及「權益調整條款」三項內容,在多數情況下是通過股價和股權調整來體現的,且協定的客體多為股權。據此,估值調整協定系屬於商事法律關系。按照民商法學一般原理,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商法是以民法為基礎衍生出適合特定商事行為的個性化安排,故在評判估值調整協定效力時,不僅應受到民法、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規范的調整,還應遵循公司法等商法法律規范的制約。
『肆』 請結合工作實際,論述商業銀行在進行不良貸款管理過程中應遵循的原則。
(1)經濟原則,就是指商業銀行在不良貸款管理過程中必須堅持成本和收益相匹配的原則。
(2)內部制衡原則,就是指商業銀行內部必須要在相關部門和人員之間建立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不良貸款管理體制。由於不良貸款管理是一項技術性強、涉及面廣、責任重大的系統工程,如果商業銀行不能有效地建立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不良貸款管理體制,極易滋生內部工作人員的各類道德風險,造成銀行資產損失。
(3)統一原則,就是指商業銀行在實施不良貸款管理過程中,應在全行范圍內實行統一的標准、流程和方法,以規范不良貸款識別和分類、監測和分析、評估和處置、責任認定和處理等各個環節的業務操作,確保不良貸款管理的准確性、及時性和可靠性。
(4)可比原則,就是指商業銀行在不良貸款管理中,要保持各類管理標准和辦法尤其是不良貸款分類標準的相對穩定性,確保不良貸款管理工作的嚴肅性、准確性和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