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違法發放貸款罪立案標准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立案標准為:
1、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刑法》第186條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構成本罪,必須達到「造成重大損失」的標准。由於這類犯罪與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相比,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客觀危害要相對小一些,因此,構成犯罪的數額要求相應高一些。本罪立案標準的第1項規定,「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所謂違法發放貸款,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的行為。本罪立案標準的第2項規定,「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Ⅱ 違法發放貸款罪立案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違法發放貸款罪 是一種擾亂國家金融秩序的行為,情節嚴重者構成犯罪。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犯罪主體一般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另外單位也是有可能被認定構成此罪的。而在判斷是否構成此罪的時候,必須要充分考慮到 立案 標準的問題。那究竟違法發放貸款罪立案標準是怎樣規定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違法發放貸款罪立案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第四十二條[違法發放貸款案( 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二、刑法對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業銀行法 》和有關金融 法規 確定。 三、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特徵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及貸款相關的規章、制度;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為: 1、行為人有違反貸款相關的規章、制度、紀律的行為; 2、有違法發放貸款造成國家重大損失的後果發生; 3、行為人違法發放貸款的人是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只能是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的人員才能構成本罪主體外,單位也能構成本罪主體; (四)本罪在主觀上的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是在明知自己的行為是違反國家金融及貸款管理制度故意為之,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行為。 我們要區分不同的犯罪主體,如果是自然人的話,那麼此時需要造成的經濟損失達到了50萬元以上的,那麼才會被認定為違法發放貸款罪。而要是單位有這樣的行為,則此時要求必須是造成了100萬元以上的經濟損失之後,那麼才能被認定為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