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子有貸款,離婚怎麼過戶
離婚貸款房子過戶辦理的方式通常有以下幾種:
1、可以選擇交清全部欠款;
2、可以通過正常流程過戶,重新繳納契稅、評估擔保費用;
3、辦理房產公證,一方繼續使用原按揭人的銀行卡繳納貸款。
我國離婚房產過戶,需要准備法律規定的材料,包括離婚判決書、離婚協議、離婚證原件及復印件以及個人身份證明和房產登記申請書,並到房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需要注意的是,離婚房產過戶,除法院判決離婚確定房產執行的,一般情況下都需要雙方共同申請或到場簽字。
離婚房產如何過戶,主要參照如下流程:
1、准備離婚房產過戶材料。離婚房產過戶材料包含:離婚判決書、離婚協議、離婚證原件和復印件;房產證;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房產登記申請書;委託人辦理過戶,除了以上資料還應該攜帶委託書及個人身份證明;
2、辦理過戶手續。申請人准備好申請材料之後,到房管部門辦理離婚房產過戶手續,流程如下:
(1)在公證處辦理產權公證,如果有離婚判決書則無需辦理,同時交付產權公證費;
(2)房產交易中心轉繪辦理;
(3)到房管局辦理免徵契稅申請;
(4)析產登記手續辦理並繳登記費;
(5)取證。
3、過戶手續費繳納。通常包含契稅、印花稅、登記費、交易手續費、工本費。
在辦理離婚房產過戶過程中有如下注意事項:
1、如果雙方協議離婚並辦理房產過戶,可以先到民政部門辦理協議離婚,並及時處理房產過戶事宜;
2、離婚時,可以簽訂離婚協議文件,但必須到民政局蓋公章,或者申請由法院直接判決。如果私下協商簽訂離婚協議書,那麼在交易時雙方務必都得到場簽字;
3、離婚房產轉移過戶需要由雙方共同申請,若一方申請登記,除了要攜帶上文提到的資料,還應該提交公證的離婚財產歸屬協議;如果是法院判決離婚的,需要提交生效的法院判決書以及復印件,需要注意判決書是否明確房產歸屬可由權利人一方申請登記。
除了以上問題,在離婚房產過戶過程中還要注意雙方的溝通,任何問題都要經過協商,在協商無法達成一致後可以採取法律手段訴訟解決。具體的流程細節需要在當地房地產部門獲知。
2. 夫妻離婚房子有貸款怎麼過戶
夫妻離婚房子有貸款的過運跡液戶方法是,雙方攜帶離婚協議書或者是判決書、離婚證、身份證等證件到到房管部門辦理權屬變更手續,然後到按揭銀行辦理按揭權利(義務)人變更手續。一、夫妻離婚房子有貸款怎麼過戶夫妻離婚房子有貸款的過戶方法:3. 離婚後房產有貸款能否過戶手續
離婚房屋有貸款一般是不能過戶,但是離婚後房產有貸款可以通過轉按揭或付清全部銀行貸款辦理過戶手續。當事人可以將雙方共同擁有的按揭房過戶給原夫妻其中一方,或者攜帶銀行已還清貸款的證明持產權證原件、他項權證原件至房管交易中心辦理抵押登記注銷,注銷後到房產交易辦理房產證更名過戶手續。
夫妻離婚房子有貸款的過戶所需證件:
(1)憑生效後《離婚協議》(需公證)或法院《仲裁(判決)》中有關房產歸屬的條款;
(2)《離婚證》;
(3)雙方《身份證》;
(4)原房屋所有權或抵押權相關證明,即原按結貸款相關手續。
2.到房管部門辦理權屬變更手續;
3.到按揭銀行辦理按揭權利(義務)人變更手續。
離婚一般是指,夫妻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協議離婚,也稱登記離婚、自願離婚,是指婚姻關系因雙方當時人的合意,並經過登記程序而解除。夫妻一方堅持不離或雖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達不成協議的,只有通過法院訴訟離婚。離婚訴訟通常是指,婚姻關系當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與另一方解除婚姻關系的訴訟。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抵押合同發生變更或者抵押關系終止時,抵押當事人應當在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抵押登記。因依法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土地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抵押當事人應當自處分行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貸款通則》第五十三條
貸款人對產權有償轉讓或申請解散的借款人,應當要求其在產權轉讓或解散前必須落實貸款債務的清償。
4. 離婚了房子貸款怎麼過戶
房子有悄絕盯貸款 ,離婚想要過戶應先提前還清貸款或者變更貸款人,此後再辦理過戶手續。根據《 不動產登記 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宏世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 登記申請書 ; (二)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 授權委託書 ; (三)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 (五)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啟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