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 )
75%.在商業銀行法第39條第2款規定: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
(一)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
(二)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
Ⅱ 《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
不得高於75%。《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是不得高於75%。《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是為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別的客戶的合法權益,規范商業銀行的行為,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加強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