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銀行工作人員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貸款
冒用他人身份貸款的,銀行祥嫌茄需要負責,因為銀行在提供貸款的時候應當對借款人的身份進行嚴格審查,商業銀行開展信貸業務,應當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資信,實行擔保,保障按期收回貸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條商業銀行開展信貸業務,應當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資信,實行擔保,保障按期收回貸款。商業銀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貸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護。《中華謹察人民共和國商業者罩銀行法》第八條商業銀行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九條商業銀行開展業務,應當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㈡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貸款
法律分析:冒用他人身份貸款,根據具體的情況可以構成騙取貸款罪或者貸款詐騙罪。具體如下:
1、如果行為人冒用他人身份貸款,有歸還的意願,便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那麼該行為應定性為騙取貸款罪。
2、如果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的,那麼應定性為貸款詐騙罪。
騙取貸款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量刑標准:
1、犯本罪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如果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量刑標准:
1、犯本罪的,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如果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