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西部計劃助學貸款代償政策
中央部屬高校應屆畢業生,自願到中西部或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達到3年及以上的,可以獲得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每人每年不超過8000元,分三年補償或代償完畢。地方高校應屆畢業生可向所在院校咨詢相關政策, 簡單說就是你通過勞動還助學貸款。
凡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可申請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間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誠實守信,道德品質良好,學習成績合格; (三)畢業時自願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工作、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
高校畢業生,按以下程序申請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一)高校畢業生本人在辦理離校手續時向學校遞交《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和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與學校三方簽署的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服務3年以上的就業協議。 (二)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在與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簽訂畢業後的還款計劃書時,應註明已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如果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不需自行向銀行還款。 (三)高校根據上述材料,按本辦法規定,審查申請資格;在每年6月底前,將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相關材料集中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對存在「二次定崗」的畢業生,高校應在畢業生提交有關證明材料並經審查後,最遲於當年12月底前將申請材料集中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 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收到高校申請材料後一個月內,將審批確定的獲得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學生名單通知有關高校及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同時將有關審批文件報教育部、財政部備案。
法律依據:《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
第六條 凡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可申請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二)在校期間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誠實守信,道德品質良好,學習成績合格;(三)畢業時自願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工作、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
Ⅱ 新疆大學生助學貸款申請條件和申請方式流程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國家助學貸款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開發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家庭經濟困難大學生發放、在學生入學前戶籍所在地辦理的,享受國家財政風險補償和貼息政策的助學貸款。
生源地助學貸款迄今已走過十年,每年幫助三百多萬家庭經濟困難大學生解決上學難題。
本專科生貸款
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
隨著生源地助學貸款體制機制的不斷完善和受理工作的電子化、規范化,家庭經濟困難大學生可在「家門口」方便地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每年秋季開學前,家庭經濟困難大學生可向家庭所在縣(市、區)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申請貸款(有的地區直接到相關金融機構申請),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學生提交的申請進行資格初審。金融機構負責最終審批並發放貸款。
本專科生、預科生貸款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研究生貸款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家庭經濟困難大學生獲得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後,父母不用再擔心交不起學費,解除了後顧之憂,學生也能安心學習。
學生在讀期間
不用支付利息
獲得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生在讀期間不用支付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畢業後的利息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入)共同負擔,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公布的同檔次基準利率。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期限原則上按學制加13年確定,最長不超過20年。
學制超過4年或繼續攻讀研究生學位、第二學士學位的,相應縮短學生畢業後的還貸期限。學生在讀及畢業後3年期間為還本寬限期,還本寬限期結束後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根據借款合同約定,按年度分期償還貸款本息。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工作已啟動
今年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已經啟動,如有疑問,可撥打國家開發銀行熱線95593咨詢。
同時,教育部於7月23日至9月12日早晨8點至晚間8點,開通兩部高校學生資助熱線電話:010-66097980、010-6609659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中央部屬高校和部分地方高校也同時開通熱線電話,受理學生咨詢和求助。
;Ⅲ 西部計劃助學貸款代償政策是什麼
法律分析:為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中發〔2008〕1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9〕3號)有關精神,財政部、教育部決定自2009年起,對中央部門所屬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自願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基層單位工作、服務期達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學生,實施相應的學費和助學貸款代償。
法律依據:《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中發〔2008〕1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9〕3號)有關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教育部印發的《高等學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暫行辦法》(財教〔2006〕13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