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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工作人員貸款收不回的責任

發布時間:2024-04-15 12:46:47

⑴ 信貸員違規貸款,導致貸款收不回(大約有200萬)。信貸員會有什麼後果

要具體的看
可以肯定,一筆貸款的發放信貸員不可能一手清
肯定有復核人員,有授權人員
如果信貸員偽造材料騙貸,那當然存在主要責任
如果客戶蓄意欺騙,那麼一條線上都要問責的

⑵ 公職人員欠銀行貸款不還對工作有影響嗎

當然會有,職位越高影響越大,現在很多公務員不是鐵飯碗,是有績效考評啊,不達標會辭退,這種欠錢不還肯定影響繼續考評。

⑶ 銀行信貸人員因為工作失誤,簽訂的合同裡面的條款有錯誤,導致客戶貸款無法追回,要承擔什麼責任嗎

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2、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3、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4、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5、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3)銀行工作人員貸款收不回的責任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相關法條:

第二十五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的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建議,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回復。

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評級體系和風險預警機制,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評級情況和風險狀況,確定對其現場檢查的頻率需要採取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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