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房產證在抵押貸款時能不能辦過戶
貸款抵押房屋指,為取得資金將房屋抵押給他人並辦理了抵押權登記的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並已貸款抵押的房屋,是否能過戶要根據不同的情況區別對待,在符合一定條件情況下是可以辦理買賣、繼承、變更登記等過戶手續的。但如果是房產證抵押貸款是不能過戶的,必須先將貸款還清取回房產證方可進行正常的房產證過戶手續。
如果業主房產證抵押在銀行,說明業主還欠銀行的款項,因此,要過戶可以有三種方式。一種是你和業主協商到銀行,向銀行出具雙方關於房屋產權變更所達成的書面協議。若銀行同意變更,則將借款人由賣方變更為買方,並由銀行出具證明,註明變更事項、變更理由以及同意在該房屋已設抵押權情況下予以辦理變更登記,同時向銀行借出房產證。然後,買賣雙方攜帶銀行出具的證明、房產證、權屬變更協議、戶口本和身份證等材料到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如果銀行不同意變更,則只能就雙方達成的產權變更協議到公證處公證,待付清銀行貸款後從銀行取出房產證,解除抵押登記手續,同時憑公證協議書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還有一種方法,是找擔保公司擔保然後把餘款付清,取出房產證。
㈡ 房產證抵押貸款時需要過戶嗎
你是抵押貸款,不是賣房子,不需要過戶。
你准備抵押時把房子過戶給誰?銀行?抵押貸款,需要房子登記人及其配偶提供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收入情況證明,貸款需求證明,住房產權證明到銀行申請。
住房房齡不能超過二十年,面積需要大於五十平,不能有其他抵押,貸款要還清,不能是公房或小產權房,男性貸款人要求小於六十,女性小於五十五。
㈢ 房屋抵押銀行貸款後可以房產證更名嗎
房屋抵押銀行貸款後再辦理房產證更名,從法律層面是可以實現的,但實際操作過程中存在困難,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房產證更名也分兩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房主變更姓名,房產權屬並未發生實質性變更,這種情況容易實現,要經抵押銀行同意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變更抵押當事人姓名。依據《房屋登記辦法》(1)第四十六條規定,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三)房屋他項權證書;(四)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變更抵押權的書面協議;(五)其他必要材料。
因抵押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發生變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發生變更申請變更登記的,無需提交上述第(四)項材料。因被擔保債權的數額發生變更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另一種情況是房產權屬發生變更了,房產通過交易、贈與等方式發生權屬轉移,這種情況實現難度較大,依據《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房屋的所有權,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除按規定提供相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抵押權人(通常指銀行)的身份證明、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屋轉讓的書面文件、他項權利證書。雖然法理上能實現,但銀行不同意對抵押的房產辦理過戶手續,通常要求首先解抵押,即先還完貸款後,解抵押再過戶,過戶時房產證才能變更。
引用資料
《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㈣ 房產證被抵押貸款可以過戶嗎
法律分析:是不可以的,可通過以下方法過戶,首先賣方還清銀行貸款,買賣雙方同意產權變更,從銀行取回房產證過戶; 其次買賣雙方經銀行同意,借房產證辦理房產過戶; 最後賣方找擔保公司還掉房款,辦理過戶手續後,再將房款歸還擔保公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㈤ 房產抵押貸款需要過戶嗎
房產抵押貸款肯定是不需要過戶的,只需要房產證本人和本人的身份證原件辦理貸款::
因罰用房產抵押貸是只是將房產證抵押給銀行,由銀行暫時保存管,不是賣給銀行。只要你還清貸款,銀行就會將房產證歸還你的。
肯定是不用過戶的。
㈥ 房產證有抵押貸款能過戶嗎
法律分析:房產證只是銀行考慮的條件之一,只要條件具備,就可以辦理過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一條個人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四)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以書面形式提出個人貸款申請,並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貸款條件的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貸款人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後,應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對個人貸款申請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形成調查評價意見。
第十四條貸款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況;
(二)借款人收入情況;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還款來源、還款能力及還款方式;
(五)保證人擔保意願、擔保能力或抵(質)押物價值及變現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