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信用社違規發放貸款,應承擔什麼責任
違法發放貸款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服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及上述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構成,其他任何單位包括外資金融機構(含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等)和個人都不能成為違法發放貸款罪主體。
『貳』 農村信用社信貸員違規放貸,我想投訴要去什麼單位
1.首先你要清楚他違反了那些規定,不然投訴到那也沒用。
2.你可以投訴到他的上級管理部門,現在銀行系統抓內控都很嚴格的。
3.你可以投訴到當地銀監局或是更高一級監管部門。
『叄』 農村信用社違規放貸怎麼舉報
一是直接找他們領導投訴
二是向當地銀行業協會投訴
三是向當地銀監分局或人民銀行投訴。
農村信用合作社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違規省貸款如果還是沒有得到你合理的要求,金融機構的主管單位.都不用任何申查就貸到款了,監察部門放映。向聯社人事部門、銀行這樣做不屬於違規行為信用社。
只要是銀行違規了你就沒事。這就是農村信用合作社,鄉的一家,跟銀行有關的,有時候為了大家的面子好看,根本是借不到錢的,要有穩定的收入。那麼投訴到你所在縣。
如果不是你本人,信用社貸款給你與銀行無關,你去找這家信用社的領導。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就是在你相上投訴的信用社前,市的信用聯社相關部門。
防範信貸違規行為的對策:
防握岩答范信貸違規行為的發生,必須進一步加強信貸紀律的約束,增強農信社各級管理人員的憂患意識和信貸紀律執行意識,加強對員工的教育、引導,不斷提升信貸管理制度的執行力,防止信貸工作中的「不作為」和道德風險,禁止「亂作為」、服從性違規、習慣性違規行為的發生。
(一)建立有效的約束、監督機制,防範違規行為。一是完善以審貸分離為棗蠢核心的風險約束體系,實行貸款風險度量化控制和審批許可權的分級控制,對不同層次的信貸決策人員和管理人員實行相應的權力約束,對不同崗位和不同部門實行相應的崗位責任約束和職能約束,促使所有信貸人員嚴格執行信貸制度,預防人為因素對信貸工作的不正常干擾,防範信貸人員舞弊、欺詐等行為;二是建立一個有力的監督機制,主要是加強上下級監督,一級盯一級,逐級抓落實;加強平行監督,形成平行分工、互相制約、互相監督的機制;加強外部監督,發揮銀監、行業管理及行政執法部門的外部監督作用,以彌補內部監督、制衡機制可能失效後而產生的違規行為的監督;加強稽核監督,以最強有力的監督和處理手段,強化制度執行的後續監督,把好最後一道關口。
(二)健全和完善信貸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遏制、查處違規行為。本著「權力與責任對等、風險與收入掛鉤」的原則,對信貸操作進行責任規范,建立風險防範責任制,自上而下層層分解風險防範責任。並將風險防範納入經營目標責任制及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做到權、責、利對等。對形成的風險貸款要全面清理,劃分責任人,責任貸款由責任人負責清收。對造成風險損失的責任人可實行個人賠償制度,對造成重大風險和損失的責任人應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實行信貸管理標准化操作,規范經營行為。一是對貸前調查、借款人資信評估、貸款審批、發放、管理、清收等各環節制定一個合理的標准化規定,使所有信貸管理人員段慧知道該干什麼,不該干什麼,知道怎麼干,也知道何時干,減少人為因素造成信貸操作不當而誘發新的風險貸款;二是建立科學的評價機制,對每個崗位、每個員工、每個環節執行制度的程度和要求,都制定明確的評價標准,既使每個員工了解各自執行制度的程度、要求和努力點,也為組織考核檢查員工制度執行情況提供一個可操作性的依據;三是引入技術性的剛性約束機制。通過對農信社信貸管理系統的不斷完善、升級,建立技術性的剛性約束,對未經過各個操作環節及未經過審批電子指令的,系統都不予以確認,從而確保客戶准入及貸款審批的規范性。
(四)加強對員工的教育、引導,提高信貸制度的執行力。一是要積極加強制度的教育培訓,建立定期強制培訓制度,既要使每個基層員工全面掌握制度的內容和要點,也使其深刻理解制度的意義、作用和落實的重要性、緊迫性,以及不執行可能產生的嚴重後果,切實增強基層員工對制度的理性認識和執行意識;二是大力倡導農村信用社先進的企業文化,把提高制度執行力與踐行企業文化精神結合起來,在「敬業」中提高執行制度的自覺性,使企業文化成為員工提高制度執行力的內在精神動力,通過積極開展一些制度學習宣傳活動,大力宣揚制度建設和制度執行方面的先進典型,廣泛開展正面教育,用身邊的典型人和事來激發員工,引導員工的行為;三是建立有效的獎懲機制。通過建立獎懲機制,形成對員工執行制度的正向激勵,形成對違規行為的有效制約,從而確保各項制度的執行落實。在此基礎上,綜合運用多種手段兌現獎懲辦法,形成引導員工自覺執行制度的長效機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肆』 信用社主任違規發放貸款怎麼處理
會對其處以有期徒刑或拘役。違法發放貸款罪簡單定義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伍』 信用社違規發放貸款
違法發放貸款是行為犯嗎? 違法發放貸款罪 系行為犯或結果犯,即以侵害行為具備一定的情節或者悔旁發生一定的危害後果作為構成要件的犯罪。如果侵害行為未到達嚴重程度,則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進行處理。對於違法發放貸款行為之罪與非罪的區分,關鍵是從客觀方面進行考察,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行為人是否違反國家規定。行為人基於違反《商業銀行法》《 擔保法 》《貸款通則》《貸款證管理辦法》《信貸資金管理辦法》《 合同法 》等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規有關信貸管理的規定而發放貸款,則構成犯罪,如果違反的只是所在單位內部規定,不能對其追究刑事責任。 2、所發放貸款數額是否巨大。如果未達到數額巨大的標准,則不構成本罪。 3、是否造成重大損失。如果未造成重大損失的,不能以本罪論處。2001年《全國 法院 審理金融犯明宏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指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50—1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重大損失」;造成300—5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違法發放貸款罪規定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以下簡稱《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第一百八十六條。該條文具體規定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激前冊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如果想要在違法發放貸款中得到更多的利益,那麼可以先通過網咨詢律師獲得專業指導。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體是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發放貸款是我國商業銀行和其他一些金融機構的一項重要金融業務,它為國民經濟的發展提供了重要的資金保障。為了規范貸款行為,提高貸款質量,保證貸款的安全性和使用的有效性,加速信貸資金周轉,我國制定頒布了《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信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規,對有關貸款問題作出了規定。如要求作為貸款人的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在國家產業政策指導下發放貸款;貸款人應對借款人償還能力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一般應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並對擔保的可靠性進行嚴格的審查,等等。如果貸款人在辦理發放貸款業務過程中,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如不認真調查借款人的償還能力或資信情況,隨意評估有失水準,或未經批准擅自發放貸款等,其行為不僅破壞了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同時還會造成國家貸款的損失,影響國家金融秩序的穩定。 本罪的對象是貸款,即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的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貸款既可以是人民幣,也可以是外幣。發放的如果不是貸款,不能構成本罪。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1、要有向關系人以外的人發放貸款的行為,這是構成本罪客觀方面的前提與基礎。如果沒有向關系人以外的人貸款的行為,即使具有其他玩忽職守如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濫用職權如報銷非法的開支等行為,辦不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處罰。所謂關系人,對於不同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其外延會有所不同,這需要有關法規明確加以規定。就商業銀行而言,它是指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上列所述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本罪貸款行為的對象,則是指上述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如果是給關系人提供信用貸款或優於其他同類貸款條件的擔保貸款,則應不構成本罪,依法需要治罪的,應按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處理。 2、違反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所謂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是指違反《商業銀行法》、《擔保法》、《貸款通則》、《貸款證管理辦法》、《信貸資金管理辦法》、《合同法》等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規有關信貸管理的規定。如依法應對借款人是否符合有關貸款的條件進行審查而不審查;依法應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安全性、合法性、盈利性進行調查、評估卻不調查、評估;依法應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而不簽訂合同;對借款人是否符合條件雖然進行了審查,但在審查中是否馬馬虎虎、應付從事,不作認真、細致、全面、深人的審查就作出合格的決定;明知申請借款人不符合條件,但為了向其發放貸款,而向有關批准貸款的領導謊報情節或隱瞞真相;明知借款人不符合條件,但由於人情關系或接受了借款人賄賂及某種利益,利用自己的職權擅自向其發放貸款;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上下限的規定,擅自提高貸款利率而放鬆其他條件發放貸款;簽訂貸款合同,利用手中職權指使或親自就一些重要條款如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不予以明確;超越自己的職權,擅自批准發放貸款;等等。 3、非法向關系人以外的人發放貸款,必須造成了重大損失,才能構成本罪,這是本罪行為在量的方面一個重要的限制。如果沒有發生實際損失,或雖有損失但不是重大損失,即使有非法向關系人以外的人發放貸款的行為,亦不可能構成本罪。對於重大損失,其起點的數額現行法律沒有具體規定,這還有待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此類案件的司法實踐經驗及其實際情況作出具體的司法解釋。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服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及上述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構成,其他任何單位包括外資金融機構(含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等)和個人都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於其非法發放貸款行為可能造成的重大損失是出於過失,這種過失一般是過於自信的過失。至於行為人實施的發放貸款行為本身,則是出於故意,尤其濫用職權,更是故意而為,但本罪屬於結果犯,行為人對行為的故意並不影響其對結果的過失,因而本罪仍屬於過失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