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憑營業執照可以直接去銀行抵押貸款嗎為什麼很多人卻通過中介
有很多對貸款一無所知的人想當然地認為,辦理抵押貸款,難道不就是把自己的營業執照抵押給銀行嗎?其實不是的。
在貸款審查的過程中,營業執照只是眾多要素中的一個。有了營業執照,說明你可以申請經營類貸款,但是能不能批准下來,就需要有更多的資料做支撐。
比如使用營業執照申請貸款,還需要相應地提供銀行流水、購銷合同、進銷貨明細、存貨清單等等一系列材料。這些材料要能夠證明營業執照背後的經營實體營收狀況良好。銀行貸款批了之後,它能正常歸還貸款。
除了這些資料以外,銀行還會查詢徵信報告,看看借款人以及經營實體的借還款記錄,信用狀況如何,以此來判斷借款人及經營實體的財務狀況、信用狀況。
沒有抵押物還好,不一定會被拒絕,如果經營情況不好,財務狀況、信用狀況不好,銀行都是不會放款的。
一、缺少擔保擔保分保證、抵押和質押。很多人在申請貸款時,既沒有保證人,有無車、房做抵押,也沒有什麼資產做質押,無法從銀行申請出貸款,只等到中介結構申請。
中介機構一般和銀行有合作,要麼是中介機構把客戶包裝一下,要麼是中介機構為客戶做擔保。總之中介機構推薦給銀行之後,客戶就不會顯得資質那麼差,銀行也相對容易審批通過。
那些缺少擔保的人或公司主要是通過中介獲得足夠的擔保以方便去銀行申請貸款。
二、信息不對稱還有一些人總覺得銀行的貸款門檻比較高,不過隨著現在銀稅合作,大數據風控技術的發展,銀行對於擔保的要求已經沒有那麼高了。很多人通過手機銀行申請,就可以獲得貸款。
這樣的信息並不是所有人都知道,他們也不去銀行試一試,造成了一定的信息不對稱。去中介申請貸款是他們覺得最快,最穩妥的方法。
總結:貸款沒有大部分人想得那麼難,但也不是誰來都能貸的。它有一整套流程,有一群人在把控風險,想要矇混過關比較難,但如果能稍微進行一些調整,避重就輕,也許就能較為順利地貸出來。這可能也就是中介的價值所在。
憑營業執照可以直接去銀行貸款嗎?為什麼很多人卻通過中介?我來回答你,因為,我的朋友剛經歷過貸款遭遇,深有體會。
首先回答你:僅憑營業執照,你離貸款還差十萬八千里。不過,中介會這么宣傳,說,只要你有營業執照,就可以貸款!但事實上哪有這么簡單!這純粹是一種誘惑性宣傳!
這種虛假宣傳就如同那種房地產虛假廣告一樣,「一元錢買一個平方」!你去買吧,如果真買到的話,賣家是傻瓜,買家也是。事實上,這些廣告前面,還有很多基礎條件,比如,購買100個平方以上,加一元,送一個平方!
就如某天一個大爺去一個蒼蠅飯店吃飯一樣,他就是聽到這句話才進去的——來呀來呀,干飯素湯不要錢啊!一進店,他就吆喝,打碗飯,來個素湯!服務員說,我們要消費100元以上,才免費送干飯和素湯!結果,大爺被服務員趕出去了!
再繼續說營業執照。有了這個後,你的辦公場地呢?公司流水呢?完稅情況呢?個人徵信呢?……,這些要求就來了。如不達標,就像那個想免費吃干飯的大爺,你給我出去!
然後,接著回答你:既然個人不好辦貸款,很多人怕麻煩,當然就想找中介了!因為,可以肯定的是,中介信息靈通得多,畢竟是專門辦理這個的,他可以給你對口匹配。但是,也要注意,有些不良中介也容易把你帶到溝里。
當然,你貸款心急,更要提防騙子!貸款沒成功之前,千萬不要給「中介」任何的錢!守好這道防線,也許你就不會上當受騙!還有,費用你得打包問明白了,不然,你會一步步被套費用。貸款難,不是中介說的那麼輕松!你要有心理准備!
我是合肥的一名助貸經理,僅僅靠營業執照去銀行辦理貸款可以說真的很難,如果你的企業每年向國家正常納稅,只要符合銀行的要求,徵信只要好還可以,可是什麼也沒有就很難,畢竟銀行還要看重的還是資產,而作為中介,他們可以全面的根據個人或者企業的狀況適合哪家銀行,就做那些,而且哪家的利息低,需要准備什麼材料,如果徵信有些瑕疵,第三方中介還是可以跟銀行有溝通的機會,無論從時間成本,低息成本等都是幫助個人解決了很多問題,而且少走很多彎路。雖說收服務費,其實這是很正常的也是合理,畢竟解決了很多問題。花錢辦事,自己少操心,也不用跑,跟房屋中介一樣的道理。
沒有一個說到點子上,個人去貸款很難給你批下來,是內部人員和外面的那些中介,也就是獨立的個人聯合起來賺手續費,一般1-5%個點的提成,反正放的又不是自己的錢,你想想假設一筆放款100w,取中間值2%就有20000的提成,他們55開,一天就能賺10000一個人,所以你看那些在人民銀行外拉貸款的哪個不是豪車?
您好,很高興為您回答問題。我曾經做過8年的信貸經理。
以我的經驗來看, 僅僅用營業執照,無法辦理銀行抵押貸款,銀行抵押貸款前提必須要抵押房產,只有營業執照,沒有房產是長期不行的。除了需要營業執照以外,還需要個人信用報告、企業信用報告(如果有的話)、個人一年銀行流水、財務報表、法人個人簡介、企業上下游合同、企業水電費單子,法人如果結婚,需要提供結婚證,需要的材料非常多。
找中介的原因是有的中介跟銀行風控,甚至一把手關系很好,可以在審批時間快一點,審核松一點。
憑營業執照可以自己去銀行申請抵押貸款。
那為啥還有人找貸款中介呢?
做生意的人多少都和銀行打過交道,所以正常抵押一般就自己辦了。找貸款中介無非是以下幾個問題:
1、徵信有瑕疵。這種問題是最常見的情況。因為各種各樣的徵信原因被銀行拒貸,找不到合適的銀行接受,只能通過中介的專業來找到合適的銀行貸款。
2、利息低額度高。做生意的人時間都是寶貴的,花點手續費,讓中介做好方案,自己選擇,何樂不為?省下跑腿的時間處理生意上的事情,還是很多人願意的。
3、房子本身的問題。老破小,公寓,別墅等一些疑難雜症。自己就算想花時間跑都找不到門路,摸不清方向,只能找中介處理。
綜上所述,很多人把貸款中介歸納為掌握信息差,所以能賺錢。往往忽視了中介可以通過專業技能,利用合理的規則找到合適的方法解決問題。這才是存在即合理的內在表現。
你好,非常高興回答你的問題,首先,在回答您的問題之前,先講一下銀行經營性抵押貸款都需要什麼手續及需要經過什麼流程:
一、經營性抵押貸款需要准備的材料
銀行經營性抵押貸款按照貸款申請主體分為企業貸款和個人貸款,主體不同需要的材料也有所區別,但大體上都差不多,基本材料包括以下幾方面:
1、個人資料: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身份證、結婚證明、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如已婚還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經營資料:營業執照、經營場地證明、銀行流水、財務報表、公司章程(若有)、特殊行業許可證(若有)、經營資產證明等經營材料。
3、抵押物材料:抵押人的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房產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以上材料,如果不想復印,可以直接交給銀行工作人員,他們會幫忙復印。從上面材料來看,都比較簡單,也比較好收集提供。
二、經營性抵押貸款的一般流程
第一步:去銀行信貸部門咨詢貸款條件、需要准備的資料。
第二步:資料准備差不多,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去銀行,遞交貸款資料,銀行工作人員會正式受理業務,此時需要填一些簡單的表,查詢一下貸款申請人或企業的徵信,初步判斷一下徵信記錄是否符合貸款要求。若符合條件,銀行會告訴你回去等通知,會有銀行工作人員與你聯系,去企業現場調查。
第三步:銀行工作人員到企業現場調查。(如果現場調查沒有什麼大問題,你就等
通知簽署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第四步:簽署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辦理房產抵押手續
第五步:放款
上述五步是線下的經營性抵押貸款的一般辦理流程,近年來隨著網路金融的發展,各家銀行都推出了針對個人的線上抵押貸款,這種貸款產品手續、流程都比較簡單,借款人可以自己從網上申請,銀行系統自動完成審批(一般10分鍾就有審批結果),省去了現場調查流程,系統審批通過後會有銀行工作人員聯系你辦理房產抵押手續,房產抵押手續辦理好後就可以放款了。
三、不建議通過中介申請貸款
1、 從上面的貸款手續和貸款流程看,手續和流程都不算復雜,而且有銀行工作人員指導你辦理。
2、貸款中介遍地都是,且質量參差不齊,每個都號稱專業,但真的專業嗎?只有他們自己知道。而且中介也是為了賺錢,一般手續費還不低,如果企業資質、信用記錄等沒啥大問題,個人認為沒必要花錢打水漂。即使有問題,找中介,也不一定管用,畢竟審批權在銀行。
3、隨著競爭的激烈,銀行服務較之前也有大幅提高,很多銀行推出「綠色信貸」服務,之前信貸人員「吃拿卡要」的現象少多了。現在對銀行來說,客戶真的是上帝。
4、近年來,國家對金融業監管日趨嚴格,貸款違規成本加大,銀行一般都不再與中介合作。
你好,我是徐玉坤。一個在貸款行業,待了很多年的老鳥。
首先,你所說的,一張營業執照就可以貸款。其實只是很多業務員,在進行客戶營銷時說的一個噱頭——
做一個企業主來講,憑借一個營業執照,確實是可以去銀行申請貸款,但是前提是需要滿足銀行相關產品的要求:
比如企業的流水有沒有滿足他們的要求?
營業執照注冊的年限有沒有滿足兩年?
公司有沒有交稅?交的國稅是不是達到銀行的標准?等。
所以到了這個時候,怎麼樣去根據自己和自己企業的一個具體情況,去進行一個量體裁衣的貸款產品的操作。往往就決定了此次貸款的成功率和完成質量。
而貸款中介這時候往往就會出現了。一個有些良好的專業素養和職業操守的貸款中介,叫得高端一點叫助貸經理,通常是熟知銀行產品的各種要求,以及銀行內部管理規定的彈性所在的。在這個時候,他們通常會利用自己在行業內的資源和專業知識,哪位客戶做成一個最優的產品方案,盡量讓客戶做到最大的接受程度,來完成他們的業績——這是在目前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則越來越嚴格的情況下,一個真正專業的中介(助貸經理)的價值所在。
當然了,貸款中介也是一種商業行為。所以他們在給客戶服務完之後,也都是會按照市場行情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務費。這個比例會根據地域和產品有一定差別,但肯定有一個前提是必須要合法合規。因為在目前的政策環境和市場環境之下,會使所有金融從業者職業紅線。
首先,營業執照只是一個企業的身份證明,就像個人的身份證一樣,是不能夠設定抵押貸款的。銀行貸款首先要看企業的第一還款來源,也就是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經營現金流入,然後才看你的第二還款來源,也就是擔保方式,一般分為抵押、質押和保證幾種,光有營業執照是不能「抵押」貸款的。
其次,關於貸款中介的問題,主要是源於信息的不對稱。事實上,如果企業具備貸款條件,其實是不需要貸款中介的,因為這只會增加貸款成本;而要是企業不具備貸款條件,所謂中介,要不就是直接利用你迫切想融資的心理,不斷騙你付費,要不就是幫你做假,騙取銀行的貸款,那這裡面是有著極大法律風險的。
最後,關於民營中小企業貸款,最重要的還是要增強自身的實力和融資能力,「打鐵還需自身硬」。關於這個話題,本人正在持續更新一個專題——《民營中小企業如何提升自身的融資能力》,歡迎關注並指正!
當然,這也並不是說所有的貸款中介都不靠譜,我上面說了,正因為信息的不對稱,所以有時候還是需要一些靠譜中介的,這就需要企業謹慎選擇了。
個人去銀行獲得貸款的難度較大,通過貸款中介,可以降低被拒貸的風險,減少你的時間成本。
貸款中介掌握的銀行渠道較多,普通人初次貸款並不了解市場上有哪些貸款產品,哪個銀行的貸款最適合自己。通過中介可以找到適合的貸款,提高貸款通過率,並且會節省很多時間與利息!
2. 淺談如何做好基層信用社主任 詳細�0�3
淺談如何任用好基層信用社主任和不良貸款清收工作 --------XX 信用社 XXX 目前農信社進入新一輪組建農村合作銀行的改革時期,鄉鎮信用社面臨業務發展和改革的任務更加繁重,做好一個基層信用社主任對各項業務指標的完成及支持當地經濟的發展尤為重要。現就如何當好農村基層信用社主任和清收不良貸款談幾點粗淺的看法和建議與領導和同仁們分享,不當之處希望各位領導及各位同仁批評指正。 一、 關於基層主任的任用。 從現實情況看,縣級農村信用聯社統一法人以後,鄉鎮信用社不再是一級法人,對信用社主任的任用和管理發生了相應變化,主要表現為主任的位置不穩定和短期行為,按照三年輪崗五年出社人事管理制度,信用社主任連續任職的少,絕大部分鄉鎮信用社主任更換頻繁,從安全形度調離本社可以防範風險,但大面積的更換信用社主任對業務發展存在一定影響。首先人生地不熟開展工作比較困難,發放貸款和組織存款渠道狹窄,有的還從原鄉鎮帶客戶, 清收貸款情況不熟,管理員工難度較大。其次對信用社主任的後顧之憂缺乏保障機制的前提下,對多年任鄉鎮信用社主任,工作成效顯著,為信用社作出貢獻的人,到了內退年齡和一般員工待遇一樣,特別是像我一樣好幾個常年擔任基層主任的老員工現在編制問題還沒有解決。在位時是信用社主任,不在位時什麼都不是的, 對信用社主任這個位置責任大但缺乏「安全感」,搞得好能繼續干,不好的可以隨時被免掉,讓少數信用社主任從心態上感覺不平衡,從而尋求補償心理,進取心和打基礎管長遠的觀念淡化,影響農信社可持續發展。實踐證明,一個鄉鎮信用社經營的好壞從客觀上講靠制度決定,但主要還是取決於信用社主任的管理水平。如何任用和管理好鄉鎮信用社主任,我向聯社提三點建議。 建立本土用人機制。人熟是個寶,農村信用社有著特定的文化背景,經過五十多年的發展壯大,始終根植於農村,而農村不同 城市,農民長期生活在一個地方,天然形成的狹隘意識認為想辦貸款總認為找熟人方便,還貸款亦如此,而信用社是為「三農」服務的農村金融機構,服務對象主要是農民,信用社選擇一個本地人做當家人,可以發揮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一是從業務拓展上, 可以通過熟人組織資金、營銷貸款,由於是本地人熟人多,親戚朋友人脈廣,可以運用各種資源開展業務,對各村組情況相對熟悉, 對本地農戶生產經營情況比較了解,對借款戶的情況清楚,經常走村串巷,在不良貸款清收盤活方面也容易找人好做工作。二是從內部管理上,經過多年才能培養一名信用社主任,本地人任主任對信用社員工知根知底,可以用人所長,通過各種關系幫助員工,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發揮團隊精神。三是從自身工作生活上,家在本地,吃住方便,有利於集中精力搞工作,不當走讀生,同時可以照顧家庭,把家庭兼顧好更有利於促進工作。 建立社政聯動機制。農村信用社立足農村,必須依靠地方黨 委政府的支持,近幾年鄉鎮信用社分社多大撤銷了,原有的農戶聯絡員被解聘,信貸員減少,農村人口流動性增大,農戶貸款戶多額小分散清收難度增加,信用社要生存和發展必須加強與黨委政府的聯系,建立良好關系。信用社主任要把與地方黨委政府的聯系制度化,經常請示匯報,爭取在加快業務發展與支持地方經濟的結合點上取得政府重視和支持。一是離城區比較近的鄉鎮在土地開發過程中的補償款可以存入信用社。二是衛星鄉鎮和經濟比較活躍的鄉鎮在招商引資企業上可以為信用社帶來儲源及融資客源。三是農業鄉鎮的各種財政補貼可以由信用社代發。四是產業大戶及涉農企業通過政府推薦可以及時到信用社貸款實現社農政多贏。五是政府支持信用社清收盤活不良貸款可以優化信用環境。 建立補償激勵機制。一方面對信用社主任可以借鑒村主職幹部養老保險激勵機制,對工作達到一定年限的信用社主任卸任後, 任期內有業績或政績突出,經審計無個性問題的,可以適應給予經濟或政治待遇,對優秀的信用社主任在子女上學、就業等方面予以關照,提高信用社主任的工作積極性,促進信用社主任多做打基礎管長遠的工作,為信用社長足發展幹事創業。另一方面,對信用社主任任期內,要結合農村的特點,給予其相應的崗位補貼,體現農村和城區的區別,農村的條件相對比城區要艱苦,要讓信用社主任想到農村去,爭到農村建功立業,真正讓農信社留得住人才。 二、 不良貸款的清降。 不良貸款的清降問題是當前所有社普遍存在的頭痛問題,我 認為不良貸款的清收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責任性不良貸款清收難。(二)政府幹預形成的不良貸款清收難。(三)村集體以及政府修路形成的不良貸款清收難(四)以貸收貸、以貸收息後形成的不良貸款清收難。(五)因走死逃亡形成的不良貸款清收難。(六)因過去辦理的抵押手續不建全形成的不良貸款清收難。(七)抵債資產變現難、損失大造成不良貸款清收難。(八)因信貸人員走逃或開除而形成的不良貸款清收難。 目前,農村信用社的不良貸款清收問題亟待有效地解決,從以前清收不良貸款的方式方法看,已經不能起到很好的作用和效果,就如同一個人得了病,總吃一種葯,就會產生抗葯性一樣,所以,必須在不良貸款清收的問題上出奇招妙策。在革命戰爭時期,毛*主席同志面對復雜的革命形勢,就曾提出「打人民戰爭」採用「人海戰術」,曾對我們的革命事業起了巨大的推動作用。今天,在對待不良貸款清收問題上,不妨我們可以靈活運用先輩的戰略戰術。 一、打破各社自己清收和責任人清收的模式。由於現在實行的責任貸款,各社自己清收和責任人清收存在一定的困難,人員少、力度小,責任人清收積極性不高,效果很低。我認為,首先對於每月反彈的不良貸款各社信貸員都積極催收,但是不是每筆貸款都能按期收回,對於各社遺留的老大難貸款需要由聯社組織各社信貸人員和不良貸款責任人成立專門的清收大隊,人員至少在 15 人以上,分為兩個組,聯社挑選精明強乾的人員任組長。 然後逐社的對不良貸款進行逐戶清收,一次不行兩次、三次,利用人多勢強,造成轟動效應,使借款人在缺理、畏懼、面子上等產生思想上的必須還款的認識,以達到清收效果。 二、聯合司法訴訟,加大強制執行力度。對於農村信用社的訴訟貸款,最多的說法是「贏了官司,收不回來錢」。為什麼呢?因為法院執行的開支費用較高,導致執行力度小,特別是在家庭財產執行和對當事人的處理等問題上,執行人員沒有積極性,或者是得過且過,最後,使一些借款人產生了起訴執行也沒怎麼著,不疼不癢的,這使他們產生了能賴就賴、一拖百了的思想,以致起訴終了法院和信用社也沒有看到錢。要加大執行力度怎麼加大?一是使用法院的公車加油,對執行人員給予就餐補助;二是實施獎勵執行,也就是按執行收回不良貸款金額的百分比給法院提取獎勵,調動起司法執行的積極性,調動執行人員的干勁。 三、對有故意逃廢債嫌疑的頑固者申請執行強制執行,殺一儆百。這樣,不但能夠起到一定的震懾作用,而且,也警告了其他存有僥幸心理的借款人。這樣,只要有一小部分人吃到了苦頭,就會影響到許多人,對償還信用社貸款不敢懈怠。 四、新官不理舊賬造成清收真空。一是責任追究錯位。按照信貸管理制度,信貸人員輪崗調片時稽核部門應對其貸款進行專項審計,界定責任,對於正常貸款進行交接,確定接收人為清收第一責任人,交接人為貸款責任人,但在實際操作中很少能真正貫徹下去,致使包片信貸員一邊擔心原責任貸款無人替其清收, 落得逾期追責處分,一邊擔心新環境,條件不熟,無法放開手腳,無暇顧及前任貸款清收工作。另外,由於農信社信貸員調動頻率低,縣級行社未能形成完善的輪崗調片考核機制,導致責權利失衡,接收人由於績效考核與過去掛鉤較少或者不掛鉤,不得不忙於發展新客戶,不願也不想替前任清收貸款。針對這個問題,我認為應該實行責任交接,新舊責任人交接應實行制度化、書面化,對於信貸員調離時,應與現任信貸員簽訂責任貸款交接書,由聯社稽核部門監交。舊信貸員負責提供其責任人貸款的全部信息。並且實行責任劃分,各承擔50%責任,新信貸員負責按季清息和到期催收。該筆貸款新信貸員清息倒本後,責任全擔。那筆擔保有問題,經聯社確認後,新信貸員不承擔50%責任,責任全部劃轉舊信貸員,有聯社勒令舊信貸員催收。
3. 銀團貸款業務指引的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和規范銀團貸款業務,分散授信風險,推動銀行同業合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適用於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並經營貸款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
第三條銀團貸款是指由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基於相同貸款條件,依據同一貸款合同,按約定時間和比例,通過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幣貸款或授信業務。
第四條銀行開辦銀團貸款業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家信貸政策,堅持平等互利、公平協商、誠實履約、風險自擔的原則。
第五條銀行業協會負責維護銀團貸款市場秩序,推進市場標准化建設,推動銀團貸款與交易系統平台搭建,協調銀團貸款與交易中發生的問題,收集和披露有關銀團貸款信息,制定行業公約等行業自律工作。
第二章
銀團成員
第六條參與銀團貸款的銀行均為銀團成員。銀團成員應按照「信息共享、獨立審批、自主決策、風險自擔」的原則自主確定各自授信行為,並按實際承擔份額享有銀團貸款項下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七條按照在銀團貸款中的職能和分工,銀團成員通常分為牽頭行、代理行和參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據實際規模與需要在銀團內部增設副牽頭行、聯合牽頭行等,並按照銀團貸款合同履行相應職責。
第八條銀團貸款牽頭行是指經借款人同意,負責發起組織銀團、分銷銀團貸款份額的銀行。
牽頭行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發起和籌組銀團貸款,分銷銀團貸款份額;
(二)對借款人進行貸前盡職調查,草擬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並向潛在的參加行推薦;
(三)代表銀團與借款人談判確定銀團貸款條件;
(四)代表銀團聘請相關中介機構起草銀團貸款法律文本;
(五)組織銀團成員與借款人簽訂書面銀團貸款合同;
(六)銀團貸款合同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單家銀行擔任牽頭行時,其承貸份額原則上不得少於銀團融資總金額的20%;分銷給其他銀團成員的份額原則上不得低於50%。
第十條按照牽頭行對貸款最終安排額所承擔的責任,銀團牽頭行分銷銀團貸款可以分為全額包銷、部分包銷和盡最大努力推銷三種類型。
第十一條銀團代理行是指銀團貸款合同簽訂後,按相關貸款條件確定的金額和進度歸集資金向借款人提供貸款,並接受銀團委託按銀團貸款合同約定進行銀團貸款事務管理和協調活動的銀行。
對擔保結構比較復雜的銀團貸款,可以指定擔保代理行,由其負責落實銀團貸款的各項擔保及抵(質)押物登記、管理等工作。
代理行經銀團成員協商確定,可以由牽頭行或者其他銀行擔任。銀團代理行應當代表銀團利益,借款人的附屬機構或關聯機構不得擔任代理行。
第十二條代理行應當依據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履行代理行職責。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審查、督促借款人落實貸款條件,提供貸款或辦理其他授信業務;
(二)辦理銀團貸款的擔保抵押手續,負責抵(質)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制定賬戶管理方案,開立專門賬戶管理銀團貸款資金,對專戶資金的變動情況進行逐筆登記;
(四)根據約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請,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約定的承貸份額比例,通知銀團成員將款項劃到指定賬戶;
(五)劃收銀團貸款本息和代收相關費用,並按承貸比例和銀團貸款合同約定及時劃轉到銀團成員指定賬戶;
(六)根據銀團貸款合同,負責銀團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貸後管理和貸款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定期向銀團成員通報;
(七)密切關注借款人財務狀況,對貸款期間發生的企業並購、股權分紅、對外投資、資產轉讓、債務重組等影響借款人還款能力的重大事項,在借款人通知後按銀團貸款合同約定盡早通知各銀團成員;
(八)根據銀團貸款合同,在借款人出現違約事項時,及時組織銀團成員對違約貸款進行清收、保全、追償或其他處置;
(九)根據銀團貸款合同,負責組織召開銀團會議,協調銀團成員之間的關系;
(十)接受各銀團成員不定期的咨詢與核查,辦理銀團會議委託的其他事項等。
第十三條代理行應當勤勉盡責。因代理行行為導致銀團利益受損的,銀團成員有權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約定的方式更換代理行,並要求代理行賠償相關損失。
第十四條參加行是指接受牽頭行邀請,參加銀團並按照協商確定的承貸份額向借款人提供貸款的銀行。參加行應當按照約定及時足額劃撥資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賬戶,參加銀團會議,做好貸後管理,了解掌握借款人日常經營與信用狀況的變化情況,及時向代理行通報借款人的異常情況。
第三章
銀團貸款的發起和籌組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額貸款,鼓勵採取銀團貸款方式:
(一)大型集團客戶、大型項目融資和大額流動資金融資;
(二)單一企業或單一項目融資總額超過貸款行資本凈額10%的;
(三)單一集團客戶授信總額超過貸款行資本凈額15%的;
(四)借款人以競爭性談判選擇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項目融資的。
各地銀行業協會可以根據以上原則,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轄內會員銀行共同確定銀團貸款額度的具體下限。
第十六條銀團貸款由借款人或銀行發起。牽頭行應當與借款人談妥銀團貸款的初步條件,並獲得借款人簽署的銀團貸款委任書。
第十七條牽頭行應當按照授信工作盡職的相關要求,對借款人或貸款項目進行貸前盡職調查,並在此基礎上與借款人進行前期談判,商談貸款的用途、額度、利率、期限、擔保形式、提款條件、還款方式和相關費用等,並據此編制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
第十八條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由牽頭行分發給潛在參加行,作為潛在參加行審貸和提出修改建議的重要依據。
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內容主要包括:銀團貸款的基本條件、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及概況、借款人的財務狀況、項目概況及市場分析、項目財務現金流量分析、擔保人和擔保物介紹、風險因素及避險措施、項目的准入審批手續及有資質環保機構出具的環境影響監測評估文件等。
第十九條牽頭行在編制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過程中,應如實向潛在參加行披露其知悉的借款人全部真實信息。牽頭行在向其他銀行發送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前,應要求借款人審閱該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並由借款人簽署「對信息備忘錄所載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的聲明。必要時,牽頭行也可以要求擔保人審閱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並簽署上述聲明。
第二十條為提高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等銀團貸款資料的獨立性、公正性和真實性,牽頭行可以聘請外部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及相關技術專家負責評審編寫有關信息及資料、出具意見書。
第二十一條牽頭行與借款人協商後,向潛在參加行發出銀團貸款邀請函,並隨附貸款條件清單、信息備忘錄、保密承諾函、貸款承諾函等文件。
第二十二條收到銀團貸款邀請函的銀行應按照「信息共享、獨立審貸、自主決策、風險自擔」的原則,在全面掌握借款人相關信息的基礎上做出是否參加銀團貸款的決定。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信息不能滿足潛在參加行審批要求的,潛在參加行可要求牽頭行補充提供相關信息、提出工作建議或者直接進行調查。
第二十三條牽頭行應根據潛在參加行實際反饋情況,合理確定各銀團成員的貸款份額。在超額認購或認購不足的情況下,牽頭行可按事先約定的條件或與借款人協商後重新確定各銀團成員的承貸份額。
第二十四條在牽頭行有效委任期間,其他未獲委任的銀行不得與借款人就同一項目進行委任或開展融資談判。
第四章
銀團貸款合同
第二十五條銀團貸款合同是銀團成員與借款人、擔保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經過協商後共同簽訂,主要約定銀團成員與借款人、擔保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本。銀團貸款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二)定義及解釋;
(三)與貸款有關的約定,包括貸款金額與幣種、貸款期限、貸款利率、貸款用途、支付方式、還款方式及還款資金來源、貸款擔保組合、貸款展期條件、提前還款約定等;
(四)銀團各成員承諾的貸款額度及貸款劃撥的時間;
(五)提款先決條件;
(六)費用條款;
(七)稅務條款;
(八)財務約束條款;
(九)非財務承諾,包括資產處置限制、業務變更和信息披露等條款;
(十)違約事件及處理;
(十一)適用法律;
(十二)其他約定及附屬文件。
第二十六條銀團成員之間權利義務關系可以在銀團貸款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另行簽訂《銀團內部協議》(或稱為《銀團貸款銀行間協議》等)加以約定。銀團成員間權利義務關系主要包括:銀團成員內部分工、權利與義務、銀團貸款額度的分配、銀團貸款額度的轉讓;銀團會議的議事規則;銀團成員的退出和銀團解散;違約行為及責任;解決爭議的方式;銀團成員認為有必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銀團成員應嚴格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劃付貸款款項,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借款人應嚴格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保證貸款用途,及時向代理行劃轉貸款本息,如實向銀團成員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銀行開展銀團貸款業務可以依據中國銀行業協會制定的銀團貸款合同示範文本,制定銀團貸款合同。
第五章
銀團貸款管理
第三十條銀團貸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行負責。代理行應在銀團貸款存續期內跟蹤了解項目的進展情況,及時發現銀團貸款可能出現的問題,並以書面形式盡快通報銀團成員。
第三十一條銀團貸款存續期間,銀團會議由代理行負責定期召集,或者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由一定比例的銀團成員提議召開。銀團會議的主要職能是討論、協商銀團貸款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銀團會議商議的重大事項主要包括:修改銀團貸款合同、調整貸款額度、變更擔保、變動利率、終止銀團貸款、通報企業並購和重大關聯交易、認定借款人違約事項、貸款重組和調整代理行等。
第三十三條銀團貸款出現違約風險時,代理行應當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負責及時召集銀團會議,並可成立銀團債權委員會,對貸款進行清收、保全、重組和處置。必要時可以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銀團貸款存續期間,銀團成員原則上不得在銀團之外向同一項目提供有損銀團其他成員利益的貸款或其他授信。
第三十五條銀團成員在辦理銀團貸款業務過程中發現借款人有下列行為,經指正不改的,代理行應當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負責召集銀團會議,追究其違約責任,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及其保證人:
(一)所提供的有關文件被證實無效;
(二)未能履行和遵守貸款合同約定的義務;
(三)未能按貸款合同規定支付利息和本金;
(四)以假破產等方式逃廢銀行債務;
(五)貸款合同約定的其他違約事項。
第三十六條銀團成員在開展銀團貸款業務過程中有以下行為,經銀團會議審核認定違約的,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一)銀團成員收到代理行按合同規定時間發出的通知後,未按合同約定時限足額劃付款項的;
(二)銀團成員擅自提前收回貸款或違約退出銀團的;
(三)不執行銀團會議決議的;
(四)借款人歸還銀團貸款本息而代理行未如約及時劃付銀團成員的;
(五)其他違反銀團貸款合同、本業務指引以及法律法規的行為。
銀團成員之間的上述糾紛,不影響銀團與借款人所定貸款合同的執行。
第三十七條開辦銀團貸款業務的銀行應當定期向當地銀行業協會報送銀團貸款有關信息。內容包括:銀團貸款一級市場的包銷量及持有量、二級市場的轉讓量,銀團貸款的利率水平、費率水平、貸款期限、擔保條件、借款人信用評級等。
第三十八條開辦銀團貸款業務的銀行應當依據本指引,結合自身經營管理水平制定銀團貸款業務管理辦法,建立與銀團貸款業務風險相適應的管理機制,並指定相關部門和專人負責銀團貸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銀行向大型集團客戶發放銀團貸款,應當注意防範集團客戶內部關聯交易及關聯方之間相互擔保的風險。對集團客戶內部關聯交易頻繁、互相擔保嚴重的,應當加強對其資信的審核,並嚴格控制貸款發放。
第六章
銀團貸款收費
第四十條銀團貸款收費是指銀團成員接受借款人委託,為借款人提供銀團籌組、包銷安排、貸款承諾、銀團事務管理等服務而收取的相關中間業務費用,納入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收費管理。
銀團貸款收費應當按照「自願協商、公平合理、質價相符」的原則由銀團成員和借款人協商確定,並在銀團貸款合同或費用函中載明。
第四十一條銀團貸款收費的具體項目可以包括安排費、承諾費、代理費等。銀團費用僅限為借款人提供相應服務的銀團成員享有。
安排費一般按銀團貸款總額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承諾費一般按未用余額的一定比例每年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約定的方式收取;代理費可以根據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
第四十二條銀團貸款的收費應當遵循「誰借款、誰付費」的原則,由借款人支付。
第四十三條牽頭行不得向銀團成員提出任何不合理條件,不得以免予收費的手段,開展銀團貸款業務競爭,不得借籌組銀團貸款向銀團成員和借款人搭售其他金融產品或收取其他費用。
第七章
銀團貸款轉讓交易
第四十四條銀團貸款轉讓交易是指銀團貸款項下的貸款人作為出讓方,將其持有的銀團貸款份額轉讓給作為受讓方的其他貸款人或第三方,並由受讓方向出讓方支付轉讓價款的交易。
銀團貸款轉讓交易不得違反貸款轉讓的相關監管規定。
第四十五條轉讓交易的定價由交易雙方根據轉讓標的、市場等情況自行協商、自主定價。
第四十六條轉讓交易的出讓方應當確保與轉讓標的相關的貸款合同及其他文件已由各方有效簽署,其對轉讓的份額擁有合法的處分權,且轉讓標的之上不存在包括債務人抵銷權在內的任何可能造成轉讓標的價值減損的其他權利。
出讓方應當為轉讓交易之目的向受讓方充分披露信息,不得提供明知為虛假或具有誤導性的信息,不得隱瞞轉讓標的相關負面信息。
第四十七條轉讓交易的受讓方應當按照轉讓合同的約定,受讓轉讓標的並支付轉讓價款,不得將出讓方提供的相關信息用於任何非法目的,或違反保密義務使用該信息。
第四十八條代理行應當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及時履行轉讓交易相關義務;其他銀團成員、擔保人等相關各方應當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履行相關義務,協助轉讓交易的順利進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依法設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開辦銀團貸款業務適用本指引。
第五十條本指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2007年8月11日印發的《銀團貸款業務指引》(銀監發〔2007〕68號)同時廢止。
4. 我在上汽通用金融貸款買的車,逾期10天了,對信用記錄有沒有妨礙
1、銀行的信用會有影響,而且超過一定的期限,銀行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處理的。具體以合同為准,拿與銀行簽訂的協議仔細看一下。違反合同約定,則要承擔罰息、提前收貸等違約責任。時間還不長,也許就是遭受點罰息。
2、車貸指貸款人向申請購買汽車的借款人發放的貸款。汽車消費貸款是銀行對在其特約經銷商處購買汽車的購車者發放的人民幣擔保貸款的一種新的貸款方式。
3、汽車消費貸款利率就是指銀行向消費者也就是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自用汽車(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家用轎車或7座(含)以下商務車)的貸款數額與本金的比例。利率越高,那麼消費者還款的金額就越大。
(4)貸款逾期說接受指正工作擴展閱讀
信用信息
1、據以識別個人身份以及反映個人家庭、職業等情況的個人基本信息;
2、個人與金融機構或者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機構發生信貸關系而形成的個人信貸信息;
3、個人與商業機構、公用事業服務機構發生賒購關系而形成的個人賒購、繳費信息;
4、行政機關、行政事務執行機構、司法機關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形成的與個人信用相關的公共記錄信息;
5、其他與個人信用有關的信息。
影響因素
可能影響個人信用風險評分的主要因素有:貸款中曾有逾期還款現象,或者信用卡透支後未按約定期限和應還款額度還款,或有太多的貸款賬戶和信用卡等等。
徵信系統
1、個人徵信系統又稱消費者信用信息系統,主要為消費信貸機構提供個人信用分析產品。隨客戶要求提高,個人徵信系統的數據已經不局限於信用記錄等傳統運營范疇,注意力逐漸轉提供社會綜合數據服務的業務領域中來。
2、個人徵信系統含有廣泛而精確的消費者信息,可以解決顧客信息量不足對企業市場營銷的約束,幫助企業以最有效的、最經濟的方式接觸到自己的目標客戶,因而具有極高的市場價值,個人徵信系統應用也擴展到直銷和零售等領域。
3、在美國個人徵信機構的利潤有三分之一是來自直銷或資料庫營銷,個人徵信系統已被廣泛運用到企業的營銷活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