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朋友叫我幫他開個自己的工資證明給他貸款,而且還要老婆和我身份證復
單純的開個
收入證明
沒什麼大不了
,但是要身份證復印件和本人簽字,肯定就不是這個單純了,肯定是要你去做
擔保人
。是有
連帶責任
的,
2. 朋友貸款讓我當證明人。證明人是幹嘛的他還不上錢讓我還嗎
證明人無需承擔經濟責任。證明不是擔保。但是在今後打官司起訴的時候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先決條件是在借據上要清楚的寫明證明人是誰,並有親筆簽字和手印。
【法律分析】
銀行貸款證明人無需提供擔保物。同事證明人只是對借款人的工作單位、收入情況、資金結構、信用評級等因素,給予銀行借款人的證明。如果只是證明人不負償還的責任,沒有連帶的風險。貸款擔保人和證明人不同,擔保人需要承擔責任,一般做保證人,銀行信貸會要求出示房產證、行車證、存款流水等資產證明,還包括所在公司人力部或財務部提供收入證明等材料並留復印件作為附件放進信貸檔案送到主管信貸審批部門進行審批。由於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承擔單方性、無償性的法律責任,故對保證人盡了義務而債權人怠於行使權利,應該免除保證人一定范圍內的保證責任。如果是證明人,可能是需要單位為貸款者開具相應的證明,比如職級證明啊、收入證明、或者事業編制證明等等。一般來說單位開具此類證明如果是真實的,開具單位一般沒有風險,一般單位做法是在證明後面寫上相應的免責聲明,比如此證明只證明事實,並不承擔其他責任等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條 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借貸雙方通過網路貸款平台形成借貸關系,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 朋友貸款讓我做證明人,我該不該做,需要承擔什麼責任嗎
如果僅僅是證明人,只要要證明該債務的存在和真實性就可以了,一般不需要承擔其他的法律責任。但是在簽字確認以前要明白你承擔是證明人還是擔保人,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4. 幫別人開工作證明去貸款需要負法律責任嗎
可能構成騙取貸款罪的共同犯罪,如果不構成騙取貸款罪,只是一般違法行為
5. 同事從一般信貸公司貸款讓我幫她證明一下她的工作情況,這個對我有沒有什麼影
沒有影響,這種證明沒有什麼法律效力,只是對你同事工作做一個證明,讓他具有還款能力。
6. 幫別人開工作證明辦貸款可以嗎
不可以。
如段州蠢果隨便幫握陪別人開工作證明,別跡櫻人辦理貸款後,如果對方還不上款,那麼開證明者將會承擔連帶責任。
7. 朋友申請貸款,請我幫提供單位的收入證明並蓋單位公章,此證明是否會作為等同擔保資格效力並產生法律效應
因為你本身出具的是證明,而非擔保書,所以你出具的文書不具有擔保性質,也就是說,不會產生擔保效力。
8. 幫別人弄假的工作證明去貸款我會擔責嗎
銀行私自盜用他人信息辦理貸款,屬於違法犯罪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二條 借款人採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四條 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有前款行為,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