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寧波的公積金要是辭職了,如何才可提取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協議或者其他證明;
(二)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設、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規劃行政等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證明;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和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六)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未重新就業滿五年的,提供未就業證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證明;
(八)戶口遷出本省行政區域的,提供遷移證明;
(九)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貸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資收入證明和住房租賃合同;
(十一)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提供戶口證明和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十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1)寧波工作離職後提取公積金貸款擴展閱讀:
使用本人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最高限額40萬元;同時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最高限額60萬元。
使用本人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且申請貸款時本人正常繳存補充住房公積金的,貸款最高限額50萬元;同時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且申請貸款時本人或其配偶正常繳存補充住房公積金的,貸款最高限額70萬元。
⑵ 寧波公積金是不是辭職之後不管什麼時候都可以取
寧波的住房公積金在辭職後是不可以立即領取的,只有符合提取條件的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根據《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儲存余額:
(一)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未重新就業滿五年的;
(五)出國、出境定居的;
(六)戶口遷出本市、縣行政區域,遷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
(七)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職工其他住房消費。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中的儲存余額。
(2)寧波工作離職後提取公積金貸款擴展閱讀:
《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第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按月繳存。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在其每月工資收入中代扣。 單位為職工繳存和代扣的住房公積金,由單位在發放工資之日起五日內向管理中心繳存。管理中心應當於收到住房公積金當日計入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也可以採取同城特約委託收款結算方式歸集。單位逾期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按每逾期一日加收應繳存金額千分之一的滯納金。單位應當對住房公積金單獨建帳,及時登錄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等情況。
⑶ 寧波的住房公積金怎麼提取啊,我現在離職了,處於封存狀態,可以拿的話要哪些證明啊
一、申請條件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未重新就業滿5年或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
二、 申請材料
1、身份證明
2、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
3、借記卡
4、街道社區開具的家庭生活困難證明
5、委託代理人辦理提取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證明及委託書
三、辦理流程
提取人提供相關資料到中心辦事大廳或服務網點提出申請,工作人員審核資料,符合規定,當場辦結;不符合規定的,管理中心不予辦理;需要核實的,在接到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或不予提取的決定,並答復提取人。
法定依據
1、《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儲存余額:
2、建設部《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十、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經管理中心審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辦事者權利和義務
1、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
2、申請人申請時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