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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權抵押貸款工作基本情況

發布時間:2024-09-05 23:37:48

① 什麼是兩權抵押貸款


「兩權」抵押貸款是指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抵押貸款,又稱「抵押放款」。是指某些國家銀行採用的一種貸款方式。要求借款方提供一定的抵押品作為貸款的擔保,以保證貸款的到期償還。抵押品一般為易於保存,不易損耗,容易變賣的物品,如有價證券、票據、股票、房地產等。
兩權」抵押貸款實施中面臨哪些困難?
結合前期的試點經驗,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作為兩種制度安排,應當區別對待。
農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問題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並向發包方備案。
而相比之下,抵押貸款問題更為復雜,全面推開還有賴於宅基地改革的深化和突破。
目前主要面臨的困難包括:
1、土地確權進度有待加快
目前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農民住房所有權證未完全發放給農民,個別試點地區仍積壓在鄉鎮或村委會,制約農村承包土地流轉和農民住房交易,影響其抵押融資權能的實現。
2、抵押農房流轉和處置難度較大
允許進城落戶農民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自願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實踐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很難找到符合條件的受讓人,農民住宅流轉受到較大限制。

② 目前我國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的現狀

決定指出,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232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物權法、擔保法關於集體所有的耕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在天津市薊縣等59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物權法、擔保法關於集體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這意味著中國將在上述地區分別開展以農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含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的試點。

決定明確指出,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必須堅守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的底線,堅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要完善配套制度,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整體指導和統籌協調、監督管理,按程序、分步驟審慎穩妥推進,防範各種風險,及時總結試點工作經驗,並就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情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潘功勝21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說明時曾表示,「兩權」抵押貸款由農戶等農業經營主體自願申請,確保農民群眾成為真正的知情者、參與者和受益者。流轉土地經營權需經承包農戶同意。對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的抵押物處理,受讓人原則上限制在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范圍內。

③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具體是什麼意思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是指農戶、企業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以其依法取得且經縣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管理服務中心登記確認的已流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債權擔保取得的貸款,並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一種貸款業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④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可以抵押貸款嗎

農村 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是可以抵押貸款的。我國政策有相關規定,以落實農村土地的用益物權、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為出發點,深化農村金融改革創新,穩妥有序開展「兩權」抵押貸款業務。《關於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指導意見》 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和經營權流轉有關要求,以落實農村土地的 用益物權、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為出發點,深化農村金融改革創新,穩妥有序開展「兩權」抵押貸款業務,有效盤活農村資源、資金、資產,增加農業生產中長期和規模化經營的資金投入,為穩步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經驗和模式,促進農民增收致富和農業現代化加快發展。

⑤ 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管理辦法是什麼

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管理辦法是首先確定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方式,然後明確借款對象、條件及用途,貸款額度、期限及利率,接下來是熟悉貸款操作流程,注意抵押物的變更與注銷,最後是進行貸後處理,抵押物監管及處置。 最新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是指:農戶、企業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以其依法取得且經縣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管理服務中心登記確認的已流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債權擔保取得的貸款,並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一種貸款業務。
第二張 借款對象、條件及用途
第五條 借款對象:在長豐縣域范圍內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農戶、個體工商戶、企業和農村經濟組織。
第六條 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借款人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依法注冊,且年檢合格;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已經合法程序流轉;
(三)農戶須持有長豐縣常住戶籍,或在長豐縣域范圍內從事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其他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貸款到期時不得超過60周歲;
(四)信用觀念強,資信狀況良好,具有清償貸款本息的能力,無拖欠貸款和政府稅費等不良記錄,未與貸款行發生過經濟糾紛;
(五)從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生產經營活動,生產經營情況正常,並有合法、可靠的經濟來源;
(六)接受並積極配合貸款行在貸後風險管理時進行的監督檢查;
(七)貸款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及利率
第十條貸款額度:貸款行以借款人生產經營情況、實際資金需求量和用於抵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評估價值為主要參考依據,具體金額由貸款行按土地承包經營權評估價值的一定比例確定,最高額度原則上不得超過農業生產項目投入資金的50%,或抵押評估價值的40%,即抵押率最高不超過40%。
第四章 貸款操作流程
第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操作程序
(一)貸款申請:借款人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向貸款行申請抵押貸款,需提交下列資料:
1.農戶
(1)借款申請書;
(2)其配偶須簽注同意借款意見(含個人獨資類型的農業企業);
(3)借款人身份、戶籍和婚姻狀況的證明;
(4)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和長豐縣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管理服務中心出具的鑒證書;
(5)縣農委牽頭組織的專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價值出具的評估報告;
(6)投資人的投資證明材料;
(7)地上附著物經營面積、品種及效益等情況說明;
(8)租金支付期限證明材料;
(9)貸款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二)貸款調查:貸款行客戶經理按貸款行信貸管理辦法開展信貸調查及辦理相關手續。調查過程中應審查借款人的資料真實性、借款用途、資信狀況、償還能力、還款來源、擬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基本情況、權證的真實性及有效性、實現抵押權的可行性以及借款人是否有權將該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借款人是否有重復設定抵押的情況、押品的評估價值是否真實等。
(三)貸款審批。該項貸款由貸款行獨立調查研究、審批發放。
(四)合同簽訂。在簽訂貸款合同時,借款人必須承諾申貸材料信息的真實有效、貸款的真實用途、貸款資金的支付方式以及承諾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一旦發生客戶有嚴重違反協議的情形,貸款行有權解除合同,並有權提前收回貸款。
(五)抵押價值評估。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價值由縣農委和貸款行組織有關專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價值進行測算並出具評估報告。
(六)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登記申請應由貸款行和抵押人共同向登記機關辦理。
(七)貸款發放:貸款行應當按照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合同及借款合同約定及時辦理發放貸款手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並妥善保管借款人移交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登記證》及其他相關資料。
(八)貸款本息歸還:按季收息,按借據利率全額收回貸款利息,到期收回本金。
第五章 抵押物的變更與注銷
第十四條抵押人的名稱(姓名)更改,以及抵押合同擔保的主債權數額變更的,抵押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在貸款行客戶經理的陪同下持下列文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事項變更申請書》;
(二)抵押權人同意變更的證明;
(三)抵押人、抵押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四)有關登記事項變更的協議或相關證明文件;
(五)原《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證》;
(六)授權委託書、被委託人的身份證明;
(七)其他有關文件。
第十五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需要注銷的,貸款行和抵押人雙方持下列文件辦理注銷申請:
(一)原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登記注銷申請書;
(二)抵押人身份證明;
(三)抵押權因主債權消滅、抵押權已經實現、貸款行放棄抵押權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抵押權消滅的其他情形注銷的證明材料;
(四)原《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證》;
(五)委託代理人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登記的,還應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和授權委託書。
抵押權登記期限屆滿後,該抵押權登記自動失效。貸款行應在借款合同終止的同時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證》等相關證明資料交還借款人。
第六章 貸後管理
第十六條在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後,貸款行客戶經理按貸款行《信貸業務跟蹤檢查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定期走訪客戶,嚴格監控借款人信貸資金運用情況,關注資金流向,防止借款人轉移資金,變更信貸資金用途。同時,加強貸後跟蹤檢查,密切關注借款人生產經營情況,實時關注抵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使用情況、市場價值變化情況,切實防範、化解貸款風險。
第七章 抵押物監管及處置
第二十條 借款人未履行還款義務的,貸款行及時進行依法處置,對抵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及附著物,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一)轉讓。依法通過交易市場將抵押物進入流轉市場,通過獲取轉讓收益清償貸款本息。
(二)變更。依法通過交易市場將抵押物進入流轉市場,通過變更方式,在不改變土地用途的情況下,變更土地經營人,由新的土地經營人履行還貸義務。
(三)變現。發生借貸雙方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依法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優先受償後,不足以償還借款本息的,貸款行對不足部分金額有權向借款人追償。
(四)訴訟。當貸款人與借款人、抵押人不能通過協商處置抵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時,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五)其它合法形式。
第二十一條 貸款行在依法處置抵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間,由縣農委協調就處置土地承包經營權可能涉及的問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貸款行和縣農委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信息交流溝通機制。縣農委不定期向貸款行通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情況,並向貸款行推薦符合本辦法且有抵押貸款意願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貸款行向縣農委征詢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所有人及其基本狀況等信息的,縣農委予以積極配合。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可以依法進行流轉,也可以進行抵押貸款,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管理辦法主要核心的內容是明確貸款額度、期限及利率以及明確貸款的流程,明確上述流程,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管理就形成了正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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