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安徽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主要職能
安徽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核心職責在於全面掌管全省各級各類學校的助學事務。首要任務是管理高校中的國家獎助學金推薦和評選,確保這些資金的公平、准確發放。此外,該中心還負責執行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助學貸款的相關政策,指導高校針對經濟困難的學生實施精準資助措施。
在地方層面,中心對市、縣實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提供指導和支持,確保各地政策的連貫性和有效性。同時,安徽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還承擔著統一管理的重任,即對省教育廳接收的來自社會和個人的對在校學生的資助進行監督和協調,確保這些愛心資源能有效地惠及需要幫助的學生群體。
總的來說,該中心的工作旨在構建一個全面、有序的資助體系,確保每一個有需要的學生都能得到應有的教育支持,促進教育公平的實現。
⑵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是干什麼的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工作職責
一、制定學生助學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貧困學生的調查、認定和檔案建立。
三、負責學生國家助學貸款的相關工作。
四、負責學校勤工助學方案的制定和勤工助學管理工作的指導。
1.負責勤工助學校內崗位設置及審定;
2.負責勤工助學校內崗位人員的招聘、檢查、工資發放工作;
3.負責勤工助學社會崗位的聯系和學生的選派工作;
五、負責學生的困難補助和申請緩交、減免學雜費的審核報批等工作;
六、組織做好學校獎助學金、國家政府獎助學金等工作;
七、定期向教育廳和學校匯報我校貧困生的資助情況。
⑶ 商丘師范學院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
商丘師范學院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如下:
第一條為了促進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健康有序開展,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大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財政部教育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調整完善國家助學貸款相關政策措施的通知》(財教〔2014〕18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國家助學貸款是指由國務院批准實行的、無需經濟擔保的、由政府財政貼息的、各商業銀行開辦的信用助學貸款。其目的是幫助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的本專科學生和研究生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住宿費,使其順利完成學業。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中的借款人是指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我校全日制在校本專科學生,貸款發放銀行是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以下簡稱開行河南分行)。
第四條為保證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順利開展,學校成立由有關校領導擔任正副組長,學生處、財務處、宣傳部、教務處、校團委等有關職能部門和各學院負責人為成員的國家助學貸款領導組。學生處會同財務處負責我校國家助學貸款的日常工作。各學院指定專人負責本學院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
第五條在學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領導組領導下,設立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我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組織實施。有關辦公設備和經費開支問題,按照省教育廳要求,由財務處負責落實。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主要職責包括:
1.具體組織落實上級主管部門及學校開展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各項要求;
2.負責與河南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省資助中心」)和開行河南分行的日常業務聯系;
3.負責在開行河南分行和省資助中心的授權范圍內開展國家助學貸款的校內審核、貸前調查和貸後管理相關工作;
4.指導各學院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組按要求開展工作;
5.負責組織開展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校內宣傳、教育工作。
第六條各學院成立由學院黨總支書記任組長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組,在校資助中心的指導下,負責本學院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1.負責受理學生的貸款申請,組織填寫和收集有關貸款需要的各種表格和資料,同時進行網上報名,對所有資料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審核,並按規定報送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建檔;
2.按照要求建立健全貸款學生的管理台帳,及時掌握每位借款學生的基本情況;
3.督促本學院貸款到期學生及時歸還貸款本息,督促貸款未到期學生的年度付息工作,加強對借款學生的誠信教育;
4.認真做好本學院應屆借款畢業生的提前還款和畢業確認工作;
5.及時完成學校助學貸款工作領導組和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七條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學院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組每年針對性、有計劃地組織開展宣傳教育活動,使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都能及時准確了解國家助學貸款的方針、政策,並熟悉申請、辦理程序和相關要求。
第八條學校在全體在校生中大力開展誠信教育,認真組織好每年度的「誠信校園行」系列活動,將誠信教育貫穿於招生、新生入學、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畢業就業教育及助學貸款受理的全過程,增強大學生的誠信意識,努力營造良好的校園誠信氛圍。
第九條在借款學生中開展違約、逾期、徵信等金融常識的宣傳教育。
第四章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十條凡我校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在校本專科學生均可申請國家助學貸款。
第十一條申請貸款的學生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未滿18周歲的學生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3.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4.學習刻苦,成績較好,誠實守信;
5.家庭經濟困難,不能交納完成學業所需學費、住宿費;
6.當年沒有獲得生源地助學貸款;
7.符合約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每年9月份及時布置學生貸款的申請工作。各學院應根據學校要求,對申請貸款的學生進行資格審查,確定計劃貸款學生名單和貸款額度,將本學院貸款信息錄入國家開發銀行助學貸款系統,由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後提交上報省資助中心。
⑷ 學校機構在為學生提供國家助學貸款業務中承擔的工作職責有( )。
【答案】:B、C、D、E
學校在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下達的年度貸款額度及控制比例內,組織學生申請借款。學校機構對學生提交的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材料進行資格審查,對其完整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初審工作將在收到學生申請後一定時間內完成。此項工作完成後,學校機構在一定時間內進行公示,並對有問題的申請進行糾正。初審工作無誤後,學校機構在審查合格的貸款申請書上加蓋公章予以確認,將審查結果通知學生,並編制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審核信息表與申請資料一並送交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
⑸ 國家助學貸款貸後管理職能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對貸款學生進行貸後管理,包括定期跟蹤了解學生的還款情況、協助催收、處理逾期等不良貸款情況等。
2、負責協助做好貸款回收工作,及時催收貸款本息,確保貸款能夠按時足額回收。
3、負責監控貸款資產質量,協助制定並落實風險管理措施,及時報告並處理資產質量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