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領導幹部違規借貸有關行為界定
法律分析:1.公職人員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無息、低息(年利率低於借貸時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類貸款利率<不含浮動>)向他人借款,可認定為違規借貸。
2.公職人員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向他人出借資金,若年利率超過借貸時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類貸款利率(不含浮動),可認定為違規借貸。
3.公職人員與管理服務對象、下屬進行資金借貸或要求提供擔保,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侵犯公職人員職務廉潔性,可認定為違規借貸。
4.為他人的借款提供有償擔保,其本質上與向他人籌資再出借較為類似。公職人員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提供有償擔保的,可認定為違規參與借貸。
5.公職人員長期多次為多人(不包括親屬)提供有償擔保的,可視為從事擔保經營,屬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
6.公職人員明知他人非法集資仍參與借貸,是擾亂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參與者,其行為具有違法性,屬違法行為。
7.公職人員未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以自身合法財產向他人出借資金,年利率超過36%(月息超過三分)的,為非正常民間借貸,法律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其行為有損公職人員形象,可能幹擾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可認定為違規借貸。
8.違反國家規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給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屬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九十條 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