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二手房買賣,賣方違約不賣了,買方想實現過戶!起訴法院繼續履行合同,賣方不配合,法院會強制過戶嗎
二手房買賣,賣方違約不賣了,買方想實現過戶!起訴法院繼續履行合同,賣方不配合,法院會強制過戶。
買方申請強制執行後,賣方仍然不配合,法院會下達一份執行裁定書,要求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過戶手續。不動產登記部門收到裁定書後,直接辦理過戶手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 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㈡ 可以申請強制過戶嗎 哪些情況下房產不能強制過戶
1、賣方違約,買方可以要求強制過戶嗎?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不 難看出,根據合同法的上述規定,乙方違約的,守約方可以要求繼續履行、補救或者賠償損失。繼續履行(即要求強制過戶)是守約方維護自身權益的合理訴求。但是並非所有的強制過戶訴求都會得到法律支持,有些情況下不適宜判決強制過戶,那麼守約方也只能選擇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2、什麼情況下買方要求強制過戶會被駁回?
具體而言阻卻強制過戶的情況主要有下面幾種:
(1)一房二賣中,其中一方的強制過戶勢必會被駁回。
一房二賣或者一房數賣的情況下,數個購買者都主張要求強制過戶,而房屋只有一套,不管過戶給誰都會造成其他購買人無法通過強制過戶取得房屋的情況,那麼此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優先將房屋過戶給哪一方取決於下面一個或者幾個因素:
A、先佔房屋;
B、先網簽;
C、先簽約;
D、付款最多。
這幾個因素不難看出一房二賣情況下合同的履行情況對於房屋歸屬至關重要,一般說來先交房時最重要的享有優先過戶權的因素,除此之外先辦妥交易備案登記的一方也享有一定的優先權,這主要是為了保護物權的公示公信力,除此之外誰的合同履行最多可以強制過戶的幾率就會更大些,當然這裡面也有人民法院的一個自由裁量權的問題。
(2)購房人除非貸款否則無力支付剩餘房款。
房屋買賣過程中如果下家一定要通過銀行貸款方式履行房屋買賣合同的,那麼一旦出現上家違約拒絕配合辦理貸款或者過戶的情況下,購房人很難獲得貸款審批,即便獲得貸款審批通過強制過戶的方式也貸款抵押合同也很難履行,因為人民法院一般判決強制過戶的前提是購房人支付完畢全款,而銀行貸款的情況下,剩餘房款需要過戶後才會支付,這與人民法院的強制過戶判決之間存在一定的矛盾,所以如果無力支付剩餘房款的,人民法院一般不會判決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
(3)房屋上附著抵押登記,購房人無力滌除的。
房屋買賣過戶的前提是上家必須解除附著在房屋上的抵押登記,附帶抵押登記的房屋是不能完成過戶手續的,如果購房人有能力代替出售人歸還欠款滌除抵押,那麼可以消除過戶障礙,否則人民法院無法判決強制過戶。
(4)房屋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
房屋被查封的情況下,不僅沒有辦法過戶也沒有辦法進行網簽登記,所以購買被查封的房屋一定要非常小心,應該確保過戶前查封被依法解除,如果系爭房屋因為未了案件而被人民法院查封的,人民法院是不會判決購房人強制過戶的。
(5)房屋上有違章搭建被記載到交易中心的。
《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二)屬違法建築、臨時建築或者附有違法建築的」;由此可見一旦房屋上附有違法建築並且被市政管理部門認定為違章搭建且拒不拆除的,相關部門有權將其通知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會將上述情況登記在房地產登記簿上,自記載之日起該房屋不得進行轉讓登記和抵押登記,當然也就無法進行強制過戶。
(6)特殊地段房屋未經政審。
特殊地段的房屋除了要滿足正常房屋買賣的流程外還需要額外的政審,政審的過程需要雙方自願配合且需要填寫諸多表格,如果一方拒絕配合辦理政審的話,要向強制過戶則必須強制政審,這存在很大的難度,所以未經政審的房屋買賣一般無法強制過戶。
㈢ 本人買房,首付款已交,銀行貸款已經審批完畢,賣方以種種理由不過戶,怎麼辦
三步。
1、給律師打電話來律所面談
2、盡快起訴保全房子
3、打贏官司,強制過戶
一切的談判,都是以100%的勝利為前提的,雙方無非是互相退讓尋求利益最大化,成本最小化。所以,購房人切忌,在對方准備充分的時候還指望靠談判來解決問題。先起訴,再談判。可能你這里還談著呢,那頭人家已經把房賣給別人了,或者抵押了。
業主想要毀約的時候,通常購房人還蒙在鼓裡。所以業主比購房人先找律師,所以絕大多數購房人遇到業主毀約的時候,業主已經行動了一回合了。打了一個先手。如果雙方都對法律充分了解,業主是有很大機會毀約的。
可能購房人還會問,能賠錢嗎?違約金約定了20%能賠到么?
這個方向錯了,說明你就不懂法,沒經驗。違約金再高,基於合同法,法院未必能完全支持。即便完全支持,也未必能填平房價的上漲。加上執行難的問題,房款被拿在業主手裡,導致購房人錯過了購房時機。
廣大購房人一般不了解,除了要求定金罰則「賠雙倍」,合同約定違約金以外,合同法還規定了一種明確具體的違約責任:繼續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通過要求對方承擔「繼續履行」的違約責任,購房人可以打贏官司,讓法院把房子「判給購房人」。用法言法語說是判決業主履行配合過戶的義務。如果不執行法院判決,就可以強制執行,單方過戶。
㈣ 二手房業主違約怎麼辦 四大案例告訴購房者維權方法
我們大家都知道隨著現在房價政策的改革,即使政府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價的過度攀升,但是房價也只是將漲價的速度放緩了一些,並不會有下降的趨勢,所以很多人就會希望盡快購房,而房主看見房屋一夜之間房價上漲的情況,會違約的不在少數,所以也會導致二手樓交易糾紛案件的增加,那麼今天我們就來教大家一些方法,以便大家在交易時能夠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案例一:業主坐地起價30萬被判決強制過戶
吳小姐與胡先生於2014年11月27日,通過深圳市某地產中介公司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該合同約定吳小姐購買吳先生位於深圳市南山區深南路某小區的房產,合同總價款200餘萬元。依據合同的約定,吳小姐於2014年11月支付定金600000元人民幣,胡先生於2014年12月將涉案房產交付給吳小姐佔有使用。後吳小姐在過年期間又支付部分房款,2015年3月,雙方在建設銀行辦理建設銀行辦理了70餘萬元的資金監管。後吳小姐取得70餘萬元的銀行貸款承諾書,並代為支付擔保贖樓費用將房產贖出。
然而,2015年3月吳小姐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但胡先生卻以房屋價格上漲為由,要求吳小姐多支付購房款30萬元,否則拒絕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吳小姐在同意適當增加的基礎上,胡先生仍然拒絕。
2015年4月吳小姐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胡先生繼續履行雙方所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並將涉案的房產過戶至吳小姐名下。
經過審理,一審法院認為:吳小姐已經履行了合同的付款義務,涉案的房產也已經贖出紅本在手,房產也已經交付給其實際佔有使用,胡先生提出的加價理由不成立,應該完整的履行合同義務。吳小姐已經履行了主合同義務的情況下,胡先生並無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故對於被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二:賣家反價被判賠成交價20%違約金
買賣雙方於2015年3月14日簽訂買賣合同,賣方同意將深圳某套住宅出售給買方,房屋建築面積為88平方米。約定的成交價格為220萬元。合同成交當日買家支付了10萬元定金,並在3月30日辦理資金監管,監管金額為49萬元。2015年4月20日銀行出具貸款承諾書。然而,3月30日房地產新政調整,深圳房價暴漲。賣方於4月22日發出解約通知書,理由是「涉案房產存在口頭租約,租客不同意提前搬遷,並主張優先購買權」。
2015年5月5日買方起訴賣方。經過審理,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雙方的合同中明確約定賣方要保證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並保證交樓前解除租賃合同,賣方現在又以承租人拒絕解除合同等理由單方面解除合同,已經構成違約。
由於該房產存在其他糾紛,繼續履行合約強制過戶的條件已不存在。因而一審法院判決按照成交價的20%來承擔違約責任,賣方返還10萬元定金、賠償違約金44萬元。同時4600元受理費以及3220元保全費也均由賣方承擔。
案例三:賣家違約想賠定金了事法院判決繼續履行合同
2015年3月8日,買方與賣方簽訂了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賣方將羅湖區某小區園住宅轉讓給買方,交易價格為215方。買方在當天支付了5萬元現金。2015年的4月3日,雙方簽署了《二手樓交易資金監管協議》,買方將首期款人民幣57萬元存入銀行的監管賬號中。
但是到2015年5月3日,賣方卻忽然反價,並通知銀行終止資金監管。但在此時,銀行已經出具了貸款承諾書。賣方在決定違約後也提出按照違約條款雙倍返還定金、即10萬元來解決糾紛。但買方沒有同意,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同時要求對方賠償損失人民幣20萬元。
經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審理,一審判決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與行政法規的強性規定,是有效的合同,各方當事人均應嚴格履行。原告已經履行了支付定金、首期款、提出貸款申請等義務,且被告也承認銀行已經發貸款承諾函,承諾貨款150萬元。這足以表明原告已經履行合同項下的義務。被告卻明確表示不予繼續履行合同,已經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原告沒有提供相應損失憑證,再加上被告在拒絕履行賣房義務之後,主動要銀行解除資金監管,並積極尋求和解,已經盡到止損的義務,因而法院沒有支持原告提出的賠償請求。
案例四:法院調解繼續履行合同
2015年1月17日某居間公司居間,巫某向被告楊某購買龍崗區吉華路某花園房產,成交價255萬元。巫某當天簽約支付定金2萬元,3日內支付定金3萬元。4月15日前監管首期款,並申請銀行按揭貸款。楊某在簽約當日將房產證交居間公司。同時雙方簽訂了《合同主體變更確認書》。楊某同意將買方姓名變更為巫某,由巫某繼續履行合同的相關義務。
合同簽訂後,居間公司保證人向楊某支付定金5萬元,買賣雙方也按約在銀行監管首期款82萬元。後銀行要求追加監管首期款24萬元。
然而,當巫某按要求將該款打入銀行監管賬號後,楊某卻想反價拒絕配合簽字。
經過多次催促和商量之後,楊某依然堅持不簽字。隨後,巫某將其告上法院。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將房產過戶,並要求其承擔延遲履行違約金。
在法院主持調節之後,經過協商,雙方達成和解,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
在上文中,我們為大家介紹了四個有個賣方違約的案例及相關的處理辦法,我們知道賣家之所以會違約,還是因為一天一個價的房價,一夜之間賣家發現自己的房屋價格又攀升了幾十萬,就自然而然被利益沖昏了頭,即使違約也要多賺一點錢,所以我們希望大家在閱讀完這些案例之後,能夠盡可能地了解如果自己遭遇到了這種情況應該怎樣面對和處理,希望大家都能夠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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