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貸款需要的資料可以作假么
根據當前的情況知道,向機構申請貸款時,提交的貸款資料需要為真實的資料,不得做假。若貸款機構在審核中,發現申請人對貸款資料做假,那麼是不會予以貸款的,並且可能還會影響自己以後的貸款。
貸款資料做假能經過不?肯定是無法經過的。若申請人以為自己的資質達不到貸款機構的要求,可以選擇另外的的貸款方式或者貸款機構,並沒有必要對自己的資料做假。
而目前,申請貸款,銀行對於借款人的要求是比較嚴格的,尤其是申請信用貸款,而個人資質不是很好的朋友,也可以考慮通過貸款公司申請貸款,相比較而言,貸款公司的貸款門檻會相對更低一些,成功獲貸的機率也會更高。
Ⅱ 虛假資料貸款銀行怎麼處理
騙取銀行貸款罪如何定性,材料作假騙貸後果會怎樣
銀行貸款的准入條件是比較高的,很多有貸款需求的借款人都會因為各種不滿足銀行貸款要求的原因被拒之門外。為了能夠得到銀行貸款資金,不少人是煞費苦心。其中,提供虛假的貸款材料就是很常見的一種騙取銀行貸款的行為。然而,騙取銀行貸款如果被發現是需要承擔相應責任的。那麼,貸款資料作假被發現對借款人有何影響,還有一些情節更嚴重的騙取銀行貸款罪的借款人又將面臨怎樣的法律制裁?
銀行貸款材料作假被發現有什麼影響?
在急需的情況下,大多數人想到的是貸款。沒錯!貸款肯定是解決資金需求的最好利器,但是想順利從銀行手中拿到貸款,你還需滿足銀行貸款要求,且能提供真實、可靠的貸款材料。不過,有些借款人因各種原因不能提供真實的貸款材料,便「急中生智」想到了提供假證明,但你想過若銀行貸款材料作假被發現有什麼影響嗎?
影響一:產生不良信用記錄
若情況較輕,可能會留下不良信用記錄,但是該記錄會影響你未來房貸、車貸、信用卡等銀行信貸業務的辦理。
影響二:拉入銀行「黑名單」,並拒貸
若情況稍重,銀行會拒絕你的貸款申請,並會拉入「黑名單」,這樣你以後想再在該貸款機構辦理貸款就「沒門」了。
影響三:構成貸款或量刑
若你的行為構成貸款罪,那麼將按以下標准量刑:數額較大,構成貸款罪,處五年以下或拘役。並處二萬以上二十萬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並處五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或,並處五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罰金或沒收財產。
騙取銀行貸款如何定罪
申請貸款的時候,你是否想過提交虛假資料?如果筆者告訴你騙取銀行貸款或量刑,你還敢有此想法嗎?對此也有不少提出這樣的問題:騙取銀行貸款如何定罪?
根據《刑法》規定,騙取貸款罪的最高法定刑為七年。那麼,怎樣認定自然人行為是否屬於騙取貸款呢?根據相關規定,自然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且數額較大,並有下列情形質疑的,則認定為騙取貸款:
1、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
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
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
4、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
5、以其他方法貸款。
所以,大家申請貸款切記提供真實、可靠的貸款資料,避免觸犯法律,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做假資料在銀行貸款違法嗎
法律分析:做假資料在銀行貸款的違法的。涉嫌構成貸款罪,根據數額定罪處罰。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或者,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貸款的。
法律依據:《貸款通則》第十九條借款人的義務:
一、應當如實提供貸款人要求的資料(法律規定不能提供者除外),應當向貸款人如實提供所有開戶行、賬號及存貸款余額情況,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和檢查;
二、應當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信貸資金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的監督;
三、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
四、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及時清償貸款本息;
五、將債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貸款人的同意;
六、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情況時,應當及時通知貸款人,同時採取保全措施。
銀行貸款提供虛假資料後果
會構成騙取貸款罪。
1法律條文
騙取貸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設罪名。刑法第175條規定的多種犯罪之一,「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並處罰金。」
2罪名分析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主體是自然人和單位,客體是破壞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客觀方面是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
拓展資料:
一、立法背景
在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情況下,不應當把從銀行獲取貸款後還不上的,都作為貸款罪處理。考慮到實踐中以欺騙手段獲取銀行和金融機構的貸款,客觀上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刑法修正案(六)》將其入罪。認定騙取貸款罪的關鍵有兩點,一是對欺騙手段的認定,二是對「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認定。司法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時,應注意收集證據,在主觀方面證明被告人具有騙取銀行貸款的犯罪故意。同時,要注意查找充分證據,證明犯罪的實際後果非常嚴重,符合騙取貸款罪「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要求。
二、本罪與貸款罪、高利轉貸罪等相似罪名的區分:
騙取貸款罪與貸款罪在客觀方面都表現為使用欺騙手段騙取貸款,區別點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對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目的,或者證明其非法佔有目的證據不足的,只能認定為騙取貸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