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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催收貸款工作小組的文件

發布時間:2024-11-18 21:14:15

❶ 國家關於催收的法律法規

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正式下發《關於規范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下稱《通知》)。
通知規定:「各類機構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均不得通過暴力、恐嚇、侮辱、誹謗、騷擾等方式催收貸款。」也就是說,誰也不能暴力催收。「對涉嫌惡意欺詐和暴力催收等嚴重違法違規的機構,及時將線索移交公安機關」。暴力催收不僅違法犯罪,剛剛又被國家列入「掃黑除惡」打擊范圍。中共中央、國務院於2018年1月24日發出《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通知》,決定在全國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公安部門早有準備,列舉了10多類掃黑除惡的范疇,其中群眾反映強烈的涉嫌高利貸非法討債,以及採取故意傷害、非法拘禁、威脅恐嚇等手段暴力討債,或插手經濟糾紛的「討債公司」、「地下出警隊」、「職業醫鬧」等惡勢力赫然在列。
法律依據
《互聯網金融逾期債務催收自律公約(試行)》第十三條 債務催收對象應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要求,不得騷擾無關人員。第十四條 從業機構無法與債務人取得聯系時,為恢復與債務人聯系,方可與債務人事先約定的聯系人進行聯系。
《互聯網金融逾期債務催收自律公約(試行)》第十四條 從業機構無法與債務人取得聯系時,為恢復與債務人聯系,方可與債務人事先約定的聯系人進行聯系。
《互聯網金融逾期債務催收自律公約(試行)》第十五條 在開展債務催收時,催收人員應第一時間表明所代表機構的名稱,現場催收時應主動出示相關證件及借款資料。
《互聯網金融逾期債務催收自律公約(試行)》第十六條 催收人員在與債務人及相關當事人溝通時,應使用文明禮貌用語,不得採用恐嚇、威脅、辱罵以及違反公序良俗的語言或行為脅迫債務人及相關當事人。
《互聯網金融逾期債務催收自律公約(試行)》第十七條 催收人員應在恰當時間開展債務催收活動,不得頻繁致電騷擾債務人及其他人員。
《互聯網金融逾期債務催收自律公約(試行)》第十八條 催收人員不得向債務人外的其他人員透露債務人負債、逾期、違約等個人信息,法律法規另行規定的情形除外。
《互聯網金融逾期債務催收自律公約(試行)》第十九條 從業機構應當指定收款渠道,催收人員不得使用其他渠道或方式收取債務人及相關當事人的還款,也不得以催收名義非法收取額外費用。
《互聯網金融逾期債務催收自律公約(試行)》第二十條 現場催收人員著裝須文明得體,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得穿著誤導性服裝。 第二十一條 現場催收應全程錄音或錄像。現場催收人員應主動告知債務人及相關當事人錄音或錄像行為。
《互聯網金融逾期債務催收自律公約(試行)》第二十二條 現場催收人員不得毆打、傷害債務人及其他人員,不得非法限制債務人及其他人員人身自由,不得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非法搜查他人身體。
《互聯網金融逾期債務催收自律公約(試行)》第二十三條 現場催收人員不得搶掠或破壞債務人及其他人員財物。
《互聯網金融逾期債務催收自律公約(試行)》第二十四條 現場催收人員如與債務人及相關當事人發生沖突,應主動報警。
《互聯網金融逾期債務催收自律公約(試行)》第二十五條 催收人員不得誘導或逼迫債務人通過新增借貸或非法途徑籌集資金償還逾期債務。
《互聯網金融逾期債務催收自律公約(試行)》第二十六條 催收人員不得冒用行政部門、司法機關以及其他任何機構或個人的名義開展催收。

❷ 銀監發[2006]54號 文內容

銀行開展小企業貸款業務指導意見 銀監發[2005]54號
2006-1-24

第一條 為促進和指導各銀行不斷改善對小企業的金融服務,逐步調整和優化信貸資產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以及《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等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中的小企業泛指各類所有制和組織形式的小型企業及個體經營戶。小型企業的劃分標准參照《中小企業標准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 143號)、《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國統字〔2003〕17號)和《部分非工企業大中小型劃分補充標准(草案)》(國資廳評價函〔2003〕327號)的規定。

本指導意見中的貸款泛指各類貸款、貿易融資、貼現、保理、貸款承諾、保證、信用證、票據承兌等表內外授信和融資業務。

本指導意見中的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開展小企業貸款業務可參照本指導意見。

第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小企業貸款應遵循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和市場運作的原則,應以實現小企業貸款業務的商業性可持續發展為目標。

第四條政策性銀行因受機構網路限制,可依託中小商業銀行和擔保機構,開展以小企業為服務對象的轉貸款、擔保貸款業務。政策性銀行開展此項業務應遵循市場原則和有效控制風險原則,著重從資金和技術兩個方面支持中小商業銀行改善面向小企業的金融服務,貸款風險由具體參貸銀行自負。

第五條 各銀行應有專門部門負責小企業貸款工作,對小企業貸款業務加強專項指導和分賬考核。

開展小企業貸款的基層行應設立獨立的小企業貸款科室或小組,並運用管理會計和內部核算,單獨考核小企業貸款業務的成本和收益。

銀行開展小企業貸款業務實行客戶經理制,在具體管理中,實行「四隻眼睛」原則,每兩位客戶經理共管一批客戶。

第六條 銀行應根據小企業貸款業務的特點,積極開展制度創新,建立符合小企業貸款業務特點的信用評級、業務流程、風險控制、人力資源管理和內部控制等制度。

第七條 銀行應針對小企業業務特點,重新構建激勵約束機制,制定專門的業績考核和獎懲機制,建立與小企業貸款業務相適應的信貸文化。

在收入分配上應強調小企業信貸人員收入與其業務量、效益和貸款質量等綜合績效指標掛鉤,上不封頂。信貸員績效指標應包括當月發放貸款的筆數與金額;當月新發展的客戶數和新客戶貸款金額;逾期率和損失率;貸款余額和發放筆數等內容。貸款質量和當月新發放貸款應佔主要比重。

第八條 銀行應對小企業市場進行必要的細分,制定符合小企業客戶特點的市場策略,積極開展產品創新,推出符合小企業不同需求的貸款產品和金融服務,包括固定資產貸款和周轉資金貸款。

固定資產貸款包括購建廠房貸款和購買設備貸款。對購建廠房貸款可根據小企業具體情況酌情給予一定的寬限期(期內只還息不還本)支持。周轉資金貸款包括信用證外銷貸款、購買原材料貸款和一般營運周轉貸款。信用證外銷貸款依據不可撤銷信用證辦理,貸款支持度視風險程度而定,最高可支持到信用證金額的80%;購買原材料貸款依據出口遠期信用證或銀行承兌保證辦理,貸款支持度視風險程度而定,最高可支持到信用證或銀行承兌金額的80%;一般營運周轉貸款的貸款金額原則上可支持到企業最近一年報稅營業額的20%.周轉資金貸款期限最長為360天,期滿須清本清息。

小企業貸款產品應體現起點金額、利率浮動水平、擔保要求、貸款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方面的差異,以供小企業根據各自情況進行選擇。

第九條 銀行應盡量實現貸款產品和運作流程的標准化,簡化貸款手續,減少審批環節,縮短審批時間,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改善服務。

第十條 銀行審核小企業貸款申請,可根據小企業的實際情況,不單純依賴正式的財務報表、商業計劃或各類書面文件。但須注重現場調查,注意收集非財務信息和軟信息。應深入小企業生產、經營和銷售現場,通過實地調查和與借款企業管理人員交流等方式,了解借款人經營動態和資信情況。應從多方面、多渠道收集有關借款企業及其經營者家庭收支和信用情況的第一手信息,盡量減少借貸雙方的信息不對稱。

第十一條 信貸人員對借款人信息進行匯總和分析後,應編制反映借款企業關鍵財務信息的財務簡表,並著重對借款企業的借款原因、現金流量、還款能力和經營者個人信用情況作出專業的分析和判斷。必要時,應把借款企業與企業經營者家庭合並為一個社會經濟單位進行信用分析,全面分析其還款能力和信用情況。

信貸人員經調查分析後,向審核部門或有權審批人提交書面的貸款建議。

第十二條 信貸人員應對貸款建議中所含信息的真實性、全面性和可靠性負責。如有失職行為,應按有關規定處理。

信貸人員必須在貸款建議中披露貸款申請人是否為自己的關系人。

信貸人員的貸款建議除對借款人借款原因、還款能力和經營者個人信用情況及還款可能性進行分析外,還應在貸款金額、擔保條件、貸款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方面提出建議。

第十三條 貸款應主要以借款人經營活動所形成的現金流量和個人信用為基礎,並可以其已有可抵押資產和未來融資項下形成的資產和權益進行抵、質押;只有在確認第一還款來源不足時,方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效擔保。

第十四條 銀行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應探索在動產和權利上設置抵押或質押,靈活採用擔保方式,增加擔保物品種,在方便小企業取得貸款的同時,增強對借款人的還款約束,提高貸款償還的可靠性。

第十五條 銀行應充分利用貸款利率放開的市場環境,在小企業貸款上必須引入貸款利率的風險定價機制。

可在法規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根據風險水平、籌資成本、管理成本、貸款目標收益、資本回報要求以及當地市場利率水平等因素自主確定貸款利率,對不同借款人實行差別利率,並在風險發生變化時,隨時自主調整。

第十六條 貸款期限和償還方式應符合小企業借款人現金流量的特點。視需要,可採取分期定額、分期利隨本清、靈活地附加必要寬限期(期內只付息不還本)等還款方式,靈活地滿足小企業借款人需求。同時加強還款約束和貸後監督,降低信貸風險。

第十七條 銀行應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合理下放對小企業貸款的審批許可權,優化簡化審批流程,提高貸款審批效率,為小企業客戶提供快捷的服務。

第十八條 銀行應採取符合小企業貸款流程特點的信貸風險控制措施。除適當的審貸分離及嚴密的貸前調查和貸後監督以外,應通過強化激勵和約束機制,充分調動信貸人員的積極性,確保作為貸款決策基礎的借款人信息及貸款建議真實、可靠。

第十九條 信貸人員應承擔貸後監督的主要責任,應加強貸後跟蹤,與借款企業保持密切的工作聯系,隨時掌握借款企業的動態。對於可能影響借款企業還款能力的重大事件,應及時書面具實報告並採取必要措施。

到期未償還貸款的催收工作應由信貸人員負責。但在需要運用法律手段進行催收時,可由有關部門或人員接管。

第二十條 經營正常、按期還本付息的小企業如需辦理貸款展期或重組,應事先提出申請。信貸人員須對此申請進行評估後,提出書面建議報有權部門審核,批准後方得辦理。

信貸人員建議縮減額度或不予展期的小企業貸款,應書面具實報告,經有權部門審核後,以專案方式辦理,加強風險管理,但必須在兩周內向借款企業告知審核結果和相應要求。

第二十一條 銀行應對借款人還款行為提供足夠激勵和約束,強化客戶信用觀念。借款人還款記錄良好,可在貸款金額、期限、利率和擔保條件上給予優惠;還款情況不好,除據合同規定停止放款、加緊催收欠款以及加收高額罰息外,還應對其採取社會曝光和業界信用警示通報等措施。

第二十二條銀行應建立適應小企業貸款業務需求的統計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統。信息管理系統應記錄和匯總以往所有貸款申請情況和相應的貸款償還情況;應使信貸人員能及時監測貸款逾期情況,包括逾期借款類別(分固定資產和周轉金兩種)、逾期天數、逾期貸款還款情況及貸款余額;應使信貸人員了解正常還款客戶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 小企業信貸人員應具備良好品德操守,無不良記錄。

銀行應對小企業貸款相關人員事先進行嚴格和專門的培訓,使之掌握小企業貸款理念、方法和特點,並通過經常的訓練,使之具備一定的專業技能和行業知識,善於總結工作經驗,確保有關政策和程序得到有效執行。

第二十四條 銀行應建立小企業貸款工作的盡職調查制度及相應的問責與免責制度,對小企業貸款業務的各項活動進行合規性檢查和稽核,並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規定追究或免除有關責任人的相應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各銀行可根據本指導意見,並結合本行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和工作規程。

第二十六條 貸款損失准備金的提取和呆賬核銷應依據《金融企業呆賬准備提取管理辦法》(財金〔2005〕49號)、《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財金〔2005〕50號)和人民銀行《銀行貸款損失准備計提指引》(銀發〔2002〕98號)執行。

銀監會將抓緊商有關部門,制訂小企業貸款在貸款風險分類、損失准備金計提、損失類貸款核銷及資本充足率計算等方面的差別政策,為銀行開展小企業貸款業務創造良好的監管環境;同時加強對銀行貸款集中度的考核,引導和督促中小商業銀行調整經營策略和資產結構,積極面向小企業貸款市場;另外,將充分調動和利用國內外各種資源,為各銀行改善面對小企業的金融服務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培訓服務。

第二十七條 銀行應按要求向銀行業監管機構報送小企業貸款有關信息,包括小企業貸款金額、逾期率、損失率和貸款展期或重組率等。

第二十八條 本指導意見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指導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❸ 不良貸款清收處置措施有哪些

1、施壓清收。清收人員可以對借款人施加壓力,例如聯系當地執行局查封他名下的財產等;
2、協調清收。清收人員可以與借款人進行協商,找到還款的方法;
3、專組清收。成立專門的清收小組進行催收;
4、處置清收。清收人員可以聯系法院等部門,進行強制劃扣或拍賣財產;
5、依法清收。清收人員可以通過法律來催收,起訴到法院。
我們通過以上關於不良貸款清收處置措施有哪些內容介紹後,相信大家會對不良貸款清收處置措施有哪些有一定的了解,更希望可以對你有所幫助。

❹ 如何有效清收逾期貸款

(一)加強領導,高度負責,成立專門清收小組。針對義堂支行不良貸款當前現狀,支行組織信貸人員進行了一次全面清收,成立了以行長為組長,客戶經理及信貸人員為成員的不良貸款清收小組,全職進行不良貸款清收,逐一落實,挨家到戶,取得了理想的清收效果。八月底合計現金收回不良貸款27元,轉貸盤活不良貸款87萬元。
(二)先內後外,內外兼收,搞好「門前清」。對已經形成的不良貸款,進行分門別類,認真梳理。特別是內部職工貸款或者由內部人介紹形成的不良貸款,要從這部分貸款抓起,實行誰受理,誰負責,限期收回,否則,停崗清收,直至完全清收為止。以內帶外,在做好自家清的基礎上,再逐筆對外部貸款進行清收,從而起到很好的模範帶頭作用。
(三)「打蛇打七寸」,攻其要害,借力生力,巧收不良貸款。對於部分關系貸款,攤派貸款形成的不良貸款,特別是政府機關工作人員,清收人員主動去所在部門交涉,並視借款人態度以及還款承諾等情況向其部門領導反映,藉助所在單位領導的壓力督促其還清不良貸款。比如臨沂市蘭山區政府房產科的借款人王某2008年2月18日在我支行借款29萬元一筆,於2008年8月18日到期後,多次清收無果,總是應付從事。經清收小組登門催收,很快於2008年8月30日還清了該筆貸款。
(四)靈活清收,通過對擔保人施加壓力,力促以物抵債或變賣有效資產償還貸款。借款人因經營不善,工廠倒閉,屢次催收均無果,經調查,擔保人有代償能力,可通過給擔保人施加壓力,促使貸款收回。借款人楊某某在我支行2007年6月30貸款4.9萬元於2008年6月30到期後,無力償還,一直欠息。清收人員了解到楊某某有2畝左右廠房一處系對外出租,同時擔保人張某的結算帳戶上有存款余額3萬元左右,清收人員及時把相關信息提供了蘭山區執行局並當時給予了查封。擔保人感到了壓力,主動跟借款人和清收人員聯系,最後一致協商擔保人張某買下了借款人楊某某的廠房,還清了該筆貸款,很好的盤活了該筆貸款。
(五)通過法院,檢察院等權力部門,依法扣劃、查封等措施清收不良貸款。在清收過程中,對於多次催收不積極主動配合償還不良貸款的貸戶,可與其說明情況,採取訴訟、執行、逮人等手段強制收回貸款,借款人許某某2006年3月13日在我支行貸款27萬元,於2006年9月13日到期,該筆貸款到期後,一直處於欠息收款。經支行研究決定直接將該筆貸款進行了訴訟,通過法庭從擔保人吳某帳戶上扣劃了借款本金及所有欠息,保全了該筆貸款。
(六)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協議分期還款是良策。對於有些不良貸款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為最大限度的減少損失,一次性償還所有貸款不現實,根據借款人的信譽狀況,與其簽訂分期還款協議,也不失為不良貸款清收的一個良策。借款人王某某在我支行借款4.7萬元一筆,考慮到借款人實際情況,與其簽訂了分期還款協議,每月還款1500元,到現在借款余額尚欠2.9萬元。
(七)「放水養魚」盤活不良貸款。對於因資金周轉困難形成的不良貸款,經信貸人員實地考察,考慮到借款人的經營項目有一定市場前景和發展潛力,可根據信用評定和資信評級適當給予信貸支持,幫助其發展項目,逐漸償還貸款。例如,特別是養殖貸款,由於資金周轉時間比較長,容易形成不良貸款,但有一定的市場前景,可考慮經營戶的信用狀況和養殖項目,適當給予一定的信貸資金扶持,幫助渡過難關,從而更好的償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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