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按揭房夫妻離婚怎麼過戶
在現在的生活中,很多人都會通過按揭的形式來買房,但是如果雙方離婚,是會對財產進行分割的,其中房產就一大糾紛問題。那麼離婚後該怎麼對按揭房進行過戶呢?下面華律網小編來為大家介紹關於按揭房過戶的相關知識。
按揭房離婚後怎樣過戶
根據我國《民法典》等法律的相關規定,房屋必須是在無法律糾紛、無規劃拆遷、無按揭的情況下才能辦理過戶。因此,一般來講,按揭房要過戶必須先付清銀行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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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解決離婚後按揭房如何過戶的問題,應首先弄明白離婚後按揭房過戶具體有哪些方面。具體來說,離婚後按揭房的過戶情況大致包括以下三種:
1、是將離婚雙方共同擁有的按揭房過戶給原夫妻其中一方在這種情況下,要解決離婚後按揭房如何過戶的問題,則需要離婚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辦理夫妻離婚房屋所屬權登記手續,將離婚雙方的名字登記變更為原夫妻一方,並根據相關規定由被過戶方繼續繳納按揭。
2、是將離婚雙方中的一方擁有的按揭房過戶給另一方如果是這種情況,則需要還清銀行貸款。若暫時還不清貸款,離婚一方可以自己的名義向另一家銀行申請辦理轉按揭,將抵押在銀行的房產證解押出來後去辦過戶。但由於轉按揭手續非常麻煩,目前多數銀行已經停辦此項業務。為此,銀行給出兩種建議,其一即通過正常買賣流程過戶,重新繳納契稅、評估擔保費用;其二是到公證處辦理房產公證後,一方繼續使用原按揭人的銀行卡繳納貸款。一般採納第二種方式的居民較多。
此外,一方當事人單方申請登記,可通過以下兩種途徑辦理過戶:一是若離婚協議上明確了房產歸屬和單方辦理手續時,可以憑離婚協議書、離婚證、身份證及登記機構認為需要的其他證明材料等,單方辦理歸並手續;二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憑協助執行通知書、離婚協議書、離婚證、登記申請書、身份證及房屋產權處復印房證存根,才可辦理單方房屋歸並手續。
3、是將離婚雙方共同的按揭房過戶給第三人在這種情況下,要解決離婚後按揭房如何過戶的問題,離婚雙方必須還清銀行貸款或者第三人為離婚雙方清償貸款後方能履行相應的過戶手續。
從上文中我們可以了解到,離婚後按揭房的過戶情況大致包括三種,上述文章中已經給您做了介紹,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離婚雙方中的一方擁有的按揭房過戶給另一方如果是這種情況,是需要還清貸款的
2. 夫妻離婚房子有貸款怎麼過戶
夫妻離婚房子有貸款過戶的方法如下:
1、共同還清貸款後過戶:離婚雙方協商一致,共同還清房屋貸款後,由房屋所有權人向銀行申請過戶,完成房產過戶手續;
2、單方承擔貸款過戶:離婚雙方協商一致,一方承擔房屋貸款後,由房屋所有權人向銀行申請過戶,完成房產過戶手續;
3、通過法院判決過戶:如果夫妻雙方無法協商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房產歸屬及貸款償還責任,完成房產過戶手續。
夫妻離婚貸款的房子分配處理有幾個內容:
1、夫妻一方婚前貸款買房,婚後用還貸,房產登記在支付首付款名下的,離婚時房產歸婚前貸款方所有,未還貸的部分視為貸款方的,雙方婚後共同財產支付的數額及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由獲得房產的一方進行補償;
2、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貸款買房的,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在分割房產時,需要照顧女方、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照顧無過錯一方進行分割;
3、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會就房屋產權歸屬進行審理,也不作出判決,只對房屋使用權作判決。
綜上所述,無論採取哪種方式進行房產過戶,都需要提供相關材料和證明,包括離婚協議書、房產證、貸款合同等。同時,還需要向銀行申請貸款過戶,按照銀行的相關規定進行操作。在辦理過戶手續時,建議當事人尋求專業人士或律師的幫助,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和程序,以便盡快解決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 夫妻共有房產貸款未還清離婚後怎麼過戶
法律分析:夫妻貸款買房,若房產存在貸款的,一般是由獲得房產的一方獨自還款,對於離婚房產過戶的,需要辦理析產登記,析產基本步驟:
1、到公證處辦理析產公證(註:如有離婚判決書的話則無需辦理公證);
2、到交易中心辦理登記;
3、到房管局辦理免徵契稅申請;
4、辦理析產登記手續並繳交登記費;
5、取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