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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中小企業貸款工作

發布時間:2024-11-25 02:49:09

1. 重慶小額貸是什麼金融

重慶小額貸款屬於互聯網金融。


詳細解釋如下


重慶小額貸款主要指的是在重慶地區提供的小額信貸服務。這種貸款的特點是金額相對較小,但審批程序相對簡化,放款速度較快,能夠較好地滿足個人或中小企業短期、快速融資的需求。


1. 互聯網金融特性:重慶小額貸款是互聯網金融的一種表現形式。隨著科技的發展,尤其是互聯網技術的普及,金融服務的形態也在發生變革。互聯網金融正是傳統金融與互聯網技術相結合的一種新型金融業態。小額貸款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貸款申請、審批、放款和還款等全流程操作,大大提高了金融服務的便捷性。


2. 服務小微企業和個人:重慶小額貸款主要針對小微企業和個人創業者。由於貸款金額相對較小,這些小額信貸服務能夠支持小微企業和個人在短期內解決資金周轉問題,幫助他們更好地發展業務或應對突發情況。同時,小額貸款還為創業者提供了創業的初始資金支持,有助於激發市場活力。


3. 地方金融發展的產物:重慶地區的小額貸款服務作為地方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與當地經濟發展緊密相連。它是根據當地市場需求和經濟特點發展起來的,對於促進地方經濟的繁榮和穩定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隨著金融科技的不斷進步和監管政策的逐步完善,重慶小額貸款將繼續為當地經濟提供強有力的金融支持。


綜上所述,重慶小額貸款是互聯網金融的一種表現形式,主要針對小微企業和個人創業者提供便捷快速的融資服務,是地方金融發展的產物。

2. 重慶市中小企業貸款貼息項目申報條件及扶持支持額度

支持額度:

最高50萬

申報條件:

1、在重慶市注冊登記符合國家劃分的中小型企業;

2、企業在本市范圍內的銀行獲得的貸款,上年度已支付利息總額在10萬元以上;想了解更多政策可搜索「凌波政通」小程序進行評估及申請。

3. 尋找渝委發(1997)38號文全文

發文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
文 號:渝委發[1997]38號
發布日期:1997-11-13
執行日期:1997-11-13

中小企業是我市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進一步調整和完善所有制結構,促進我市國民經濟的兩個根本轉變,根據黨的十五大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對加快我市中小企業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黨的十五大精神為指針,以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目標,以「三個有利於」為標准,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大膽實踐,努力探索促進生產力發展的公有制多種實現形式,加快中小企業的改革步伐。

(二)基本原則。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競爭」的原則,在國有資產不流失、銀行債務不懸空、企業職工能得到妥善安置的前提下,以產權制度改革為核心,以建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業為重點,培育和發展多元化投資主體,切實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加快所有制結構調,推動資源合理流動與重組,實現「兩個根本性轉變」。

二、范圍和形式

(一)范圍。市屬及區市縣屬競爭性行業中的國有、城鎮集體中小企業均依據本文件精神實施改革。少數大型企業經批准可以參照執行。

(二)形式。改革形式要因地制宜、因企制宜,主要是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業:也可實行出售、轉讓、租賃、兼並、破產與解體等方法。

三、配套政策措施

(一)企業改制時,應根據資產評估的結果,將企業的虧損、潛虧、呆帳、死帳等資產損失報經財政部門審查核銷。財政用於解決困難企業和停產企業職工生活費的借款及企業所你扭虧措施費予以核免;改制企業1996年以前所欠地方稅經報批後,分別情況給予減、免、緩處理;所欠增值稅、消費稅繳納確有困難的,經批准暫緩徵收。

(二)1983年以後國有小企業實行集體經營、租賃經營的新增資產(即扣除國家資本後),歸企業職工共同所有。

(三)國有企業資產轉讓收入(含土地、房屋收入)應由同級財政部門設立專戶,並與體改部門一起共同掌握使用,用於企業發展擴張和支付企業改革成本(離退休職工安置等),不得挪作他用。

(四)企業改制轉讓進,可將土地使用權作價 50%和凈資產的10%左右,專項用於職工安置。

(五)資產與債務基本持平的企業可以零價向職工轉讓,由職工出資認股組建新的法人。

(六)企業改制轉讓應按市場規則實行競爭機制。同時,可向企業內部職工轉讓。職工個人購買企業資產一次性付清款項的可優惠20%左右;一次性不能付清的,可分期付款,但第一次付款不能低於應付款的30%,其餘部分在3-5年內用分紅或其他收入償還,並按一年期銀行存款利率繳納佔用費。

(七)凡自帶項目、產品,且投入300萬元以上人民幣的或購買企業凈資產51%以上的法人或自然人,購買生產性改制企業資產時,可享受與企業內部職工相同的折價優惠比例。

(八)鼓勵並支持向法人、企業經營管理層和其他自然人多出售企業股份,培育扶持一批控股大股東(控股比例可超過51%),使經營者與責、權、利更緊密結合,防止產生新的資產平均主義。

(九)集體企業改制時,可實行職工資產量化、增量配股的辦法:即允許(在處理好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醫療費用的情況下)將企業凈資產的部分或全部按職工工齡長短、技術高低、責任輕重和貢獻大小量化到在職職工;職工按量化額的50-100%出資增量配股後,方能享有量化股權。收入低、一次付款有困難的職工可分期付款,也可將其量化、配股份額在內部轉讓。國有企業職工共同所有的凈資產的量化、配股辦法可參照此條內容執行。

(十)對資不抵債的改制企業,要多兼並少破產,兼並的同時可實行依法清償;對嚴重資不抵債的企業可將存量資產中有生產效能的部分剝離出來,並承擔相應債務,重組資產進行改制轉機;對確屬瀕於倒閉的企業,則嚴格按《破產法》、《民法通則》實施破產。

(十一)鼓勵和提倡非銀行債權轉股權,經與債權部門或債權人協商,可將債權轉為股權,享受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十二)為了解決好被兼並企業的被收購破產企業的運行機制,鼓勵被兼並企業和被收購破產企業同步進行改制,可將存量資產劃出部分給原企業職工實行增量配股,改組為股份合作制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

(十三)虧損困難企業改制後,對未沖減的虧損和兼並企業資不抵債部分的掛帳,可用5年內實現的利潤進行抵補;其稅收報經稅務部門批准,可實行定率、定額徵收辦法。

(十四)改制企業對原欠的水、電、氣等費用,可經雙方協商,在不出現新欠的情況下,定出計劃分期償還;也可經雙方商定給予一次性優惠,按一定比例交清所欠費用。具體辦法一廠一策議定。

(十五)改制企業的離退休人員所需養老保險金(指未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項目的國家規定的退休待遇費用)應按照規定測算,從企業轉讓收入中一次性劃交社會保險機構,由社會保險機構負責離退休人員養老保險金(含未統籌部分)的全額發放。

(十六)改制企業中距法暄退休年齡5年內的職工可由本人提出申請,辦理提前退休;但企業應從轉讓收入中向社會保險機構交納提前退休年限內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應支付的養老保險金,由社會保險機構全額發放養老保險金。

(十七)企業離退休人員的醫療費應按照規定測算,從企業轉讓收入中劃出,暫交社會保險機構,由社會保險機構按照國家有關醫療保險制代行報銷(具體辦法另定),待全市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後,再移交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正式辦理。

(十八)企業改制前欠繳的養老、失業保險費,應在企業轉讓收入中優先清償,一次性或分期劃交社會保險機構。

(十九)企業改制前欠發的職工工資、醫療費,經測算審定可視作企業所欠職工債務,在資產轉讓收入中一次性抵扣。

(二十)企業改制後應對原企業列入編外的長病假、傷殘、精神病等患者作好生活安排,其有關費用在企業資產評估確認價格中扣除。

(二十一)企業改制後,所有上崗職工一律實行勞動合同制。企業內部用工要實行以產定人、定崗定員,積極做好「減人增效、下崗分流」工作。下崗職工中自謀職業的,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並從轉讓收入中按下策規定一次性付給安置費。自謀職業職工以前參加養老保險的投保年限予以保留;繼續繳納養老、失業保險費的,按規定連續計算投保年限,依法享受養老、失業保險待遇(待醫療保障制度出台後相應計算)。

(二十二)改制、兼並企業無法安置的職工,按照市委、市政府渝委發〔1997〕35號和市政府渝府發〔1997〕37號文件規定,納入再就業工程分流安置。

(二十三)改制企業離退休職工的養老金(未統籌部分和醫療費)及在職職工安置費的資金來源是:國有企業從凈資產(含非生產性資產)轉讓收入中列支;企業如資不抵債的,可從土地使用權所得中支付;所有轉讓、拍賣財產所得仍不足的,由同級財政(國資)在企業轉讓收入專戶列支。集體企業在凈資產中解決。

(二十四)企業改制後,要將企業辦的學校、醫院、幼兒園等社會職能剝離出來,移交給當地實行屬地管理。

(二十五)企業改制後,要把按勞分配和按其他生產要素分配結合起來,並允許和鼓勵以資本、技術入股者及管理好、貢獻大的人員參與收益分配。具體辦法可由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由董事會或資產所有者決定。

(二十六)改制企業對土地資產進行評估確權後,可以列入總資產轉讓、實行租賃經營及國家參股分紅等方式進行處理。具體方式由企業選擇決定。

(二十七)改制企業在三年內上繳33%所得稅後,可由同級財政列支返還上繳總額的55%。實行兼並、破產的企業,其所得稅「先征後退」,前兩年由同級財政全額返還,後三年返還50%。改制企業新辦的獨立核算企業且安置再就業中心的待業職工佔新辦企業職工總數60%以上的,三年內全部返還所得稅。

(二十八)改制企業職工負債入股部分所分紅利用於上繳國有資產佔用費和償還國有資本金的不作為計稅基數;還清國有資產後,股東所分紅利減去當年銀行同期利率作為計稅基數,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十九)企業改制前三年連續虧損、貸款逾期兩年以上、貸款本息難以歸還的,經與銀行商定,對利息實行減、免、緩。

(三十)優勢中小企業(包括國有控股企業)兼並劣勢企業時,被兼並企業的銀行債務,可與銀行協商實行計息掛帳;如告別困難的還可報請停息或部分減息。兼並後從事第三產業的,可報請銀行對被兼並企業的債務,實行前兩年停息、後三年減息的優惠。

(三十一)優勢中小企業(包括國有控股企業)兼並連續三年虧損的企業,可報請銀行免除被兼並企業原垡利息,其本金則可延緩至五年內還清;如五年內還本仍有困難的,還可給予1-2年的寬限期。在計劃還款期和寬限期內,被兼並企業的原貸款本金全部免息。

(三十二)凡納入「減人增效、下崗分流」計劃的中小虧損企業,可在一定限期內不同程度地減免銀行貸款利息。

(三十三)對產品有銷路、有效益的國有虧損中小企業,可實行「封閉貸款」方式,即在資金投入、產品生產、銷售的全過程中實行封閉管理。實行產品「封閉貸款」的企業要對這類產品單獨進行成本核算,並在銀行設立專戶,保證產品的回籠款單獨收支。

(三十四)銀行在安排全年新增貸款中用於中小企業的比重,不能低於全市貸款平均增長水平。

(三十五)改制企業的國家股所分紅利應根據企業產品發展需要,在五年內返留企業作為國家資本金用於擴大再生產。

(三十六)國家企業改制後要取消原有的行政級別,打破企業幹部終身制,原企業領導職務也自然消失。同時,按照《公司法》和企業章程的規定產生新的法人治理結構。

(三十七)企業改制後,為了保證平穩過渡和有利生產經營發展,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保留原企業名稱。

(三十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於受理改制企業申請之日起15天內核發營業執照;其分支機構需變更登記的,7天內辦完有關登記注冊手續。

(三十九)企業可自主選擇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在國家規定的前提下,放寬核定盡度,簡化辦事手續。

(四十)重慶市外的法人和自然人購買、兼並我市中小企業或投資興辦企業時,允許在企業名稱前冠以外地企業的所在地行政區劃及字型大小。

(四十一)允許改制企業使用原企業的各類許可證,但應及時向有關機關辦理新企業許可證的繼續使用手續。

(四十二)對企業改制過程中的資產(包括土地)評估、房地產使用權轉讓、公證、變更工商登記等費用應按優惠服務的原則收取,收取各種費用總額的上限為:中型企業不超過一萬元,小型企業不超過五千元。對特殊困難的企業應免收費用。具體分解比例由改制企業的主管部門或各區市縣結合實際自定。

(四十三)凡全國各地已經出台實施的企業各項改革優惠政策,各地區、各部門都可以借鑒並結合實際再作規定。

四、組織實施

(一)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中小企業改革工作,認真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部署,把改革放在當前各項工作的首位;尤其是主要領導要親自抓這項工作,負責對本地區、本部門中小企業改革的統籌、規劃、指導及重大方針、政策的制定和落實。市委、市政府決定將中小企業改革工作納入對區市縣和市級各部門的考核內容,實行督辦檢查。

(二)中小企業改革工作由市體改委牽頭,並負責解釋本文件內容。市級各綜合部門要認真配合,迅速制定本《決定》的實施細收,以利企業具體操作。各地區、各主管部門應對所屬中小企業改革作出切實的規劃、布置和檢查,努力抓出成效。

(三)中小企業的改制方案由同級主管部門和體改部門共同審批。凡企業積極要求改制,主管部門或主管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對改制方案及時進行研究批復。如主管部門批復不同意改制而企業又要求改制的,可報上一級政府或主管部門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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