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超過10%,解釋看不懂,求解求解
簡單來說,就是借給別人借款的額度有限制。
比如說,銀行借給了你1000元,10%換算下來就是100元,那麼現在就相當於你欠了銀行1000元,而這1000元並不是你的錢,銀行為了防止你賴賬或者做一些非法的資金活動行為,會限制你借這份錢出去的額度,畢竟錢是銀行的,它說了算。
那麼,假設現在有一個人來找你借錢,你准備用銀行的錢借給他,此時你借錢的額度就會受到限制,最多隻能借100元。但是這並不限制數量,假設另一個人又來找你借錢,你仍然可以借他100元。這和生活中不把自然放到同一個籃子里的道理是一樣的。
除此以外,還有一些關於銀行借款的公式比例也介紹一下。
對最大十戶借款客戶貸款比例=對最大十戶借款客戶貸款余額÷資本總額×100%;(標准:不得超過1.5倍)
資本總額=實收資本+股本金+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利潤調配(貸方余額)
貸款余額指至某一節點日期為止,借款人尚未歸還放款人的貸款總額。
貸款數額是指借款人與放款人簽訂的合同數額,是一個不變的數額。貸款總額是指截止到某一日以前商業銀行已經發放的貸款總和,是企業在會計期末其貸方發生額的合計數,它表示企業向銀行舉債或融資的總額。貸款余額是指到會計期末尚未償還的貸款,尚未償還的貸款余額等於貸款總額扣除已償還的銀行貸款。
短期貸款或長期貸款科目的貸款余額=前期貸款余額+本期貸方發生額(融資增加數)-借方發生額(償還貸款數)。
同時要補充說明一下,並不是說所有銀行都設置的是10%,比如信用社對最大客戶的貸款余額就是不超過30%,具體情況還是要看銀行的規章制度來決定。
⑵ 國家對於小額貸款公司的政策是什麼
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或企業法人發起設立、只用資本金發放小額貸款、不能吸收存款的法人機構,是近年來中央針對農村地區金融需求,鼓勵探索建立的一種新型貸款組織。貸款利率掌握在基準利率的4倍以內,一般為18%左右。
2005年、2006年兩個中央一號文件都提出要探索建立更加貼近農民和農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業發起的小額信貸組織,增加農村金融供給,解決微小企業和農民貸款難等問題。根據這一要求,人民銀行、銀監會、財政部、商業部等部門就開展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問題多次進行調研和政策研討。2005年10月,開始在山西、四川、貴州、內蒙古、陝西五省(區)各選擇一個縣進行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由人民銀行進行業務指導。同時提出,試點以外省政府搞試點的,可自行組織。
2008年5月4日,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下發了《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以下簡稱《意見》),對開展小額貸款組織工作提出了更加具體明確的指導意見。
(一)性質和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金不低於5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金不低於100萬元。
(二)資金來源。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主要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但融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
(三)資金運用。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要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同一借款人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不得低於基準利率的0.9倍。
(四)監督管理。凡是省級政府能明確一個主管部門(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並願意承擔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處置責任的,方可在本省(區、市)的縣域范圍內開展組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經省主管部門批准後,到當地工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手續,並向公安機關、銀監部門、人民銀行報送相關材料,接受監督檢測。
(五)發展方向。小額貸款公司依法合規經營,沒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可在股東自願的基礎上,按照《村鎮銀行組建審批指引》和《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規范改造為村鎮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