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積金貸款後還可以提現嗎
公積金貸款後還可以提現。具體如下:
1、公積金貸款和公積金余額的提取其實是兩個事,不管是辦理什麼業務,只要用戶符合相關業務的辦理條件即可。按照國家的規定看,公積金貸款之後用戶還可以按照還住房公積金貸款辦理提取;
2、公積金貸款申請者需要明白,公積金貸款後裡面的余額是可以提取出來的,不過要符合相應的條件。如果購房者購房時沒有提取公積金而且辦理了住房公積金貸款,也可以在1年後辦理購房提取。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要滿足的條件如下:
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具有本市城鎮正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且連續交足半年以上;
5、能提供購買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協議;
6、借款人和購房合同中的購房人必須一致,購買共有產權的,除配偶外共有人必須出具同意住房抵押的書面承諾;
7、具有不低於購買自住住房價值30%以上,二手房40%以上的自有資金;
8、借款人同意辦理住房抵押和保險;
9、購買商品住房的,應由開發商提供階段性擔保並報備相關資信材料;
10、借款人同意在貸款承辦銀行開立個人帳戶,並同意由貸款承辦銀行每月直接從該帳戶劃收貸款本息。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Ⅱ 公積金貸款可以提現嗎
公積金貸款是不能提現的。
一般當借款人在銀行辦理公積金貸款成功後,銀行會將貸款額度按要求直接轉入房產銷售商提供的銀行卡賬戶中,一般不會通過借款人進行轉交的,所以公積金貸款是不可以提現的。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Ⅲ 公積金貸款,每個月還完貸款後剩下的錢能取出來嗎
不能。公積金只有在弄買房,裝修,租房時可提取使用,剩下的錢等你退休時回都給你的。
Ⅳ 住房公積金貸款後還能提現嗎
不可以提現,但是可以償還貸款。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3、租賃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一定比例的;
4、離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9、管委會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總結:該條例第25條規定,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Ⅳ 公積金有貸款余額還能提現嗎
公積金有貸款余額不能提現。
因為貸款余額屬於尚未歸還的貸款本金和利息等,需要按照貸款合同約定的方式進行還款。
公積金有貸款余額提現條件:
1、住房公積金貸款已經還清:個人必須已經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才能進行公積金有貸款余額提現;
2、公積金賬戶余額要求:公積金賬戶余額必須大於等於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的最低提取金額;
3、提取事由:公積金有貸款余額提現必須符合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的提取事由,例如購房提取、大病醫療、子女教育等;
4、相關證明材料:公積金有貸款余額提現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例如購房提取需要提供購房合同、房屋產權證灶隱等材料,大病醫療提取需要提供醫療證空廳明等材料。
綜上所述,具體操作流程和金額限制等,建議咨詢當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者銀行。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斗辯隱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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