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求2011年12月5日國家九部委關於農民工工資問題的講話稿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公安部、監察部、司法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於進一步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通知
(2005年9月2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建設廳(建委)、公安廳(局)、監察廳(局)、司法廳(局)、工商地政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和營業管理部、總工會、各銀監局:
2004年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通過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共同努力,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取得了比較明顯的成效。今年,國務院將繼續清理拖欠農民工工資作為重要任務,列入了工作要點,中央紀委第五次全會和全國糾風工作會議也都明確將進一步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作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突出問題進行了部署。為切實落實國務院和中央紀委的要求,繼續做好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高度重視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級工會要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出發,充分認識繼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重要意義,努力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以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作為根本出發點,把繼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作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重要工作來抓,通過制定相關政策,採取有效措施,進一步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快建立預防和解決拖欠工資問題的長效機制。2005年,要以規范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為重點,採取了有效措施防止新欠,建立預防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長效機制;同時著手治理中小勞動密集型加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使中小勞動密集型加工企業清欠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二、認真調查掌握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按照《關於印發<2005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計報表制度>的通知》(勞社部函(2004)261號)的要求,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做好對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的調查摸底工作,建立相關統計制度,及時准確掌握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基本數據,並按要求逐級上報。有關部門要配合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做好企業拖欠工資數據的相關統計工作,特別要及時掌握當地建築企業,中小勞動密集型加工企業的拖欠工資及清欠情況。
三、加強對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
(一)進一步加強日常巡視檢查。擴大日常巡視檢查覆蓋面,加強對使用農民工較多的建築、勞動密集型加工等企業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及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用人單位依法經營,規范勞動用工管理。對不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隨意延長工作時間、拖欠農民工工資等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要依法嚴厲查處。
(二)進一步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電話,設置舉報投訴信箱,加強舉報投訴接待力量,做好對舉報投訴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對舉報投訴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做到發現一起,及時查處一起。
(三)繼續抓好專項檢查。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繼續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活動。重點檢查使用農民工較多的建築、勞動密集型加工等行業,嚴肅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等違法行為,減少新的拖欠,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四、推進建立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長效機制
(一)建立完善企業工資支付制度。指導和督促企業認真貫徹執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結合企業特點建立和完善企業內部工資支付制度,依法明確基本工資制度、崗位工資標准、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等,在科學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合理確定計件工資單價。要重點推動建築企業依法建立規范的農民工工資支付制度,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
(二)全面建立工資支付監控制度。目前尚未建立工資支付監控制度的地區,要在今年底前全面建立起來,已經建立的要進一步完善。各地區可結合當地實際,採取全面監控和重點監控相結合,將建築企業以及其他行業中曾有拖欠剋扣工資行為的企業作為重點監控對象,要求其定期將工資支付情況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對存在拖欠剋扣工資問題或欠薪苗頭的企業,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及時處理。
(三)積極建立工資支付保障制度。要充分認識建立工資支付保障制度的重大意義,創造條件加快建立這項制度的步伐。有條件的地區要積極探索建立工資支付保障制度;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以先在農民工比較集中的行業開展試點。
(四)全面推行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制度。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建立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制度的工作力度,及時總結經驗,督促企業自覺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要將企業工資支付情況作為評價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的主要依據之一,對違法企業降低信用等級,並依法向社會公布。
(五)認真貫徹實施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各地區要繼續加快企業工資分配立法進程,進一步規范企業工資支付行為。要根據《最低工資規定》,及時調整最低工資標准,認真開展對企業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保障農民工的最低勞動報酬權益。
(六)大力推動企業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各地要充分發揮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的作用,指導、推動企業特別是招用農民工較多的企業積極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從機制上保證農民工工資增長的合法權益。要在小型企業和農民工比較集中的地區、行業、積極開展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建立健全正常的工資增長和調整機制,使農民工共享企業改革發展的成果。
五、加強對企業招用農民工的管理
(一)指導、推動企業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以招用農民工比較集中的建築、加工等行業為重點,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有力措施推進勞動合同制度的落實,加強對企業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情況的監督檢查,指導、督促企業特別是建築企業建立勞動合同管理台賬,完善相關規章制度,嚴格履行勞動合同。省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適合農民工的勞動合同範本,指導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簽訂工作,切實提高農民工的勞動合同簽訂率。爭取到今年底,建築領域有資質勞務企業的農民工基本簽訂勞動合同,其他企業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明顯提高。
(二)大力發展和規范勞務分包企業。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扶持和促進勞務分包企業建立和發展的政策措施,規范建設工程分包行為和建築企業招用農民工行為,逐步杜絕包工頭現象。對違法分包建設工程、違法招用農民工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六、及時處理涉及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勞動爭議案件
(一)及時受理、快速處理涉及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勞動爭議案件。各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要嚴格在規定的時間內處理農民工因拖欠工資問題提起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對適用簡易程序的爭議,要採用簡易程序處理,確保拖欠農民工工資爭議案件的處理不拖拉、不延時,並保證辦案質量。要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工作,通過調解的方式及時解決糾紛。
(二)減免仲裁費用。對於提起勞動仲裁的農民工,生活困難的免交仲裁費預收款。農民工當事人敗訴的,酌情減免仲裁費。有條件的地方,要免除農民工的勞動仲裁費用。各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要積極爭取地方財政加大對勞動仲裁經費的支持力度,確保勞動爭議案件處理工作的正常開展,減輕當事人特別是農民工的經濟負擔。
七、繼續做好維護農民工勞動保障權益的普法宣傳、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
各地區要採取靈活多樣的形式,繼續加強普法宣傳工作,提高用人單位的法律意識和農民工的依法維權能力。
(一)堅持輸入地、輸出地並重的原則,加強用人單位和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各地要將對用人單位和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採取各種形式,堅持經常性的法制宣傳教育。今年第四季度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開展以「改善農民進城就業環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為主題的普法宣傳活動。各地區要以維護農民工工資權益為宣傳重點,通過新聞報道、政策咨詢等多種方式,強化社會各方面維護農民工工資權益的意識。
(二)逐步推廣農民外出務工崗前行前法制培訓。選擇農村勞動力輸出大省進行農民外出務工行前法制培訓試點,完善包括農民工工資權益在內的培訓內容,探索經濟實用的培訓方式和有效擴大參培對象的途徑,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逐步將農民外出務工行前法制培訓向其他地區推廣。
(三)建立勞動保障權益告示牌制度。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建設等部門,要求轄區內所有招用農民工較多的企業,尤其是建築工地,以醒目的方式樹立勞動保障權益告示牌,將企業應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農民工工資應按月發放、當地最低工資標准以及勞動保障監察舉報電話和地址等內容進行公開告示。
(四)發揮新聞媒體的宣傳和監督作用。不僅要加強對守法用人單位的宣傳和鼓勵,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也要通過當地新聞媒體予以曝光,使違法者受到公眾的譴責,並教育和警示其他可能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用人單位。
(五)做好維護農民工勞動保障權益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引導和發動法律服務人員,積極參與建設領域糾紛當事人之間的協商、調解、訴訟活動,保證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就近快捷地申請和獲得法律援助。
八、建立相關部門工作協調機制,明確工作職責
各級勞動保障、建設、公安、監察、司法、工商、工會、人民銀行、銀監會等部門和單位要進一步加大協調溝通力度,完善綜合治理工作機制,嚴厲打擊拖欠農民工工資等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各相關單位在職責范圍內承擔以下工作任務: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牽頭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相關工作計劃和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對農民工工資支付進行監督管理,建立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機制和制度,通過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糾正和處理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進一步規范建築市場秩序,採取有效措施杜絕建設工程非法轉包、分包現象,大力發展勞務分包企業,建立有序流動的勞務輸入輸出制度,嚴格執行建築業企業市場准入和清出制度,繼續完善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督促建築企業嚴格執行《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繼續做好建設領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建立預防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長效機制。
各級監察機關按照《行政監察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不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清欠政策,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肅追究責任。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支持、引導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機構,為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提供及時有效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負責推行法律援助制度,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依法幫助農民工解決拖欠工資問題。配合勞動保障部門指導、督促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還款協議,並由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建立完善、便捷、高效的維權機制。
各級公安部門負責協助勞動保障部門嚴厲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以及欠薪逃匿的違法行為,及時處理因拖欠工資引發的危害社會治安的行為。
人民銀行、銀監會各分支機構負責督促商業銀行積極配合政府有關部門探索建立工資預留賬戶等制度,不斷改善金融服務。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配合勞動保障部門做好對私營企業主的宣傳教育工作,加強用人單位誠信制度建設。
各級工會負責指導、幫助企業建立和完善工會組織,逐步提高工會組織為勞動者維權的能力。指導農民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組織職工開展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加強對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督。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精神,會同有關部門認真研究制訂2005年本地區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工作方案,包括工作目標、工作要求、工作措施等內容,並確定廳、處級領導各一名作為負責人和聯絡員,在本通知下發後兩周內報勞動保障部勞動工資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