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流水資料 > 金融機構單位個人存款借貸他人使用以貸款利息減去存款利息後余額為

金融機構單位個人存款借貸他人使用以貸款利息減去存款利息後余額為

發布時間:2025-01-02 07:12:21

❶ 什麼是利息支出

利息支出是指臨時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以收付實現製作為記帳基礎的前提條件下,所謂支出應以實際支付為標准,即資金流出醫療保險機構,標志著現金、銀行存款的減少。就利息支出而言、給個人帳戶計息,其資金並沒有流出醫療保險機構,現金、銀行存款並沒有減少,因此,給個人醫療帳戶計息不應作為利息支出列支。
利息支出指企業短期借款利息、長期借款利息、應付票據利息、票據貼現利息、應付債券利息、長期應付引進國外設備款利息等利息支出(除資本化的利息外)減去銀行存款等的利息收入後的凈額。

利息支出的會計處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金融)發生的利息支出,包括吸收的各種存款(單位存款、個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種存款、轉貸款資金等)、與其他金融機構(中央銀行、同業等)之間發生資金往來業務、賣出回購金融資產等產生的利息支出。
二、本科目可按利息支出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按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費用金額,借記本科目,按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付未付利息,貸記「應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吸收存款——利息調整」等科目。
實際利率與合同利率差異較小的,也可以採用合同利率計算確定利息費用。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余額。
臨時借款的期限一般都較短,因此,利息支出的會計處理通常與臨時借款的還款業務一並發生。社會醫療保險機構歸還臨時借款時,按借款本金,借記「臨時借款」科目,按借款利息,借記「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出——利息支出」科目,按本息合計貸記「銀行存款——支出戶」科目。
例:某社會醫療保險機構支付銀行臨時借款本金60000元,借款利息5000元,依據銀行計息通知單,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臨時借款60000
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出——利息支出5000
貸:銀行存款——支出戶65000
例2:某企業於20×7年1月1日向銀行借人生產經營用短期借款360000元,期限為6個月,年利率為5%,該借款本金到期後一次歸還,利息分月預提,按季支付。假定所有利息均不符合利息資本化條件。有關利息支出的會計處理如下:
每月末預提當月應計利息=360000×5%÷12=l500(元)
借:財務費用1500
貸:應付利息1500
談幾種利息支出業務的會計處理
一、短期借款利息支出的會計處理
短期借款利息支出計入「財務費用」賬戶,同時貸記「應付利息」賬戶。新企業會計准則取消了「預提費用」賬戶和「待攤費用」賬戶。這樣,企業實際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待攤費用不再跨期攤銷,而是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同樣,企業實際發生的預提利息也不再通過「預提費用」賬戶核算,而是計入「應付利息」賬戶。
【例1】某企業於1999年4月1日向銀行借入100000元,年利率為7.8%,期限為3個月,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做會計分錄如下:
取得借款時
借:銀行存款100000
貸:短期借款100000
4月、5月末預提借款利息時
借:財務費用650
貸:應付利息650
6月末還本付息時
借:短期借款100000
應付利息1300
財務費用650
貸:銀行存款101950
二、長期負債利息支出的會計處理
企業的長期負債包括長期借款、應付債券和長期應付款等。按照規定,通常情況下長期負債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利息支出應通過該長期負債的明細賬戶核算,而不再另設置一級賬戶單獨利息支出利息。
【例2】2007年1月5日,企業從銀行取得2年期借款6000000元用於生產周轉,年利率為6%,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做會計分錄如下:
(1)取得借款時
借:銀行存款6000000
貸:長期借款——本金6000000
(2)年末結轉借款利息時
借:財務費用360000
貸:長期借款——應付利息360000
(3)次年末,結轉借款付息時
借:財務費用360000
貸:長期借款——應付利息360000
(4)2009年1月5日,歸還本息

借:長期借款——本金6000000
——應付利息720000
貸:銀行存款6720000
三、借款費用資本化中利息支出的會計處理
為購建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和生產周期較長的產品而從銀行取得的長期專門借款需要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的要求進行處理借款利息支出。要注意如下幾個問題:
第一,預計的長期借款利息應通過「長期借款」賬戶進行核算,而不是計入「預提費用」賬戶。長期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長期借款的用途和期間分別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在建工程」、「固定資產」、「財務費用」等賬戶。
第二,如果企業取得暫時閑置的長期借款因存入銀行或者投資取得利息收入或投資收益,應扣除利息收入或投資收益後再資本化。
【例3】甲公司於2007年1月1日正式動工興建一幢廠房,工期預計為1年零6個月,工程採用出包方式,分別於2007年1月1日、2007年7月1日和200年1月1日支付工程進度款為1500萬元、2500萬元和1500萬元。
甲公司為建造廠房於2007年1月1日專門借款2000萬元,借款期限3年,年利率為6%,另外在2007年7月1日又專門借款4000萬元,借款期限為5年,年利率為7%。借款利息按年支付。
閑置借款資金均用於固定收益債券短期投資,該短期投資收益率為0.5%。
有關處理如下:
確定借款費用資本化期間為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計算在資本化期間內專門借款實際發生的利息金額:
2007年專門借款發生的利息金額=2000×6%+4000×7%×6/12=260(萬元)
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專門借款發生的利息金額=2000×6%×6/12+4000×7%×6/12=200(萬元)
計算在資本化期間內利用閑置的專門借款資金進行投資取得的收益:
2007年短期投資收益=500×0.5%×6+2000×0.5%×6=75(萬元)
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短期投資收益=500×0.5%×6=15(萬元)
2007年利息資本化金額=260-75=185(萬元)
2008年利息資本化金額=200-15=185(萬元)
會計分錄如下:
2007年12月31日:
借:在建工程1850000
應收利息750000
貸:應付利息2600000
2008年6月30日:
借:在建工程1850000
應收利息150000
貸:應付利息2000000
四、未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金融資產轉移利息支出的會計處理
金融資產轉移,是指企業(轉出方)將金融資產讓與或交付給該金融資產發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轉入方)。所轉移的金融資產可以是單項金融資產,也可以是一組類似的金融資產。金融資產轉移的終止確認是指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從企業的賬戶和資產負債表內予以轉銷。當企業仍然保留與所轉移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的,應當繼續確認所轉移金融資產整體,並將收到的對價確認為一項金融負債。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應當分別計量,不得相互抵消。在隨後的會計期間,企業應當繼續確認該金融資產產生的收入和該金融負債產生的費用。此時,所轉移金融資產和相關負債應在反映企業所保留的權利和義務的基礎上進行計量,即:如果所轉移的金融資產以攤余成本計量的,對相關負債的計量應當使所轉移金融資產和相關負債的賬面價值等於企業保留的權利和義務的攤余成本;如果所轉移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的,對相關金融負債的計量應當使所轉移金融資產和相關負債的賬面價值等於企業保留的權利和義務的公允價值。但是,如果所轉移的金融資產以攤余成本計量的,確認的相關負債不得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
【例4】A公司於2007年4月1日將其持有的一筆國債出售給丙公司,售價為200000元,年利率為3.5%。同時,A公司與丙公司簽訂了一項回購協議,3個月後由A公司將該筆國債回購,回購價為201750元。2007年7月1日,A公司該筆國債購回。假定該筆國債合同利率與實際利率差異較小,A公司應做如下會計處理:
第一,判斷應否終止確認。由於此項出售屬於附回購協議的金融資產出售,到期後A公司應將該筆國債購回,因此,可以判斷,該筆國債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沒有轉移給丙公司,A公司不應終止確認該筆國債。
第二,2007年4月1日,A公司出售該筆國債時:
借:銀行存款200000
貸: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款200000
第三,資產負債表日確認利息費用時。2007年6月30日,A公司應按實際利率計算賣出回購國債的利息費用,由於該筆國債合同利率與實際利率差異較小,A公司可以以合同利率計算確定利息費用。
賣出回購國債的利息費用=200000×3.5%×3/12=1750(元)
借:利息支出1750
貸: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款1750
2007年7月1日,A公司回購時
借: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款201750

貸:銀行存款201750
參考文獻
財政部《職工醫療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講座》編寫組編.《職工醫療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講座》 .經濟科學出版社.ISBN號:7-5058-1166-5.1997.4
孫德鳳.《財務會計》.中國農業大學出版社.ISBN:9787811174571.2008.06.01
辛佩爭.談幾種利息支出業務的會計處理.《中國集體經濟》.2007,9

❷ 急!關於資金佔用,資金佔用利息計算方法,內部考核用

資金佔用費是指非金融機構之間(如企業與企業之間)借貸資金以及商務活動中預收預付款項而收支的利息額。這種經濟行為波及的稅種主要是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為了便於正確計稅,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及糾紛,將稅法相關規定歸納如下,供參考。

1.貸款方要關注資金佔用費所波及的營業稅以及附加稅費的繳納

● 國務院令〔1993〕136號《營業稅暫行條例》

第五條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納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四)轉貸業務,以貸款利息減去借款利息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 財法〔1993〕40號《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轉貸業務,是指將借入的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業務。將吸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存款或者自有資本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業務,不屬於轉貸業務。

● 國稅函發〔1995〕1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

十、問:非金融機構將資金提供給對方,並收取資金佔用費,如企業與企業之間借用周轉金而收取資金佔用費,行政機關或企業主管部門將資金提供給所屬單位或企業而收取資金佔用費,農村合作基金會將資金提供給農民而收取資金佔用費等,應如何徵收營業稅?

答:《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貸款屬於「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徵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注〕 ①按資金佔用費計征的營業稅稅率為5%。②附加稅費是指以營業稅的納稅額作為計算依據並同時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價格調節基金。這三項稅費的稅率、附加率、徵收率請查閱相關規定,本文不作詳述。

2.借款方要關注資金佔用費所波及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確認

● 國務院令〔1993〕137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

第六條 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的項目,是指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

下列項目,按照規定的范圍、標准扣除:

(一)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

● 國稅函〔2003〕111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貸款支付利息稅前扣除標準的批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金融機構貸款利率包括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因此,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

● 財法〔1994〕3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條 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所稱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購進的固定資產竣工決算投產後發生的各項貸款利息支出。

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所稱向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包括向保險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借款利息支出。

納稅人除建造、購置固定資產,開發、購置無形資產,以及籌辦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以外的利息支出,允許扣除。包括納稅人之間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其利息支出的扣除標准按照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執行。

● 國稅發〔2000〕84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

第三十三條 借款費用是納稅人為經營活動的需要承擔的、與借入資金相關的利息費用,包括:

(一)長期、短期借款的利息;

(二)與債券相關的折價或溢價的攤銷;

(三)安排借款時發生的輔助費用的攤銷;

(四)與借入資金有關,作為利息費用調整額的外幣借款產生的差額。

第三十四條 納稅人發生的經營性借款費用,符合條例對利息水平限定條件的,可以直接扣除。為購置、建造和生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而發生的借款,在有關資產購建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應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有關資產交付使用後發生的借款費用,可在發生當期扣除。納稅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費用應按經營性活動和資本性支出佔用資金的比例,合理計算應計入有關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費用。

第三十五條 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為開發房地產而借入資金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在房地產完工之前發生的,應計入有關房地產的開發成本。

第三十六條 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第三十七條 納稅人為對外投資而借入的資金發生的借款費用,應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不得作為納稅人的經營性費用在稅前扣除。

3.資金佔用費結算要填開套印有地稅局監制章的普通發票

收付資金佔用費,不能忽略了發票的填開。以下摘錄的稅務法規回答了收付資金佔用費為什麼要填開發票和怎樣填開發票的問題。

不管你怎麼算,但是計稅肯定是要按照稅法來的,你們老闆的演算法應該是為減少利潤,少繳所得稅,可是在稅法上那是不可行的哦。

❸ 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款需要交稅嗎

需要的。

關聯企業間資金借貸,如果融通資金約定利率低於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稅務機關有權按照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核定其利息收入並要求其繳納相應所得稅。

《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貸款屬於「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徵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予他人使用的行為。

根據這一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予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應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並按要求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3)金融機構單位個人存款借貸他人使用以貸款利息減去存款利息後余額為擴展閱讀:

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可以概括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的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是指:

(1)提供或者接受應稅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2)所轉讓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個人在境內;

(3)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

(4)所銷售或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

根據財稅[2009]11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有關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簡稱境外)提供建築業、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勞務暫免徵收營業稅。

❹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在計算金融保險業的營業稅時,下列有關營業額的確定方法符合稅法規定的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金融保險業,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
金融保險業主要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等。
一、營業稅
(一)征稅范圍
金融、保險的業務范圍
1.金融,是指經營貨幣資金流通活動的業務,包括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
(1)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業務,包括自有資金貸款和轉貸。
自有資金貸款,是指將自有資本金或吸收的單位、個人的存款貸與他人使用。
轉貸,是指將借來的資金貸與他人使用。
典當業的抵押貸款業務,無論其資金來源如何,均按自有資金貸款征稅。人民銀行的貸款業務,不征稅。
(2)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設備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後,承租人有權按殘值購入設備,以擁有設備的所有權。凡融資租賃,無論出租人是否將設備殘值銷售給承租人,均按本稅目征稅。
(3)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或非貨物期貨的所有權的行為。
-
非貨物期貨,是指商品期貨、貴金屬期貨以外的期貨,如外匯期貨等。
(4)金融經紀業,是指受託代他人經營金融活動的業務。
(5)其他金融業務,是指上列業務以外的各項金融業務,如銀行結算、票據貼現等。存款或購入金融商品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2.保險
保險是指將通過契約形式集中起來的資金,用以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的業務。
(二)計稅依據
按照規定,金融業的計稅營業額包括:貸款利息、融資租賃收益、金融商品轉讓收益及從事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的手續費收入。
(1)貸款業務的營業額
①貸款業務的營業額,是納稅人發放貸款所得的利息。
②根據《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5]2281號)規定:轉貸業務僅指轉貸外匯業務,以貸款利息收入減去借款利息支出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徵收營業稅;其他貸款業務一律以貸款利息收入全額計算徵收營業稅。
③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金融機構的逾期貸款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納稅人取得利息收入權利的當天。對超過催收貸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貸款,可按實際收到的利息收入徵收營業稅。
催收貸款的核算年限按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④關於出納長款、結算罰款的征稅問題
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對金融機構的出納長款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對金融機構當期實際收到的結算罰款、罰息、加息等收入應並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
⑤關於委託貸款業務代扣代繳營業稅的問題
金融機構接受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委託,為其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時,如果將委託方的資金轉給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將資金貸給使用單位或個人,在徵收營業稅時,由最終將貸款發放給使用單位或個人並取得貸款利息的經辦機構代扣委託方應納的營業稅,並向經辦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
⑥關於人民幣轉貸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
外資銀行經批准開展的經營人民幣業務,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9號)的有關規定處理,即轉貸人民幣業務按一般貸款業務處理,以利息收入全額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外資金融機構間人民幣同業往來暫不徵收營業稅。
⑦關於自有資本金存入境外銀行再拆借能否按轉貸外匯業務徵收營業稅的問題
有些外資銀行在經營過程中,除按規定將自有資本金的30%存在人民銀行外,其餘部分存入境外的關聯銀行,待其發放貸款時再向該關聯銀行拆借。上述貸款中相當於自有資本金存款余額的部分,不屬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9號)第二條所說的「轉貸外匯業務」,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所說「將自有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性質。因此,對外資銀行從存放自有資本金的境外關聯銀行拆借資金對外貸款的業務,其等額於所存放的自有資本金部分的貸款,應按利息收入全額徵收營業稅。
⑧農村興辦的農村合作基金會,將其自有的資本金、吸收的股金及其他資金投放給入會會員或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並收取資金佔用費,屬於營業稅稅目注釋中「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業務」。因此,不論是在其規定范圍內的自我服務,還是超出規定范圍的服務,都應當就其所收資金佔用費或利息收入的全額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⑨根據《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5]2281號)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對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暫不徵收營業稅,對稅款所屬期為1995年度的已徵收入庫稅款,應予以退稅。
對稅款所屬期為1994年度的,未徵收營業稅的,不再補征;已徵收營業稅的,不予退稅,也不得抵頂以後年度應納的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191號)規定:暫不徵收營業稅的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是指金融機構之間相互佔用、拆借資金的業務,不包括相互之間提供的服務(如代結算、代發行金融債券等)。對金融機構相互之間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應按規定徵收營業稅。
(2)融資租賃營業額
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及《關於融資租賃業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83號)規定:納稅人經營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納稅人為購買出租貨物而發生的境外外匯借款利息支出,出租方承擔的貨物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等費用。
(3)金融商品轉讓的營業額
①買賣外匯的計稅銷售額,是經營者根據外匯市場行情的變化,買賣外匯所得收益。
②買賣證券的計稅銷售額,是經營者根據證券市場行情的變化,買賣外匯所得收益,即證券買進與賣出價之間的差額。
(4)金融經紀業的營業額
是指金融機構從事金融經紀業所得的手續費。
(5)其他金融業務的營業額
是指金融機構從事其他各種金融業務所得的手續費。
①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對金融機構辦理貼現、押匯業務按「其他金融業務」徵收營業稅。金融機構從事再貼現、轉貼現業務取得的收入,屬於金融機構往來,暫不徵收營業稅。
②根據現行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按照規範金融保險企業財務管理的要求,國債手續費收入應列入金融機構的營業收入統一核算。
上述金融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191號)規定:
銀行代發行國債取得的手續費收入,由各銀行總行按向財政部收取的手續費全額繳納營業稅,對各分支機構來自於上級行的手續費收入不再徵收營業稅。
2.保險業的營業額
保險業的營業額,是保險機構經營保險業務所得的保費。
(1)關於保險公司辦理儲金業務的征稅問題
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
儲金業務,是指保險公司在辦理保險業務時,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費,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數額的到期應返還的資金(稱為儲金),以儲金產生的收益作為保費收入的業務。
儲金業務的營業額,以納稅人納稅期內的儲金平均余額乘以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計算。儲金平均余額為納稅期期初儲金余額與期末余額之和乘以50%。
按上述規定計算儲金業務營業額後,在計算保險企業其他業務營業額時,應相應從「保費收入」賬戶營業收入中扣除儲金業務的保費收入。
納稅人將收取的儲金加以運用取得的收入,凡屬於營業稅征稅范圍的,應按有關規定徵收營業稅。
(2)關於初保、分保業務的征稅問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保險業實行分保險的,初保業務以全部保費收入減去付給分保人的保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為了簡化手續,在實際徵收過程中,可對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費收入全額(即不扣除分保費支出)征稅,對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費收入不再徵收營業稅。
3.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關於對經濟特區內(包括上海浦東新區和蘇州工業園區,下同)的外商投資和外國金融企業(以下簡稱外資金融機構)來源於特區內、外營業收入的劃分問題。
經濟特區內的外資金融機構來源於特區內的收入,是指外資金融機構直接為設在本特區內的單位提供金融保險勞務所取得的營業收入;來源於特區外的收入,是指外資金融機構直接為設在特區外的單位提供金融保險勞務所取得的營業收入。
經濟特區內的外資金融機構取得的來源於特區內、外的營業收入應當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或不能分別核算的,一律視為來源於特區外的營業收入徵收營業稅。
4.關於金融機構收取的賬單費、憑證費、郵電費等費用的征稅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金融機構在提供金融勞務的同時,銷售賬單憑證、支票等屬於應徵收營業稅的混合銷售行為,應將此項銷售收入並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金融機構提供金融保險業勞務時代收的郵電費也應並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
5.關於外資金融機構離岸銀行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35號)有關規定確定的金融機構所在地為勞務發生地的原則,我國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從事離岸銀行業務,屬於在我國境內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其利息收入應照章徵收營業稅。
對於外資金融機構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外的離岸業務收入,為便於管理,暫比照利息收入的處理辦法,以其機構所在地確定其營業稅應稅勞務發生地。
所稱離岸銀行業務,是指銀行吸收非居民的資金,服務於非居民的金融活動。離岸銀行業務包括: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同業外匯拆借,國際結算,發行大額可轉讓存款證,外匯擔保,咨詢、見證業務,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其他業務。
6.根據《關於金融保險業以外匯摺合人民幣計算營業額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6]1068號)規定:金融保險業以外匯結算營業額的,金融業按其收到的外匯的當天或當季季末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價摺合營業額,保險業按其收到的外匯的當天或當月月末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價摺合營業額,並計算營業稅,納稅人選擇何種摺合率確定後,一年之內不得變動。
7.根據《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8]1234號)規定:
①以發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營業稅。
②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暫免徵收營業稅。
③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買賣基金的差價收入徵收營業稅;個人和非金融機構買賣基金的差價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8.關於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徵收營業稅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82號)規定:
①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按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根據《財政部關於縮短金融企業應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財金[2002]5號)規定:從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來的180天調整為90天。因此,對金融企業貸款利息徵收營業稅做以下調整:
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包括自營貸款和委託貸款,下同)後,凡在規定的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內發生的應收利息,均應按規定審報交納營業稅;貸款應收利息自結息之日起,超過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貸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後尚未收回的,按照實際收到利息申報交納營業稅。
②對金融企業2001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已繳納過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包括自營貸款和委託貸款利息,下同),若超過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後仍未收回或其貸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後尚未收回的,可從以後的營業額中減除。
③金融企業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繳納過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原則上應在2005年12月31日前從營業額中減除完畢。但已移交給中國華融、長城、東方和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的應收未收利息不得從營業額中減除。
④金融企業是指銀行(包括國有、集體、股份制、合資、外資銀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銀行)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和財務公司。
(三)稅率及計算公式:
該行業涉及地稅徵收營業稅稅率為5%。
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營業額×適用稅率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略)
三、教育費附加(略)
四、企業所得稅(略)
五、印花稅
印花稅是對在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各種憑證所徵收的一種兼有行為性質的憑證稅。分為從價計稅和從量計稅兩種。
應納稅額=計稅金額×稅率,
或者應納稅額=憑證數量×單位稅額。
1.財政等部門的撥款改貸款簽訂的借款合同,凡直接與使用單位簽訂的,暫不貼花;凡委託金融單位貸款,金融單位與使用單位簽訂的借款合同應按規定貼花。
2.《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所說的「銀行同業拆借」,是指按國家信貸制度規定,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相互融通短期資金的行為。同業拆借合同不屬於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3.確定同業拆借合同的依據,應以中國人民銀行銀發[1990]62號《關於印發〈同業拆借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為准。凡按照規定的同業拆借期限和利率簽訂的同業拆借合同,不貼印花;凡不符合規定的,應按借款合同貼花。
4.中國人民銀行各級機構經理國庫業務及委託各專業銀行各級機構代理國庫業務設置的賬簿,不是核算銀行本身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貼印花。
六、個人所得稅
(一)保險業營銷員個人所得稅相關規定
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營銷員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個[2002]406號)規定:我市保險業營銷員(非雇員)每月取得傭金收入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後,可按其餘額扣除25%的營銷費用,再按個人所得稅法所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取得證券投資基金分紅所得的計稅規定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的規定:
1.個人從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紅所得屬於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應按20%的比例稅率全額徵收個人所得稅。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為代扣代繳義務人,應在向個人派息分紅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以及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發行債券的企業在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基金向個人投資者分配股息、紅利、利息時不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對個人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企業債券差價收入,應按稅法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基金在分配時依法代扣代繳。
4.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從事基金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依照稅法的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個人賬戶存款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根據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第五條「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為了保證和支持社會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順利實施,現明確按照國家或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下列專項基金或資金存入銀行個人賬戶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閱讀全文

與金融機構單位個人存款借貸他人使用以貸款利息減去存款利息後余額為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貸款已經發放還沒過戶可以小額信貸借款嗎 瀏覽:16
房產抵押可以貸款買房嗎 瀏覽:15
call米金融貸款資料 瀏覽:493
貸款填寫工作單位會影響嗎 瀏覽:700
威海下崗人員無息貸款 瀏覽:775
手機里全是貸款軟體的圖 瀏覽:465
農行2015商業貸款利率 瀏覽:281
哪些小額貸款可以通過 瀏覽:871
網上貸款利是多少 瀏覽:764
網上有什麼貸款靠譜嗎 瀏覽:363
房子不是本人能還清貸款嗎 瀏覽:657
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費補貼 瀏覽:393
興業銀行貸款工作好做嗎 瀏覽:109
貸款銀行流水怎麼做假 瀏覽:871
離婚後車正在貸款怎麼過戶 瀏覽:470
商務咨詢有限公司介紹貸款 瀏覽:668
貸款買的車只能先過戶到車主嗎 瀏覽:753
手機貸款還不起對方起訴了怎麼判決 瀏覽:750
手機貸款還不上銀行卡凍結了怎麼辦 瀏覽:447
平安普惠貸款工作收入證明 瀏覽:401